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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街租赁合同二手

步行街租赁合同(二手)

步行街租赁合同作者:

佚名

时间:

2008-4-26

浏览量:

xx步行街租赁合同

出租方:

东莞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公司注册地址:

东莞市xx镇xx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xx

承租方:

 

(简称乙方)

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以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租赁店铺的位置和面积

1.甲方同意将座落在东莞市xx镇xx路64号的xx步行街第

幢第

层第

号店铺(以下简称该店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位置注明参见附图颜色所示,附图只作一般识别之用,并不显示该铺的面积大小),乙方愿意承租。

2.甲方出租该店铺建筑面积(含公共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铺内规格面积为

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协定上述店铺租赁期限为:

从200

日至200

日,共计

个月。

2.甲方在签约后将向乙方发出《入伙通知书》,通知乙方进场装修,乙方最迟必须在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前来办理入伙手续,逾期不办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店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

3.甲方将在《收铺通知书》中向乙方通知正式开业日,若乙方在该开业日未对外营业(即指公众人士能正常光顾乙方所经营的业务),则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交纳每月租金2%的违约金。

从开始营业日后第二天起计若乙方逾期十五天仍未对外营业的(以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契约和租赁补充合同,收回店铺,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在店铺内的货物在经甲、乙双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清点注册后由物业管理公司暂予保管(如乙方有意不参加清点,视为乙方放弃该等货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作无主财产处理),于接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或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内维持该商铺于甲方指定的营业时间内正常营业,不得随意中断、停止其业务经营,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累计停业时间达到10天以上的(以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将被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契约和租赁补充合同,收回店铺,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在店铺内的货物在经甲、乙双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清点注册后由物业管理公司暂予保管(如乙方有意不参加清点,视为乙方放弃该等货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作无主财产处理),于接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或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满,乙方在租赁期内如没有违反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若乙方愿意续租,应于期满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需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租赁条款以双方新订的合同为准。

三、经营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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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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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该店铺经营的商铺名称是

 

,如改变商铺名称,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

2.该店铺的经营范围为:

 

,首层租户经营的商品的商标须与商铺名称一致,一至三层租户经营的商品须有商品标签牌,明码实价,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店铺。

3.乙方在租赁期内须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若需变更需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作为合同附件。

4.乙方应于签署合同后到甲方处办理进场登记手续,并同时提交经营产品介绍、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证明、品牌授权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之复印件,并由甲方核对原件。

四、租金及保证金

.租金以铺内规格面积计算(铺内规格面积以商铺墙体的中线为测量计算)

)首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

元),

每月总租金为人民币

 

(¥

元);

2)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

元),

 

每月总租金为人民币

 

(¥

元);

3)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

元),

每月总租金为人民币

 

(¥

元);

2.起租日期:

从本合同约定之日开始计算。

3.付款方式:

租金按月结算,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主动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缴交当月租金,若该日为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准。

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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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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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纳金额相当于首年二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和一个月首期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

 

元)。

甲方开具收据。

该保证金由甲方保管直至租约期满,若乙方在承租期内有任何违约、赔偿及拖欠费用的情况,甲方有权在此保证金内进行抵扣;自甲方抵扣之日起十日内,乙方须将该等被抵扣的保证金及时补交给甲方,以确保该等保证金充分足额,若乙方逾期不补足的,甲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向乙方追讨。

若乙方在承租期内没有任何违约、赔偿及拖欠费用的情况,则该保证金将在租赁期满后十五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五、物业管理和相关费用的缴交

1.乙方同意由甲方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场的物业管理,并服从管理公司的管理和遵守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公约和各种管理规章制度,且依据规定交纳管理费、能源费、宣传推广费、水电费、电话费及其它一切应缴费用。

2.物业管理费以建筑面积(含公共分摊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8元,即每月应缴交管理费为人民币

 

(¥

 

元)。

3.物业管理费包含清洁、保安、公共设施维修保养、绿化,规定营业时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供电、照明、空调费用分摊等费用,以上费用日后步行街管理公司将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4.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物业管理费按月结算,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向物业公司缴交当月物业管理费,若当日为节假日,则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准。

5.步行街中央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依步行街管理公司规定,加时空调费另计。

除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必须每天(包括节假日)上午

09:

00

点至晚上

22:

30

点在该店铺内营业(暂定),管理公司有权调整营业时间。

乙方不得随意关门和停业以及提早停业营业,否则作违反管理条款处理。

6.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缴付相当于两个月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及一个月的首期物业管理费(即人民币

元),总额共计人民币

 

