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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途径的选择和依据

   论侦查途径的选择和依据

侦查途径是指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揭露与证实犯罪,从而顺利完成破案任务的路径。

由于刑事案件形形色色,因此,破获一起案件路径也有若干条,有的会使案件陷入僵局,耗时费力;有的则为案件提供线索,少走弯路,成为破案的捷径。

在案件侦查之初,若干条侦查途径都有破获案件的可能,但是如何能从众多的途径中选择出最佳途径。

这就需要侦查主体要善于分析案件特点,找出一般规律,从实际出发,并且遵照一定的原则,选择正确的侦查途径。

正确的选择侦查途径,可以缩短侦查进程,直取犯罪嫌疑人要害,发现罪犯,获取罪证,对于提高破案效率和质量,节省人力、物力的投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侦查途径选择时遵循的原则

侦查途径的选择关系到案件的破获和进展程度,因此,不能凭个人喜好来决定,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无论在什么样的案件中,或者在选择侦查途径的过程中,我们都不能凭空想象,必须建立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

所有案件和现场在发生和发现后,都以某种形式存在着,侦查员要发现掌握这些情况,才能了解犯罪,认识犯罪从而展开侦查工作,所以要深刻的认识到这些客观事实。

破案之初,首先要搜集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分析、了解、掌握具体情况,并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才能为做出正确的选择打下基础。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在侦查途径的选择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

一切侦查活动的开展和进行都要接受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监督。

侦查人员本着“立警为民、执法为公”的原则为人民服务,就必须依法办案,并且自觉的接受法律的监督。

侦查活动更要满足法律规范,所得到的侦查结果才有法律效力,为法律所承认。

因此,侦查途径的选择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任何侦查环节、每项侦查措施都要合乎我国法律和要求。

所选择的侦查途径也要合法。

(三)、择优性原则

择优性原则是指在多种侦查途径可供选择的情况下,进行比较,分析对比,优胜劣汰,最后选出最合理、最优秀的侦查途径。

任何一例案件中,侦查途径并不是单一的,在通常情况下都会有多种途径可拱选择。

那么,哪一条是最佳途径,这一直是一个难以攻克的问题。

这就要求侦查主体善于分析,合理评估,辅以相关知识和经验,选择最佳途径,提高破案的成功率和速度。

择优选择,就是要快速的完成侦破任务。

(四)、多变性原则

多变性原则是指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在选择侦查途径的过程中也是灵活多变的侦查工作复杂繁重,很难一时认清案件的本质,随着侦破工作的逐渐展开,会遇到不一样的新情况和新线索,在新情况和新线索的不断出现过程中,要对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转变,如果认定了一个侦查途径一成不变势必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下一步的工作将难以展开,无法有效的推进侦查进程。

(五)、方向性原则

方向性原则是指选择侦查途径的同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方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做到有的放矢。

侦查主体选择的途径,必须与案情相吻合,并且有明确的方向。

根据真实的案件情况,而不是完全依据曾经用过的方案,有目的,有方向的制定、修改最佳的侦查途径。

二、侦查途径的依据

选择侦查途径要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

刑事案件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各类刑事案件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即使是相同类型的不同案件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另外侦查开始阶段占有的事实材料也有多有少,因此,选择侦查途径的依据和方法也不一样。

从选择的依据来看,通常应当考虑以下六种情况。

(一)、根据案情的特定性

从客观上讲,不可能有两起完全一样的刑事案件。

同样一种性质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为了不同的动机、目的,采取不同的方法、手段进行的犯罪活动。

侵犯的客体不同,造成的损失后果也不同。

因此,选择侦查途径和使用侦查手段的条件和依据也不一样。

在侦查时间中,侦查途径的选择须根据对案情的科学分析判断,从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案施策,也就是说,侦查工作只有研究各种不同犯罪构成的特点和实行这些犯罪的方法,吃透案情,从案情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有针对性的选择最简洁的侦查途径和运用最有效的侦查手段,智、策、技相结合,制定一个完善的侦破方案。

如不掌握吃透案情或不根据案情去选择侦查途径,那将不可能达到破案的目的。

(二)、根据犯罪性的暴露性

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发生的具有必然的客观反应性。

也就是任何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都必然和事物发生联系,其犯罪行为的结果,必然改变、破坏现场物体的形态,并留下犯罪的痕迹物证。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形象、体貌特征以及作案的预谋活动和案发后的反常表现,也都不可避免会在群众面前有所暴露。

