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工作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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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会工作文件
广州社会工作文件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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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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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2010]20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执业权利,规范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登记管理的人员范围
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包括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员是指未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依据本办法登记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按本办法规定登记的执业人员。
经登记的人员,方可以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身份从事社会工作。
二、登记管理机构
广州市民政局或其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广州市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工作。
三、登记类别及登记期限
社会工作者的登记注册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未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以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为社会工作员。
登记有效期为3年。
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
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四、首次登记
(一)首次登记的条件
1.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鉴定并持有相关资格鉴定证书;或持高等院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文凭;或持高中(中专)以上毕业文凭,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且接受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不少于100小时;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申请首次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水平证书,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首次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书;
(3)在社会工作领域从业证明(该证明须反映申请人所服务的单位及该单位的主要业务领域,以及申请人的服务年限、职位和主要从事的工作等情况);
(4)接受社会工作专业训练的证明;
(5)登记申请表。
2.申请首次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3)登记申请表。
(三)受理及处理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首次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社会工作员,予以登记并发给由广州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印制的《广州市社会工作员登记证书》;审核合格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予以登记并根据其职业水平评价级别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再登记
(一)再登记条件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及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的继续教育。
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社会工作员在首次登记之后至再登记之前,如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的首次登记,不再进行社会工作员的再登记。
(二)再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工作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登记证书;
3.继续教育证明;
4.再登记申请表。
(三)受理及处理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再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情形
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出现下列情形,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姓名有更改;
2.工作单位有变动;
3.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形。
(二)变更登记程序
1.已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两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登记管理机构在受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在原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登记或另发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后,原登记有效期不变。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情形
经相关程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构注销其社会工作者的登记: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3.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需要予以注销登记的情形。
(二)注销登记程序
注销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的建议及理由;
2.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基本确认有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情形的,提交由登记管理机构及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
审议过程中,应视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经审议确认符合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书》并送达被注销登记人;
5.被注销登记人可在收到该决定的15天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
6.逾期不提出异议及复核申请或经复核维持注销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注销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失效,不得再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名义从事社会工作。
八、其他规定
(一)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三)有关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广州市民政局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广州市扶持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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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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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2010〕2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扶持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扶持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下称社工类社会组织)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主要载体,是社会工作人才施展才华的重要平台。
为加快发展社工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在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扶持社工类社会组织
社工类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是指运用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一)着重扶持培育直接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些组织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提供专业服务,是政府职能转变后社会服务工作的主要承接者。
(二)大力培育发展为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管理服务的社会团体。
这些组织以促进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专业发展为目标,依法自愿组建,具有行业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特点。
(三)加快发展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或为社会工作提供支持的各种慈善基金会。
(四)鼓励支持现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运用社会工作理念、知识、技巧开展公益性社会服务。
二、建立完善社工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机制
(一)简化登记手续,完善注册办法。
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建立针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快速登记通道。
原则上,相关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对于业务交叉或难于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工类社会组织,可申请市或区民政局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
面向社区提供服务的社工类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也可由街道办事处担任。
对于社区或者农村镇(村)内设立、从事公益服务活动但不完全具备登记条件的基层社工类社会组织,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可以探索以备案形式进行管理的模式。
(二)依托社会力量发展社工类社会组织。
理顺业务主管单位与社工类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该组织运作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支持高校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兴办社工类社会组织,鼓励现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按照专业社会工作的要求进行整合,向社工类社会组织转型。
(三)建立行业管理服务体制。
以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协会为依托,加强社会工作行业规范化管理服务机制建设。
协会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行使社工培训及继续教育、行业规范和服务、维护社工权益以及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等职责。
三、优化社工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实施公共财政基本支持
1.一次性资助。
对符合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方向和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新设立社工类社会组织,根据具体的评估情况,给予一次性的开办费资助。
2.基本经费支持。
根据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实际运作及公益服务绩效等情况,在设备购置费、办公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资助。
3.以奖代补。
对业绩突出、公益服务效果明显的社工类社会组织,由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用于补贴工作经费。
4.专项补贴。
对有关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社会工作交流与合作、社会工作研究及宣传、社会工作平台建设等项目,视情况给予以专门的经费补助。
(二)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原由政府包揽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转移出来,按照定向委托或招标等方式,向社工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工类社会组织来自财政支持及承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收入,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社工类社会组织使用国有房屋或公建配套用房开展服务的,其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参照社区居委会的标准执行。
依法实行慈善捐赠税前抵扣,促进社会捐赠资金投向社工类社会组织。
大力发展非公募基金,用于发展社会工作。
(四)盘活属于国有产权的闲置办公场所、培训中心、厂房,建设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孵化基地,优先满足社工类社会组织进驻。
密切社工类社会组织与现有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和基层社区组织的联系与合作,运用公建配套的社区服务用房以及其他服务用房等资源,为社工类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提供相应的便利。
(五)支持和鼓励社工类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其所得盈利全部用于发展公益服务。
四、加强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等级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着重明确社工类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项目应具备的等级要求并择优扶持。
