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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〇一〇年

前言

为全面提升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的整体水平,培养一支具备较高专业素质的船舶安检员队伍,计划三年时间内通过知识更新培训、业务学习研讨、岗位练兵大比武等形式来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为此,我们编印了《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以便现场操作中进一步提高缺陷性质判断的准确性、缺陷描述的规范性和缺陷处理的合理性。

本《指南》是在上海局、广州局相关指南的基础上,根据新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的有关要求及近几年国内船舶安检案例修订而成。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一、概述

为了指导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在对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安检规则(2009)》)以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对发现的船舶缺陷采取一致的处理意见,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应当尽可能与《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中国海事局,2009)等教材资料结合使用。

为方便查找,本指南保留所有缺陷代码并海船和河船,但现场安全检查员应考虑到部分代码涉及的检查项目对某些船种或船龄的船舶不适用。

二、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

1、对船舶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员应根据《安检规则2009》、《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判断被检查船舶是否构成低标准船舶,所存在的缺陷是否会危及船舶、环境和人命的安全,并根据本指南采取适当的行动代码(应注意《安检规则(2009)》实施后可能对缺陷行动代码所进行的修改);

2、检查员应根据发现的缺陷性质情况,结合本港的具体条件,如严重危及水域安全和环境,尽可能采取首选行动代码;只有在缺陷不严重或本港确实无法纠正或无法采用首选行动代码时,才可按相关程序采用备选行动代码;

3、根据《安检规则(2009)》,对船舶因存在重大缺陷而被施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的,检查员应在现场拍照取证、收集保存支持缺陷认定的证据材料,告知船长相应陈述申辩和滞留申诉的权利和渠道,同时说明缺陷纠正的复查要求(提交复查申请,附送缺陷已纠正消除的书面说明、支持文件、照片等证据材料)。

对于其它一般性缺陷,船方申请纠正复查(关闭)的,应尽可能安排复查;决定不登船复查的,应对其提交的缺陷已纠正消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并按复查方式录入相关缺陷已纠正消除信息。

应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请求或自行决定进行跟踪检查的,同样应按复查方式录入相关缺陷已纠正消除信息。

4、港作船或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码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性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99/其它-文字说明)。

5、检查员应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充分评估,对于符合船员记分原则且应对缺陷负直接或间接责任或实操检查不合格的船员给予记分处理(格式示例:

17,60)。

三、滞留原则(准则)

1、被检查船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滞留,检查员应慎重地根据缺陷性质、滞留一般原则(见《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第一章第二节)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为方便查阅,在此一并表述如下:

(1)船舶是否具有有关的有效证书和文件;

(2)船舶是否按规定要求(最低配员)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

(3)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的推进及操舵;

(4)船舶在未来航程中能否安全航行、能否保持足够的稳性和水密完整性;

(5)船舶是否能在必要时对如何部位进行有效的灭火;

(6)船舶是否能在必要时安全地弃船和有效的救助;

(7)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时进行有效的遇险通信;

(8)开航后,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

(9)船舶载客(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超载。

如果对上述项目地判断得出地结论是否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滞留。

某些不太严重的缺陷组合起来也可能构成对船舶的滞留。

2、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伤,虽然其后果足以达到被滞留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被滞留。

3、对船舶实施滞留或解除滞留,应当在安检报告上注明意见理由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注明意见理由的方式可以是注明依据的规则条款索引号,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在滞留行动代码30后另起一行书写规则条款索引号(如,MSN04/P7/R6.2.6.2);2)在安检报告的备注栏注明MSN04、CSN02等缩写的含义。

规则条款索引号缩写规则如下:

《法规依据缩写规则》

1.《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包括相应的修改通报)缩写为MS,CCS发布的《船舶建造规范》缩写为CS;

2.内河船舶(或海船)法规(或规范)则分别在其后附加N和H表示,版本生效年份随后。

如《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缩写为MSN04,《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缩写为CSN02;

3.章节号:

篇以P表示,章节及条款号使用“R+数码”。

如:

①《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7篇第6章第2节第6.2条关于“载重1000t及以上的货船应至少配备2套自给式呼吸器”缩写为MSN04/P7/R6.2.6.2;

②《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第2篇第10章第11节第1.1条关于“货油舱舱口应设置在开敞的空间,舱口的开口应为圆形或椭圆形…”缩写为CSN02/P2/R10.11.1.1。

