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让资金信托合同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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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转让资金信托合同定稿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XX·第I期票据资产投资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月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一条释义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托文件:

指《XX·第I期票据资产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票据资产转让合同》等与信托相关的文件。

本合同:

指合同编号为【X】的《XX·第I期票据资产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对合同任何有效的修改和补充

本信托:

指依据本合同设立的“XX·第I期票据资产单一资金信托”。

委托人:

指本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其他组织;委托人的详细资料见本合同第7.1款。

受托人:

指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信托资金:

指根据本合同,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信托财产:

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利益:

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信托专户:

指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银行账户。

保管人:

XX银行。

第二条信托目的

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

第三条信托类型

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单一资金信托。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信托期限、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本信托的成立日和生效日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即年月日,信托终止日为年月日。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如下信托专户之日起,信托成立并生效:

委托人承诺该信托资金系自有资金,而非理财资金。

户名:

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号:

4.2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受让的票据资产的划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其所对应的票据资产的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五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如下方式和规则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5.1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财产用于购买已经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承兑或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5.2管理运用规则

5.2.1受托人购买的票据资产须为转让方已贴现(转贴现)的商业汇票,受托人不得放弃对票据前手的追索权。

转让方应对上述票据资产履行审核、挑选等职责,并对其商品交易背景及相应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选择的票据的兑付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人指定XX银行(以下简称为保管和托收人)负责审验和确认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清单,对已买入的票据资产进行保管和托收,并配合受托人共同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认同该种交易模式,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

5.2.2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独立运用于转让方已贴现(转贴现)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受托人受让票据资产时与转让方签订编号【X】的《票据资产转让合同》及其附件。

信托收入和信托费用以该期信托计划的存续期为准单独核算。

票据资产的规模、期限、收益见编号为【X】的《票据资产转让合同》及其附件,票据资产到期资金托收划回,受托人在信托到期根据本合同对信托利益进行分配。

5.2.3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可以按照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所持有的票据资产进行转让。

第六条信托费用及税费

6.1信托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6.1.1信托事务管理费:

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邮寄费;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信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6.1.2信托资金保管费;

6.1.3票据资产审验、保管和托收费;

6.1.4信托报酬;

6.1.5其他按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列入的费用。

以上信托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每个票据资产包涉及的信托费用由票据资产包到期托收划回的资金承担,在票据资产包到期资金划回后进行及时清算。

6.2信托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6.2.1信托事务管理费

信托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6.2.1.1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由保管人直接从信托专户中扣划;

6.2.1.2其余费用从信托报酬中支付。

如确属金额较大需要从信托财产支付的,由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后,由受托人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专户中扣划。

6.2.2信托资金保管费

6.2.2.1XX银行依照与受托人签订的《XX·第I期票据资产单一信托资金保管协议》(编号为:

【】)提供服务,收取保管费。

6.2.2.2计算方法

保管费=信托资金×%×信托计划存续天数/360

6.2.2.3支付方式

保管费由信托终止日起【】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专户中扣划,一次性划付至保管人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6.2.3票据审验、保管和托收费

6.2.3.1XX银行依照与受托人签订的《票据资产审验、保管及代理托收合同》(编号为:

【】)提供票据审验、保管和托收服务,收取票据资产审验、保管和托收费。

6.2.3.2计算方法

详见《票据资产审验、保管及代理托收合同》(编号为:

【】)

6.2.3.3支付方式

票据审验、保管和托收费于信托终止日起【】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信托资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专户中扣划至票据保管和托收人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6.2.4信托报酬

6.2.4.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报酬。

6.2.4.2信托报酬的计算

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计划存续天数/360

6.2.4.3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

信托报酬于信托终止日起【】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专户中扣划,一次性划付至受托人以下自有银行账户。

户名:

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账号: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信托报酬。

6.2.5财务顾问费

XX银行为本信托提供信息、财务顾问等服务。

6.2.5.1财务顾问费的计算

财务顾问费=信托资金×【】%×信托计划存续天数/360

6.2.5.2财务顾问费的支付方式:

财务顾问费于信托终止日起【】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书,一次性划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6.3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6.4信托税费:

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纳税主体,依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受托人不承担代付代缴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和受益人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1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7.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八条受益人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分配

声明:

受托人未对本信托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8.1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年化预期收益率为%。

受益人信托收益=信托资金×受益人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天。

8.2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形成的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本信托按期终止的,信托利益分配日为信托终止日后一个工作日,受托人应将本信托项下的现金类信托利益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本信托提前终止的,则信托利益分配日为提前终止日后的一个工作日;

本信托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到期日(年月日)尚有未变现的信托财产的,则受托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到期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将已变现的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

对于未变现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当按受益人的书面指示将该财产直接转让给受益人(本信托将按期终止);或按受益人的书面指示将该财产进行变现(为此目的,受托人有权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本信托将延期终止),该部份的信托利益应当在全部资产变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

8.3信托利益划入受益人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第九条信托的终止、清算

9.1信托的终止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本信托终止:

9.1.1本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9.1.2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9.1.3本信托被撤销;

9.1.4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

9.1.5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9.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9.2信托终止后的清算

受托人在本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寄送给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收到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0.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0.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0.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0.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赔偿。

10.1.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0.1.5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10.1.6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0.2.1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为合法所有的资金,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

10.2.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专户。

10.2.3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10.2.4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10.2.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10.3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0.3.1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0.3.2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取得信托报酬。

10.3.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4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0.4.1受托人除按信托文件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0.4.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0.4.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0.4.4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0.4.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10.4.6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0.4.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10.4.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0.4.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0.4.10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0.5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

10.5.1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10.5.2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0.5.3受益人有权查阅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0.5.4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10.5.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0.5.6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5.7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一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与本信托相关的所有其他资料。

11.1风险揭示

11.1.1票据资产托收的风险

信托财产购买的票据资产由XX银行保管和托收。

但如果因票据保管行XX银行不能对票据妥善管理,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票据资产到期不能收取,则会对信托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11.1.2票款不能如期回收的风险

受托人运用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购买的商业汇票。

但如果因票据资产项下票据承兑人的自身原因,或者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票款不能如期回收,则会对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11.1.3票据资产托收管理模式的风险

受托人购买的票据资产须为已经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受托人委托XX银行协助管理已买入票据资产,并代理托收。

此种托收管理模式可能会产生相关风险。

11.1.4合规性风险

信托运作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1.2风险承担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12.2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2.3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3.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通知和送达

14.1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若信息变化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由此给对方带来的损失由未及时通知方承担。

14.2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财产分配账户,应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并携带办理信托财产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的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财产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5.1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5.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5.1.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应当向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15.2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5.3合同的生效和信托的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资金专户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时,本信托生效。

15.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壹份,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XX·第I期票据资产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名称(公章):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受托人名称(公章):

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署日期及地点:

2011年月日

 

认购风险申明书

致:

委托人

感谢您选择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为您提供信托服务并签署本信托合同。

XX信托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信托机构,遵循合法守信原则。

为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合同前,详细阅读信托合同和本风险申明书,独立作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定。

根据《信托法》规定,XX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须恪尽职守,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的运用没有风险。

本信托的风险已在合同中作了披露,请仔细阅读。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XX信托作为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但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XX信托负责赔偿。

受托人:

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致:

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已仔细阅读了上述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等有关文件,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可能存在的风险。

委托人:

(签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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