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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以工代赈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以工代赈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第19号令),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制定实行的一项重要扶贫赈济政策。

国家通过投入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贫困地区建设中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较快发展,同时吸纳贫困群众参加部分劳动密集型项目建设,获得劳务报酬,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条 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一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按照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 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安排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不允许虚列预算,不允许多头配套。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投向

  第六条 使用范围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安排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片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安排部分地方财力困难扶贫任务较重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

第七条 资金投向以工代赈资金集中用于贫困地区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本农田土地平整,节水灌溉等田间工程。

有效改造中低产田。

(二)小型农田水利节水型灌溉设施建设;巩固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修复损坏的水利设施;小型排灌区的渠系配套,防渗整治;小型蓄水工程等。

(三)草场建设草场改良、饲草料基地、棚圈和青贮窖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乡村道路乡苏木出口公路,县乡村连接线、村间街巷硬化、田间路。

通乡通村公路及贫困地区联片开发公路和独立桥(桥涵)等,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基准。

(五)小流域治理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村容村貌。

(六)片区综合开发山、水、路、田、林、牧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林业示范经济林和苗木基地;护田林、护路林、速生丰产林;治理水土流失,封沙治沙、生态防护林和薪炭林。

抢救濒危物种,建设濒危物种种籽繁育基地和推广基地。

(八)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管理费由国家发改委计提随计划下达。

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交通费等开支。

第四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规划管理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自治区编制省级以工代赈项目建设五年规划。

第九条 项目库和平台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储备库。

盟市、旗县申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从进入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库中提取,凡没有进入项目库的不准列入年度计划。

以工代赈项目逐步实现科学规范、便捷精准管理。

使用“扶贫投资项目精准管理实时监测平台”(GIS网络平台),依据登陆IP网址,登陆名称、密码,逐级在线上报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核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档案归档程序。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项目安排原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按照以工代赈投向,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原则,相关盟市、旗县按照原则选择和安排项目。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分配原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改委年度投资规模,根据贫困旗县人口数量、地方财力、贫困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测算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的年度理论投资规模,切块下达盟市,盟市再分解下达旗县,由旗县安排具体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程序旗县按照当年计划规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由盟市发改部门批复实施方案,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以工代赈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项目由乡镇、苏木上报至旗县发展改革委,旗县和盟市发展改革委逐级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和GIS网络平台上报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要件包括年度资金计划表、项目汇总表、项目建设表、项目备案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等。

第十四条计划下达、执行和调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以工代赈年度投资计划,在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至盟市发展改革委。

计划下达后,各地应当尽快做好自治区计划的分解落实与督促工作、组织施工。

在施工季节内,没有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工的,将进行调整。

对上年度下达的以工代赈项目计划,未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的,视情节严重,核减或者不安排下一年度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

正式下达的项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更改,由盟市发改委变更批复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配套和招投标国贫旗县原则不要求地方配套。

以工代赈项目不进行招投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五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第十六条投资补助范以工代赈资金仅限用于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和部分技工工资等,不允许预留不可预见费。

各地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范围和标准:

(一)基本农田田间工程建设补助每亩1200元。

(二)小型农田水利小型水利节水增效工程补助每亩1000元。

(三)草场建设饲草料基地补助每亩1000元、棚圈建设补助每平方米300元。

青贮窖建设补助每立方米200元。

(四)乡村道路每公里补助50万元。

(五)小流域治理每平方公里补助40万元。

(六)片区综合治理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片区综合治理定额补助500万元。

(七)林业示范林业示范建设按照以上投资标准,依据造林方式,由当地根据实际计算,工程包括育苗温室、推广繁育、节水灌溉、生态防护和抢救濒危物种等。

第十七条 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

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可靠、管理方便、安全适用。

各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切实把好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审查关。

 第十八条 施工组织旗县级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及时组织开工建设。

施工单位向旗县发展改革委(局)提出开工申请,具备开工条件的下发开工通知,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凡列入施工计划的工程,不适宜群众参与且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必须坚持和完善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制,有效地监督工程质量和控制工期。

旗县发展改革委(局)和工程建设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吸收当地贫困农牧民参加工程建设,确保劳务报酬政策落到实处。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当年当地劳动部门确定的用工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

(一)验收程序及验收方法以工代赈项目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分别验收制。

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工程决算,收集整理提供验收的全部资料,写出竣工报告,向旗县发展改革委(局)申请验收。

旗县发展改革委(局)对所有项目逐个验收完毕后,写出验收总结报告,再向盟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抽验。

盟市对项目旗县实行重点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重点抽查项目不得少于项目总数的30%,盟市检查验收完毕后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自治区对盟市、旗县验收采取推荐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推荐1—2个,随机抽查3—5个工程项目。

