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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综合保险条款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条款(中文)

公布时刻:

2010-10-22

本保险合同中部分条款是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的条款。

请认真阅读全部的保险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及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中“您”及“您的”指声明事项中所列的被保险人,及有资格成为本保险合同指定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

“本公司”、“我们”及“我们的”指本公司,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第二节——“谁是被保险人”限定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其他标有引号的词具有特定含义。

请参照第五节——定义。

第一节承保范围

承保范围A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责任

1.承保协议

a.被保险人因适用本保险之“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追究该等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

但假如“诉讼”追究之“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不适用本保险,本公司没有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该等“诉讼”抗辩。

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就“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解决可能引起的索偿或“诉讼”。

但:

(1)本公司为损失的赔付金额以第三节——“保险赔偿限额”列明的限额为限;且

(2)当对承保范围A或B项下的判决或和解金额的支付,或对承保范围C项下的医疗费用的支付达到适用的赔偿限额,本公司的辩护之权利和义务即终止。

除非在附加赔付—承保范围A项和B项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公司对其他支付款项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不予承保。

b.仅当符合如下条件时,本保险对“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才适用:

(1)“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是由“承保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引起的;

(2)“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期内;且

(3)在保险期前,第二节——“谁是被保险人”第1段列明的被保险人和您授权出具或接收“意外事故”或索赔通知的“雇员”之中,没有人完全或部分获悉“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假如该等列出的被保险人或授权的“雇员”在保险期前获悉“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发生,则在保险期内或之后发生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之连续、变化或恢复将被视为在保险期前已被获悉。

c.发生在保险期内、且在保险期前第二节——“谁是被保险人”第1段列明的被保险人、或您授权出具或接收“意外事故”或索赔通知的“雇员”未获悉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包括该等“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在保险期之后的连续、变化或恢复。

d.“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被视为在以下最先的时刻已被知悉发生,当第二节——“谁是被保险人”第1段列明的被保险人、或您授权出具或接收“意外事故”或索赔通知的“雇员”:

(1)向本公司或其他保险人报告“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之全部或部分;

(2)收到就该“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造成的损失之书面或口头索赔;或

(3)通过其他方式获悉“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已发生或差不多开始发生。

e.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个人或组织就该“人身损害”在任何时候造成的护理、失业或死亡提出的索赔。

2.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适用于下列事项:

a.预期或有意的损害

从被保险人方面能预期或其有意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但因使用合理强力措施爱护人身或财产导致之“人身损害”不在此限。

b.合同责任

被保险人因承担合同或协议责任而有义务支付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

但以下损失责任不在此限:

(1)在没有该等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将负有的责任;或

(2)在属于“可保合同”的合同或协议中承担的责任,前提是“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于该等合同或协议签署后发生。

仅为“可保合同”中承担的责任之目的,被保险人以外的一方发生的、或为之发生的合理律师费及必要诉讼费用被视为由“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引起的损失,前提是:

(a)该方抗辩或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的责任也在同一“可保合同”中规定;且

(b)该等律师费及诉讼费用是为在主张适用于本保险的损失的民事或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中为该方进行抗辩之目的而发生的。

c.酒类责任

被保险人可因以为下缘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承担的责任:

(1)导致或共同导致第三人酒精中毒;

(2)向法定饮酒年龄以下或受酒精阻碍者提供酒精饮品;或

(3)有关销售、赠送、分发或饮用酒精饮品的任何法令、条例或规章。

仅当您从事酒精饮品之生产、分销、销售、提供或供应之行业时,本除外责任适用。

d.工伤保险及类似法律

被保险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残障福利法、失业救济或其他类似法律应负之义务。

e.雇主责任

对下列人士的“人身损害”:

(1)被保险人的“雇员”,且由于以下缘故或在其过程中发生:

(a)被保险人之雇用;或

(b)履行与被保险人业务行为有关的职责;或

(2)该“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因上述

(1)项之缘故遭受的。

本除外责任适用于:

(1)不管被保险人作为雇主或任何其他身份可能承担责任;及

(2)被保险人因与该等损害的责任方分担赔偿或偿还责任方已支付的赔偿而产生的相关义务。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可保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

f.污染

(1)由实际的、被指称的或将要排出、散布、渗流、移动、释放或泄漏“污染物”导致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污染物”:

