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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的分析或处理

校园安全事故的分析

这样的缺失必然会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遭遇险境时不知所措,无法应对,以至于产生严重的后果。

同时,安全教育涉及面广泛,种类繁多,有的学校在实施安全教育的时候病没有结合当地实际,也没有结合所在年级学生的接受能力范围和认知能力,使得原本就不健全的安全教育更加片面化,不能使学生得到实用的安全知识,教学效果也就不言而喻了。

4.教师的职业素养不高在中小学的教育过程中,难免会有体罚之类的事件发生。

学生在老师的逼迫下完成超负荷的学习任务,或者出现罚站、罚抄写、教师辱骂学生等现象。

这不仅不利于树立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而且极度伤害了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以及对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有的还会造成孩子的精神压力过大,产生自卑、厌学的负面心理,这不但会造成孩子成绩的下降,而且会影响孩子对学校的厌恶、仇视。

(三)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家庭原因1.家长的教育程度的影响家长是孩子生活的老师,一般说来,家长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对孩子的思想道德、品格情操、文化素养方面的要求也越高。

家长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在点滴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的发展。

家长对孩子的要求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一个关键因素,而家长对孩子提出的要求也是和自己的文化水平有关。

受过高等教育的家长更能采取民主的方式和孩子进行沟通,使孩子在轻松愉快的家庭环境中受到良好的熏陶,帮助孩子更好地面对生活。

2.家长的日常行为的影响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中小学的孩子除了在校期间,课余时间都是和家长在一起。

在这个阶段的孩子正处于模仿阶段,家长的行为会在日常生活中影响孩子的行为。

因此,如果家长行为不端正,孩子沾染不良行为的概率也会随之增加。

要想让孩子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家长必须以身作则,引导孩子的良好习性,纠正孩子的不良习惯。

只有这样,孩子才会知道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

3.家庭结构的影响一般而言,一个完整的家庭更能给孩子带来幸福感。

相反,一个离异的家庭容易使孩子形成不健全人格,使孩子产生自卑、逆反、消极的情绪,容易使孩子对生活失去信心和兴趣,这样就不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最后容易形成偏执性人格,成为父母婚姻失败的受害者,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学生自身原因1.学生的性格气质使然在心理学上,人的气质分为四种,为:

胆汁质、多血质、黏液质、抑郁质。

4其中胆汁质的人遇事常欠思考,容易感情用事。

这样的人在遇到不顺自己心意的事情时,更容易表现出焦躁不安的情绪,会做出很冲动的事情。

因此,这样的人自控能力比较差,如果没有正确及时的引导,很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2.学生的辨别能力差,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中国的学生是在学校这个特定的环境下生活、成长,基本与浮华的社会没有直接的联系。

这使得学生不容易辨别社会生活中的好与坏,在这个商品经济的社会中,充斥着很多不健康、非主流的文化,这与课本上所传授的内容大相径庭。

中小学生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难免会抵挡不住诱惑。

另外,中小学生的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这也容易使学生轻信别人的话,没有防备之心的学生更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

这些必然会给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不好的结果。

由上述可见,造成中小学安全事故的原因不是单一的,是在社会、学校、家庭、学生自身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

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就原因出发,找出解决的良策。

下面本文就着重讨论一下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对策,以便能尽快、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对策

(一)加强校园安全事故处理机制1.完善学校培养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素质教育要求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都要有平衡地发展,为此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培养时,必须五育并举。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学生自身特点,进行因材施教,教师要善于发现每个学生的长处,使学生找到属于自己的特长,以便进行重点培养。

在对学生的考核过程中,不能只注重文化成绩的品定,而应该结合学生的思想品德、日常行为规范、身体素质劳动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

2.完善学校安全教育体制学校在重视文化教育的时候,还要及时向学生传授相关的安全教育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教授同学如何避险、如何预防火灾、自然灾害等,也可以住址学生观看有关安全教育的知识讲座,使同学们能够意识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以及生活中必要的安全知识,以便学生在遭遇危险时能把风险降低到最小;同时也要开展生命教育,让学生明白生命的珍贵,让学生学会保护生命,尊重生命;其次,是要开展挫折教育和心理辅导教育。

现在的学生学习负担重,心理压力过大。

在家长保护下长大的孩子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中的困难与挫折,这就可能让孩子不能以正确的态度去面对生活中的得失,有的孩子因为不堪负重而选择轻生。

