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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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学前教育管理,统一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5周岁幼儿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辖区内一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学前班)均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举办条件

第四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

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

第三章筹设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报告(原件)。

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举办者、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与地址、举办目的和培养目标、机构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盖章。

(二)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批准建立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

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

(四)园产来源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并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租借园舍要有10年以上租借协议。

(五)学前教育机构章程(原件)。

包括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园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及议事规则、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园所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幼儿园终止事由等内容。

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无董事会的独资举办者除外)。

(六)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2年,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请;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

第四章正式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时,申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三)《湖北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表》

(四)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及聘任合同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提供房产证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合作办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协议书内容应包括:

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八)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九)审批机关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3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学前教育机构根据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分别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收费等相关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在办理好收费手续后方可招生。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若有分支机构或异地举办,必须经分支或新办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科学保教要求的;

(二)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三)举办者、行政负责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已通过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提前1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预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第六章年检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和动态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在每年年初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安保卫生、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

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办园等级的,视为年检合格。

年检时达不到相应办园等级要求,经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做降级处理。

年检时达不到办园标准,经限期整改后仍未合格的,取消其办学资格,收回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学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幼儿园的年检工作按《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其他

第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并同时确定其相应的等级。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表》(见附件)全省统一制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由湖北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

审批登记表

学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

主办单位(主办人)

机构性质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湖北省统一制样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申报表

申办单位(或个人)

申办学前教育机构名称

学前教育机构地址

邮编

办园性质

办园形式

园舍产权性质

管理责任人

类别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负责人

园地面积

其中

间数

面积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绿化面积

户外活动面积

活动室

寝室

盥洗室

幼儿厕所

专业活动室

多功能活动室

办公室

资料室

保健室

隔离室

传达室

厨房

办园规模

班数(个)

总计

托班

小班

中班

大班

学前班

幼儿数(人)

总计

托班

小班

中班

大班

学前班

人数

总计

园长

教师

保育员

其他

学历合格率

总计

园长

教师

保育员

其他

教职工概况

专业合格率

总计

园长

教师

保育员

其他

资金状况

注册资金

万元

开办经费

万元

到位时间

办园性质从公办、民办、中外合作办学、公建民营和其他中选填;办园形式从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其他中选填;园舍产权性质从国有、私有(自有)、租凭和其他中选填。

申报与审批意见

申办

单位

(个人)

(可另加附页)

主办单位(盖章)

主办者(签名)

年月日

乡镇

人民

政府

(街道办事处)

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章)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县(市、区)

教育

行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章)

学前教育机构编号:

年月日

审批意见应写明“经审核,同意核发办学许可证”和“经审核,不予核发办学许可证”。

此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审批单位、备案单位各存档一份。

学前教育机构编号与组织机构代码无关。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编号规则

为方便管理,我省学前教育机构使用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1.学前教育机构批号为9位数。

2.第1-2位数为各市、州代码。

3.第3-4位为县(市、区)代码。

由市自行确定。

4.第5-7位数为学前教育机构顺序号。

5.第8位数为机构类别。

1为幼儿园、2为学前班、3为托儿所、4为其他。

6.第9位数为机构性质。

1为公办,2为民办,3为中外合作办学,4为公建民营,5为其他。

附:

各市(州)代码

武汉01黄石02十堰03恩施04宜昌05

襄阳06鄂州07荆门08孝感09荆州10

黄冈11咸宁12随州13仙桃14潜江15

天门16神农架17油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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