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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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docx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

[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助手软件(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系统),纳税人可自2007年3月5日起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www.fj-n-首页“办税指南“栏目中下载“年度所得税申报(内资)安装程序(易财税企业端)”的压缩文件(RAR版)新版本,该版本具备在线升级功能。

鉴于该软件已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报表逻辑关系进行了限定,有助于纳税人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属我市国税局管征的、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使用该软件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用该软件打印申报成功的申报表(含主表及附表,并有申报成功标志)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操作手册可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办税大厅”中的“操作手册”栏目中下载(第六册);申报表填报说明可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子站链接中链接“福州”,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精选栏目“政务公开”中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表样可从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中的“表单证书”中下载。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仍同(月)季预缴网上申报方法相同,即直接登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www.fj-n-的办税大厅选择“2006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核定征收)”进行申报。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关于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问题。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的填报问题。

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同时,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0≤主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主表第16-17-18+19-20行,否则主表第21行=0。

三、关于投资收益的填报及补税问题。

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

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视为税法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期,纳税人从上述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免予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问题。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收益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

对主要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以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

对其他纳税人,以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

五、关于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和不得作为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问题。

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属于税务机关查补的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

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七、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结余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从2006年度起,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在核定额度内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再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但2005年底以前已纳税调增的工资结余部分(98年底以后部分),以后年度动用时仍可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减。

八、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若干问题。

㈠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推行对象。

企业所得税属我市国税局管征的、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使用省局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助手软件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以便借助申报助手软件,加强报表逻辑关系的审核、提高申报准确率、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

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要用该软件打印申报成功的申报表(含主表及附表,并有申报成功标志)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目前网上申报助手软件对超过申报期限进行申报或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发现申报有误需要修改申报的,不提供网上申报功能,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仍要利用网上申报助手软件填写申报表保存成功后,打印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后,到主管国税局申报大厅进行申报,否则可能因为自行填写的申报表不符合逻辑关系无法申报成功而造成多次往返申报。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仍同(月)季预缴网上申报方法相同,即直接登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www.fj-n-的办税大厅选择“2006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核定征收)”进行申报。

㈡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和辅导。

各单位应在前期学习辅导的基础上,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业务的学习、宣传、辅导。

市局将统一印制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助手软件(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系统)操作手册发放给管理人员人手一套,在此之前管理员可从市局网站先行下载学习。

各单位要确保本单位管理员熟悉掌握网上申报方法和政策执行口径,并切实承担起对所管征纳税人的辅导责任,辅导纳税人做好网上申报工作。

对独自完成网上申报工作有困难,需要在主管国税局管理员辅导下通过税务局内网使用申报助手软件的,管理员可通过内网登陆:

http:

//81.16.16.42,在“办税指南”中下载安装该软件,但安装该软件后要按“新建用户”、“登录”、“进入系统”步骤操作后选择“系统”菜单中的“选项设置”,将其中的系统属性中的三项后台服务地址“http:

//fj-n-

由于该软件目前是单用户软件,一户纳税人申报成功后,继续在同一台电脑上进行其他纳税人的申报,将把上一户纳税人数据覆盖掉。

因此在纳税人申报表提交成功后,可通过“系统管理”的“系统备份”,将申报的数据备份到U盘或其他指定位置,纳税人取得备份的数据后在其单位下载助手软件后可以进行数据恢复。

㈢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快速反应机制。

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责任,保证纳税人依法如期申报。

网上申报推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认真研究解决。

如发现因业务特殊(如:

汇总纳税企业全辖申报),不符合网上申报设定的逻辑关系的,或网上申报助手软件逻辑关系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等情形的,管征单位应依据现行政策及时反馈问题并积极提出问题解决建议,以便及时解决。

纳税人在网上申报过程中,应认真核对网上申报助手软件自动带出提示的相关涉税信息(如:

申报表类型、是否固定税率、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等)及申报提交时提示的相关涉税信息(如:

减免税额、亏损额等)与本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发现与实不符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局申请核实。

主管国税局应即时受理,认真核实并及时向纳税人反馈。

㈣申报表填报顺序。

鉴于申报表中不少数据为依据本表或其他表主动数据计算生成的被动数据,为提高填报效率及准确性,建议分别按以下顺序依次填报:

⒈一般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附表一⑴,附表二⑴,附表三,主表第1至1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4、8行),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十四⑴,附表四,附表五,主表第13至16行(网上申报为自动计算带出),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主表第17至2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19、21行),附表十,主表第23至35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35行)。

⒉金融业:

附表一⑵,附表十四⑶(保险业需填报),附表二⑵,附表三,主表第1至1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4、8行),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十四⑵,附表四,附表五,主表第13至16行(网上申报为自动计算带出),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主表第17至2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19、21行),附表十,主表第23至35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35行)。

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附表三,附表一⑶,附表二⑶,主表第1至1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8行),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主表第17至2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19、21行),附表十,主表第23至35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35行)。

附件:

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填报说明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㈠使用对象: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㈡报送时间要求:

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⒈表头项目。

⑴“税款所属期间”:

一般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并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⑵“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⑶“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⒉表内项目。

本表表内项目主要有35行,分为四个部分:

⑴收入总额(1至6行):

主要对应附表一和附表三,除“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上确认为其他应税收入”外,基本按会计口径填写。

⑵扣除项目(7至12行):

主要对应附表二和附表三,除“视同销售成本”和“税收上确认为其他成本费用”外,基本按会计口径填写。

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3至22行),主要对应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是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除纳税调增、调减以外,还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公益救济性捐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政策的申报问题予以明确,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公益救济性捐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都采用有限度地扣除,每项扣除都不能使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