(¥

元),甲方开具收据。

保证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保管直至租约期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乙方欠缴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一切应缴费用时以此保证金抵扣清偿乙方欠缴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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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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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物业管理公司抵扣之日起十日内,乙方须将该等被抵扣的保证金及时补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以确保该等保证金充分足额,若乙方逾期不补足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向乙方追讨。

若乙方在承租期内没有欠缴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一切应缴费用,则该保证金将在租赁期满后十五天内如数无息退还。

7.宣传推广费以建筑面积(含公共分摊面积)计算:

宣传推广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5元,即每月应缴交宣传推广费为人民币

 

(¥

元);

8.宣传推广费按月结算,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主动到物业公司缴交当月的宣传推广费,若当日为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准。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缴付首月宣传推广费为人民币

 

(¥

元)。

六、电费、电话费、加时空调费、保险费的缴交办法

1.电费:

每商铺设有独立电表,乙方依实际使用时按有关部门规定费率向甲方交纳电费。

2.水费:

根据乙方的经营范围设置独立水表,乙方依实际使用时按有关部门规定费率向甲方交纳水费。

3.电话费:

乙方自行向电信局缴纳电话费。

4.加时空调费:

特殊经营的,乙方在正常营业时间以外需要额外空调服务,须提前二十四小时知会甲方并按时向甲方缴交加时空调费,加时空调费按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规定为准。

甲方可根据需要调整此收费标准。

5.保险费:

乙方在承租期内负责购买其铺位内货物综合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拾万元正,保险费每年按保险公司规定金额缴付。

如果发生意外货物受损,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给乙方。

房屋险由甲方购买。

6.乙方经营所产生的工商、税务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其他一切费用(如有)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支付。

七、店铺的装修

1.甲方给予乙方10天的装修期,时间从租赁期限起始日计算至第10天,该10天的装修期包括在免租期内,不计算租金,但免租期不因该10天的装修期而延长。

2.甲方提供的商铺内装修标准如下:

)高级复合木地板

2)高级铝塑天花、高级节能反光灯盘

3)高级墙面漆

4)门口落地玻璃及高级卷闸门

5)提供中央空调及中央空调未端设备

6)消防报警自动喷洒灭火系统

7)公共广播系统

8)独立计量电表、漏电保护开关及断路器一套(商铺内其它配电线路由各商户负责);使用220伏特电源

9)苏位一个

0)预留电话接口一个

3.乙方若愿意自行出资对该店铺作内部装修,须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同时需提交该店铺的装修平面图、效果图,并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合同中关于装修的规定以及甲方颁布的步行街《装修手册》内之规定。

4.若乙方对店面进行自行装修,则装修工程的图纸、有关资料及乙方擬聘请的施工队资料应于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提交甲方委派的管理公司(下称“管理公司”)作审核,并经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装修时如涉及带易燃易爆品(如天那水)等,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并规定选用小罐装,一次不超过二罐,并必须配备二个以上灭火器。

5.内部装修如有涉及水、电、消防、通信、保安、防盗及排污系统等中央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并由管理公司指定的施工队施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6.装修工程全部完毕后,乙方须报请管理公司及有关政府部门审验,以确定装修工程符合批准的图纸。

7.为保证步行街正常营业,乙方必须对该承租的店铺及时进行装修。

若乙方在入伙日后十五天内仍未进行装修,则必须从第十六天起,每逾期一天向甲方交纳每月租金2%的违约金,至入伙日后第二十天,若乙方仍未进行装修,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及收回店铺,没收租赁保证金。

八、乙方的经营管理

1.除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外,乙方必须按照管理公司所指营业时间营业。

2.乙方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店铺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之用途,包括不得在该店铺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3.乙方不得用“xx步行街”名称经营自身的业务。

4.乙方在租期内须将该店铺之内部包括任何门窗、地板、墙壁、天花板、内部装饰或固定装置及其附加设施保持清洁整齐。

5.乙方不得在该店铺内储存任何危及步行街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之材料或物品、违禁物品,如因此导致甲方或第三方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必须赔偿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包含应得收益);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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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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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6.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店铺或其他部分遭受白蚁、老鼠、蟑螂或其他害虫的侵害,除非执行防虫、蚁工作人员为乙方雇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雇用甲方所指定的防虫承判商,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7.乙方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该店铺免受火灾,暴风雨或台风之毁坏。

8.未经甲方同意或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乙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在该店铺外或任何地方招揽顾客或派发任何小册子或宣传材料。

9.除获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该店铺或其内任何部分饲养任何畜类、鸟类或牲口。

0.乙方不得在商铺内留宿。

1.乙方不得在商场入口处、楼梯、平台或任何走廊、通道、街道或电梯内留置任何家具,箱柜、货物、物品、垃圾或将上述地方阻塞。

2.乙方于该店铺所立的招牌之位置、式样、大小及用料必须先获得甲方或管理公司的同意,并由管理公司指定的几家承判商制作,费用由乙方支付。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店铺外任何部分装贴任何街招、招牌或任何种类广告(店铺外指本街大厦)。

