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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一枚印章管审批管理制度模板

 

1.乡镇(街道)“一枚印章管审批”管理制度2

2.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与各职能单位“审管分离”工作制度5

3.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10

4.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13

5.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15

6.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18

7.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延时服务制度19

8.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制度21

9.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28

10.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咨询导办服务制31

11.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代办帮办服务制33

12.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职责36

13.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37

 

乡镇(街道)“一枚印章管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贵港市深化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其3个配套方案的通知》(贵办发〔2020〕14号)、《关于印发贵港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贵数政通〔2021〕7号)文件要求,在覃塘区各乡镇(街道)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乡镇(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一枚印章是指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在办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公章。

公章规范名称为“贵港市XX县(市、区)XX乡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贵港市XX县(市、区)XX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或“贵港市XX县(市、区)XX街道办事处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行政印章相同。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异地挪用。

凡划转至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在事项办理和办结时需盖章的一律加盖审批专用章,未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不能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对上报或特殊审批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加盖行政公章的,可使用行政公章。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应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授权便民服务中心保管使用,在政务服务工作中与行政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负责告知本乡镇(街道)相关单位,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在办事大厅告知申办人。

各划转事项原职能单位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和办结中再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印章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制,规范管理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

详细登记用印日期、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用印数等信息,以此作为办理时间和期限的重要认定依据。

便于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核查。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具体使用:

(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时间为准。

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办结时限要求,以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用于接件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也用于大厅窗口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文书(包括批复、意见、各类许可证书及其附件、审批表单等)。

(三)即办件事项的须经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直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须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现场勘察、论证、公告、听证、提请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后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不予审批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四)上级委托事项的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对应委托事项的审批用章。

(五)其他需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事项。

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的通知,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的通知等。

第七条  从2021年7月X日起,启用“贵港市覃塘区XX乡镇(街道)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划转事项原职能单位的审批专用章。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与各职能单位“审管分离”工作制度

为提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确保把限时办结落到实处,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统称:

前台)与各职能单位(统称:

后台)配合,充分发挥前台接件、审批,后台管理、调查核实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审管分离”,是指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与各职能单位建立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依法履行经授权或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职能,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对已划转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划转事项”),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正式承接后,原审批监管职能单位不再行使审批权,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和相关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

第四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与各职能单位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审批和监管的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与监管的责任划分以审批结果信息的推送和接收为界。

审批结果信息推送之前,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履行审批职责;各职能单位接收审批结果信息后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于需要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各职能单位相互配合的审批事项,须互相征求对方意见、建议,实现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第六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乡镇各职能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对已划转并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受理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核准、签章、发文或发件,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配合各职能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专家评审、技术论证、现场勘察等工作。

第八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定期对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规范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第十条按照权责法定、权责对等的原则,严格区分职能单位行政许可行为和正常监管业务工作,乡镇(街道)各职能单位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根据法定的审批条件、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承担监管责任,确保管住管好管到位。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各职能单位应全面强化日常监管职能,加强信息技术运用和风险监测防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具体监管办法,制定本职能单位监管清单。

第十二条划转事项后,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权力仍由原职能单位实施。

第十三条对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各类现场勘验、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等事务性工作,仍暂由原职能单位负责,以确保相关业务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与相关职能单位应加强沟通、信息推送、协调联动,实现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按照“审管分离、审管互动”原则,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按照承诺办结时限对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审批,并在审批事项办结后,将审批全部材料、办事要件、审批结果等所有审批信息全面推送至相关职能单位,为相关职能单位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全面依据。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相关职能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总体负责推送审批信息的查询归档、调度监管和勘验评审等工作,具体安排一名联络人员及时与便民服务中心对接,并做好对内审批数据的互通共享与对外监管信息的反馈推送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相关职能单位要及时将有关监管信息以及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情况反馈给便民服务中心,做到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互通,避免监管缺位失位。

第十八条对于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专家评审、论证听证等环节的,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在办理完前期受理环节后,将审批事项全流程信息推送至相关职能单位,相关职能单位依据推送信息组织实施现场勘察、专家评审、论证听证等事项,并将意见结果书面函告便民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依据意见结果对申请事项作出审批。