为此,学校开展挫折教育和心理辅导,正是为了解决中小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种种负面情绪,在教师正确的引导下,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失败,5从中汲取人生的教训,这样才能确保学生能够继续以从容的心态面对以后的生活。

学校应该在每个年级配备一名心理辅导员,相应地有心理辅导室,当学生有心理问题时,可以得到相关辅导教师的及时开导,避免其走向极端化;最后应该将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教授法律知识,利用班会、课外活动、兴趣班等形式,通过幻灯片演示、教师和同学相互配合活动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学习到较为实用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机能。

3.改善学校安全管理机制学校是全体师生共同生活的地方,学校的管理机制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全校师生的安全。

为此,必须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机制,形成由上至下、由点到面的安全系统。

首先,学校门卫处必须设立保卫科,聘请专业的保安,负责学校的治安工作。

其次,要建立班主任负责制。

学校以班级为单位,由校长出发,形成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的自上而下的责任系统。

每个班的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的最直接负责人,主要工作包括:

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管理,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教室相关安全设备的管理等。

最后,若是有学校实行寄宿制,必须完善学生宿舍楼的安全制度,比如每周安排一定数量的值班老师,在宿舍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进出宿舍必须登记表格等。

同时也要注意宿舍楼相应电器的使用情况,对漏电、偷电情况要进行相应的处理,确保学生用电的安全。

4.加强对教师专业素养的考核一个合格的教师不仅应该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而且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把自己与学生放在平等的位置,尊重学生的意见,不能因为学生的文化成绩不好而对学生进行体罚。

教师还应该具备一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能遵循教育规律,在学生迷茫时,要及时提点学生,帮助学生,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迅速走出困境,使学生能以良好的状态进入到学习中去。

同时,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比如班级同学受伤了,教师要能帮助学生简单清理伤口,包扎等,使得对学生的伤害降低到最低。

(二)加强学生家庭安全教育机制1.建立“学校——家庭联合机制”学校应该定期开家长会,传达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的措施和决定,进一步协调学校和家长间的安全教育关系,让家长能配合学校的管理制度,共同教育好学生。

同时,家长可以针对学校安全管理体系提出自己的想法,从而进行讨论,以便进一步完善学校的管理系统,更好地服务于学生。

2.家长教育理念的完善现在中小学孩子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在家庭中他们也可望得到父母的理解和尊重。

为此,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应该采取民主的方式,虚心接受孩子们的意见,尊重孩子的喜好和选择,遇到分歧时需要及时和孩子进行沟通,使孩子形6成良好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能在轻松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

只有这样,孩子才会形成积极向上的人格,才能减少孩子们极端的行为,缩短叛逆期。

3.家长应注意早期的安全教育内容在孩子的培养过程中,学校教育是主要部分,但是家庭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

除了学校的安全教育以外,家长在课余生活中也要持之以恒地进行安全教育。

例如孩子一个人在家时,要教导孩子正确使用电器,煤气灶等日常生活用具,出门在外时要注意不要上当受骗等。

虽然这样的知识琐碎繁杂,但是对孩子的生活安全有很大的影响。

所以,家长要不厌其烦地教导孩子相关的生活安全知识,以便孩子能够独立自主地生活。

(三)加强学生自身安全教育机制1.尽力改善学生不良性格中小学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在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自我意识逐渐加强,做事容易冲动、好强,脾气暴躁,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所以老师和家长要密切关注这阶段孩子的一些偏激行为,及时制止并纠正,使孩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同时,老师和家长还可以采取一些活动来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孩子的良好性格。

对于孩子出现的偏激情绪,教师和家长要及时和他们沟通,深入孩子当中,使他们信任自己,了解孩子心理变化,正确引导孩子,使他们能够拥有一个良好的性格。

学生自己也要意识到自己的年龄段特征,时时关注自己情绪的变化,在遇到问题时,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

2.提高学生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难免会有一些突发状况的发生。

这时如果没有安全保护意识,孩子很容易受到伤害。

为此,学生应该积极主动地在课内课外学习安全保护知识,树立安全保护意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善于保护好自己,把损害降低到最低。

同时,学生还要提高辨别能力,能分清身边事物的好与坏,能自觉抵挡住诱惑。

最后,学生也需要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增加自己的社会经验,使自己能够正确对待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人和事,从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本是学生学习的天堂,是学生尽情汲取知识的乐园。

而校园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让学生的身心都收到了很大的伤害。

本文针对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办法,希望能够为更好解决这一问题带来一点帮助。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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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中大|打印发表于:

2009-6-0214:

47作者:

孙洪莲来源:

教育研修网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学校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要针对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一般说来,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涉及的主体有学校、监护人、学生本人或者是混同主体。

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评述:

1998年8月15日的《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校园旗杆倒下砸伤学生的案例。

4月29日,江苏省灌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

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右手食指近指节中段缺失,右手中指近指节骨折,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灌南县法院判令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095.45元。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是保证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前提。

国家有关法律对学校有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部对此问题也三令五申,在1989年做出了《关于中小学危房修缮、改建工作的通知》,1992年又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出了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综上所述,因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而发生未成年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在冯盼盼案件中,校方疏于对旗杆检查、维修,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案例评述:

据《深圳法制报》报道:

2002年5月27日,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某中学教学楼遭到雷电的袭击,致使28名学生不同程度地被雷电击伤,其中有三四名学生伤势较重。

据该市气象局防雷中心主任高某讲,由于教室的窗户是铁制的,又没有采取防雷措施,所以导致学生被雷击伤。

以上是一起由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作为学校应积极防范并及时消除校园中存在的、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隐患,以保障学生的安全。

上述案例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案例评述:

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在这起事件中,豆奶是学校所提供的,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案例评述:

199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

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

“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

”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

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

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

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

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未在体育课上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学生的保护义务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案例。

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枪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

教师宋某在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

由此,学校应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案例评述:

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富良,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

事后,只要一提起学校和老师,他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

目前,马老师已被掉离班主任岗位,暂时不安排工作。

经查马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面的要求,即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由此可见,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造成的伤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学校有责任查明其所管理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否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在上述案例中,若学校明知该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仍然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案例评述:

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教育办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蒿。

8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198元。

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万元。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之规定: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校在安排这些活动时,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本案中,上山采集白蒿,显然不适合只有8岁的小学生参加。

因此,对李某受到的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时,应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不得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其不适宜从事的活动,否则因此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案例评述:

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圈。

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

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

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考虑到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学生的特殊情况,应给予适当照顾,不应组织其参加不适合的活动,否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案例中,该女孩有心脏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罚其跑56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案例评述:

据《法制日报》报道:

2002年4月24日,西宁市昆仑中学一名13岁学生马祥,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时,头着地摔在水泥地上,顿时昏迷、抽搐。

被老师发现后,只是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就不再过问,结果导致马祥因颅内大面积出血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不治身亡。

马祥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6月13日以昆仑中学失职为由,起诉至西宁市成东区法院。

从本案来看,老师发现马祥昏迷、抽搐后,仅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后,就不再过问,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也没有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学校显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没有尽到照顾职责。

最终延误马祥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其死亡,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16、17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同时,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依据上述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生病或受到伤害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案例评述:

9岁男孩刘帅,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

2001年11月9日下午第一节,自然课老师甘某说该班学生在上次测验中没有考好,大骂“笨得跟猪一样。

”并且走到刘帅面前,一边说“教你都教不会。

”一边用左手在孩子的脸上连扇5下,然后翻开测试题,指着刘帅没有填写的一道题让他看,并又是3记耳光。

这时刘帅的右脸通红,右耳流出了鲜血。

经医院诊断,刘帅是耳膜穿孔。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

我国法律要求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保育员要尊重学生和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允许对他们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教师体罚学生有很多表现形式,如让学生罚站、罚跪、揪着耳朵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

上述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第一、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解聘包括两种:

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第二、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

案例评述:

某校初一学生甲,自小父母离异,随父一起生活,因缺少母爱,性情极为粗暴。

由于经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所欺负,就随身带着一把匕首,以备在受欺负时自卫。

同学发现后就报告了老师,老师批评甲后就没有再管这事,而甲仍照常携带匕首。

一天,甲和同学发生口角。

甲在一怒之下拔出匕首,刺伤了该同学,致使该学生住院花掉了万余元医药费。

如果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的期间内,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其他危险行为时,应及时制止,正确教育引导,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若学校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案例评述:

2002年冬天,东北某省一中学的13岁的寄宿女生,在下晚自习后离开学校,当晚宿舍管理老师发现她不在宿舍后,没有向学校报告也没有通知该学生的家长,两天后一牧羊人发现了她已被冻僵后的尸体。

在上述案例中,宿舍管理老师没有将女孩离校的消息通知其监护人,没有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A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B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第二、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A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B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A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B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C学生有特意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D学生自杀、自伤的。

E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F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A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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