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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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及

三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及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和《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补短板提质量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方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不断扩大我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努力构建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广覆盖、保基本、促均衡、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条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具有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接受政府收费指导价的幼儿园。

包括教育部门、其他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集体举办的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含利用集体资产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以下同)。

第四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含: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并按级限价收费的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

第五条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以省、市级奖补机制为主。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年检、分等级和标准给予奖补。

第二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申报认定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认定所要提供材料):

1.办园资质完备:

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幼儿园收费在政府指导价内)。

办园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园舍办园的,办园场地固定,连续办学在5年以上)。

2.年检合格:

三年内的年检合格以上。

近3年内无违规办学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发生同本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重大安全事故。

3.收费合理规范、账目清晰: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在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且在同一认定周期内,保教费保持稳定(等级提升的除外),且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4.幼儿园教职工持证上岗:

幼儿园园长持有园长证、专任教师取得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证、保安持保安证,所有教职工持有健康证。

5.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由幼儿园缴纳的提供银行或税务证明,由教师个人缴纳的提供工资项目证明)。

第七条认定程序

1.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执行下列申报认定程序:

申报:

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三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第六条所规定的材料,时间为每年10月底。

评审:

县(市、区)教育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幼儿园所提供的第六条材料进行资料复核、实地考察。

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公示:

县(市、区)教育局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教育局召集拟认定为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法人代表签署《三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附件2)。

2.认定:

县(市、区)教育局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辖区内拟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名单上报市教育局,申请认定。

市教育局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三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文认定工作,并抄送市财政局、物价局备案。

3.公告:

县(市、区)教育局在收到“三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填报“XX年三明市XX县(市、区)民办幼儿园摸底表”(附件3),将属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称、等级、地址、电话、收费标准、办学规模等信息在教育局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上主动公开。

第八条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3学年。

如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行列的,须提前一学年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原则上以学年度为周期,不批准学年中退出。

第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幼儿园证照资料内容有变更的要及时向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有效期满后需再次申报的园所,需在上一轮有效期的第三学年,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完成书面材料的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条严格落实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制度。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教育局印发的《三明市民办幼儿园定级评估标准和办法》,组织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评估,综合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师资队伍建设、幼儿园管理、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情况予以等级认定。

达不到最低等级标准的民办幼儿园不予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第三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障与扶持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科学规划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发展,制定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努力构建公平公正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坚持公、民办并举,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1.各县(市、区)及其乡镇(街道)在规划幼儿园建设时,优先考虑普惠性幼儿园的用地与建设。

2.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及其他富余公共资源,除举办公办幼儿园外,优先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新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属于政府的,一律移交辖区教育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购买办法

1.明确购买服务目的。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尽可能满足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健全我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2.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的主体: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幼儿园:

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对承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园,实行按定级及标准计算奖补,以基础性奖补为主,并视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奖补标准。

市级财政根据经审核的县(市、区)承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数(以当年的基报数为准、不含托儿班)予以奖补。

奖补标准为:

一级园:

每生每年1200元;二级园:

每生每年1000元;三级园:

每生每年800元;普通园:

每生每年600元。

财政奖补经费主要用于维持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办园条件的改善、教师工资保障和园长教师培训等。

4.购买方式。

县(市、区)教育局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采取择优委托的方式进行购买。

5.购买程序。

县(市、区)教育局应提前统筹安排好第二年的购买服务计划,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报送财政部门,经审核下达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县(市、区)教育局应及时将签订的《三明市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合同》(附件4)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6.绩效监督。

县(市、区)教育局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四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1.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并审核资格。

与愿意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购买合同。

加强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规范办园行为,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协助落实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及时在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收费标准和项目、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信息,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过程和日常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物价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法收费,并根据本地经济收入水平,幼儿园保教费平均价位、幼儿园运营成本以及幼儿园等级,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限价保教费的收费标准,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各级财政下达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分配、审批和拨付工作。

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1.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分级最高限价,执行《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补短板提质量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控制在当地同质公办幼儿园的1.8倍左右,最高不得超过2倍”的规定(同质幼儿园:

一级园与市级示范园大体相当;二级园与县级示范园大体相当;三级园与公办普通园大体相当);民办普通园每生每月最高比三级园的保教费标准少100元。

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办园场所醒目的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张榜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审批部门批复文件等信息,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还须在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备案后执行,原则上学年中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对于接收托儿班的幼儿园,收费可按报备的价格上浮20%。

第十七条以“激励引导,确保质量”为基本原则,提升普惠性幼儿园的保教水平。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

纳入培训计划,自愿组织参加,经费自筹解决(或自行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奖补资金中列支)