(a)在或来自任何被保险人任何时刻(曾经)拥有、占用、租用或租借的场所、地点或位置。

但本段不适用于:

(i)在建筑物内遭受的、由烟、烟尘、蒸汽或煤烟引起的“人身损害”,该等烟、烟尘、蒸汽或煤烟是由建筑供热、制冷或除湿设备、或建筑物占有者或其客人因个人用途加热水而产生或引起的;

(ii)以下情况下您可能负责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假如您是承包者,且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的所有者或承租人已作为额外被保险人,就您为该等额外被保险人在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进行的业务被加入您的保险,且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从未由该额外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被保险人拥有、占用、租用或租借;或

(iii)“敌意之火”的热、烟尘、烟气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b)在或来自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或为其在任何时刻(曾经)用于操作、储存、处置、加工或处理废物的任何场所、地点或位置;

(c)(曾经)由以下人士或为其作为废物运输、操作、储存、处理或加工:

(i)任何被保险人;或

(ii)任何您可能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或

(d)在或来自任何被保险人、或直接或间接为其工作的任何承包者、分包者经营业务之任何场所、地点或位置,假如该等“污染物”是由该等被保险人、承包商或分包商因该等业务被带到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

但本段不适用于:

(i)由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的溢出引起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且操作“移动设备”或其零件必需的正常电力、水力或机械功能之实施需要该等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假如该等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从设计用来保存、储存或接收它们的运载工具局部中溢出。

假如“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因由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的有意流出、散布或释放引起,或假如该等被保险人、承包商或分包商将该等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带入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其目的是为放出、散布或释放该等物质作为其经营的一部分,则本除外责任不适用。

(ii)在室内遭受的、由气体、烟气或蒸汽引起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该等烟、烟尘、蒸汽或煤烟来自于被带入建筑的材料,且与您或承包商或分包商代表您进行的业务有关;或

(iii)“敌意之火”的热、烟、烟雾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e)在或来自于任何被保险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为之工作的承包商、分包商进行经营的任何场所、地点或位置,假如该等经营为测试、监控、净化、除去、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评估该等阻碍或对之作出反应。

(2)任何以下事项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花费:

(a)要求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测试、监控、净化、除去、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评估该等阻碍或对之作出反应的请求、要求、命令或法定或监管要求;或

(b)政府部门或代表其对以下事项引起的损害提出的索赔或“诉讼”:

测试、监控、净化、除去、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评估该等阻碍或对之作出反应。

但假如即使没有该等请求、要求、命令或法定或监管要求、或政府部门或代表其提出的索赔或“诉讼”,该被保险人仍对“财产损失”引起的损失负责,则本段不适用于该等责任。

g.飞机、汽车或船舶

由任何被保险人拥有、操作、租借或借用的飞机、“汽车”或船舶因拥有、保养、使用或托管给他人所导致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使用包括操作及“装载或卸载”。

即使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主张声称被保险人在监督、租借、雇佣、培训或者监控他人时存在疏忽或其它过失,本除外责任亦适用,假如引起“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涉及被保险人拥有的或操作的或租借的或借用的任何飞机、“汽车”或船舶的拥有、保养、使用或托管。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

(1)船舶在您拥有或租借的场地搁浅;

(2)不是由您所拥有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

(a)长度短于26英尺;且

(b)不作以收取费用为目的而运送人员或财产之用;

(3)在您拥有或租借的场所,或其相邻道路上停放“汽车”,假如“汽车”不是由您或被保险人拥有或租借或借用;

(4)在任何“可保合同”下,由于拥有、保养或使用飞机或船舶而应承担的责任;或者

(5)来自于以下情形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a)附于符合“移动设备”定义的陆地交通工具作为其一部分的机器或设备的操作,假如该机器或设备不受限于其许可证签发地或要紧停放地区的强制或金融责任法律或其它机动交通工具保险法律;或者

(b)“移动设备”定义条款第f.

