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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两项制度电子化技术方案

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功能指南(试行)

目 录

目录ﻩ1

第一章ﻩ概述ﻩ2

(一)总局需求ﻩ2

1.ﻩ行政指导ﻩ2

2.ﻩ查询统计ﻩ2

1.ﻩ行政指导ﻩ3

2.ﻩ查询统计ﻩ3

3.追溯监管3

4.ﻩ农资商品质量监测ﻩ4

5.农资市场巡查ﻩ4

第三章建设目标任务及原则4

(一)ﻩ目标ﻩ4

(二)ﻩ任务ﻩ4

(三)建设原则ﻩ5

1.统筹规划、遵循标准5

2.ﻩ注重整合、资源共享5

3.先易后难、分步实施ﻩ5

第四章系统功能设计6

(一)ﻩ农资市场监管总体功能架构ﻩ6

1.总局的应用系统功能ﻩ7

2.地方局的应用功能7

(二)ﻩ全国农资市场监管系统应用逻辑关系11

(三)ﻩ全国农资市场监管系统主要数据逻辑关系13

1.ﻩ农资经营主体总数统计13

2.农资经营主体分类统计14

3.ﻩ农资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统计15

4.ﻩ农资连锁经营主体统计ﻩ15

5.ﻩ专业农资市场统计15

(二)农资质量监测情况统计16

(三)ﻩ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17

(四)农资案件情况统计ﻩ17

第一章概述

2009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明确了工商机关农资市场职责及有关工作制度。

各地工商机关高度重视,按照大力加强“四化建设”,积极推进“四个转变”,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全面实现“四高目标”、努力做到“五个更加”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农资市场监管工作。

据统计,目前全国农资经营户已达40多万户,数量大、分布广、监管任务重,特别是对农资质量问题需要“追踪溯源”十分困难。

因此,部分省、市工商机关积极探索以信息化为手段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水平和履职尽责能力,取得较好的成效。

为规范和指导全国工商机关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和《金信工程总体技术方案》,特制定该指南。

第二章 业务需求

(一)总局需求

1.行政指导

有关组织、指导文件及工作要求(包括临时统计报表)下发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并接收省级工商局的反馈及情况报送;经审查后,总局有关文件及地方局的材料在全国工商系统内部共享,或在相关网站上发布。

2.查询统计分析

总局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全国农资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和有关监管信息。

一是提供查询服务;二是实现全国农资经营主体情况、农资质量监测情况、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农资案件情况、农资市场监管预警情况的统计汇总;三是为农资市场监管决策提供支持。

(二)地方局需求

1.行政指导

省级工商局接收总局文件及工作要求,并反馈办理结果或报送有关情况;省级工商局将有关文件及工作要求逐级下发,并逐级接收办理结果或报送有关情况。

2.查询统计

能够查询本辖区农资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主体名称、注册号、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联系电话、地址/住所、经营范围;经营商品的信息,包括所经营农资种类、生产厂家、名称、商标;供货商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号、联系电话、地址/住所等。

实现对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有关情况的统计;实现对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农资案件情况、农资市场监管预警情况的统计、汇总、分析。

3.追溯监管

实现在特定区域对任一农资生产厂家、任一商标农资销售网络的全面掌握。

当发现某种农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检测报告列出厂名、商品名称、商标),农资市场监管人员在系统中输入该产品的商标,系统能自动按地域列出辖区内经营该产品的市场主体的分布情况及明细。

4.农资商品质量监测

工商部门依法、依职责对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农资商品质量检测结果,由送检单位或检验机构根据检验报告录入数据。

系统应提供数据录入、修改、查询、汇总功能。

5.农资市场巡查

制定、下发巡查任务并记录巡查情况;按照总局《45号令》的要求,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户是否履行有关责任,并记录巡查情况。

第三章建设目标任务及原则

(一)ﻩ目标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信息化手段,整合农资经营主体、农资商品和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等相关信息,提高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可追溯监管,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效能。

(二)任务

总局下发《指导意见》(含《功能指南》和《数据规范》),指导地方工商局开展农资市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各地按照总局的《指导意见》开展信息化建设,并结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管住批发、规范零售”的原则组织开展农资商品经营信息采集,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可追溯监管。