第十九条相关职能单位在监管过程中,对许可事项审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告知便民服务中心予以纠正或严格相关许可事项的准入,做到既依法依规审批,又符合当地发展客观实际。

第二十条相关职能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对应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工作,遇涉及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标准、管理规范等内容更新、修订、调整要及时以书面函告或信息推送的形式告知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推动相关工作的衔接配合,保证行政审批工作便民高效、规范有序。

第二十一条相关职能单位要与便民服务中心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上级部门涉及行政审批的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避免因工作交接而产生的工作疏漏。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相关职能单位要围绕“审管分离”工作制度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职责和内部机构运转情况,建立健全审管信息推送、定期沟通协调等配套性制度机制,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不能立即办结,需相关职能单位调查核实的才能办结的事项,必须完善交接手续。

(一)办理程序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接件→登记→开具承诺件告知书→与相关职能单位交接→职能单位核办→办结件职能单位返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

(二)时间要求

1.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交接时间:

窗口接件后,窗口须当日与相关职能单位进行交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并填写交接表。

2.职能单位办理时间:

接件后要严格按照该事项办事流程承诺的时限及时或提前办结(特殊情况除外),不得超时办结。

3.职能单位交接时间:

职能单位办结后,须于限定时间内将办结件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交接,并填写交接表。

第二十四条区委编办、区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等相关部门依职权对“审管分离、审管互动”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管理与考核,着重对审管衔接是否顺畅、职责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进行及时掌握、提交和处理。

对“审管分离”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对超时审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等行为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是指首问负责人为服务对象办理或有效指引服务对象完成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责任制度; 首问负责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等,窗口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二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对在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实施首问负责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第一个接待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为政务服务首问责任人。

该首问责任人对所受理事项负责到底。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一)主动热情,礼貌待人,使用文明规范语言,仔细耐心地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拒绝、搪塞申请人。

(二)主动表明身份,指导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对手续、材料不齐全的,负责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

(三)按照规定和制度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

负责接待申请人询问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答复。

当场答复受理的事项,对于手续、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手续、材料等。

(三)登记。

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当场出据受理通知书。

(四)移交。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办理的事项,按办理程序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相关职能单位,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直至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办结。

事项办结后,负责通知申请人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领取结果,并向申请人当场出具办结通知书或自行通过智慧政务平台打印。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为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优化我区发展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对在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执行限时办结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为限时办结负责人,事项的受理人为受理事项的限时办结责任人。

第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乡镇(街道)各职能单位编制办理事项的操作规范时,应主动向其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遵照高效便民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审定后,由乡镇(街道)各职能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

未经审定公布的,不能作为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依据。

第六条 所有政务服务事项都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属即办件的,受理时间从登记之时计算,当场办结。

属承诺件的,受理时间为首问责任人登记并开具受理通知书的当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受理时间为申请人补齐材料当日,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七条 实行“一事一结”的办结制度,对每一个有效受理事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应有明确的有效办结凭证。

有效办结凭证上的落款日期为办结日。

首问责任人应于办结日当日或者最迟于办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结果,或自行通过智慧政务平台打印。

第八条 切实加强限时办结制度的检查落实,首问责任人每个工作日都要认真检查经办事项时限即将到期的情况;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每个工作日要检查了解各窗口的所有办件进度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九条 超时办结要及时报告。

当检查发现有超时办结(或超时未办结)件后,限时办结负责人要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政务服务工作或者损害政务服务相对人(以下称申请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三)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工作人员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给予不合格或不称职考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其它方式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乡镇(街道)便民中心责任或窗口相关人员责任,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二)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

(三)窗口工作人员实际操作的政务服务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不一致的。

(四)自治区内其他地市部门对同一事项的材料、程序、时限作了精简和缩短,区级部门提出该事项审批提速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无正当理由坚持不提速的;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搭车”现象的。

(五)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录入智慧政务平台系统的,或者1个季度内有2次漏录入的;或者事项未办结,以欺骗方式在智慧政务平台系统点击已办结的。

(六)不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致使申请人因材料不齐、不合格,导致同一事项三次以上申请(含第三次申请)的。