自治区验收后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验收内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及质量、投资及使用、档案资料及图片、以工代赈项目标志碑牌设置和后期管理情况。

 (三)必备资料工程竣工后,旗县发改委要按照“项目申报、审批、施工、验收”等阶段及时整理有关资料。

必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

(四)验收时间项目旗县按照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统一组织验收。

当年项目当年验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资金按照“三专一封闭”(专人、专户、专帐和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实行财政统一报账制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财政部门先期拨付30%左右启动资金,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建设资金。

工程完成后,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审计部门验收签字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费用支出明细和各种有效支出凭证进行报账。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中用于贫困群众的劳务报酬资金,各地建立由受益人、项目乡镇(苏木)负责人、旗县发展改革委(局)负责人等多级签字领取制度,确保劳务报酬足额用于贫困人口增收。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预留以工代赈总资金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如果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项目主管部门应通知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为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以下情况,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照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的;

(六)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的;

(七)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的;

(八)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的;

(九)用于扶持各部门经济实体的;

(十)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的;

(十一)用于大中型基建项目的;

(十二)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的;

(十三)用于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的;

(十四)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的;

(十五)用于其他与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的;

(十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局)是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以工代赈办公室,责成专人负责以工代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局)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必须按章办事、廉洁自律、心系贫困群众。

第八章  以工代赈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旗县发展改革委(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建立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以工代赈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对本地以工代赈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挪用、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必须限期如数归还,并严肃追究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三)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以工代赈资金的行为,在安排下年度资金规模时加倍扣减违规额度,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项目未能按时完工,或项目验收不合格,不按时报送项目进度、审计稽察有问题的。

第三十条 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和实施成绩突出的项目旗县,在安排下年度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度资金倾斜;对管理和实施不到位甚至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旗县,酌情扣减投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

2004年试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以工代赈实施细则相关附件目录

附件1.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附件2.以工代赈项目备案卡

附件3.项目资金计划公示范本

附件4.工程预算表

附件5.施工合同范本

附件6.开工报告书

附件7.拨款审批表

附件8.进度月(季)报表

附件9.标志牌

附件10.请验报告

附件10—1.工程竣工报告书

附件10—2.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书

附件10—3.工程决算审核表

附件11.劳务报酬支付花名册

附件12.竣工验收表

附件13.工程移交表

 

附件1:

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一、编制依据

二、项目建设地点、实施单位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四、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

五、工程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施工组织及质量管理

七、群众投劳方式方法及劳务报酬发放

八、工期安排

九、项目资金管理

十、工程效益

十一、工程后期管护措施

十二、附件(设计图纸、工程预算、平面示意图)

 

附件2:

以工代赈项目备案卡

填写单位:

填表时间:

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

建设性质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起

止年限

可研报告审批

批复单位

审批文号

项目代码

批文标题

投资情况

投资来源

项目总

投资(万元)

到上年

累计完成

(万元)

2007年计划投资(万元)

资金额

其中:

劳务报酬

占计划(%)

合计

以工代赈

地方配套

建设

情况

建设标准

立项背景情况

建设规模新增能力和效益

建设内容

备注

附件3:

旗县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资金计划公示

公示单位:

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增强以工代赈项目的透明度,强化以工代赈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和项目安排公正、公平、公开,建立扶贫资金运行的绿色通道,现将自治区下达我旗县——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资金计划予以公示。

请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监督。

公示期:

年月日—年月日。

监督举报单位:

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

 

附件4:

以工代赈工程预算表

项目名称:

代码:

年月日

主要工程名称及建设内容

单位

规模

单价

(元)

合计

(万元)

以工代赈投资(万元)

其它投资

(万元)

总计

预算编制单位(盖章):

负责人:

(签字):

附件5:

年度

旗县项目施工合同书

(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共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了保证

项目工程效益,制定本合同。

一、甲方根据基建项目的施工要求,计划利用

项目资金建设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主要内容包括。

三、根据审核的工程概(预)算报告,该工程合同价款为

万元(¥元)。

其中。

工程款拨付预结算按“报账制”办法,以价款为准。

如工程质量变更,以实际批准并验收的结果计价。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技术进行施工。

物料供应采取方式。

五、根据施工总体安排,乙方应于年月日进行施工,年月日完成竣工,有效工期总天数天。

六、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及工期进行施工和竣工。

每道工序完工,承包方须提交有监督、监理人员填写并签字的现场监理记录,否则不准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及拨付工程款,对于不合格的应返工处理。

七、为严格工程质量,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监督。

甲方有权因为质量问题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

八、在组织施工中,如必须变更设计,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地方,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十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签字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2.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时,必须书面报告并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施工。

