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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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现场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遵守(GB50194-20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及所属协作队伍。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下或设备总量在50kw及以下,应制订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第六条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漏电保护器应装在总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实行两级保护。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使用标准电闸箱,符合公司2009-2013年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方案要求。
在电闸箱明显部位进行分类编号,设置防触电标志,明确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符合公司2009-2013年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方案要求。
电闸箱编号执行以下统一要求:
总配电箱分类编号为Z—001(依次排序);分配电箱分类编号为F—001(依次排序);开关箱分类编号为K—001(依次排序)。
第八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机务员或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机务员负责临时用电的日常运行、检查、检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工程、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组织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履行审批和报备程序。
第十一条安质部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结合季度检查、专项检查等定期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每月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填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检查表》。
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验收、复工用电安全检查使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检查表》。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使用电气设备前,应按动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的测试按钮,确定漏保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一次(雨季增加检验频次)检验漏电保护器在运行中的动作特性,并填写《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
第十四条接地电阻在投入使用前或每年雨季前应进行一次检测,检测结果填入《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
有特殊要求的,应经地方相关部门出具测试报告并分别在船机和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电气专业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持证操作
1、从事电气作业的电气技工、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地方主管部门鉴发的与本岗位相符合的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持证电气技术人员完成。
第十六条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如下要求。
1、熟悉电气设备性能和安全运行、维护知识。
2、严格执行局颁发《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各条款。
3、电气作业所用工具、仪表、仪器必须保证绝缘良好,并定期进行校核检测。
4、拉闸停电或合闸送电严禁口头约定,必须书面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并遵守挂标志牌制度。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使用人员必须做到如下要求:
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2、负责维护设备的负荷线、电源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使之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人员。
3、严禁带电移动用电设备或用电设施(手持式电动工具、小型可移动式工具除外)。
4、电器设备用毕必须拉闸断电,工作结束锁好闸箱门(开关箱)。
第六章临时用电技术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1、保护零线(PE)由变压器的工作零线或总配电箱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测零线引出后,形成三项五线。
2、自总配电箱处重复接地后,该供配电系统内保护零线(PE)及工作零线(N)应严格分开,禁止混用。
3、保护零线(PE)在总配电箱、线路中端及末端做重复性接地不应少于3处,其每处接地电阻R不应大于10Ω。
4、保护零线(PE)截面不能小于工作零线(N)截面,且要采用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的多股铜芯线材。
保护零线(PE)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在同一供配电系统内严禁一部分用电设备采用接零保护,另一部分设备采用接地保护。
6、保护零线(PE)一律采用黄绿双色线。
禁止用黄绿双色线作负荷线。
第十九条配电箱、开关箱的制作、配置、接线、作用和维修保养。
1、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厚度应大于1.5mm,箱内电器应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安装板上。
2、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要求,施工现场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其箱内电器配置、接线应符合规范要求。
(1)总配电箱内必须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刀熔开关)。
若实行第一级保护应装设总漏电保护器或分路漏电保护器。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别接至专用端子板上再输出。
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别设置。
(2)分配电箱内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
如总配电箱内装有漏电保护器,则分配电箱内可不装漏电保护器。