基于综合业务系统建立健全全国农资市场监管政务信息上传下达体系,提高农资市场监管业务协同能力。

基于数据中心实现以农资经营者为主体,关联农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案件、信用等信息的数据汇总,并实现在此基础上的查询统计分析功能,为决策支持服务。

基于网站发布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实现政务公开,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三)ﻩ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遵循标准

在《金信工程总体技术方案》的指导下,依托现有的网络环境和支撑平台,遵循全国统一的农资市场监管数据标准,落实总局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实现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提高监管效率。

2.注重整合、资源共享

农资市场监管及登记管理、案件查处等系统关系密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在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实现本地应用整合、数据关联,将农资市场监管有机整合到本地的综合业务系统中,以便于基层工商部门按照总局《45号令》中要求对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和行为、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3.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在不同类型的经营者经营条件差异较大情况下,先以批发商、连锁经营者为信息采集和监管的重点,实行商品流通信息采集;对处于流通领域终端环节的零售商可分步实施信息采集。

第四章系统功能设计

(一)ﻩ农资市场监管总体功能架构

根据任务要求,全国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由总局系统和省级工商局系统构成,主要功能架构如下图所示:

图1:

农资市场监管总体功能架构图

1.总局的应用系统功能

1.1 基于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建立全国农资市场监管上传下达系统

总局综合业务系统提供了包括通知、公告、专项任务、汇报、报表统计等在内的各类上传下达及业务协同功能,初步形成了全国范围的业务协同机制。

总局农资市场监管要以此为基础,实现全国农资市场监管政务信息上传下达和信息发布,包括向下级工商局有关部门部署工作、汇总报表数据,接收下级局报送的任务执行结果和请示、汇报、经验材料等文件,向全国工商系统发布农资市场监管的文件、工作动态(工作研究)、经验材料等。

1.2基于总局数据中心实现全国农资市场监管数据情况汇总

基于总局数据中心实现以农资经营者为主体,关联农资注册、监管、案件、信用监管等信息,实现在此基础上的查询统计分析功能,为总局领导决策支持服务。

可按照农资经营者主体名称、注册号查询某农资企业的基本情况,所经营的农资品种、以及供货商关联情况;统计某一地区经营所监管的五类农资的经营户数量和名录等

1.3基于总局网站发布农资市场监管信息

总局有关农资市场监管的文件、宣传材料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发布。

2.地方局的应用功能

2.1使用总局综合业务系统中农资市场监管上传下达系统

按照工作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总局综合业务系统中农资市场监管上传下达系统,接收总局下发的各类文件、统计报表等,并向总局反馈。

可以使用本省(区、市)综合业务系统向辖区内农资市场监管部门下发文件、统计报表等材料并接收反馈。

2.2完善本地登记系统,规范农资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

根据总局《45号令》的有关规定,目前由工商部门监管的农业生产资料为:

“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五种及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资商品。

在农资市场监管系统设计中,农资经营主体的信息应当包括基本登记信息,所经营农资类别,所经营农资的生产商名称(注册号)、商品名称、商标,供货商名称(注册号)。

为了保证数据准确、有效,应充分利用已经建成的市场主体数据库成果,避免重复录入。

其中,农资市场主体的基本登记注册信息,生产商名称、注册号,供货商名称、注册号应从现有的数据库中调用,所经营农资类别从代码中选择确定,所经营农资的商品名称、商标由辖区监管人员组织录入。

对于数据录入功能的设计,应采用Ajax技术,对于所经营农资商品名称、商标在数据库中已经存在时,以最小的输入量调出结果,确认后入库。

主要数据录入界面可参考设计如下:

图2:

主要数据录入界面示意图

2.3 完善本地巡查系统,实现农资市场巡查信息化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在巡查系统中突出重点,完善农资市场巡查的内容,加快实现农资市场巡查的信息化:

