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师安全生产案例第五部分事故查处考前重点分章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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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师安全生产案例第五部分事故查处考前重点分章节

第五部分事故查处

《管理》第七章,第八章第三节

《法规》第五章第十一节

第一单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允许越级上报。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上报事故的首要原则是及时。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应当遵照完整性的原则,尽量能够全面地反映事故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

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

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

报告事故现场总体情况、现场的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

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

(四)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事实求实的原则,不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

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

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三、事故的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仔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二单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一、事故调查的组织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对于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等事故调查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不管哪级事故,其事故调查工作都是由政府负责的;

不管是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还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都是在政府的领导下,都是以政府的名义进行的,都是政府的调查行为,不是部门的调查行为。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

事故调查组聘请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由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由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也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可以在授权时一并进行,也就是说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包括: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

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事故报告经过;

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4类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2小类)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4小类)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4小类)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9小类)

2、人的不安全行为:

13类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运转时操作机器;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当;

(12)着不安全装束;

(13)处理易燃、易爆物品错误。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总结:

管理问题。

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

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

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

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

最终伤亡情况;

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

(四)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五)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要有明确结论。

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

1、责任事故:

由于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导致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

由于其它原因导致的事故。

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事故者提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包括: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七)总结事故教训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的事故教训,主要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漏洞和隐患,要认真对照问题查找根源、吸取教训。

总结事故教训要与确定的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为依据。

通常,总结事故教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是否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4)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

(5)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否到位。

(6)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

(7)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8)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因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9)是否落实了有关“三同时”的要求。

(10)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等等。

(八)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漏洞、隐患等提出的,要具备针对性、可操作性、普遍适用性和时效性。

防范和整改措施也称安全对策措施,即针对发生事故的类别、原因、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

主要分为3个方面:

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教育和培训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可燃物、助燃物(氧气)、点火源。

(2)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和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通常采取以下7种措施:

1.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系统或保护接地系统。

在建设项目中,中性点接地的低压电网应优先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2.漏电保护

3.绝缘

4.电气隔离

5.安全电压(或称安全特低电压)

6.屏护和安全距离

7.连锁保护

(3)机械安全技术措施

1.采用本质安全技术

2.限制机械应力

3.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

4.遵循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

5.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

6.安全防护措施

(4)厂内运输安全措施

着重就铁路、道路线路与建筑物、设备、大门边缘、电力线、管道等的安全距离和安全标志、信号、人行通道(含跨线地道、天桥)、防护栏杆,以及车辆、道口、装卸方式等方面的安全设施提出对策措施。

(5)职业危害控制技术措施

防治尘、毒、噪、振、辐、温的措施。

1)生产性粉尘治理的技术措施

采用工程技术措施消除和降低粉尘危害,是治本的对策,是防止尘肺发生的根本措施。

1、改革工艺过程。

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2、湿式作业。

防尘效果可靠,易于管理,投资较低。

3、密闭、抽风、除尘。

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用该法。

4、个体防护

2)生产性毒物危害治理措施

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是解决毒物危害的根本途径。

采用无毒低毒代替有毒高毒是从根本上解决毒物危害的首选办法。

常用的生产性毒物控制措施如下:

1、密闭-通风排毒系统

该系统由密闭罩、通风管、净化装置和通风机构成。

采用该系统注意以下两点:

①整个系统必须注意安全、防火、防爆问题;

②正确选择气体的净化和回收利用方法,防止二次污染,防止环境污染。

2、局部排气罩

就地密闭,就地排出,就地净化,排气罩就是实施毒源控制,防止毒物扩散的具体技术装置。

分3种:

密闭罩、开口罩、通风橱

3、排出气体的净化

有害气体净化方法大致分为:

洗涤法、吸附法、袋虑法、静电法、燃烧法和高空排放法。

①洗涤法也称吸收法。

是通过适当比例的液体吸收剂处理气体混合物。

是一种常用的净化方法,适于净化CO、SO2、NO、HF等。

②吸附法。

利用多孔固体吸附,适于苯、醇、酯、酮类,吸附效率90-95%。

③袋虑法。

是一种高效净化方法,主要适于工业气体的除尘净化,如金属氧化物(Fe2O3等)的烟气净化。

④静电法。

分湿式工艺和干式工艺。

⑤燃烧法。

燃烧法适用于有害气体中含有可燃成分的条件。

4、个体防护。

属作业场所的防护用品有防腐服装、防毒口罩和防毒面具。

3)噪声的控制措施

1、消除或降低噪声、振动源;2、消除或减少噪声、振动的传播;3、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护。

4)辐射的防护

1、非电离辐射的来源与防护

射频辐射。

又称无线电波,量子能量小。

分为高频电磁场、超高频电磁场和微波3个波段。

一般来说,射频辐射对人体不会产生组织器官的器质性损伤,主要引起功能改变,并可逆。

红外线辐射。

对机体的影响主要是皮肤和眼睛。

紫外线辐射。

随物体温度的升高,辐射的紫外线频率增高,波长变短,其强度也增大。

强烈的紫外线辐射作用可引起皮炎,表现为弥漫性红斑,有时可出现小水泡和水肿,并有发痒、烧灼感。

还可引起电光性眼炎、雪盲症(太阳性眼炎)。

激光。

也是电磁波,属于非电离辐射。

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的。

能烧伤皮肤。

2、非电离辐射的控制与防护

高频电磁场的主要防护措施有场源屏蔽、距离保护和合理布局等;

对微波辐射的防护,是直接减少源的辐射、屏蔽辐射源、采取个人防护剂执行安全规则;

对红外线辐射的防护,重点是眼睛的保护;

对紫外线辐射的防护是屏蔽和增大与辐射源的距离,佩带专用的防护用品;

对激光的防护应包括激光器、工作室及个体防护三个方面。

3、电离辐射来源与防护

α、β等为直接电离辐射;γ光子、中子等为非直接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的防护,主要是控制辐射源的质和量。

电离辐射的防护分为外照射防护和内照射防护。

外照射防护的基本防护方法有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统称“外防护三原则”。

内照射防护的基本防护方法有围封隔离、除污保洁和个人防护。

5)异常气象条件

种类:

1、高温作业;2、高温强热辐射作业(30℃或高2℃);3、高温高湿作业;

防护:

1、改善作业条件;2、隔热;3、通风降温;4、保健措施;5、个体防护;6、异常气压的预防。

二、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三、安全教育和培训措施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3、特种作业人员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4、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

5、转岗、复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6、四新人员的教育培训等。

(九)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四、事故调查的程序

(1)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2)事故的现场处理。

(3)物证搜集。

(4)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5)证人材料搜集。

(6)现场摄影。

(7)事故图绘制。

(8)事故原因分析。

(9)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10)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五、事故调查取证

1、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危害健康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事故事实材料的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3、事故人证材料收集

与每一位受害人及证人进行交谈的记录。

4、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及事故现场图绘制

六、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的原则

3、公正、公开的原则

4、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

七、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义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八、事故调查的纪律和期限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第三单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1、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由国务院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分别由负责事故调查的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复。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

事故调查处理的最终目的是预防和减少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三、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80%的罚款。

第四单元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一、统计基础知识

(1)统计工作的基本步骤(4个步骤)

1.设计。

制定计划,对整个过程进行安排。

2.收集资料(现场调查)。

收集资料方法有3种。

统计报表、日常性工作、专题调查。

3.整理资料。

4.统计分析。

(2)统计学基本知识

1)统计资料的类型(计量资料、计数资料和等级资料)

1、计量资料

特点:

有度量衡单位、可通过测量得到、多为连续性资料。

2、计数资料

特点:

没有度量衡单位、通过枚举或记数得来、多为间断性资料。

3、等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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