4.乙方只能在甲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时间及在特设的货物装卸区、通道、升降机装卸及运送货物,乙方在把该店铺内家具、设备及装置等搬离该店铺,须事先取得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

5.乙方承租后,自办营业执照,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均自行负责,与甲方及管理公司无关。

6.乙方必须依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和有关税款,逾期不交者,将由有关部门规定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甲方拥有步行街的所有权,乙方承租店铺只是取得合同有效期内使用该店铺的权利,甲方享有作为业主的权利,对违反步行街全街租户利益的行为,有权对违反者发出警告或终止租约(如不按营业时间开铺、关铺、随意中途关铺等,不按经营规定经营等)。

2.甲方有命名该步行街的权利,并享有在任何时候改变、替换或取代原有名称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

但甲方在行使该种权利时,应在不少于二个月前通知乙方,乙方有选择是否继续经营的权利,如乙方选择终止合同,则此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3.甲方保留改进、变迁、扩充或减少该步行街的单位面积、用途或功能的权利(但不能在租期内自行更改该店铺的用途或面积),在实行该权利时,甲方应尽量少给乙方带来不便。

4.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在预先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或紧急情况下直接进入该店铺以检查乙方有否违反《租赁合同》之规定或违反管理规章,以及检查或修理该店铺的设施和设备,乙方应予以配合。

5.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每日检查乙方店铺是否存放易燃易爆品,如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危险品撤走。

6.甲方或管理公司随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公布介绍、修改或废除任何有关使用该步行街所需要遵守的规章,乙方应加以遵守。

如这些规章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租赁合同》为准。

7.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约,甲方在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店铺视察,并有权于其认为合适地点张贴有关出租该店铺的告示。

8.甲方或管理公司在不危害租户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让任何人或组织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在该商场的公共区域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等活动,乙方不得干涉。

(二)义务

.甲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店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2.甲方保证对该店铺有权进行合法的出租行为。

3.甲方负责保持商场之公用建筑物、设备设施、渠道及各种管线的良好和有关维修保养工作。

4.甲方通过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步行街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及水、电、空调的供应及宣传推广。

5.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对商场的投诉。

6.甲方负责保持建筑物、设备及渠道良好,对店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7.协调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对商场的管理工作;

8.保障各承租人的正常利益不受侵害;

9.下列事项非甲方或管理公司的疏忽或故意而导致,甲方或管理公司对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店铺任何部分之损坏或因水满溢或沟渠满溢或甲方在该店铺内所设之固定装置与设备之损坏而造成乙方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伤害及损失。

2)该店铺由于电和水供应上的损失、故障、爆炸及停止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3)有关该店铺及店铺内的人身和物品安全,乙方应自行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或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或管理公司概不负责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0.甲方于租赁期届满须收回出租店铺的,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若该房屋继续出租并乙方有继续承租的意向,且乙方在原租赁期限内没有违约及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具体出租条件由双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加以约定。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乙方对其承租的店铺,在本合同规定的限制和步行街统一管理规则的范围内,享有充分

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店铺内合法守章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进行干涉妨碍。

2.当租约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时,甲乙双方如不再续约,在乙方付清全部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一切应缴费用后,乙方享有凭甲方开具的收据请求甲方无息退还各项押金及/或保证金的权利。

(二)义务

.依约按时交纳租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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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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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和其它应缴之费用,保证不改变房屋用途和闲置承租房屋。

2.店铺的转租和租赁使用权的转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承租店铺或者其租赁使用权的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间接转让、转租、分租或舍弃交予他人;

2)乙方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形,将视为该店铺租赁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而被私自转让:

A.乙方破产或被清盘或其产业被接管;

B.乙方控股权的变更(若控股权变更是乙方股东的集团内部改组,则属例外)。

3)乙方如出现上述私自转让、转租、交于他人,则视为转租、转让情形,甲方有权即时终止合同,收回该店铺,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采取停电、停水、搬出物品等措施。

4)如因乙方私自转让、转租而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甲方受到财产或商誉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不得将承租店铺进行抵押。

4.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5.负责对下列项目进行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

)门、窗、玻璃及小五金的更换,分电表或无分电表的表内电线、电制、灯头、插座等更换和分水表内水管、笼头更换;

2)内墙面的批荡和天花等的粉饰,因乙方延误房屋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6.协助甲方检查房屋安全,在甲方提出安全隐患后,因不搬迁或者妨碍施工而延误房屋的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7.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电表容量的任何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乙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8.该店铺如遭受损坏,或该店铺的电线线路或电器设施、窗户及该店铺内其他固定装置如出现故障及损坏,乙方必须立即向管理公司报告。