(1)查经营主体资格;(2)查进货票证;(3)查农资商品;(4)查农资商品包装标识;(5)查农资商品商标广告;(6)查农资商品经营账目。

2.4采集农资经营者和商品信息,实现农资流向的可追溯

为保证能够及时、有效采集数据,增加农资商品可追溯的可行性,除了在办理注册登记环节标注农资主体信息外,还需要采取由基层工商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补充流通环节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等手段,由基层工商监管人员进一步核实农资市场主体信息并采集农资商品信息,明确该农资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号、名称、所属农资专业市场;连锁经营类型;经营农资类别;所经营农资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名称、商标、生产企业名称、供货商名称。

农资经营的追溯思路是一旦发现有问题农资,在农资市场监管系统的追溯功能中选择该商品的“商标”作为检索条件,检索出经营该商标的经营户基本情况和分布情况,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属地监管工商所、商品名称等,然后到实地了解具体情况,以提高追溯的效率。

问题农资追溯的输入输出界面参考示意图如下:

图3:

问题农资追溯的输入输出界面示意图

2.5完善本地案件管理系统,实现案件系统和农资市场监管系统的业务联动

目前种子、农药和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监管已有相应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并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查处权限予以明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

(1)对违反《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假、劣种等违法行为的,可依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违法销售假冒伪劣肥料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销售假冒伪劣农药违法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总局4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关的职权、办理案件,办理案件的过程或结果应当纳入案件管理系统。

2.6 完善本地对外发布系统内容,增加农资市场监管信息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有关农资市场监管的文件、宣传材料等,在本局政府网站上发布。

(二)全国农资市场监管系统应用逻辑关系

根据统筹规划、遵循标准、注重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农资市场监管系统设计中应统筹考虑已有的体系架构,在此之上进行整合开发。

全国农资市场监管系统应用逻辑参考模型如下:

图4:

全国农资市场监管系统应用逻辑关系图

全国农资市场监管数据的查询统计的数据来自于总局数据中心汇总的全国数据,文件的上传下达及内网发布、报表下发和汇总可以利用综合业务系统有关功能。

省级工商局农资市场监管系统也需要在整合省内有关应用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开发。

其中辖区内农资市场监管数据的查询统计的数据来自于省市数据中心或数据库,文件的上传下达及内网发布、报表下发和汇总、农资市场巡查可以在本省综合业务系统有关功能上进行扩展开发,而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的发布可以建立在本局政府网站上。

问题农资的追溯功能则需要调用已有的数据进行开发。

(三)ﻩ全国农资市场监管系统主要数据逻辑关系

为了保证“一数一源”原则,农资经营者注册号、名称,供货商注册号、名称,生产商名称、注册号应该从市场主体数据库中调用;所属市场、农资类别按数据规范从代码表中选择;所经营农资的商标、商品名称由人工采集并录入。

通过农资市场监管系统的建设使用,形成以省为单位的农资市场监管有关数据库,通过省局数据中心汇总到总局数据中心,供总局和全国工商系统监管人员使用。

第五章ﻩ总局统计报表要求

总局需要地方局上报的报表,包括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农资质量监测情况、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农资案件情况、农资市场监管预警情况等统计报表。

从数据来源的角度,分两类:

一类是数据来自总局数据中心,各地不必填报;另一类是通过总局综合业务系统的灵活统计报表实现,各地需使用总局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填报。

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需要的报表需求并进行开发。

(一)农资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统计[数据来源:

总局数据中心]

1.农资经营主体总数统计

按行政区划对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数量进行统计。

农资经营主体定义为只要经营五种工商监管的农资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即为农资经营主体。

表1:

农资经营主体总数统计表

统计单位:

       单位:

(户)

行政区划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

专业合作社

合计

辖区一

辖区二

辖区N

总数

统计时间:

     统计人:

2.农资经营主体分类统计

农资经营主体分类统计是统计辖区内个行政区域内的经营五种农资的经营主体数量。

经营户只要经营有五类监管农资中的一种,即统计为经营该类农资的一户经营户。

表2:

农资经营主体分类统计表

统计单位:

         

农资类别

(依据CH20商品及服务代码)

辖区一经营户数量

辖区二经营户数量

辖区N经营户数量

总数

农用机械、配件

(1730110)

肥料

(1730300)

农药

(1730400)

农用薄膜

(1730500)

