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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材料

前言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活动永恒的主题。

人们都要希望生命光辉灿烂,希望健康长寿,追求幸福美满。

然而,这一切没有安全作保障,倾刻就可能化为乌有,所以安全对贫富贵贱的人生,都是永恒的主题。

“注意安全”是人们常听的关照,它比礼节用语“您好”、“再见”要实惠得多。

正是这不烦的老生常谈,才使安全时时回荡在人们的脑海,扎根在人们的心中,从而起到保证生产和生活正常进行的大作用。

市场经济的竞争,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加重了人们的思想负担和心理压力。

分心走神,匆忙上阵往往顾此失彼,因而酿出祸端。

每项安全规程都是用血的代价换来的,每项防范措施都是杜绝事故的安全带。

安全规章制度的不断健全,各项防范措施的不断完善,大都是在付出沉重代价后来完成的。

安全的敌人是麻痹和侥幸。

多少权威人士或麻痹和侥幸而失败,或因毫不起眼、微不足道的小事故而发生,不顾安全的诱饵是利的驱动,敢冒危险是想财足物丰,可是在伤残之后,便是财去物空,所以,利益是无形的陷井!

安全联系千万家,因此,对安全生产工作要坚决克服“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思想观念,彻底消除“把安全管理工作只当口号喊在嘴上,只作条文写在纸上,只供检查贴在墙上”的形式主义。

安全只有全员、全方位、全天候地齐抓共管,及时彻底地消除事故隐患,让每一个人自觉自愿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安全是一种仁爱之心,仁爱即爱人。

安全以人为本,就是要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财产,把人看作世间最宝贵的。

这里的“人”不是一个概念,而是活生生的生命。

凡是漠视甚至鄙视人本身的行为,都是一种罪恶,一种对天理、国法、人情的践踏。

严是爱,松是害,事故出现害几代。

安全是一种尊严,尊严是生命的价值所在,失去尊严,人活着便无意义。

遵纪守法,遵章守纪,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自尊,“三不伤害”就是尊严的体现。

一个不遵守规程的人,就是不自尊,没有尊严。

无知的冒险、英勇,无常识的松懈、倦怠,都是对生命的不珍惜,将导致人间悲剧。

安全是一种文化。

文化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普遍认同并追求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是生活方式的理性表达。

重视安全、尊重生命,是先进文化的体现;忽视安全,轻视生命,是落后文化的表现。

一种文化的形成,要靠全社会的努力。

安全是一种幸福,幸福是一种美好状态。

当人谈到幸福时,有谁会联想到断肢残臂、血肉模糊?

有谁会把没有安全感的生活当作幸福生活?

有谁敢说安全不是长久地享受幸福生活的保证?

安全是一笔财富。

如果安全投入多了,生命财产损失少了,最终劳动成本降低了,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了。

反之,企业如一时得利,但终究要亏本。

我们讲安全,就是要提高人的生存价值,就是在积累财富。

安全是权利也是义务。

在生活和工作中,享受安全与健康的保障,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生命的基本需求。

每个劳动者不仅拥有这个权利,而且要尊重并行使这个权利。

“我要安全”是权利的表达,也是义务的表达。

每一位职工都要尊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都必须维护和保障生产和生活的安全状态,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惩罚。

安全是责任心。

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在上班的每时每刻,安全的隐患随时都象凶残的野兽张着血盆大口,盯着我们脆弱的肉体,麻痹的神经。

只有安分守已、踏踏实实做事,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安全才有保障,生命才会美丽。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火灾基本知识

三、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

四、工伤事故成因分析

五、职业病防治法

二、安全基础知识

四、工伤事故成因分析

五、工伤事故预防

六、事故调查与处理

七、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相关法规

《安全生产法》2914.12.1

《消防法》2009.5.1

《劳动法》2016.10.11

《职业病防治法》2016.9.1

《工伤保险条例》2011.1.11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17.1.3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011.2.12

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中确保安全是第一位,要把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要钱不要命”。

对生产中的危险因素要针对性的采取防护措施,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生产,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作业。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问题,确保安全才能生产,不得冒险蛮干。