(2)或f.(3)条列明的机器或设备的操作。

h.移动设备

由于下列缘故引起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1)由任何被保险人拥有、操作、租借或借用的“汽车”运输“移动设备”;或者

(2)将“移动设备”用于任何事先安排的竞赛、速度或撞车竞赛或特技活动,或练习、预备。

i.战争

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缘故引起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不管如何造成:

(1)战争,包括未宣战的或内战;

(2)军事力量的战争行动,包括政府、主权或其它当局使用军事人员或其它特工人员防止或防备实际或预期的进攻的行动;或者

(3)起义、叛乱、革命、恐惧行动、篡权,或政府当局采取的阻止或防卫该等事件的行动。

j.财产损失

对以下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失”:

(1)您拥有、租借或占有的财产,包括您或任何其他人、组织或实体由于任何缘故维修、更换、增强、恢复或者保养该财产所产生的费用或支出,包括防止人身损害或他人财产损失;

(2)您出售、出送或废弃的场所,假如“财产损失”是由该场所的任何部分造成的;

(3)您借用的财产;

(4)被保险人照管、看管或操纵的动产;

(5)不动产的特定部分,对该不动产,您或直接或间接代表您工作的任何承包人或分包人正对其从事操作,假如“财产损失”由该操作引发;或者

(6)由于“您的工作”对其不正确的履行,导致必须修复、修理或更换的任何财产的特定部分。

本除外责任的第

(1),(3)和(4)项不适用于租借给您不超过连续7日的场所的“财产损失”(火灾毁损除外),包括该场所所含物品。

一项单独的赔偿限额适用于租借给您的场所的损失,如在第三节-保险赔偿限额中所描述的。

本除外责任的第

(2)项不适用,假如场所是“您的工作”且未曾被您占有、出租或为出租之用被占据。

本除外责任的第(3),(4),(5)和(6)项不适用铁路旁轨使用协议下承担的责任。

本除外责任的第(6)项不适用于“产品—完工操作风险”中包括的“财产损失”。

k.您的产品之损失

由于“您的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引起产品本身之“财产损失”。

l.您的工作之损失

由“您的工作”的或其任何部分引起的工作本身的“财产损失”且包含在“产品—完工操作风险”中。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假如损失的工作或产生损失的工作系由代表您的分包商所执行。

m.对受损坏之财产或未受有形损坏之财产的损害

由于下列缘故引起的“受损坏之财产”或未受有形损害之财产的损失:

(1)“您的产品”或“您的工作”中的瑕疵、不足、不当或危险状况;或者

(2)您或代表您的任何人延迟或未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由已用于预期用途后的“您的产品”或“您的工作”发生突发和偶然的实际损害而导致其它财产使用的损失。

n.产品、工作或受损坏之财产的召回

因下列各项之不能使用、撤回、召回、检验、修理、更换、调整、清除或处理,而对由您或他人产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销提出的损失索赔:

(1)“您的产品”;

(2)“您的工作”;或者

(3)“受毁损之财产”;

假如该产品、工作或财产由于其中的已知的或可疑的瑕疵、不足、不当或危险状况而被从市场或他人或任何组织使用中撤回或召回。

o.个人和广告侵害

“个人和广告侵害”造成的“人身损害”。

p.电子数据

来自于下列情况的索赔、“诉讼”、损失或要求:

(1)电子存储信息的损害

(2)在电子存储信息的创建、修改、输入、删除或使用中的任何错误

(3)完全或部分无法或不能接收、发送、进入或使用电子存储信息

q.石棉

直接或间接由下列项目引起或产生或在任何方面基于下列项目或与之有关的“人身损害”:

(1)石棉

(2)任何实际或疑似的暴露于石棉的情况。

r.专业责任

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意见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失或要求。

s.罚款、处罚、惩处和惩戒性赔偿

对不管以何种形式评估的罚款、处罚、惩处赔偿,惩戒性赔偿或三倍赔偿的索赔。

除外责任c.至n.项不适用于火灾对您承租的或经所有权人同意您临时占有的场所造成的损害。

一项单独的赔偿限额适用于此项承保范围,如在第三节-保险赔偿限额中所描述的。

承保范围B个人和广告侵害之责任

1.承保协议

a.被保险人因适用于本保险之“个人和广告侵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追究该等损害的“诉讼”抗辩。