种子

(1730700)

统计时间:

        统计人:

3.农资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统计

按照辖区统计农资经营户信用分类情况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标准填写。

表3:

农资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统计表

统计单位:

            

行政区划

A级企业数(户)

B级企业数(户)

C级企业数(户)

D级企业数(户)

辖区一

辖区二

辖区N

总计

统计时间:

        统计人:

4.农资连锁经营主体统计

农资连锁经营主体统计表用于统计行政区划内农资经营中连锁经营总部的数量、连锁店数量,以及连锁店占农资经营主体比例。

表4:

农资连锁经营主体统计表

统计单位:

          

行政区划

农资经营户总数(户)

连锁经营总部数量(户)

连锁店数量(户)

连锁店占农资经营主体比例(%)

辖区一

辖区二

辖区N

总计

统计时间:

          统计人:

5、专业农资市场统计

 先填入行政区划内每个辖区专业农资市场的名称、地址, 按行政区划统计辖区内专业农资市场数量和场内经营主体数量。

表5:

农资市场经营主体数量统计表

统计单位:

行政区划

农资专业市场名称

详细地址

市场内经营主体数量

辖区一

…市场

…市场

(辖区一小计)

(专业市场数)

(场内经营主体数)

辖区二

(辖区二小计)

(专业市场数)

(场内经营主体数)

合计

(专业市场总数)

(此项不填)

(场内经营主体总数)

统计时间:

         统计人:

(二)农资质量监测情况统计[数据来源:

报表汇总]

按农资类别、行政区划对监测样品的数量和结果进行统计,并能将统计表格EXCEL导出。

表6:

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

统计单位:

           农资类别:

行政区划

检测样品总数(个)

合格样品数(个)

不合格样品数(个)

样品抽检合格率(%)

辖区一

辖区二

辖区N

合计

统计时间:

           统计人:

(三)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数据来源:

报表汇总]

用于录入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信息。

表7:

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统计单位:

                    农资类别:

                 

行政区划

案件总数(件)

案值(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所得(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

假冒商标案件(件)

没收查扣物资(公斤/台、件)

农资经营者(户)

检查经营者(户)

整治市场(个次)

取缔无照经营(户)

查处超范围经营(户)

受理投诉(件)

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

案件数

人数

辖区一

 

 

 

 

辖区二

 

 

 

 

 

 

 

 

 

 

 

 

 

 

 

 

 

 

辖区N 

 

 

 

 

 

 

 

 

合计

 

 

 

 

 

 

 

 

 

 

 统计时间:

          统计人:

(四)农资案件情况统计[数据来源:

报表汇总]

各级工商机关能够对案件信息进行统计并能够EXCEL输出。

主要按照行政区划、农资类别、处罚情况等统计。

表8:

农资案件处罚信息统计表(按时间)

统计单位:

           农资类别:

时  间

案件数量

罚款

金额(元)

没收

所得(元)

没收

种子(公斤)

没收

肥料(公斤)

没收

农药(瓶)

5万以下

5-

10万

10-

30万

100万以上

2010.01

2010.02

2010.03

2010.12

合  计

统计时间:

         统计人:

表9:

农资案件处罚信息统计表(按区域)

统计单位:

               农资类别:

行政

区划

案件数量

罚款

金额(元)

没收

所得(元)

没收

种子(公斤)

没收

肥料(公斤)

没收

农药(瓶)

5万以下

5-

10万

10-

30万

100万以上

辖区一

辖区二

辖区三

辖区N

合  计

统计时间:

         统计人:

 

表10:

农资案件数量统计表

统计单位:

       农资类别:

辖区一

辖区二

……

合计

2010.01

2010.02

2010.03

2010.04

2010.05

2010.12

合计

统计时间:

            统计人:

(五)农资市场监管预警情况统计[数据来源:

报表汇总]

对各地一定时期内下发或上报的预警信息的数量进行统计,并能EXCEL输出。

每下发或上报一条信息为一个数量。

表11:

市场监管预警数量统计表

统计单位:

行政区划

种子

农药

肥料

农机及零配件

农膜

合计

辖区一

辖区二

……

合计

统计时间:

             统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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