2.探索优质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作办园、教科研结对等模式,采取项目支持、委派园长、派驻教师等方式,提高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十八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园财务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特别是对所下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若有更改,另行通知。

附件:

1.三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2.三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

3.XX年三明市XX县(市、区)民办幼儿园摸底表

4.三明市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合同

 

 

附件1

三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园名(全称)

办学性质

□集体□民办

园址

所属

街道(镇/乡)社区

法人:

(姓名)(联系电话)

园长:

(姓名)(联系电话)

创办时间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幼儿园等级

园舍性质

□国有□租赁□自有□其他

单位登记证书编号

现行保教

费标准

元/每生·每月

加入普惠园后在限价范围内拟重新报备的保教费标准(仅民办园填写)

元/每生·每月

幼儿园基本情况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户外活动场地

面积(M²)

活动室

(间)

寝室

(间)

功能室(间)

教职

员工

总数

(人)

园长

园长及专任

教师

学前大专毕业及以上人数

专任教师

取得园长资格证人数

保育员

取得教师资格证人数

其他人员

获得教师职称评定人数

规模

托班

小班

中班

大班

混合班

班级数(班)

幼儿数(人)

申请事由

幼儿园自愿申请成为三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执行分级限价收费制度,并承诺所递交材料真实、合法,如有不实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法人签字:

(盖章)幼儿园:

(盖章)

 

年月日

申报材料目录

(申报材料原件、复印件附后,规格A4)

注:

本表一式二份,辖区教育局、幼儿园各存档一份。

附件2

三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

承诺单位:

幼儿园(公章)

我园自愿申请成为三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发展,履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特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规范办学行为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完成各项办学登记手续,自觉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二、加强安全管理

重视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保护在园师生人身安全。

三、执行分级收费

自愿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级最高限价收费管理,现保教费标准为元/生·月,自年月至年月期间保持稳定。

其他收费项目符合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无乱收费行为。

四、依法聘用教职工

依法聘用具有从业资格的教职工,教职工配备标准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园长持证率达%,教师持证率达%,保育员持证率达%。

五、保障教职工待遇

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工资总额占本园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达%,教职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元/人·月,专任教师最低工资不低于元/人·月。

六、提升办园质量

科学合理安排幼儿在园期间每日生活学习作息时间,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自觉抵制“小学化“倾向,不断提升幼儿园的办园质量。

七、严格经费管理

幼儿园依法设置财务账簿,确保收支分开,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奖补资金独立核算、独立建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用途使用,不恶意套取和挪用。

八、违规责任

若出现违背上述条款任一情形时,本园将无条件退还政府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并接受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幼儿园法人(签名):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各执一份)

附件3

XX年三明市县(市)区民办幼儿园摸底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月

所属

(乡/镇/街)

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地址

性质

电话

主管部门

幼儿园等级

(示范园和分类定级等级)

班级数

幼儿数

月保教费

收费标准

附件4

三明市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合同

甲方:

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方,为购买主体)

乙方:

幼儿园(社会方,为承接主体)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发展,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三明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设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一步满足公众对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和《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补短板提质量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三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及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质量要求

接受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做到:

1.规范办学行为。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完成各项办学登记手续,自觉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2.加强安全管理。

重视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保护在园师生人身安全。

3.执行分级收费。

自愿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级最高限价收费管理(由县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实际执行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应向县级物价部门报备,接受购买服务期间应保持稳定。

其他收费项目符合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无乱收费行为。

4.依法聘用教职工。

依法聘用具有从业资格的教职工,教职工配备标准符合政府有关规定。

5.保障教职工待遇。

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6.提升办园质量。

科学合理安排幼儿在园期间每日生活学习作息时间,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自觉抵制“小学化“倾向,不断提升幼儿园的办园质量。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实施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规定,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对乙方接受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协调财政部门落实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奖补资金,并督促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合同实施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2.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拨付或协助按规定拨付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奖补资金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落实政府审批事项并按照各项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

2.乙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实施管理中的相关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对于甲方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认真整改。

4.乙方应依法设置财务账簿,确保收支分开,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财政奖补资金独立核算、独立建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用途使用,不恶意套取和挪用。

5.乙方应建立服务台帐,收集、整理相关文件及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方案、工作汇报总结(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6.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和分析。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出现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对乙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害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二)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情形,除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外,经甲方责令整改后,仍未认真整改的,甲方可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乙方应无条件退还政府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并接受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相应处理。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甲方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附则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本合同经双方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学年(如,2017-2018学年、2018-2019学年、2019-2020学年)。

期满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乙方的意愿,再由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五)本合同一式肆份。

甲方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乙方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县级物价部门备案)。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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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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