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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doc

 

达州市机场大道PPP项目

 

保险方案

 

我方在达州市机场大道PPP项目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建设期2年、运营期不低于13年),将根据采购文件中《PPP项目合同》的规定,按合理和符合行业惯例的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以及在保险市场上可以得到的合理价格和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取得和维持保险,包括按照中国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

第一章项目的风险评估

建筑工程是一个高风险的施工过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均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风险,如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酿成严重后果。

我们目前的国内市场尚未发展成熟,相当一部分高超低风险的施工技艺无法完全落实,这更加使得我们的项目施工风险防控工作显得重要和紧迫,对于风险的识别、预防和控制始终都是我们建筑工程项目开展的永恒主题。

本项目由于具有投资大、工期紧、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以及有较长的运营期等特点,在建设期和运营期期间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所以本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是一个高风险的过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和其它第三方均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各种风险,如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影响本项目的顺利进行,甚至酿成严重后果。

因此,本项目的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公司对本项目进行了以下风险评估与分析,如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建筑安装工程常见风险、运营期常见风险,分析了本项目风险的特点,并提出了本项目风险的防控措施,如风险控制、风险转移等,并论证其合理性。

1、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

1.1工程地质条件

这种风险一般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需要依靠相应的历史地质资料,但这些资料并不可能完全准确,甚至有时准确率还相当低。

而且经过时间的推移,地质条件也在不断的变化,再加上目前我们对环境的开发程度的加剧,各种地质情况的互相影响也使得这种风险的期望越来越高。

1.2水文气象条件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异常天气的出现,例如地震、自燃、台风、暴雨、雷击、风暴、冰雹、大雪、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

这种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区别在于它不可避免,一旦风险发生,只能尽可能把损失降到最低,不可能避免风险。

1.3施工准备不到位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不够到位,导致施工周边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自然与人为的障碍,亦或者“三通一平”等基本工作准备不够充分,导致建筑安装企业不能按时达到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影响开工,从而导致工期延误。

1.4设计变更或图纸提供不够及时

这个风险主要来自于业主单位,在前期沟通过程中,业主单位的设计变更理念和图纸如果提供不够及时,导致后期施工过程中出现失误,影响施工安排,从而导致一系列的施工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5施工技术

建筑安装施工经常碰到特殊工艺或者特种施工,例如高空、高温等施工。

这些不可取代的工作岗位必须由合格的持证人员担任,而细微的工作疏漏也正是此类风险发生的导火线。

2、建筑工程常见的风险

一般来讲安全风险是指在整个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危险、发生事故,从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可能性或概率。

据建设部全国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从2008年以来,我国建筑安装施工中常见的安全风险所占比例主要是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具伤害“五大伤害”类型、另外触电、火灾等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全国重大事故死亡人数略有抬头趋势,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巨大。

建筑安装施工是由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四方面组成的系统,特点是工序多、作业过程复杂、生产过程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且目前建筑安装市场存在业务层层分包、主体对安全缺乏重视等不良现象。

种种分析表明事故的原因主要归咎于人、物、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并受管理的制约。

2.1人的原因

这里的人是指操作工人、管理人员和其他现场人员等。

人的不安全行为大多是因为对安全不重视、态度不正确、技能或知识不足、健康或生理状态不佳和劳动条件不良等因素造成的,是事故的重要致因。

包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以及火灾、爆炸、暴乱、罢工、恶意破坏、偷盗、撞击等造成的危害和风险。

2.2物的原因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生产中的危险源,是构成事故的物质基础。

如材料强度不够,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存在危险物和有害物等;另外,有些施工机械设备和装置结构不良、年久失修、零部件过度磨损或带“病”作业,加之施工中超负荷运转,加重了设备的老化程度或导致安全防护装置失灵,以及因突发性设备事故、运行维护不当或操作失误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坏所造成的危害和风险。

2.3环境的原因

不安全的环境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因素主要有通风不良、噪音过大、物料储放不当等几方面。

