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判断题共187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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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判断题共187题

行政强制法判断题共187题

1、《行政强制法》自2010年1月1日施行。

×

2、《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的终局性控制行为。

×

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5、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行政强制法》。

6、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7、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围、条件和程序。

9、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样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10、行政强制的实施遵循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行为或者扩大执行围受到损失的,依法享有赔偿权。

12、划拨存款、汇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13、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

×

14、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15、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16、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

×

17、法律、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

18、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

19、上位法未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对地方性事务设定查封、扣押类行政强制措施。

20、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21、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2、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23、吊销许可证、执照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

24、代履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

25、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26、冻结存款、汇款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27、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

28、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29、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30、行政强制设定时,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单位说明该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机关。

×

31、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3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3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4、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35、行政强制措施可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

3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37、依我国《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38、行政强制措施可由行政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实施。

×

3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三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

4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

4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事后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42、实施查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43、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4、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履行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制作现场笔录、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等基本程序。

45、情况紧急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48小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46、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告知或实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7、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无须补办批准手续。

×

4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

49、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

50、查封、扣押仅限于与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51、基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

52、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其中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行政机关和见证人分别保存。

×

53、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4、查封、扣押一般期限不得超过60日。

×

55、行政机关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时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56、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57、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对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58、行政机关不得使用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59、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给第三人保管。

×

60、对于行政机关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委托给第三人保管的,如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毁,当事人只能要求第三人赔偿。

×

61、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由当事人承担。

×

62、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及时查清事实,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财物进行没收、销毁或者解除查封、扣押。

63、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变卖的,在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后对因变卖财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4、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

65、依法有权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

66、当事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可重复冻结。

×

67、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冻结存款、汇款须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68、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十日进行冻结。

×

69、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70、行政机关冻结存款、汇款的一般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71、冻结存款、汇款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72、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73、当事人没有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74、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75、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自行解除冻结。

×

76、书面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必经程序。

77、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述和申辩。

78、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79、在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期间,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尽管催告期未满,行政机关依然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80、当事人拒绝接收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送达。

×

8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由行政机关终结执行程序。

×

8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权利且确有理由的,由行政机关终结执行。

×

83、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五年未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84、行政强制执行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终结执行。

×

85、执行标的灭失的,行政机关中止执行行政强制。

×

86、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由行政机关终结执行。

87、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行政机关执行错误的,不能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

×

88、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

89、执行和解过程中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罚款。

×

90、情况紧急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91、行政机关可以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履行行政决定。

×

92、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必须公告,限期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

93、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强制执行。

×

94、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可超过金钱给付义务数额。

×

9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规章制定职权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

96、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

97、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并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则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行划拨其存款。

×

9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已查封、扣押的财物自行拍卖缴抵罚款。

99、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100、依法拍卖财物的,由行政机关委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

101、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102、催告并非代履行的必经程序。

×

103、代履行仅仅适用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可以代为履行的行政义务。

104、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105、代履行主要适用于保障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领域。

106、代履行的费用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

×

107、行政机关实施代履行3日前应当送达决定书。

×

108、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109、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110、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111、立即实施代履行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作为义务。

112、行政机关立即实施代履行时必须经催告程序。

×

113、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11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间届满之日起90日。

×

11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经过催告程序,催告期间为15日。

×

116、行政机关应向执行标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117、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行政机关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8、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的催告情况。

√119、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强制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以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

×

120、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受理。

121、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22、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均采取书面审查。

×

123、接受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

12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的行为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

125、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

126、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27、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行政机关不服不予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

128、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经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强制执行。

×129、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立即强制执行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执行。

130、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缴纳申请费。

×

131、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132、行政机关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3、行政机关使用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依法给予处分。

134、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135、行政机关将拍卖所得价款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该行政机关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

×

13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

13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谋取利益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

138、金融机构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9、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处以划拨款项五倍罚款。

×

140、《行政强制法》中10日以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

14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142、《行政强制法》旨在规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143、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

144、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14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

14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抗辩权。

×

147、划拨存款、汇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

148、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149、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150、行政法规不得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规定。

×

151、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2、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可以不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

×

153、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154、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围实施。

15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156、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出示执法件。

15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现场笔录的,该笔录应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58、行政强制措施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暂时性控制行为。

×

159、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

×

160、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

×

161、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16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6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

164、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为行政强制措施。

165、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66、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

167、行政强制的制定机关应向其实施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

168、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

169、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

170、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171、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行政机关不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17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在法定职权围实施。

×

17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17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出具检查证明文件。

×

17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

×

17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

√17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

17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17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到场的,现场笔录应由见证人、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80、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应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81、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18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发现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

183、行政机关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184、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七日将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185、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期限可以延长。

186、行政机关未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合理补偿。

×

187、当事人没有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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