但关于追究本保险不适用的“个人和广告侵害”损害的“诉讼”,本公司没有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该等“诉讼”进行抗辩。

本公司可依照自行推断,调查任何侵犯并解决可能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或“诉讼”。

但:

(1)本公司为损害赔付的金额以第三节—保险赔偿限额中列明的限额为限;且

(2)当对承保范围A或B项下的判决或和解金额的支付,或对承保范围C项下的医疗费用的支付达到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时,本公司的抗辩之权利和义务即终止。

除非在附加赔付—承保范围A项和B项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公司对其他支付款项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不予承保。

b.只有当侵犯行为在保险期内发生于“承保区域”内,本保险方适用于来自于您的业务的侵犯行为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2.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适用于:

a.明知侵犯他人权利

被保险人明知其行为将侵犯他人权利且造成“个人和广告侵害”而引起或在其指示下所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b.明知虚假仍公布材料

由于口头或书面公布材料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被保险人明知材料虚假却照旧公布或指导。

c.保险期前公布材料

首次公布发生在保险期开始之前的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公布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d.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做出的犯罪行为或在其指示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e.合同责任

被保险人对“个人和广告侵害”承担合同或协议责任。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无合同或协议时被保险人仍然负有的赔偿责任。

f.违约

违约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在您的“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广告创意的默示合同除外。

g.物资的质量或性能–未能符合声明

物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您“广告”中声明的质量或性能而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h.价格描述错误

您“广告”中对物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描述错误而导致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i.侵犯版权、专利、商标或商业秘密

侵犯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它知识产权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然而,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在您“广告”中对版权、商业外观或标语的侵犯。

j.媒体和互联网类型经营中的被保险人

从事下列经营的被保险人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1)广告业、广播业、出版业或电视业;

(2)为他人设计或确定内容或网站;或者

(3)互联网搜索、访问、内容或服务提供商。

然而,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定义部分下“个人和广告侵害”的第14.a.、b.和c.条。

为本除外责任之目的,为您或他人在互联网上任何地点设置框架、边界或链接,或者做广告本身并不被视为从事广告业、广播业、出版业和电视业。

k.电子谈天室或电子公告板

被保险人主持、拥有或操纵的电子谈天室或电子公告板引起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l.XX使用他人名称或产品

在您的电子邮件地址中、域名中或元标记中,XX,使用他人名称或产品,或者任何其它类似策略,以误导他人潜在的客户,所引起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m.污染

在任何时刻实际、声称或将要放出、散布、渗流、移动、释放或溢出“污染物”所引起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n.与污染相关事项

下列事项造成的任何损失、成本或费用:

(1)请求、要求、命令或法定或监管要求任何被保险人或他人测试、监控、清理、清除、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回应“污染物”,或评估“污染物”的阻碍;或者

(2)对测试、监控、清理、清除、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回应“污染物”,或评估“污染物”的阻碍所造成的损害,由政府机关或代表政府机关进行的索赔或诉讼。

o.战争

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缘故引起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不管如何造成:

(1)战争,包括未宣战的或内战;

(2)军事力量的战争行动,包括任何政府、主权或其它当局使用军事人员或其它特工人员防止或防备实际或预期的进攻的行动;或者

(3)起义、叛乱、革命、恐惧行动、篡权,或政府当局采取的阻止或防卫该等事件的行动。

p.电子数据

来自于下列情况的索赔、“诉讼”、损失或要求:

(1)电子存储信息的损害

(2)在电子存储信息的创建、修改、输入、删除或使用中的任何错误

(3)完全或部分无法或不能接收、发送、进入或使用电子存储信息

石棉

直接或间接由下列项目引起或产生或在任何方面基于下列项目或与之有关的“人身损害”:

(1)石棉

(2)任何实际或疑似的暴露于石棉的情况。

专业责任

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意见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失或要求。

罚款、处罚、惩处和惩戒性赔偿

对不管以何种形式评估的罚款、处罚、惩处赔偿,惩戒性赔偿或三倍赔偿的索赔。

承保范围C医疗费用

1.承保协议

a.本公司负责赔偿符合以下条件之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1)发生在您所有或租赁的场所;