尽管犯罪嫌疑人作案前总是精心策划,充分准备,千方百计地选择有利于隐蔽自己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甚至破坏伪造现场,制造假象,转移视线,掩护自己以逃避打击,但犯罪嫌疑人的这种隐蔽性是相对的,而犯罪活动(行为)的暴露性则是绝对不可避免的,它是不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犯罪行为的这种暴露性,就给选择侦查途径和运用侦查手段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依据。

(三)、根据犯罪活动的规律性

刑事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每当犯罪嫌疑人选择某种方法和技巧进行犯罪得逞以后,犯罪嫌疑人往往把偶尔得逞当成必然规律,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就会反复地使用同样的方法、手段选择同样的时间、地点,连续进行同样的犯罪活动。

这种犯罪活动的规律性在一定的时间内还具有相对稳定性。

其犯罪方式和作案手段的选择多有定型的倾向,这就为我们侦查工作中“并案侦查”、“赃物控制”、“设卡堵截”、“蹲坑守候”“架网伏击”等侦查途径提供重要依据。

(四)、掌握战机的主动性

同刑事犯罪做斗争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和极大的战斗性,斗争错综复杂,情况瞬息万变,战机稍纵即逝。

在侦查破案中,战机的捕捉,始终是关系到侦查破案工作胜负成败的关键问题。

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对作案时间、实际的选择,还是对逃跑时间和销赃、毁灭证据的时间的选择,无一不是为了有利于隐蔽自己,逃避打击。

针对这一特点,侦查工作只有把握了斗争的战机,灵活侦查途径的选择和侦查手段的运用,才具有针对性和增加有效性。

同时选择正确的侦查途径,就能够抓住要害,用最短的时间走最捷径的路,把握住战机,及时破案。

因此侦查途径选择的如何,选择的途径运用的时机如何,都可能出现成败两种不同的结果。

这也同样要求选择和运用都必须占有抓住战机,掌握斗争主动权的优势,这是必要的条件和选择的依据。

(五)、客观条件的可能性

在刑事侦查中,选择侦查途径和采取侦查手段的原则是兼顾必须与可能,这是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一个案件的侦查方案的设计,谋略的运用,选择什么侦查途径,采取什么方法组织进攻,必须从案件的实际出发,既要考虑到侦查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客观条件的可能,不能片面选择,如果选择条件达不到的途径只能适得其反,无法实现破案的目的。

(六)、侦查力量的战斗性

侦查途径的选择与侦查手段的运用能否奏效,取得良好的效果,除了侦查途径的选择是否准确有效,侦查手段的运用是否切实可行之外,还与侦查队伍的战斗能力、实践经验和技术技能密切相关,取决于负责指挥作战,组织进攻的指挥员指挥艺术,取决于负责侦查计划实施的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知识,斗争经验和实践能力。

指挥也是选择侦查途径,包括运用侦查手段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如这些条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都可能影响工作。

这是选择侦查途径时考虑的客观条件之一。

三、选择侦查途径的程序

侦查途径的选择工作,内容十分复杂,因为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选择工作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

但对于选择过程来说,都有一个共同的程序。

一般来讲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收集犯罪信息阶段。

包括现场勘查、现场访问和各种调查工作,任务就是收集犯罪证据,寻找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线索,积累的材料越多,进行选择的依据就越充分。

这一阶段的工作是选择途径的基础,提供选择的条件和前提,在整个选择进程中具有核心作用。

第二阶段:

分析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对上一阶段所获取的各种证据和线索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确定案件性质和有关的犯罪清洁,通过必要的鉴定、实验,去伪存真,提出问题的实质,力求对案件情况有一个符合实际的判断。

第三阶段:

确定途径阶段。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多种侦查途径,然后逐一比较。

选出一条或多条途径。

第四阶段:

追踪调整阶段。

在此阶段中,所选择的途径已被付诸于实践当中,要不断的追踪其落实情况和效果,必要时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这一阶段保证了侦查途径在运用中的有效性。

三、选择侦查途径的方法

选择侦查途径,是侦查破案中制定侦查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若干条侦查途径的选择中,怎样选择最佳途径,为侦查破案工作开展一条良好的道路,通常应采取展开途径、比较分析、主次相辅、确定措施的方法。

(一)、展开途径

在全面占有材料的基础上,要对案件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梳理,把案件中所有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一一列出,看有多少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这些侦查途径能解决侦查过程的哪些问题。