9.未经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店铺或其内部的电路作任何更改或在其内装设任何固定间格或其他附设物或将甲方之任何装置及设施更改或移支。

经甲方或管理公司同意作出更改的,在合同期满后,乙方须自资拆卸加于该店铺内之装置并将店铺恢复原状。

0.乙方不得破坏门窗、墙壁、梁柱及该店之所有结构性装置及设置在该店铺内之粪渠与排水渠等有关设施。

1.该店铺内的电力装置如因损坏并可能导致危险,在甲方或管理公司的要求下,乙方须自费雇用管理公司指定的维修商维修或更换电力装置。

2.

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后,办理相关退租手续。

3.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或者解除合约之日应将原承租店铺和设备完好的交还甲方(自然损耗除外),并复原原有的装修。

如须继续承租,应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契约。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缴交租金、管理费及其它应缴之费用,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如连续30天未能缴足租金或管理费及其它应缴之费用(无论是否已获正式通知催缴),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店铺,保证金不予退还。

2.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而单方解除租约的,除应向另一方赔偿两个月租金之违约金外,守约方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实际损失。

3.乙方不履行其依据本合同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错误期限内,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随时收回该店铺,停止该店铺的能源等供应。

4.因乙方措施不完善而致店铺受到害虫的侵害或暴风雨的破坏,或因乙方或乙方雇用人员的故意或疏忽使店铺遭受任何损毁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在决定乙方是否有违约时,乙方之雇员或获准使用人之任何过失或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本身之违约行为。

6.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或者甲方依约终止、解除合同的,乙方逾期不交出承租房屋的,除限期限迁出和补交占用期间租金外,还有权按占用期间月租金额的三倍收取违约金。

甲方并可于书面通知乙方迁出期限届满后搬出乙方物品,由此而导致的物品损失以及搬迁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在乙方预缴的保证金内抵扣,自甲方抵扣之日起十日内,乙方须将该等被抵扣的保证金及时补交给甲方,以确保该等保证金充分足额。

否则按逾期付租金的条款处理。

2)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违约金、赔偿金的,则乙方亦应在十日内向甲方补交上述违约金、赔偿金和上述已经被抵扣了的保证金,否则按逾期付租金的条款处理。

3)若甲方违约,甲方应在十日内向乙方缴纳违约金、赔偿金,否则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

十二、不可抗力

1.在租赁期内由于火灾、水灾、风暴、地震、战争或任何其他的不可抗力事件(因甲方或乙方的故意、疏忽或过失除外)引致该店铺被损毁及不能正常使用时,双方同意可按照该店受损坏之程度视情减免租金直至该店铺经修复而适合使用为止。

但合同终止期不因上述情况而后推。

2.如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引致该店铺损毁及/或不能使用,而甲方未能在六个月内将该损毁修复,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要求终止合同之书面通知。

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将终止,甲方须将各项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双方均不可向对方要求任何赔偿。

3.在租赁期内,因房屋危破维修或政府拆迁原因,须乙方进行临时搬迁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乙方不能以任何借口刁难,也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

十三、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的增加、减少或修改,均须取得双方的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十四、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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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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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期届满乙方不再续约或者解除契约的,在乙方已清缴全部租金、其它应缴费用且不需进行任何违约赔偿的情况下,甲方应在终止日后十五天内将乙方的商铺设施按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保证金如数(不计息)退回乙方。

2.如有欠租及未将各项费用清缴等情况,甲方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抵扣;

3.合同终止应进行店铺和设备的交接,如有损坏,甲方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抵扣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4.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可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在保证金内抵扣,作为对乙方违约行为的惩罚和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补偿,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甲方应免息退还乙方。

5.租赁期届满乙方不再续约或者双方基于任何理由解除租约的,乙方须将该店铺全部空出并连同店铺所有锁匙及甲方在店铺内所设立的固定装置等设备在完好无缺、可供使用状态下交还甲方(一般损耗则属例外)。

经甲方或管理公司同意,乙方须自资拆卸其自行加于该店铺内之装置并将该店铺恢复原状,对于乙方的拆卸行为及乙方无法拆卸的装置,甲方不予补偿;若由于乙方自行装修原因造成甲方原有装修的损坏,乙方应进行相应的赔偿。

十五、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店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适用法律

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七、见证

本合同之签署由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予以见证,见证费人民币

元,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十八、通知

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甲乙双方均应以书面信件形式进行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如不通知,则按原通讯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送达。

十九、遵守合同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完全明白,并愿按本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二十、其他

1.本合同为非格式合同,由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

2.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3.有关该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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