(2)发生在与您所有或租赁的场所相邻道路上;或

(3)因为您的经营引起的;

前提是:

(1)事故发生在“承包区域”和保险期内;

(2)医疗费用之支出及对本公司之事故报告于事故发生当日起一年内做出;且

(3)由本公司负担费用,受伤者应在本公司指定的大夫处按要求进行一次或多次检查。

b.不管有无过失,本公司将负责赔付该费用。

但该赔付金额不得超过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

本公司将支付以下合理费用:

(1)事故发生当时的急救;

(2)必要的医疗、外科、x光及牙科服务费用,包括修复性器械;及

(3)必要的抢救车、住院、专业护理及丧葬费用。

2.除外责任

本公司不就“人身损害”支付费用:

a.任何被保险人

给任何被保险人,“义务工人”除外。

b.受雇者

给受雇代表被保险人或任何被保险人的承租人,或为其工作的人。

c.发生于正常占用场所的损害

给在您所有或租赁的场所受伤之人,且该场所通常由该人正常占有。

d.工伤保险及类似法律

给不论是否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假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或残障福利法或其他类似法律就该等“人身损害”应向其支付或必须提供福利。

e.运动

给练习、操练或参加任何躯体锻炼或竞赛、运动或运动竞赛时受伤之人。

f.产品—完工操作风险

假如该“人身损害”已包含于“产品—完工操作风险”。

g.承保范围A除外责任

假如该“人身损害”被承保范围A排除。

附加赔付——承保范围A和B

1.就本公司调查或解决的任何索赔或对本公司为之抗辩的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任何“诉讼”而言,本公司将负责赔付:

a.解除财产扣押的保证金之成本,但以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为保证金之限额。

本公司无义务提供该等保证金。

b.任何被保险人应本公司要求协助调查或就该等索赔或“诉讼”抗辩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因离开工作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但以每天250美元为限。

c.“诉讼”中被保险人被收取的费用。

d.判决被保险人应付的本公司支付的判决金额的判决前利息。

假如本公司提出支付适用的赔偿限额,本公司将不支付在提出支付以后的期间发生的任何判决前利息。

e.在判决之后,且在本公司在适用的赔偿限额以内差不多就判决作出支付、承诺支付、或已向法院缴纳款项之前孳生的任何判决给付的总金额的利息。

该等支付可不能减少赔偿限额。

2.假如本公司为任何被保险人对“诉讼”抗辩,且该被保险人的一位被赔偿者也被列为该“诉讼”的一方,假如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本公司将为该被赔偿者抗辩:

a.对该被赔偿者的“诉讼”索赔的损失,是在属于“可保合同”的合同或协议中被保险人承担被赔偿者之责任的损失;

b.本保险适用于该等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c.为该被赔偿者抗辩的义务及该等抗辩的费用也由该被保险人在同一“可保合同”中承担;

d.该“诉讼”中的指控及本公司对“意外事故”了解的信息表明,被保险人和被赔偿者的利益不存在冲突;

e.被赔偿者和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进行并操纵被赔偿者对该等“诉讼”的抗辩,并同意本公司可指派同一律师为被保险人和被赔偿者进行抗辩;且

f.被赔偿者:

(1)书面同意:

(a)协助本公司对该等“诉讼”进行调查、解决或抗辩;

(b)立即向本公司提供其收到的、与“诉讼”相关的要求、通知、传票或法律文书之副本;

(c)通知其承保范围可供被赔偿者适用的任何其他保险公司;且

(d)与本公司合作,协调可供被赔偿者适用的其他保险;及

(2)提供给本公司以下书面授权:

(a)猎取与“诉讼”相关的记录及任何其他信息;及

(b)进行并操纵被赔偿者对该等“诉讼”的抗辩。

只要满足上述各条件,以下费用将作为附加赔付支付:

本公司在该等被赔偿者的抗辩中发生的律师费、本公司发生的必要诉讼费用、被赔偿者应本公司要求发生的必要诉讼费用。

尽管有第一节——承保范围A——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责任第2.b.

(2)段的规定,该等赔付不被视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损失的赔偿,且可不能减少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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