4.依据生效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海事法规汇编》提及的或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则直接引用其文号或标题名。

四、缺陷描述规范要求

缺陷描述用语应当简练、准确:

开门见山,容易理解,不引起歧义,避免使用“非常、很”等表示程度的修饰词语和“没电、邋遢、乱七八糟”等不规范的方言俗语或日用语。

要求准确表达缺陷涉及的设备/物件的名称、性质、位置和数量、状态。

通常的描述格式:

证书文件或设备设施(位置、设备名称)+存在的状态(如缺失,失效,故障,腐蚀,断裂,工作不正常等)。

举例如下:

例1:

船舶安全结构证书失效;

例2:

机舱集控室1套救生衣无自亮灯;

例3:

左舷救生艇艇机不能启动。

本《指南》附件中的有关缺陷的表述,只是可能存在缺陷的项目范围,并不能直接引用作为具体缺陷的描述。

五、缺陷处理代码及其适用原则

(一)缺陷处理代码和说明:

处理代码说明

06船籍港纠正

10缺陷已纠正

15下一港纠正

16十四天内纠正

17开航前纠正

18三个月内纠正(NSM)

30禁止离港

60船员记分

70通知船舶检验管理机构

99其他(用文字说明)

(二)代码使用说明(在新的代码系统启用前,仍按原有要求):

1、代码06――船籍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船舶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指涉及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机关办理的缺陷。

2、代码10――缺陷已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指定的缺陷经船舶安全检查员复查或跟踪检查,并确认已纠正后使用此代码。

该代码用以清除(或关闭)代码06、15、16、17、18、30、99等,不能单独使用。

3、代码15――下一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使用该代码前应充分考虑缺陷的严重程度、航程的长短、航行时间、天气条件、下一港纠正能力等因素。

同时还应书面通知下一港口的海事主管机关。

4、代码16――在14天内纠正缺陷。

该代码通常适用于性质比较轻微的缺陷。

尽管在原则上所有的缺陷都应在开航前纠正,但如果是一个较不严重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暂时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

5、代码17――开航前纠正缺陷。

该代码适用于:

(1)缺陷性质较轻微,又易于纠正,能在船舶开航前纠正;

(2)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不适航的也可使用该代码但如船方虽竭尽全力仍无法在开航前完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或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变相滞留船舶造成船舶的不适当延误;

(3)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性有一定的影响,也应慎用该代码,避免船舶的不适当延误;

(4)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而应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5)由于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需要过程证实,通常需较长的时间,因此该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

(6)对于港作船、定期航行于港内的船舶,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在本指南中表明缺陷处理代码是17,则应用99代替,具体纠正期限应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6、代码18――三个月内纠正缺陷。

该代码仅适用于性质不严重的ISM/NSM缺陷(类别2500系列),对于重大不符合ISM/NSM的缺陷,如认为会对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采用代码30。

7、代码30――船舶滞留。

该代码系缺陷代码。

由于滞留船舶系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检查员应慎用该代码,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并按滞留原则就缺陷的性质是否对船舶安全适航性能和水域环境污染损害威胁的程度做出专业判断,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该代码适用于:

(1)已严重影响船舶适航或对水域环境构成污染损害威胁的缺陷,即缺陷的存在业已表明船舶已处于低标准不适航状态;

(2)性质中等的缺陷,虽然单个缺陷的存在不足以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但数个这样的缺陷组合起来已表明船舶实际上处于低标准不适航状态;

(3)对于缺陷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虽已影响船舶的适航性,但已有客观证据表明该缺陷在短时间内不会对船舶的适航性造成实质的影响,应慎用该代码。

如救生艇艇架烂穿,通常可能会采用该代码,但如船方通过负荷试验并经船检部门确认证明艇架仍可使用,则不应采取该代码,即使是艇架多处烂穿。

(4)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施的前提下,对该缺陷代码进行改签。

8、代码60――船员违法记分。

该代码系行动代码,可与其它缺陷代码组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适用于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系由责任船员引起,或船员的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

9、代码70――通知船舶检验管理机构。

该代码系行动代码,可与其它缺陷代码组合使用(一般与30)也可单独使用。

(1)该代码适用的前提是基于以下原则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

a)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的意外损害不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

b)除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的意外损害外,船舶结构的严重锈蚀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的缺陷;

c)上一次检验时已过期的设备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

d)如某设备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则该设备存在的缺陷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

e)船舶配员及操作性检查方面的缺陷不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

f)易耗品的短缺不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除非易耗品的大量短缺,且船舶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

