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基本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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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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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财产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篇一:
范本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范本范本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1.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鉴于(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
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
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
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
产的保险责任。
投保标的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元)
费率(%o)
保险费(元)
基
本
特约
保险
标的
总保险金额(大写)(小写)
附加险
总保险费(大写)(小写)
特另U声明: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约定交付保
险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保险人:
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行业:
地址:
所
有制:
邮码:
占用性质:
电话:
财产座落地址:
传真:
共个地址:
年月日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
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
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
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
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
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
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
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
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
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
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
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
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
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
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
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
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
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
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
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
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
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
篇二:
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一)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寿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二年之后,寿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二)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在交纳第二期及以后陆续到期保险费时寿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如在保单效力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寿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三)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二年之内,投保人可向寿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寿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称为保单复效。
(四)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现金价值。
这种现金价值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投保人若有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寿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五)年龄误报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寿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
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寿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寿险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六)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的顺序和受益的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孚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继承人领取。
(七)责任免除条款:
为了防止故意行为,违反道德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危险难以预测的事故,寿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称为“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
这一
条也很重要,保户应该注意寿险公司不是无所不保的。
由于寿险种类繁多。
险种各有特色,因此即使是常用条款也会有所变化,所以,在购买寿险时,一定要详细阅读条款的各项内容。
篇三: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样本(Doc格式)范本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1.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鉴于(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
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
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
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
产的保险责任。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
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
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
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
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三)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