“预防为主”是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事前做好各项预防事故的工作上,对事故防范于未然。

预防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工作,也只有做好了各项预防工作,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安全第一是原则、预防为主是手段、综合治理是方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管理“四大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检查制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国务院《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指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含义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的问题是发生在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是伴随生产而产生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是离开生产管理而独立存在的,是贯穿于生产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生产管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要使生产能顺利进行,必须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因此管生产的时候必须同时做好安全工作。

2、“谁主管谁负责”就是说公司要落实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是公司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整个公司的安全,各部门(车间)主管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班线长是本班线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班线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对发生事故各级责任人都要负相关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七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火灾基本知识

内容

火灾定义及分类火灾传播途径及燃烧产物

火灾传播途径及燃烧产物1、传播途径热传导

消防设施基本知识热对流

灭火器使用热辐射

灭火常识消防设施基本知识热传导

火场逃生2、燃烧产物

紧急疏散完全燃烧、不完全燃烧;产物为:

烟、热、毒气

消防设施基本知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件,

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供水设施组成,并能

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消防设施基本知识

室内消火栓灭火器使用

室内消火栓是室内管网向火场供水的,

带有阀门的接口、为室内固定消防设施,

通常安装在消火栓箱内,与消防水带和

水枪等器材配套使用

灭火常识

1、扑救火灾的基本原则:

救人第一、先控制、后消灭。

2、报火警“119”(不收费)

(1)地点

(2)楼层

(3)可燃物

(4)人员被困情况

(5)存放物(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6)到路口引导消防车

火场逃生

1、火场逃生的基本原则

Ø加强个人防护、减少烟气侵害

Ø正确选择逃生途径迅速离开火场穿过浓烟逃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

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Ø2、火灾条件下的人员心理

Ø心慌、四肢乏力

Ø害怕、茫然、不知所措

Ø言行错乱

Ø判断和意志力下降

Ø3、逃生方法结绳外悬法(高层建筑)

Ø结绳下滑法(3层以下楼层)

Ø骑坐窗外空调压缩机法

Ø抓住窗台翻出窗外法

Ø创造避难间法

Ø抛物跳楼法(棉被、床垫等)

Ø逃向避难层

Ø沿落水管下滑法

火场逃生

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

打滚或用厚重的衣物压灭火苗

火场逃生

室外着火,门已发烫,千万不要开门以防

大火窜入室内。

要用湿的被褥,衣物等

堵塞门窗缝,并泼水降温

灭火方法

1、火灾爆炸预防原理(四种灭火方法)

隔离法:

限定火灾范围

窒息法:

稀释燃区的氧及空气量

冷地法:

降低燃烧物于着火点之下

抑制法:

使灭火剂参与燃烧反应抑制活性游离基的产生

2、火灾四阶段

火灾四阶段:

初起阶段(最有于扑救火灾的阶段)、发展阶段、猛烈阶段、残余阶段。

3、火灾分类(按燃烧对象分):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等引起的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术语和定义

1.1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1.2危险源辨识:

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1.3健康损害:

可能确认的、由工作活动和(或)工作相关状况引起或加重的身体或精神的不良状态。

1.4工作场所:

在组织控制下实施工作相关活动的任何物理区域。

1.5事件:

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或人身伤害(无论严重程度),或者死亡的情况。

1.6风险:

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生伤害或健康损害的严重性的组合。

1.7风险评价:

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危险因素

物理因素:

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噪声危害,振动危害,辐射、明火等

化学因素:

易燃易爆物质、自燃性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

生理性因素:

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微生物、致害动物、致害植物等

心理性因素:

负荷超载、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辨识功能异常等

行为因素:

指挥错误、操作错误、监护失误等

其它因素:

指导性文件不符合要求

☐人的不安全行为

●操作失误

●擅自停用安全装置

●手代替工具操作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等)

●不安全装束

●忽视使用必须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物的不安全状态

●设计缺陷(强度不够、密封不良、外露运动件等)