(二)、比较分析

在充分展开侦查的基础上,要对所有的侦查途径进行比较分析,看哪条途径或哪几条途径可以解决案件中的关键问题,看哪条或哪几条选择后困难少,节省人力、物力、时间,收效快,能达到迅速破案的目的,看哪条或哪几条途径选择后能及时获取犯罪证据,使犯罪嫌疑人难于逃脱,看哪条或哪几条途径能够抓住战机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侦查力量,很快打开侦查工作的局面,取得最佳效果和最好的破案效率,在反复选择比较的基础上选择最佳侦查途径

(三)、主次相辅

在选择最佳主要途径后,对于其余的侦查途径仍不能忽视,应根据案件的内在联系,研究这些次要的侦查途径的关系,牵扯到主要途径中的什么问题,怎样配合主要途径展开侦查,使主次结合,相互辅助。

(四)、确定措施

在侦查途径选定后,根据选定的侦查途径进一步研究落实侦查措施,比如一种途径应相应采取哪些措施开展工作,配备哪些人力和物力,可能在哪些环节中出现问题,对出现的问题采取哪些措施。

四、可选择的侦查途径

在经过全面、客观、细致的分析案情后,就要及时的对侦查途径进行选择,由于案件不同,途径自然也是多种多样。

在实践中,选择侦查途径时有以下依据:

(一)、依据体貌特征和人身特点选择侦查途径

这种途径主要是针对与对作案人的体貌特征有一定明确掌握的案件。

有一些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体貌特征暴露比较明显,没有进行遮掩,特别是抢劫、强奸、伤害等案件,作案人和被害人有一定时间的的正面接触,作案人的体貌特征暴露充分,还有可能在作案过程中被受害人打伤,咬伤等特殊情况,被害人或目睹人有较深刻的印象,经过侦查人员的详细询问,就有可能获得大量的关于作案人体貌特征的信息。

1.以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为依据展开侦查。

体貌特征包括:

身高、性别、年龄、发型、体态、相貌、疤痕、文身、口音以及衣着打扮等。

根据这些信息侦查人员可以利用人像组合及其他合成手段再现犯罪嫌疑人形象。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各种辨认方法发现犯罪嫌疑人并进行抓捕。

2.以犯罪嫌疑人身体伤害为依据展开侦查。

选择这中侦侦查途径需要一定的条件:

(1)在访问过程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曾被打伤、咬伤、划伤;

(2)追捕过程中发现有血迹滴落,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受伤;(3)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非属于受害人的血迹或留有犯罪嫌疑人的肢体,如:

断指。

有了以上的体貌特征和人身特点为参考,在确定的范围内,展开摸底排队,或发动群众、媒体配合侦查工作的进行,从而发现犯罪嫌疑人。

(二)、依据案件性质及因果关系选择侦查途径

选择这种途径多是因为某类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如杀人、放火、爆炸、投毒等案件。

大多数因果关系明显,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为切入点,在分析前因后果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方法。

在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的案件中可以通过调查与被害人有经济、感情纠葛的人群,分析前因后果,认真细致地进行排查,由点到面,细心的从中发现嫌疑人。

选择这种途径的条件:

1.根据现场勘查发现的痕迹物证以及调查访问获得的有关材料,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与事主、被害人有一定关系。

2.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熟悉,具体表现为:

(1)出入路线熟悉。

(2)掌握内部人员的活动规律(3)作案时间和侵犯目标选择准确。

例如,A市发生入室抢劫案,刑警支队接案后立即来到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后得知:

1.犯罪嫌疑人带有刀、剪刀等作案工具,可知有预谋;2.犯罪嫌疑人知道门卫的详细位置,选择在围墙东北角翻墙入室,直入卧室,说明犯罪嫌疑人熟悉现场;3.犯罪嫌疑人入室后,知道旁边房间内还有人,甚至熟知受害人胆小,不声张。

4.犯罪嫌疑人敢于冒险入室盗窃,说明急须钱用。

此案分析为熟人作案,侦查人员选择受害人熟人中有作案因素的入手,摸底排队,缩小了侦查范围,快速查获犯罪嫌疑人。

(三)、依据痕迹、物证选择侦查途径

这是以现场犯罪分子遗留的痕迹、物证为依据,是典型的从物到人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容易在出没或接触过的地方和所侵犯的客体物上留下痕迹。

在逃离现场时因匆忙、紧张而丢弃、遗落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特点所决定的。

选择这条侦查途径的条件:

