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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工程分包合同

土方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WJ(一司)-2014(分包专)-17(0)-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医技中心

发包方(甲方):

上海公司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上海XXX项目总承包(除桩基)工程。

1.2工程地点:

X。

1.3承包范围及内容:

基础土方开挖、回填土项目施工。

工作内容:

基础土方开挖及装车、场内混凝土地坪的破碎、基坑回填土的施工。

1.4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涉及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及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3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合同工期:

本工程暂定于2014年8月10日开工(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至2014年9月30日竣工(以乙方完成分包工程并通过验收之日为准),共52个日历天。

2.3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结算造价的0.3%扣罚,按天累计,同时乙方必须承担业主对甲方的违约赔偿处罚。

2.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如业主不同意工期延长,则按上述2.3执行):

a.因不可抗力的影响;

b.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c.非乙方原因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时间连续12小时以上。

d.业主原因的工期调整。

2.5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2.6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

2.6.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2.6.2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害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2.6.3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第三条工程质量

3.1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

3.2因乙方原因质量达不到3.1条要求时,乙方必须自行整改,使工程质量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结算造价的3%,同时乙方必须相应承担业主对甲方的违约赔偿处罚。

3.3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3.4除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火灾、自然灾害等及人为破坏和使用不当之因素情况外,乙方保证对所供材料在工程全面竣工后10年内使用性能不变,并提供原生产厂家签署的同等期限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乙方保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情况下,达到设计所要求的使用年限。

第四条环境安全标化

4.1施工全过程应执行甲方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第五条合同造价

5.1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合同第1.3条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包干单价,不再计取任何费率,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次性包干不再调整的单价,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5.2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贰佰柒拾伍万元整,含3.48%税金。

其中:

安全防护措施费为27500元、文明施工措施费为27500元、环境保护及健康措施费为27500元,共计82500元。

5.3工程量及综合单价:

5.3.1土方开挖工程量暂定为立方米,单价;15元/立方米,含措施费;土方回填工程量暂定为50000立方米,单价:

11.50元/立方米,含措施费。

5.3.2工程量计算规则:

挖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回填土以回填过程中采用机械设备分批压实及一定时间的沉降过程后体积计算。

土方开挖及回填前,由甲方、乙方及现场监理的代表进行原始标高的测量并做好记录及签字认可;施工完毕后,三方代表应对挖土方的体积进行标高、平面面积的测量并做好记录及签字认可;以此数据计算得出土方挖掘、回填工程量作为土方工程结算工程量的依据。

5.3.3本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土方开挖及装车、机械挖掘所不及位置的配合、机械进出场费、路基箱费用、地下障碍物的破碎费、场内混凝土地坪的破碎、回填土费用、场内道路保洁、外来人员社会保险费、文明施工、周边协调、治安交通市容环卫环保渣土巡警申报和协调费、夜间施工申报费、进建设交易中心土石方分中心的交易费、乙方合理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5.4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第六条回填土源供应

6.1工程所需回填土土源的技术质量要求必须符合设计标准,且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的确认,乙方在正式回土前须将土源样品提前送甲方和业主及监理,且需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方可安排进土。

第七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7.1甲方委派XX同志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

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后方有效,并视其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甲方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由甲方代表负责保管,必须经甲方代表同意方可使用,其效力仅限于对本工程技术资料的确认,不得用于签订经济合同或确认与经济有关的事项。

7.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和承担自己的部分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7.3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8.1乙方委派项目经理郑亮同志为驻施工现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

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后方为有效,并视其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8.2乙方代表或乙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乙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但需甲方认可,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8.3乙方委派:

项目经理XX,证书编号:

XXX;

安全员:

XXX,证书编号:

XXXXX;

质量员:

XXX,证书编号:

XXX。

第九条甲方责任

9.1保证现场道路的畅通,以确保土方车辆的正常运行。

提供充足的夜间照明。

9.2在开工前7天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及有关资料、要求说明一套。

9.3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9.4在乙方开始施工前,向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9.5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每月的工程款的申请。

9.6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指示、要求。

9.7协助乙方向业主办理按总合同条款允许的变更和签证。

9.8在施工期间,协调好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9.9在开工前甲方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复核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9.10在施工期间提供乙方施工用电源、水源,不再另行收费。

9.11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办公生活方便,如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乙方自行解决。