●导线老化,带电部位裸露

●光栅失效

☐管理缺陷

●倒班设计的不合理

●有害作业场所设置不合理

●规章制度、操作指引不健全

☐环境因素

●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工伤事故成因分析

造成事故的四大因素:

Ø人生不安全行为

Ø物的不安全状态

Ø管理上的缺陷

Ø不良的环境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体现:

1.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如: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3.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如:

拆除了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失掉了作用等。

4.使用不安全设备;如:

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5.手代替工具操作;如:

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具进行机加工。

6.物体存放不当;

7.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8.攀、坐不安全位置;如:

坐平台护栏。

9.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10.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1.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2.忽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如高处作用不带安全带;

•不安全装束;

1.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物的不安全状态体现:

①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如:

无防护装置、防护不当等)

②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如:

安全间距不够、设施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等)

③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如:

无个人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不合安全要求等)

不良环境因素体现:

1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粉尘、噪声、毒物、辐射、震动、高/低温….)不符合国家标准;

2作业环境不良(照明光线不良,作业场地狭窄,通风不良…)。

管理上的缺陷:

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

海因里希理论

多米诺骨牌

五、工伤事故预防

造成事故的原因

1.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3).不良的环境因素

2.间接原因:

管理的缺陷。

—其中管理缺陷是最根本的原因!

1、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2、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开展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3、完善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改善不良环境

–定期检测环境、职业健康危害因素,改善工作条件。

事故调查与处理

依据: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事故调查处理目的:

—在于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避免同类及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2.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写出和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防范措施未不落实不放过;

4)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原因分析

①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产生的原因(一次原因)

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直接原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人的不安全行为——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间接责任三种。

直接责任者——指行为人与重大损失(事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重大损失的结果发生起决定性的作用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指行为人与重大损失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的人

间接责任者——行为人与重大损失事故有间接联系

伤亡事故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国务院75号令的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地方及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瞒报、缓报伤亡事故属违法行为,若情节或后果严重者,单位负责人必将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伤亡事故报告的时限与渠道

(1)轻伤事故:

发生后马上向车间主任(经理、主管、班组长)报告;并在当天下班前安全部门

(2)重伤事故:

24小时内逐级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主管部门

(3)死亡事故:

4小时内报至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主管部门

(4)重大死亡事故:

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

(5)特大死亡事故:

立即、马上向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性质分类

按事故的性质分类:

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

是指本来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措施预防而造成一事故。

—非责任事故:

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患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而无法避免的事故)。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与申请:

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

认定工伤: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

视同工伤”

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抢救、取证

工伤发生后的抢救、现场保护和取证:

1、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

2、保护现场

3、及时收集物证和事故发生时在行的第

一目击者或者直接证人的证词

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与国内外先进经验

(一)安全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检查

1、检查的目的与原则

基本目的是发现生产、装运、保管、销售等各环节的不安全因素与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检查的原则:

一是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三是坚持科学方法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

2、安全检查的组织分级管理原则

3、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落实法律、法规情况。

(2)查落实工作目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3)查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达标情况。

(5)查隐患排查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6)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

(7)查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8)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分级

1、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分级

(1)危险源的分类。

危险源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各种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根源与状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从导致事故和伤害的角度分类。

Ⅰ类危险源是直接引起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能量,能量载体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称之为固有型危险源。

Ⅱ类危险源是导致Ⅰ类危险源失控,作用于人员、物质和环境的条件(包括人员失误、元件故障、系统扰动等)。

事故的发生往往是Ⅰ类危险源和Ⅱ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

Ⅰ类危险源是导致事故的能量主体,并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Ⅱ类危险源是促使Ⅰ类危险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两类危险源相互关联,相到依存,Ⅰ类危险源的存在是Ⅱ类危险源出现的前提,Ⅱ类危险源的出现是Ⅰ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

2、危险源辨识

3、安全评价

4、重大危险源控制

(1)辨识。

(2)申报。

(3)建档。

(4)评估。

(5)整改。

(6)监测监控。

5、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分级管理:

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

(3)事故隐患的整改与治理管理:

1)下达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隐患的基本情况;②隐患的类别;③隐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④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⑤隐患整改、监管、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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