⑷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23至35行):

主要处理境内投资所得、境外应纳税额的抵减问题,减免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预缴,以及已缴税款、补退税款的核算问题。

㈡本表的表内逻辑关系。

⒈第6行=第1+2+3+4+5行。

⒉第12行=第7+8+9+10+11行。

⒊第13行=第6-12行。

⒋第16行=第13+14-15行。

⒌第21行:

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0≤主表第21行≤主表第16-17-18+19-20行。

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主表第21行=0。

⒍如果第16行-17-18+19-20-21行≤0,那么第22行=0;否则第22行=第16-17-18+19-20-21行。

⒎⑴如果第22行≤0,那么第23行=0。

⑵如果第22行>0,

①纳税人为一般企业、信用社、事业社团或非企业单位,且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如果第22行≤30000,那么第23行=18%;如果第22行>100000,那么第23行=33%;如果30000<第22行≤100000第22行,那么第23行=27%。

②纳税人为除信用社以外的金融保险企业,或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第23行=33%。

⒏第24行=第22×23行。

⒐第25行=取较小值(第19行,第24行)。

⒑第28行=第24-25+26-27行。

⒒第30行=第28-29行。

⒓第31、32行:

如果设置项(汇总纳税企业类别)=“成员企业”,那么第31行=设置项(就地预缴比例),第32行=第30×31行;否则,第31、32行不需填报。

⒔第33行:

网上申报不可手工修改(程序自动带入前四个季度的预缴税款),汇总申报的全辖申报,可手工修改,系统不予监控,由管理环节加强审核。

⒕第34行:

如果设置项(汇总纳税企业类别)=“成员企业”,那么第34行=第32-33行;否则第34行=第30-33行。

㈢本表与附表的逻辑关系。

⒈第1行:

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1行=附表一⑴第1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1行=附表一⑵第1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主表第1行=附表一⑶第3+4+5+6+7行。

⒉第2行=附表三第4列第17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第2行=附表一⑶第8行=附表三第4列第17行)。

⒊第3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第3行=附表一⑶第9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

⒋第4行:

属于“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手工录入;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主表第4行=附表一⑶第2行。

⒌第5行:

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5行=附表一⑴第16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5行=附表一⑵第16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主表第5行=附表一⑶第10+11行。

⒍第7行:

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7行=附表二⑴第1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7行=附表二⑵第1行。

⒎第9行:

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9行=附表二⑴第29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9行=附表二⑵第39行。

⒏第10行=附表三第9列第17行。

⒐第11行:

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11行=附表二⑴第17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11行=附表二⑵第26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主表第11行=附表二⑶第14行。

⒑第14行=附表四第3列第41行。

⒒第15行=附表五第21行。

⒓附表六第2列“本年”行=本年主表的第16行。

⒔当第16行>0时,第17行=附表六第10列第6行,且第17行≤第16行;当第16行≤0时,第17行=0。

⒕第18行:

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第18行=0。

属于“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18行=取较小值(主表第16-17行,附表七第1行)。

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18行=取较小值(主表第16-17行,附表一⑶第12行)。

⒖第19行:

手工填列,检测项目:

如果第16行≤0,那么第19行=0;如果第16行>0,那么第19行≤第16行-第17行-第18行且第19行≤附表三第5列第17行。

⒗第20行:

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20行=0;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20行=取较小值(主表第16-17-18行+19行,附表八第5列第1行)。

⒘主表第26行=附表十第7列“合计”行。

⒙⑴设置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扣方法)=“分国不分项抵扣”,那么主表第27行=附表十第9列数额(附表十第8列大于第9列的非“合计”行次)+附表十第8+11列的数额(附表十第8列不大于第9列的非“合计”行次)。

⑵设置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扣方法)=“定率抵扣”,那么主表第27行=附表十第13列“合计”行。

⒚第29行=取较小值(主表第28行,附表七第10+62行)。

三、收入总额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有应税收入项目。

㈠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㈡第2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

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

金额无需还原计算。

㈢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

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㈣第4行“补贴收入”:

填报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

㈤第5行“其他收入”:

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

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四、扣除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

㈠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㈡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㈢第9行“期间费用”:

填报纳税人本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数。

㈣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

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收规定计算投资成本调整。

㈤第11行“其它扣除项目”:

填报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

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㈠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

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㈡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

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免税的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㈢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如为正数,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㈣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㈤第18行“免税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

㈥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

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不大于第16行数额的部分)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㈦第21行“加计扣除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

六、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㈠第23行“适用税率”:

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定的适用税率。

㈡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

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㈢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㈣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其中,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按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㈤第31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填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应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㈥第33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季(月)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㈦第35行“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额及汇算清缴的税款额。

 

附表一⑴《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等五个方面内容。

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第1行=第2+7+12行。

⒉第2行=第3+4+5+6行。

⒊第7行=第8+9+10+11行。

⒋第12行=第13+14+15行。

⒌第16行=第17+24行。

⒍第17行=第18+19+20+21+22+23行。

⒎第24行=第25+26+27+28+29行。

㈢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⒈主表第1行=本表第1行。

⒉主表第5行=本表第16行。

三、具体填报说明

㈠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并可据此计算业务招待费等的扣除限额,但不在本表反映,填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㈡第2至6行“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在此反映。

⒈第3行“销售商品”: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⒉第4行“提供劳务”:

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加工修理修配、文化体育、娱乐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⒊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一并在附表三填报。

⒋第6行“建造合同”: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㈢第7至11行:

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其他业务收入中已在本表第2行中反映的,不在此行重复填报。

⒈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

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⒉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即第4行中。

⒊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

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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