(3)开关箱是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的专用设置,其内部电器配置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二十条电焊机
1、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电焊机二次侧电缆长度应不大于30m,且进出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2、电焊机外壳必须做接零保护。
3、电焊机一次侧应装漏电保护器,二次侧应装降压保护器或安装弧焊机触电保护器(一次和二次侧均能保护)。
第二十一条临时照明
1、施工现场照明灯具高度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其金属结构部分必须作接零保护,并在照明回路中安装漏电保护器。
2、用于局部照明的工作行灯,必须根据使用场所选择不同等级的安全电压。
其变电器必须使用双绕组隔离变压器。
3、每条照明线路的灯具(插座)室内不多于20只,室外不多于10只。
4、照明线路上的开关应能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不得使用单级开关。
5、照明开关应有明显的开闭位置,即上开、下闭。
相邻开关插座相位应为左孔零线、右孔相线、上部孔为(PE)保护零线。
6、照明线路的熔体额定电流应为正常额定电流的1~1.5倍,不应超过20A。
第六章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临时变压器必须设有安全围栏并有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二十三条电线或电缆敷设时在有可能受外力损伤的部位,应加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几个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其共用的电气线路、配电箱要有明显的责任分工。
第二十五条船舶施工接岸电应配备专用闸箱,或由施工单位电工指定闸箱,按规定接装电缆。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禁止私接乱接电线和电缆,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并用瓷瓶、瓷夹等敷设。
第七章漏电保护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安全运行,购置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6829),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到指定或定点厂商购买。
第二十八条漏电保护器投入运行后,应建立运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漏电保护器投入运行后,由电气技工每月需在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钮,检查其动作是否可靠,并将检查情况记入运行记录,雨季应增加实验次数。
第三十条为检验漏电保护器在运行中的动作特性,应定期进行动作特性试验。
第三十一条特性试验项目
1、测试漏电动作电流值
2、测试试验不动作电流值
3、测试分断时间
第三十二条漏电保护器须经专门培训的电气技工按使用要求进行安装。
第三十三条发现有问题的漏电保护器不得随意拆检,应送交生产厂家或培训认可的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第八章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结合季度检查、专项检查等定期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项目部每月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填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检查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验收、复工用电安全检查使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检查表》。
第三十五条作业人员使用电气设备前,应按动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的测试按钮,确定漏保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项目部每月检验漏电保护器在运行中的动作特性,并填写《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
第三十六条接地电阻在投入使用前或每年雨季前应进行一次检测,检测结果填入《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
有特殊要求的,应经地方相关部门出具测试报告并分别在船机部和安质部备案。
第九章电动工器具试验与检验管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的电动工器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均由设备部电气专业建立总的试验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名称、统一编号、试验内容、试验时间、试验人、合格与否,以及下一次的试验时间等内容。
台帐由物设部保管,并负责填写。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的所有电动工器具、移动式工器具必须按《安规》的试验、检验周期及试验标准进行定期试验与检查。
试验周期为一年者,每年的四月份前进行试验,试验周期为半年者,每年年的十月份再试验一次。
1各部门电动工器具、移动式电动机具自检项目:
1.1外部检查(接线是否松动、电线是否老化损伤、砂轮片是否完整无损、防护罩是否完好)等内容,其它电气项目均由设备部电气专业试验。
1.2超期未做试验、检查或经试验、检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并在工器具上标明“不准使用”的字样,工具保管员更不准借出。
2电动工器具、移动式电动机具使用前的检查
2.1电动工器具、移动式电动机具使用前,保管员和借用人共同执行检查;
2.2用验电笔检查外壳是否漏电;
2.3外部检查完好,包括接线是否桧、电线是否老化损伤、砂轮片是否完整无裂纹、防护罩是否完备;
2.4按照工器具的编号查看台帐是否已过使用周期;
2.5转动是否正常;
5.6以上项目确认无误,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3电动工器具的购置
3.1电动工器具、移动式电动机具的购置,应由安全监察部、物供部共同审核生产厂家的生产资质、专业许可、工商税务执照等手续,坚持比质比价,必要时先做实际考察。
3.2物资供应部负责新购置工器具质量标准的检验,供货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部门认可的入网证,确保新购置的工器具质量符合“安全性评价标准”。
第十章电动工器具、移动式电动机具使用前的检查
1.1电动工器具、移动式电动机具使用前,保管员和借用人共同执行检查;
1.2用验电笔检查外壳是否漏电;
1.3外部检查完好,包括接线是否桧、电线是否老化损伤、砂轮片是否完整无裂纹、防护罩是否完备;
1.4按照工器具的编号查看台帐是否已过使用周期;
1.5转动是否正常;
1.6以上项目确认无误,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章电动工器具的购置
电动工器具、移动式电动机具的购置,应由安全监察部、物设部共同审核生产厂家的生产资质、专业许可、工商税务执照等手续,坚持比质比价,必要时先做实际考察。
物设部负责新购置工器具质量标准的检验,供货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部门认可的入网证,确保新购置的工器具质量符合“安全性评价标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