1.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了犯罪嫌疑人遗留的清晰的、可鉴定的指纹脚印等;2.从被破坏的障碍物和目的物上提取了特征明显的工具痕迹;3.现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遗留或丢弃的具有特征的作案工具;4.现场发现其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物品或痕迹。

对于留有罪犯痕迹的案件,可以利用这些痕迹开展工作,比如利用手印、脚印、工具痕迹分析作案特点,进而进行鉴定、同一认定,从而认定嫌疑人;对于留有犯罪嫌疑人遗留物的案件,可以根据遗留物的特征、使用人群、产地等开展工作,以物找人。

(四)、依据赃物查控选择侦查途径

在侦破有赃物可查的案件,如盗窃、抢劫、诈骗时,可以通过查控赃物为途径,发现线索。

特别是对于赃物特征十分明显的案件,更应对这一途径给予及高重视。

选择这条侦查途径的条件:

1.受害人、失主确有财物被作案人劫掠或窃取,有赃物可查;2.丢失的财物有区别于它物的特征或有暗记。

选择这种侦查途径展开工作,其主要的方法是在掌握控脏特征的基础上,通过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对作案人可能销售、转手的场所和行业进行控制,发现赃物赃款的下落,发现犯罪嫌疑人。

根据赃物特点的不同,细分为以下三种:

1.控制赃款。

布置警力进行秘密监控,掌握经济变化趋势,获取证据。

2.控制证券。

记住号码,熟悉特征,严控兑换场所,加强守侯监视工作。

3.控制赃物。

掌握报脏物种的特征,监视出现的疑似赃物,控制商品来源,发现疑点、矛盾,抓获销脏的犯罪嫌疑人。

(五)、通过紧急措施选择侦查途径

以犯罪分子逃离作案现场的时间、踪迹为依据,通过追缉、堵截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措施。

采取这一措施的条件:

1.通过调查访问得知,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不久,并获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和落脚点;2.犯罪嫌疑人逃跑时六下的鞋印、脚印、轮迹比较明显;3.犯罪嫌疑人遗留较好嗅源条件。

(六)、通过并案寻找线索

实践证明,当前犯罪活动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仍然采取发生一宗案件组织依次侦破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实际斗争的需要。

因此,并案侦查应运而生。

它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办案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

并案把一个或一伙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串联起来,一并组织专案专办,进行由此及彼。

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犯罪信息,缩小侦查范围,从而达到迅速破案、节约诉讼资源的目的。

并案的条件:

1.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

性质相同是指先后发生的系列案件符合同种犯罪构成要件。

2.犯罪时空相同或相似。

3.侵害的目标相同或相似。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

并案的一般工作方法:

累计资料——发现串案——分析认定——串联并案。

(七)、从内线侦查入手选择侦查途径

在长时间的工作经验中不难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善于伪装,隐藏较深,组团结伙,不轻易暴露目标,不利于侦查部门打击,尤其是杀人、抢劫、及其他重大案件更是如此。

基于这种特点,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择从内线侦查人员入手,发展特情,发现线索,查清犯罪事实。

选择这一途径的条件:

1.认定为本地作案,经摸底排队未发现重要线索;2.侦查对象有重大嫌疑,但拿不到犯罪证据;3.清楚预谋案件正在策划中,但无法掌握其犯罪动向;4团伙犯罪,难以查清内幕的案件。

(八)、其他常见侦查途径

以上七种在各种刑事案件侦破中为较常见选择的侦查途径,此外根据不同的案件或事件反映不同的侦破条件,可供选择的途径还有很多,还有另外几种比较常见的侦查途径。

1.从查明尸源入手,开展侦查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此种侦查途径主要是通过死者和犯罪嫌疑人居住比较近,同地区居住的外地人,或有着较明显的因果关系的犯罪案件。

2.从死者生前与凶手同行同宿等情况入手开始调查,同时发现死者情况和凶手的线索。

3.从查找犯罪第一现场入手,选择侦查途径,使用于室内杀人、移尸野外、杀人碎尸等。

4.从罪犯的职业特征入手,开展调查,这主要应用于犯罪嫌疑人职业特征已经掌握的刑事案件中,如在犯罪现场的勘查中已经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职业为医生、电工、农民、会计等,根据现场痕迹、遗留物明确主按反的工作行业等,就可以从职业特征入手,混入到该行业中调查摸底,进而发现犯罪嫌疑人。

5.从查对犯罪档案资料入手开展调查,这主要适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前科劣迹或是惯犯作案的刑事案件。

选择这种侦查途径,就可以将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足迹等存储的犯罪资料相核对,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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