9.12负责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甲方对乙方的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乙方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9.13甲方接乙方材料及半成品进场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乙方进行验收。

第十条乙方责任

10.1工程开工前,应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其它有关施工文件包括经甲方同意的动火、电焊、气焊、危险品设置的批复文件。

10.2开工前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甲方、业主、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10.3工程开工前,乙方应负责到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土方合同交易手续并付清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单价中)。

乙方应负责配合甲方办理本合同的备案事项。

乙方应确保本合同的项目经理能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中备案;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直至合同备案通过后,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10.4乙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10.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应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乙方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10.6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

10.7从甲方提供的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乙方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JGJ46-2005/J405-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10.8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接受甲方关于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的交底,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并随时接受业主、甲方、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违反规定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延长,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同时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甲方的损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0.9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并应及时报告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业主、设计、监理、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认可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10.10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工程返工,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

由此而引起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在3天内将经济损失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给甲方,经甲方核实后及时报业主并经业主同意后给予补偿。

10.11乙方队伍进场后必须将施工队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三证”复印件和施工人员名册交甲方项目部,乙方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如因无证操作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还应提供企业法人、现场项目经理及安全员的有效《安全上岗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施工前,乙方还应提供项目经理和安全员任命书。

在项目尚未完成之前不得随意调动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乙方人员调动必须在名册上及时调整及调整相应的证件,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如未经同意擅自撤离现场,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10.13乙方用工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使用不满18周岁未成年工及55周岁以上老年工,由于非法用工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严禁职工家属、小孩借住工地宿舍,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均由乙方负责。

10.14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如下证件:

a.身份证。

b.上岗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

c.工作单位记录卡。

d.健康证明。

e.就业证。

f.暂住证。

若不符合手续,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0.15乙方施工队伍应组建相应的工会组织,进场后一个月内应明确项目工会负责人,并及时报甲方项目工会组织员,参加工地工会联席会议。

10.16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乙方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每月须定时上报工地工会联席会议。

10.17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在民工宿舍内应配备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工人须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钢筋工手套、电焊工服装、电焊工眼镜、电工绝缘鞋等)。

10.18根据沪建交(2012)508号《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乙方须为其所有现场人员投保城镇保险或其他意外商业险。

如乙方不能及时为其所有现场人员投保城镇保险或其他意外商业险,在施工期间如发生意外伤害,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0.19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或业主或甲方提出,经甲方代表确认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代表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①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②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业主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③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④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⑤与乙方进场人员花名册不符者;

⑥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0.20乙方在工程建设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甲方人员,损害甲方利益,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扣除乙方单位合同总造价的1—5%直至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

10.2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针对本工程的特性,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10.2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伤亡事故除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外,还应在半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一般事故应在2天内将详细书面情况上报给甲方。

10.23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

对其善后处理由乙方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全面解决。

10.24乙方必须贯彻工程所在地建委、市劳动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职工加强安全知识教育,配备专职安全员执行和遵守甲方的一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10.25乙方自备的设施、设备、机械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及要求,经工程所在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并必须向甲方报验后方可进场。

在使用前须通过甲方的验收,在施工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定期检修保养制度且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纳入甲方机械管理范围。

如因乙方自备设施、设备、机械不良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如须检测的机械设备须到上海市建委机械检测中心第一分站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10.26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各种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工程月报、工程周报、施工进度报表、工程资料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10.27乙方须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做好材料报验、隐蔽工程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作。

10.28乙方须在质监站竣工验收前将所做工程部位作一次全面清理并达到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履约担保

11.1乙方同意以下列第11.1.4种方式对乙方履行合同进行担保,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供分包履约担保书。

11.1.1预付款银行保函:

在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前,乙方需出具与预付款同等金额即/万元的预付款银行保函给甲方,预付款银行保函的期限为出具保函开始到预付款在每月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中全部回扣完为止。

11.1.2履约保函:

在合同签订后/天内,并在第一笔工程款支付前,乙方需出具合同金额的/%计/万元的银行保函给甲方,履约保函期限从本合同内容开工到乙方完成合同规定全部义务为止。

11.1.3提交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签约后/天内,乙方须提交合同/金额的/%的履约保证金/万元于甲方的指定银行,至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全部义务为止返回保证金。

11.1.4分包工程款抵冲履约保证金:

