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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编制报告

一、什么是计价通则?

计价通则是一本融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通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活动的准则。

二、执行时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0年2月26日正式批准“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要求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明确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全省必须统一执行。

摘自(粤建市[2010]15号)

三、出台目的

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摘自【条文1.0.1】

1.一方面规范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计价行为,另一方面既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也规范定额计价行为。

2.通过规范工程计价行为,使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得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从而维护工程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1.建设工程,包括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等专业。

2.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概算价编审、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工程尾款清算、工程计价纠纷处理以及工程计价监管等活动。

——摘自【条文1.0.2】同时进一步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在编制和核对工程量清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预算价或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进度款、结算价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必须遵守本通则;在编制和核对投资估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应遵守本通则。

——摘自【条文1.0.3】

五、计价原则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必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摘自【条文1.0.4】

1.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既是工程建设投资,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反映。

因此,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投资,而且要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

2.要求工程发、承包双方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上述原

则。

六、通则特点

(一)体现工程计价各阶段的要求,组织架构形成有机整体。

本通则首先对工程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明确,然后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程计价特点作了专门性规定,末尾还增加工程计价的监管、附件与格式。

具体表现为各章节、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建设的基本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使本通则形成一个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

(二)总结工程计价的经验和成果,内容更加全面、丰富。

本通则的内容不仅仅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竣工结算的计价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涵盖了建设工程从概算价编制开始到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使工程计价内容更加全面,更加丰富。

(三)加强建设工程工程计价管理,体现政府依法监管

本通则按照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原则,对招标投标市场出现招标人人为压价、投标人恶性低价竞争的不当计价行为予以规范;对建设工程各方开展工程计价活动的资格作出具体的规定;对委托开展工程计价活动进行约束;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签章提出要求等,体现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监管不越位,对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不缺位。

(四)考虑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维护客观公正的市场秩序本通则按照发展、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对适宜放开的费用,完全交由市场定价,充分放开;对根据国情需要,不允许由市场竞争的费用,则加以限制。

因此,本通则对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利润等,规定为由投标人自主定价;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规定为应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在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物价波动等风险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

(五)关注建筑市场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工程计价更具操作性

针对建筑市场出现“三超”(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人为压价”、“恶性低价竞争”、“阴阳合同”、“工程优质优价”、“结算难”、“拖欠工程款”等热点难点问题,本通则在相应各个计价环节上,都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详尽的规定,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技术方案,使条文更具操作性、实用性。

创新要点

(一)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在建设项目中的作用

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政府管理部门)

1.1工程计价的解释(17.0.2);

1.2全过程造价监督:

(1)概算价的备案(7.0.15);

(2)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受理与备案(8.0.11、8.0.12);

(3)投标价的合理性(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成本)(9.0.7);

(4)合同价的约定与调整(10.0.1);

(5)施工合同的备案(10.0.12);

(6)结算价的备案(14.0.14)。

1.3工程计价纠纷的调解(16.1.2、16.2节);

1.4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管(17.0.1、17.0.2、17.0.9)。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1编制工程量清单(6.0.1);

2.2编制概算价(7.0.1);

2.3编审招标控制价(8.0.1);

2.4编制投标价(9.0.1);

2.5工程计量与支付(11.0.1、11.0.3、12章);

2.6工程价款调整(13章);

2.7编制、核对竣工结算(14.0.1);

2.8办理最终清算款(15.2节);

2.9工程造价司法鉴定(3.3.6)。

3.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3.1工程量清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结算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6.0.1、7.0.1、8.0.1、9.0.1、14.0.1);

3.2工程造价文件的签章(17.0.8);

3.3工程计量与支付(11.0.3、12章);

3.4工程价款调整(13章);

3.5最终清算款(15.2节)。

(二)丰富建设项目“五价”的真正内涵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的价格主线:

概算价→招标控制价/预算价→投标价→合同价→结算价合同价要求必须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维护了施工合同的严肃性。

1.概算价(7章);

2.招标控制价(8章);

3.投标价(9章);

4.合同价(10章、12章);

5.结算价(14章)。

(三)重视概算价编制质量,抑制建设工程“超概”现象

目前,我省既没有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等计价依据,也没有概算价的编制办法,造成大部分编制人要不依靠预算定额,要不凭过往类似工程的工作经验进行编制概算价,编制深度达不到要求,编制质量较差,引发概算价或高或低。

随着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增多,投资额度不断剧增,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编制概算价质量管理,制定建设项目概算价的编制办法,提高概算价的编制深度,从源头上保证概算价的准确性,杜绝建设项目的“超概”现象。

编制主体(7.0.1);

编制依据(7.0.2);

修改与审批(7.0.9);

调整要求(7.0.12);

准确性和完整性(7.0.14)。

重视概算价编制质量,抑制建设工程“超概”现象

(四)规范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计价行为

自2000年1月1日国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后,我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均依法进行招标。

但由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出

台,大大淡化了标底,加之我省较早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大部分地级市都先后取消了标底,使得招标人无法界定投标人合理报价,也出现人为压价或哄抬标价的不良行为。

由于早期社会流行低价中标法招标,而大部分投标人又未具备这一招标办法的正确报价意识,为追求工程中标,不分青黄皂白,一味低价,引发恶性低价竞争的现象。

这些都决定本通则必须制定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计价行为的条文,从而培植健康、发展的招标投标市场。

1.招标控制价(8.0.2、8.0.7、8.0.8~8.0.12);

2.投标价(9.0.2、9.0.7~9.0.10)。

(五)加强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现有1999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对工程造价的约定较为模糊,对施工过程发生的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等情况没有具体的要求,使得施工合同管理缺乏有效依据。

我省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版)》基础上,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08)的规定,修订出《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明确了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管理。

本通则正是基于这一环境下,结合2009版标准施工合同的做法,制定了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条文,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

加强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

1)合同价的约定,包括依据、时限、内容、形式等(10.0.2、10.0.4);

2)合同价的调整,包括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10.0.3、13章);

3)工程计量与支付,包括方式、数额及时间(11章、12章);

4)风险的内容、范围及其调整方法(3.2.14、13章);

5)索赔与现场签证(13.0.6、13.0.7);

6)结算价的编制、核对、支付及时间(14章);

7)质量保证金和金额、预扣方式及时间(15.1节);

8)最终清算款(15.2节);

9)争议的解决方法和时间(16章)。

此外,还有招标工程的合同约定、合同类型(10.0.2、10.0.4)。

(六)倡导建设工程优质优价,铸造精品工程

为倡导优质工程,铸造精品工程,促进我省建筑业的更快发展,近年来行业强烈呼吁我省应尽快制定优质优价计算办法。

根据国家、省对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有关精神,借鉴部分省市的做法,本通则与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同步制定了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并做到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相互衔接,提出工程优质费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

但当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树立起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权威性。

倡导建设工程优质优价,铸造精品工程

1.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3.2.8);

2.工程优质费在合同中的约定(10.0.9)。

从我省执行1999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来看,社会普遍反映存在竣工结算的程序与原则及违约责任、结算价的计量与支付、一审再审、拖延结算、久拖不结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本通则在这基础上,借助《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做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在竣工结算管理方面,制订了加强竣工结算管理的相关条文,建立健全竣工结算管理机制,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杜绝工程款的拖欠现象。

(七)完善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制度,杜绝拖欠工程款

1.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原则(14.0.1);

2.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当事人(14.0.7):

2.1编制人:

承包人:

2.2核对人:

发包人:

2.3两者均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3.

14.0.2~14.0.6);

制定竣工结算的依据及竣工结算价的计价原则(

4.确立了竣工结算的编制与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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