(七)不按要求制作事项办事指南的。

(八)窗口无故缺少人员值班的,或者一个月中有一人上班无故迟到、早退达三次的,或者在窗口值班时非公务(或不请假)离岗的。

(九)粗暴刁难申请人,或者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或者与申请人吵架的。

(十)应当给予申请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或者应当场办理而不当场办理的,或者应当给予申请人补办手续而不补办的。

(十一)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出具应当出具的书面回执的,或者将申请材料丢失的。

(十二)不及时转送办件,或者不如实报送材料,或者不及时向有关人员通报情况,或者不及时向领导报告情况而导致办件被延误办理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十三)有其他严重违反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情形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生问题的窗口需向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分管领导书面报告情况,说明清楚问题发生的原因、事态、责任和处理意见等。

(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要领导对所发生的问题进一步核查后,报告本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三)属于乡镇(街道)处理范围的事件,根据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的作出问责处理,通报有关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不属于本乡镇(街道)处理范围的事件,按照规定提出问责意见连同事件材料移交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属于乡镇(街道)处理范围的事件,应注意听取有关窗口和个人的意见和申辩。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第二条 对每项办理事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都要印成服务指南或一次性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三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文件依据。

第四条 对非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事项,要告知或引导办事群众到相应职能单位办理。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延时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服务效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窗口服务水平,规范延时服务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延时服务是指因工作或服务对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工作事项或为特定对象提供服务。

服务窗口根据工作需要或服务对象要求开展延时服务。

第二条实施延时服务的情形

(一)窗口工作人员为政务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到下班时间时,当即能够办结的,应当延时办理完毕。

(二)服务对象因合理需要而请求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

(三)非延长时间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办结审批(服务)事项的。

(四)因业务量大或事项紧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办理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第三条延时服务既可以由政务服务对象提出,也可以由窗口根据工作需要作出。

服务对象提出的,可以现场请求,也可以电话请求。

第四条服务窗口提供延时服务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或从服务对象获取其他形式的报酬。

第五条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延时服务,因条件不具备或确无必要不能提供延时服务的,必须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同意,并向请求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延时服务中,同时涉及多名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报告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由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及时对接协调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第七条延时服务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和管理,值班人员负责对延时服务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建立延时服务登记台账,及时对延时服务进行登记,记录提供延时服务的窗口、工作人员及延时服务工作时长,对提供延时服务累计超过一定时长的,应合理安排相关人员补休。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行政效能

投诉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涉及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和办事窗口服务的投诉事项办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广西实体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广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投诉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提起的投诉。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原则。

(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对进入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的行政审批及其他政务服务等事项的投诉举报,主要职责是:

1.鉴别、受理、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2.督促、检查、指导办事窗口的投诉处理工作。

3.向投诉人反馈投诉处理情况。

4.定期统计、分析、通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向乡镇领导班子提出改进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为投诉处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1.承办涉及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事项并及时进行整改。

2.协助、配合投诉管理机构或纪律监察机关对涉及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

3.其他涉及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

4.向投诉管理机构报告投诉事项处理情况。

第二条投诉方式

(一)投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投诉事项:

1.直接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本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并当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多人就同一投诉事项提起投诉的,应推选代表。

2.通过电话或信函等形式提出,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本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有关部门。

3.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提出。

(二)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投诉人投诉时,应写明姓名、联系方式、所投诉的办事窗口及理由。

第三条投诉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投诉管理机构或投诉处理部门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受理:

1.属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职责范围的简单投诉事项的,应及时协调,尽可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不属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处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处理渠道,并做好备案登记。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投诉人补充齐全材料后予以正式受理。

3.对不属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受理业务范围的投诉事项,原则上通过政府OA系统或交由本乡镇(街道)党政办转交的方式转办。

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乡镇(街道)相关职能单位需出具调查处理意见并送达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不再受理: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的。

2.已进入信访处理、行政复议、仲裁、司法程序的。

3.对信访处理、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结果不服的。

4.已向乡镇(街道)相关职能单位投诉的或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有关职能单位提出的质疑或投诉事项的。

(三)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的投诉,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对受理的投诉按以下方式分别办理:

1.直查。

对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涉及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经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同意,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工作职责组织人员直接进行调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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