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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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终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

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城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修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

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和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区级和居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气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

 

 

U12

供电用地

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包括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处置等设施以及环卫车辆停放、维修场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G3

 

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和会员别墅用地,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用地归入文化娱乐用地(C3),会员别墅用地归入一类居住用地(R1)。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日用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实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用地

居住

用地

公共

设施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C3-C8

第一类

M1

M2

M3

W1

W2

U

G1

G2

注:

1、√允许设置

2、×不允许设置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第九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3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3的规定执行。

表3.1.1—3.2.3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人)        表3.1.1

住宅类型

小区

组团

低层

26~37

21~30

多层

18~25

14~20

中高层

14~20

12~16

高层

10~15

8~11

 

 

 

注:

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

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

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

ha)       表3.1.2

住宅类型

小区

组团

低层

20~50

2~9

多层

18~50

2~6

中高层

10~40

2~5

高层

10~30

1~4

 

 

 

注:

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表3.2.1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小区

组团

小区

组团

小区

组团

低层独立式住宅

≤12%

≤15%

≤0.3

≤0.35

≥45%

低层连排式住宅

≤22%

≤25%

≤0.5

≤0.6

≥40%

多层住宅

≤20%

≤25%

≤1.0

≤1.2

≥35%

中高层住宅

≤18%

≤20%

≤1.5

≤1.8

≥35%

高层住宅

≤16%

≤18%

≤2.0

≤2.5

≥40%

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

≤40%

≤2.0

≥20%

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

≤35%

≤2.5

≥30%

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

低层或别墅式

≤12%

≤0.3

≥55%

多层或集中式

≤15%

≤0.5

≥50%

 

 

 

 

 

 

 

 

注:

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幅度不超过20%。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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