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组织,围绕机构资质、社会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方面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扶持培育社会组织及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参考条件。
(二)指导社工类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社工类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建立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
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协会要推动社会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组织与管理规范;及时发布机构评估等信息;依据行为准则,处理违规社工类社会组织;推行社工类社会组织年报公告制度,向社会公示组织有关财务运作、接收和使用社会捐款(物)、服务效能、机构综合评估等方面的情况,树立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加强社工类社会组织专业化建设,重视培养、使用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建立社会工作督导制度。
(三)建立社会组织奖惩机制。
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社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发挥作用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的社会组织给予表彰奖励,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监察评估。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形成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严格资金监管,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资金效益,确保服务质量。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撰写时间:
2010/8/1715: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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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2010]22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民政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一日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参照《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结合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或参与社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以及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的原则。
(三)坚持不新增人员编制和社区专职人员员额的原则。
(四)坚持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名称及聘用晋升条件
(一)岗位等级。
结合我市实际,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四个等级(即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
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六、七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九、十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为二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员级一档。
(二)岗位名称。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用名称从高到低分别为:
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社会工作师一级、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员。
(三)任职及晋升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聘用。
竞聘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履行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取得相应的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员除外),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同时,按以下规定实行聘用及晋升:
1.高级社会工作师:
待国家明确该职称政策后另行确定。
2.社会工作师:
持有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三级社会工作师。
原则上社会工作师区间内由低到高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3.助理社会工作师:
持有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
原则上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晋升聘用为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4.社会工作员:
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如下人员: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颁布前,通过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持高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文凭的人员;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的系统培训并达到相应要求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等级结构比例
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等级结构比例。
(一)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1.人民团体:
暂不规定岗位设置数量,但这些单位中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岗位,要逐步设置或明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事业单位:
主要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单位,应保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70%;社会工作专业与其他专业在单位岗位中同等重要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一般应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50%左右;社会工作专业在单位岗位中是属于辅助岗位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一般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20%以下。
3.城乡社区组织:
城乡社区按服务对象的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社区服务机构内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就业服务、社区矫正、心理疏导、人民调解、婚姻家庭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等工作岗位,明确为社会工作岗位。
居(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参照城乡社区组织的岗位设置,促进专职人员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4.社会组织:
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以及应以社会工作方法为主提供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一般不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35%;其他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25%。
(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主体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20%—25%之间,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30%—40%之间。
2.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同等重要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10%—15%之间,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20%—30%之间。
3.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辅助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5%左右,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10%—20%之间。
4.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高级岗位五、六、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4:
4;中级岗位八、九、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
5。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机构,应将上述岗位设置要求作为机构登记注册、年检、日常管理的依据,作为评估从事公益服务社会组织的重要指标。
同时,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并依此核算购买服务机构的人力成本。
五、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办法及人才配备方式
(一)岗位设置办法
采取“明确一批,增设一批,开发一批”的办法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在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实际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中,明确一批社会工作岗位。
在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组织中,通过岗位调整、合并的方式,增设一批社会工作岗位。
在社会工作机构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中,着力开发一批社会工作岗位。
(二)社会工作人才配备方式
各区(县级市)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原则和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配备社会工作人才。
社会工作人才配备方式,以提升转换和引进专业人才相结合。
对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主要采取提升转换的方式,通过专业培训及参加考试并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转换为专业社会工作者。
设有社会工作岗位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有空编且招考、录用或招聘人员时,应主要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通过提升转换和引进的方式,按要求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按现行程序呈报审批;其余组织按相关规定考核聘用。
六、社会工作人才薪酬待遇
(一)人民团体的在编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仍按照我市现行机关工资制度执行,并由财政统发。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仍按照我市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津贴总量时可适当高定。
(二)政府定期公布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
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内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由签约机构按拟聘用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
在试点阶段,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可根据所在地区事业单位的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广州市2010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见附件)标准内作上下10%的调整,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薪酬成本。
政府在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用于支付薪酬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附件:
广州市2010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
广州市2010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
职位名称
平均薪酬
(单位:
元/月)
备 注
高级
待定
待定
1.以上薪酬指导价适用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包含个人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2.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对薪酬指导价位进行调整。
中级
社会工作师一级
6500
社会工作师二级
5700
社会工作师三级
5000
助理级
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
4000
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
3500
员级
社会工作员
3000
试用期/
见习期
博士研究生
4200
硕士研究生
3690
双学士班、研究生毕业
(没有硕士学位)
3320
本科毕业
2800
专科毕业
2300
广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撰写时间:
2010/8/1715:
34:
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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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保[2010]16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广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发展,增强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规范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