在设计变更未获批准前,不能强行施工。

九、工程合同价款不因原料等价格因素的涨落而变化,所照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十、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手续完备后,依据合同价款或经审查后的决算报告,除留10%的质量保证金外,甲方应及时开具其余资金的拨付单。

待一年后该工程未出现质量问体,由乙方提出请款申请,经甲方审核后,拨付其余10%的质量保证金。

否则,将质量保证金转为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负担,并给予适当处罚。

十一、奖罚。

因承包人无故拖延工期的,每超过合同工期一天,按拖欠工程额的1%对承包人处罚。

对保质保量按期竣工,获得优质工程,较好履行有关条款的承包人,在今后发包人其它工程的实施上,将享受优先承包权。

十二、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施工单位在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用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一年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照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由施工造成的工伤及其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及鉴证机关各执一份。

十五、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条款和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加条款,经审核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鉴证机关:

(公章)(公章)(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签字)(签字)(签字)

年月日

附件6:

年度ⅹⅹ旗县以工代赈项目工程

开工报告书

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代码

批准时间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

(万元)

自治区

配套

(万元)

盟市旗县配套

(万元)

工程前期资料

计划开工

时间

计划竣工

时间

工程计划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施工单位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图

交付情况

及时间

施工质量

监督机构

负责人

单位名称

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

使用单位

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

监督

责任人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附件7:

以工代赈拨款审批表

项目施工单位(公章):

年月日单位:

万元

项目名称

代码

建设规模

及内容

建设地点

建设期限

项目计划

总投资

(万元)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

自治区配套

资金

盟市期限配套资金

工程实际

完成投资

工程形象

进度

累计以拨付金额

本次申请

拨款金额

本次批准

拨款金额

 

旗县以工代赈办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旗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附件8:

年度以工代赈项目月季进度报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项目名称及代码

建设规模

及内容

计划总投资(万元)

实际已完成投资(万元)

工程形

象进度

备注

合计

以工

代赈

自治区

配套

盟市旗

县配套

劳务

报酬

合计

以工

代赈

自治区

配套

盟市旗县配套

劳务

报酬

填表人:

审核人:

附件9

以工代赈标志牌示例图(总体标志)

大项工程标牌标准(铁质牌长3米宽2米、架高1.8米)

ⅹⅹ年国家以工代赈工程

建设内容:

投资:

国家ⅹⅹ万元、自治区配套ⅹⅹ万元

ⅹⅹ旗县以工代赈办制

二0ⅹⅹ年ⅹ年ⅹ日

 

单项工程标牌混凝土制作

国家以工代赈20ⅹⅹ—1

 

注:

1.尺寸、材质一个市最好统一。

2.标志尽可能镶嵌在建筑物中。

3.标志牌应永久、醒目、因地制宜、造价适中。

附件10:

请验报告

旗县发改委、以工代赈办:

根据赈[20]号文件精神(代码),上级下达ⅹ乡镇(苏木)以工代赈项目ⅹ个,计划总投资ⅹ万元,其中国家以工代赈资金ⅹ万元,自治区配套ⅹ万元,盟市旗县配套ⅹ万元(实到位资金万元),计划建设内容ⅹⅹ。

ⅹⅹ项目自ⅹ年ⅹ月ⅹ日开工,于ⅹ年ⅹ月ⅹ

日竣工,共完成投资ⅹ万元,完成主要工程内容ⅹⅹ。

目前,该项目各项扫尾工作全部完成,后期管护制度已经落实,文档资料备齐,特申请旗县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予以验收。

特此报告

附件:

以工代赈竣工报告书

以工代赈工程质量备案手续

以工代赈工程预算审核表

 

附件10—1:

以工代赈工程竣工报告书

项目名称

代码

建设地点

施工单位

工程计划

投资

(万元)

其中

以工

代赈

自治区

配套

盟市旗县配套

实际完成

投资(万元)

其中

以工代赈

自治区

配套

盟市旗县配套

开工

年月日

竣工

年月日

计划建

设规模

及内容

 

 

(填写内容:

建设过程、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完成质量、完成投资、申请验收等情况)

(盖章)

年月日

附件10—2:

以工代赈工程质量检查备案手续

编号年月日

工程名称

代码

施工单位

鉴定内容

技术指标

质量等级

备注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质量鉴定

方式

总体评估

质量鉴定

单位

签字(盖章)

年月日

质量鉴定

责任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10—3:

以工代赈工程决算审核表

项目名称代码:

年月日

序号

竣工工程

名称及建设

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计

(元)

审核

数量

单价

(元)

金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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