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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购销合同范本2018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

  以下是为您整理的产品购销合同范本2018,欢迎阅读。

  【篇一】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合同编号NC

  甲方购置乙方厨房设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如下

  一、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总价包括设备成本、包装、运输、上下力、安装调试、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规费以及所有风险。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起预付总合同款的,调试验收完毕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款的。

  二、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技术规范要求设备销售合同范本1、设备清单

  2、乙方按合同所制定的清单列明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为甲方制作厨房设备。

  3、乙方制作的厨房设备用料必须按合同中规定的规格、产地质量、技术标准等制作。

  三、运输

  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将甲方订购的厨房设备运至甲方指定的工地,负责卸货及就位。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工地的规章制度,并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文明施工,以确保工程进度及质量。

  四、供货质量、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1、供货质量

  1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以及甲方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为约定标准。

  2乙方提供的设备含零配件、随机工具等必须是全新的,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原厂正品。

  3所供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并承担所有费用。

  2、交货时间

  3、交货地点

  五、安装调试

  1、甲方委托乙方对定制的厨具及订购配套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另计费用。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将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乙方须保证将优质全新的产品交付甲方。

  3、甲方必须派负责人技术人员对乙方按合同提供的厨房设备进行规格、型号和质量进行初步验

  收,初验合格后,乙方开始安装。

  4、乙方的安装调试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工程验收

  1甲方在乙方产品安装、调试结束后五日内,必须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如有异议须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逾期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2乙方必须在五日内作出书面应答,逾期视为验收不合格。

  由乙方承担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七、双方责任

  1、供方的责任

  1从设备交付之日起,乙方必须安排壹名技术全面的工程人员,进驻甲方现场壹周,负责厨房设备调试及保养,以保证设备达到的运行状况,乙方驻甲方现场技术人员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逾期交货的,按合同总价的5每天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在甲方正常使用、维护的条件下,产品保修十二个月从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易损件及人为造成的损坏不属保修范围。

  4在质保期内发生的损坏,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报修通知后,必须在xxx小时内赶到维修现场进行维修,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除外。

  5供方保证长期为甲方优惠供应零配件及易损件,协助甲方维护好该设备。

  6如乙方提供的产品规格、质量、材料未达到合同要求,影响甲方的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另甲方保有法律追究的权力。

  2、需方的责任

  1供方在工程安装过程中,提出的关于影响安装的问题,需要需方解决的,需方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提出解决方法。

  2需方必须按供方提供的水、电、气位接驳图将管线接驳口预留在离设备壹米范围之内。

  八、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解决合同的纠纷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方法律管辖区内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需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供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篇二】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xxx-xxx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

  托收承付;2。

  款到发货;3。

  银行汇票;4。

  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

  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xxx-30之间确定

  2。

  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

  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

  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xxx-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

  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

  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月日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话电话【篇三】

  总合同号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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