(2)根据《安检规则(2009)》第十六条,对于滞留缺陷,检查员应按船检机构责任判定原则(上述原则载于《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第一章第二节)判断该缺陷是否与船检机构相关。

被判定为相关的(格式示例:

30,70),应及时向该机构通报。

通报后,还应协调跟踪临时检验等有关后续缺陷处理措施。

考虑到目前还处于过渡期,相关通报程序还不够明朗,因此在明确该代码的相关使用程序与要求之前,暂不填写。

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验船质量,需船检机构参与才能纠正缺陷,但其检验发证机构及检查港船舶检验机构又拒绝安排验船师上船进行检验,致使缺陷无法关闭,需通过通报、协调等方能解决的情况下,检查员应将意见以及照片、安检报告等相关评估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监管处核准后方可通报。

10、代码99――其它文字说明。

该代码既可以是行动代码也可以是缺陷代码,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它代码组合使用。

该代码的使用必须用文字明确说明要求纠正的期限,以方便船方的理解和其他海事主管机关的跟踪检查,避免出现类似“99―修船时纠正”的情况。

因为修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船舶特检也可延期,而且年度检验不一定要修船。

因此使用该代码前首先应要求船方书面确认修船的时间,而后作文字说明-已得到船方的书面确认,不晚于**年**月**日修船时纠正。

六、缺陷处理建议(见附表):

说明:

表格中备选栏未特别注明备选代码的,均可使用“其它”(指除首选代码以外的其它处理意见,如首选代码为30,则其它代码可为17、15、16、18、99等代码或适用的代码组合)。

检查员应注意到新安检规则实施后可能对缺陷代码的修订,实际检查中应以《安检记录簿》印制的代码为准。

 

*************************************************************************

附表1:

国内航行海船安检缺陷处理指南………………..14页

附表2:

国内航行河船安检缺陷处理指南………………..42页

附表1:

国内航行海船安检缺陷处理指南

缺陷代码

项目

首选

备选

备注

0100

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

0101

国籍证书

国籍证书失效

30

17

无国籍证书

30

17

0110

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簿

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失效

30

17

无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簿

17

30

开航前无法提供的30

0111

船舶起货设备检验簿

无船舶起货设备检验簿

17

船舶起货设备检验簿失效

17

0120

船公司符合证明(DOC)副本

无船公司符合证明(DOC)副本

17

30

开航前无法提供的30

船公司符合证明(DOC)副本失效

30

17

0121

安全管理证书(SMC)

无安全管理证书(SMC)

30

安全管理证书(SMC)失效

30

17

0130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无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30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失效

30

17

0140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无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30

17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失效

30

17

0150

高速客船安全操作证书

无高速客船安全操作证书

30

17

高速客船安全操作证书失效

30

17

0160

船舶签证簿

未按规定签证

17

行政调查

未按规定

船舶签证簿

30

17

行政调查

0170

法定值班日志、记录

船上无航行日志、轮机日志

17

行政调查

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记录不规范

99

下次操作/记录时纠正

0180

证明、报告、手册、资料、说明书(通用)

船上无有效的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年度检修证明

17

无CO2称重/管路吹通报告

16

无液货船软管测试报告(或测试结果标识)

16

0199

其他

电台执照

17

16

船用设备合格证书

17

示位标测试报告

16

17

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30

17

0200

船员证书和值班

0210

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失效

30

17

高级船员选30

0220

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失效或无证书

30

17

高级船员选30

0230

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无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或证书失效

30

17

高级船员选30

0240

船舶配员

缺船长

30

17

缺高级船员

30

17

缺普通船员

17

30

大量缺失30

0250

船员服务簿

船员服务簿缺失

17

船员服务簿所载信息与实际不符

17

船员服务簿内任解职记录不规范

17

0260

休息时间

船员疲劳值班(休息时间不符合体系文件规定要求的,作为NSM不符合处理)

0299

其他

0600

救生设备

0601

救生艇、筏、浮具的配备及标识

救生艇、筏、浮具的配备与规则不符

30

17

救生艇、筏、浮具的配备不能满足船舶实际配员的需要

30

17

救生艇、筏、浮具的标识(反光带、船名、船籍港等)不符合规范要求

17

0610

救生(助)艇(艇体、艇机等)