在外界环境作用下,工人在操作时很难做到思想高度集中,容易造成分心、紧张、烦躁、反应力差等。

2.4管理的原因

管理缺陷会引起设备故障或人员失误,许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

管理的原因是事故直接原因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包括技术指导上的缺陷;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对安全工作检查指导不足或有误;教育培训力度不够;事故防范措施不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

3、运营管理期间的风险

本项目的运营期不低于13年,而且本项目是关系民生的机场道路项目,使用频率很高。

在项目公司对整个项目的运营维护过程中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机械伤人、物体打击、相关的材料和设备使用损坏的风险以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防控措施

1、加强管理措施

项目公司在整个合作期内,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努力将风险发生的几率降低。

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施工单位、专业运营团队等项目实施各方参与者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及风险防范措施、各种风险防控预案等。

加强管理措施,做好风险防控预案,只能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不能完全解决风险所发生的损失。

所以在做好管理措施的同时,要想办法解决风险损失。

2、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风险主体不能回避风险的情况下,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移给其他主体来承担,但转移风险并不是转嫁损失,有些风险主体可能无法控制的风险因素,在其他主体那里却可以得到控制。

转移风险并不一定会减少风险的危害程度,它只是将风险转移给另一方来承担。

在某些情况下,转移风险可能会造成风险显著增加,这是因为接受风险的一方可能没有清楚地意识到他们所面临的风险。

比如:

总承包商在和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可能会制订一个误期限损害赔偿条款,该条款既包括分包商由于误期而需要对主合同所作的赔偿,又包括对主承包商所遭受损失的赔偿,分包商可能没意识到这种转嫁给他的额外风险,并且分包商很可能不具备承担这些风险的经济能力。

一般说来,风险转移的方式可以分为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财务型保险转移。

2.1财务型非保险转移

是指通过订立经济合同,将风险以及与风险有关的财务结果转移给别人。

在经济生活中,常见的财务型非保险风险转移有租赁、互助保证、基金制度等等。

2.2财务型保险转移

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人)。

个体在面临风险的时候,可以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将风险转移。

一旦预期风险发生并且造成了损失,则保险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进行经济赔偿。

购买保险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转移风险的手段,通过保险可以将自身面临的风险很大程度上转移给保险公司,让他们来承担风险,以将不确定性化为一个确定的费用。

对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没有任何缺陷的建筑安装是无法保证的,它很有可能在项目完工后很久才会被发现。

这种在建筑安装完工时或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无法发现的某些潜在的缺陷正是建筑安装业的一大特点。

由于保险存在着许多优点,所以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是最常见的风险管理方式。

第三章保险方案和保费预算

我方响应达州市机场大道PPP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和项目PPP合同条件的条款,做好购买和维持保险的义务,提供的保单满足要求,保险条款变更需政府书面同意和项目投标要通过政府方的认可。

1、购买和维持保险义务

项目公司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的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整个PPP项目合作期限内,购买并维持项目合同约定的保险,确保其有效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2)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政府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项目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3)如果项目公司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则政府可以投保该项保险,并从履约保函项下扣抵其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项目公司偿还该项保费;

4)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5)在任何时候不得做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做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6)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项目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政府方;

7)尽一切合理努力协助政府或其他被保险人及时就保险提出索赔或理赔等。

2、保单要求

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所提供的保单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应当以政府方及政府方指定的机构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

2)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政府方发出书面通知。

3)保险条款变更:

未经政府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3、本项目计划保险种类

我司根据本达州市机场大道PPP项目采购文件对风险保障的要求,计划购买和维持以下保险险种和进行了保费预算。

其中的保费预算只是市场参考的估算价格,最终报价以项目公司与保险人通过竞价谈判后出具的正式保险单为准。

3.1建筑工程一切险

针对在项目现场的所有作业和财产,项目公司必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这一保险主要承保因保险合同所列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并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以使保险公司承保与建筑安装工程直接相关的、由意外事故或由建筑安装作业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项目公司的此项投保应经政府方认可。

保险金额:

按工程总造价

预计保费支出:

2.5‰/年

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样本):

针对在项目现场的所有作业和财产,保障因保险合同所列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覆盖第三者责任:

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由意外事故或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2安装工程一切险

在保险期限内,为各种机器的安装,以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专门保险,主要适用于安装工厂用的机器、钢结构、起重机、设备、储油罐、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项目。

在安装险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对因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与费用均负责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按工程总造价

预计保费支出:

2.5‰/年

3.3货物运输险

投保货物运输相关保险主要是为了转移项目相关的材料和设备在运输途中遭遇损坏或灭失的风险。

本项目主要为国内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和其他货物运输保险(自被保险货物运离发货人的起运地存储处开始,直至该项货物到达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存储处所,包括装载、卸货和转运,包括中转、运回)。

项目公司的此项投保应经政府方认可。

保险金额:

根据实际发生额

预计保费支出:

要求供货商购买

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样本):

在整个建设期和运营期为了转移项目相关的材料和设备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主要为国内陆路运输,具体货物保障责任范围如下: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3.4第三者责任险

项目公司应从项目开始建设到特许权期结束的整个期间内,应对在项目所在地发生的、因实施工程或运营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政府方认可的投保。

保险金额:

足额投保

预计保费支出:

经与保险公司协商,作为财产一切险的附加保险。

保险责任(条款详见):

项目从开始建设到特许权期结束的整个期间内,对在项目所在地发生的、因实施工程或运营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如下: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金额:

足额投保

预计保费支出:

经与保险公司协商,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附加保险。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累计赔偿限额

10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4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万元

每人每次事故财产赔偿限额:

5万元

人身伤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00万元

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50万元

3.5环境责任险

责任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面对经济高速增长下日益突显的环境损害问题,中国却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仅在公众责任险略有涉及。

已经涵盖在第三者责任险中。

3.6建筑安装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安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保险金额:

21元/人/年

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样本):

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保费预算不应包括在项目公司的保费预算中。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每人每次死亡伤残赔偿金额

50万元

每人每次事故意外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5万元

3.7 施工机械综合保险

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足额投保

3.8财产一切险

责任范围:

对本项目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机器、仪器仪表、装置、生产资料、正在使用的材料和库存、行驶或停放在厂区范围内的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不动产的,因任何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

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或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保险金额:

按工程总造价

预计保费支出:

1.5‰/年

3.9机器故障损坏险

责任范围:

对构成本项目设施组成部分的全部机器及任何其他辅助设备由以下原因导致的突然和不可预见的游行损失或损坏的保险:

机器和电气损坏或故障、压力容器的爆炸、倒塌、电气短路、振动、中心不正、过电流和电压、非正常压力、离心力、保护或调节设备的故障、过热和其他类似原因。

保险金额:

足额投保

预计保费支出:

经与保险公司协商,作为财产一切险的附加保险。

3.10环境责任险

责任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面对经济高速增长下日益突显的环境损害问题,中国却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仅在公众责任险略有涉及。

已经涵盖在第三者责任险中。

保险金额:

足额投保

3.11雇主责任险

项目公司应保证对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中的所有雇员在从事与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的有关的业务工作时,因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或死亡的的医疗费及其他赔偿责任风险等进行政府方认可的投保。

保险金额:

1200元/人

保险责任(条款详见):

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中的所有雇员在从事与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的有关业务工作时(包括上下班途中),因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而至伤、残或死亡的医疗费及其他赔偿责任风险。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雇员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50万元

附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5万元

误工补助:

80元/天

(误工补助免赔3天,累计最多赔付180天)

保险期限:

1年

人均年保费预算:

1200元/人

3.12其他险

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或为遵循中国现行的以及在《PPP协议》生效的任何期间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法规要求所必需的保险,以及工程所在地行政部门规定的应交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险、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险等。

保险金额:

足额投保

第四章保险条款样本

经过与各保险公司咨询、了解,现在保险市场上可以得到的合理价格和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样本如下:

1、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

(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标的损失计算按照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赔偿;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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