从甲方付乙方第一期工程款开始,扣合同总价的10%工程款27.5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扣款期数从第一期甲方付乙方工程款开始到第一期甲方付乙方工程款结束,共分一期扣完,并必须在分包工作量达到50%合同总价前暂扣完毕,等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全部义务为止,开始释放暂扣工程款部分。

11.1.5履约担保的其他约定方式:

/。

11.2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全部义务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及他人损失的,乙方同意除在质量、工期、安全标化等方面受到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罚款和承担甲方受到各方面(包括业主方)的罚款外,还同意将该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及赔偿之费用。

第十二条付款及结算方法

12.1乙方应在每月25日按本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实际完成工作量上报甲方,经甲方及监理核准认可、且经业主认定工作量并向甲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后,甲方按被核准的每月完成工作量的70%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月度累计工程款支付至累计工作量的70%时,即暂停付款。

12.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的15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全部工程档案资料,经甲方审定后,正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

12.3最终结算金额须经过甲方的项目经济师、项目经理确认签字并经过甲方公司规定程序流转审核通过后生效。

12.4工程完工交付验收合格后,并在竣工结算完毕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5%工程款予乙方;余下的5%为工程款(无息),待三个月后,付清全部余款(无息)。

12.5乙方承诺对本工程的资金风险及业主的资金状况和支付条件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对自有资金做了充分的安排和考虑,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承接本合同工作内容。

乙方承诺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同意甲方照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给予工程款的支付。

因业主不及时或欠付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承诺自行筹集资金,保证工程正常进行,同时乙方有义务会同甲方,共同向造成资金风险的业主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

12.6乙方按本合同收取工程款之前,乙方应提交合法有效符合要求的等额发票(含3.48%税金),如乙方不能或未及时提交发票,甲方可暂缓支付工程款且不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办妥代扣代缴税金的有关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税金纠纷,重复纳税等税务风险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的税金由甲方提供代扣代缴税收证明(提供期限按政府部门的办理周期)。

第十三条图纸

13.1甲方在乙方分项工程施工前提供施工图壹套(已包括竣工图在内)。

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隐蔽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14.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如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4.2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进行验收,并给予乙方批复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工期不顺延。

14.3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所有施工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要求的,应为乙方整改后再次提请甲方验收并经甲方、业主、监理签字验收通过的日期。

第十五条工程保修

15.1保修期限:

乙方应对本工程质量保修/年,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开始算起。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乙方不得对本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将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再进行分包,如发生此情况,属违约,甲方一经发现,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复,直到符合验收标准为止,其费用与工期拖延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6.3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6.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按本合同第二条执行。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6.5乙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16.6乙方由于非甲方的其他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6.7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总承包合同终止

17.1如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以任何理由终止,则甲方应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立即终止本分包合同的雇佣关系,分包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此时,分包方应尽快从工地搬走分包方的材料机械和设备财产并撤离其人员。

第18条其它条款

18.1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对业主的在乙方承包范围内相关内容的所有承诺及合同中所有约定。

18.2乙方完全服从甲方及建工集团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各项规定、规章和规范(包括且不限于现场各类临时设施、标准化设施按建工集团统一标准设立以及食堂按甲方要求开设等)。

18.3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严重不能按总承包合同条款(包括且不限于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技术管理以及经济管理等约定)履约的或其它甲方认为导致合同履约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安排其他分包单位完成,乙方承诺不阻挠新进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及时退场并同意相应减少分包内容和合同价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对业主的违约连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8.4乙方负责为乙方相关从业人员缴纳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及失业保险等)。

18.5乙方承诺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不拖欠民工工资。

18.6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对甲方及本工程项目的不良影响,其所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8.7本合同价款已包括且不限于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监理等各方的各项验收及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劳务费、深化设计费、配件、切割、损耗、备件、税费、包装、运输、保险、质检、利润及可能发生的进口材料的关税、增值税及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一切事物的费用;还包括全部政府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

18.8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必须数量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在项目尚未完成之前不得随意调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遇特殊情况须经甲方同意,如未同意擅自撤离施工现场,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违约金按合同结算总价的1%予以扣罚,同时乙方必须相应承担业主对甲方的违约赔偿处罚。

18.9由乙方自行与第三方签订的专业、劳务、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及其他合同,第三方以甲方或乙方或甲、乙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无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因上述诉讼行为所发生的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利息、资料费、差旅费等)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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