救生(助)艇艇机故障

30

17

救生(助)艇艇机排烟管未包扎隔热材料

17

救生(助)艇艇机缺保护罩

17

99

(使用12V白色环照灯)救生(助)艇艇缺一组蓄电池

救生(助)艇艇体严重破损

30

17

救生(助)艇舵杆、舵柄和尾轴支架严重锈蚀或变形、断裂

30

17

救生(助)艇内部储备浮体破损

30

17

救生(助)艇视窗玻璃破损、模糊不清

17

其它

救生(助)艇型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30

17

0611

救生(助)艇属具

艇机燃油不足

17

排水手摇泵不能工作

17

艇底塞缺失(或缺备用艇底塞)

17

润滑油不足

17

修理工具不足

17

其它

桨缺失、损坏

17

带钩艇篙损坏

17

桨架损坏

17

舵及舵柄损坏

17

艏缆、艉缆缺失(或缺备用艏缆、艉缆)

17

白色环照灯损坏

17

水瓢缺失

17

帆布盖损坏

17

救生圈缺失

17

哨笛缺失

17

灯油和防风火柴失效、缺失

17

灭火机失效

17

0613

救生(助)艇的存放

救生艇未附连于其降落设备上存放

17

其它

救生艇存放位置未与推进器保持规定距离

17

其它

0620

气胀式救生筏

未按要求配备救生筏

30

气胀式救生筏外壳破损

17

其它

气胀式救生筏无法使用

17

气胀式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未按要求检验

17

0625

刚性救生筏

0626

救生舢板、浮具(海船没有救生舢板)

救生浮具材料、定员、不符合要求

17

救生浮具标记不符合要求

17

救生浮具缺少首缆或首缆长度不足

17

救生浮具缺少半连环状把手索或把手索直径不足

17

救生浮具缺少属具(自亮浮灯、划桨、救生浮环、充气器、可浮瓢、补漏工具)

17

0628

救生筏的存放

救生筏未与静水压力释放器正确连接

17

救生筏采用不适当绑扎无法即刻可用

17

气胀式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未经检验

17

救生筏艏缆未正确连接

17

0629

海上撤离系统

0630

艇筏降落与回收装置

吊艇架锈蚀严重、烂穿

30

17

限位器故障

17

吊艇钢丝损坏锈蚀严重

17/30

15

卷扬机手动摇柄损坏或缺失

17

15

艇筏不能正常释放

30

17

绞车底座锈蚀严重

17

15

艇架滑轮锈死

17

释放艇筏位置不能随时观察到降落或回收的艇筏动向

17

0631

救生艇筏登乘装置

未按规定配备登乘梯

17

15

通往存放处的通道、梯口和出口及存放处缺少应急照明

17

15

缺少登乘梯或登乘梯破损、长度不足

17

15

0640

船用烟火信号

17

船用烟火信号数量不足

17

15

船用烟火信号过期失效

17

0641

抛绳设备

17

15

抛绳器数量不足

17

15

抛绳器过期失效

17

0650

救生圈及属具

救生圈未经船检认可

17

15

救生圈数量不足

17

15

救生圈存放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带烟雾信号的救生圈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船尾未放置救生圈等)

17

救生圈自亮灯浮失效

17

救生圈救生浮环缺失

17

救生圈救生浮环绳索直径小于规范要求

17

救生圈未按要求标识(船名、船籍港等)

17

带烟雾信号的救生圈重量不足

17

0651

救生衣

救生衣型式未经船检认可

17

15

救生衣大量缺失

17

15

救生衣存放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17

救生衣破损

17

救生衣缺反光带

17

救生衣未按要求标识

17

缺少儿童救生衣

17

0652

浸水保温服

0653

抗暴露服

0654

保温用具

0660

救生艇筏用双向无线电话装置

可携式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配备数量不足

17

15

可携式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备用电池失效、不足

17

15

可携式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启用

17

可携式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不能保持有效水密

17

可携式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外壳颜色不符合要求

17

0661

船令广播系统

客轮对船员和旅客的广播系统未分开

17

其它

对客舱强制广播失效

17

其它

船令广播系统故障

17

其它

0695

训练手册

训练手册未涵盖全船应急设备操作内容

17

其它

训练手册数量不足

17

其它

0696

检查与维护记录

17

其它

无检查与维护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

99

下次操作时纠正

0699

其他

0700

消防设备

0710

结构防火

机器处所、控制站、逃生通道(机舱、生活区)等的防火分隔达不到规范要求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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