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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线施工安全措施

十、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26条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27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等。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28条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29条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30条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

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般施工要根据施工方案及安全卡控措施,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还要运用“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行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31条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32条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及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

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十一、施工过渡方案

    第33条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

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指导性的施工过渡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渡措施。

施工过渡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34条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

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

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35条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

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36条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

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

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但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37条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十二、严密防范易发事故

    第38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

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或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

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

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十三、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39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要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全面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认真予以落实。

    第40条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因施工原因发生的行车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

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41条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42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43条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3执行)。

慢行开通后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44条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

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

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设备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

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后方准离开。

    第45条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主管副站长)须到岗临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

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

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46条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铁建设函〔2002〕52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47条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

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48条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比重,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第49条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50条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对有可能影响其他部门设备安全的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协议或共同进行联合整治。

十四、工程验收交接

    第51条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

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52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

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

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第53条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

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且必须有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将追究施工领导小组责任。

    第54条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

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

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

开通后由施工、运营接管单位共管。

共管期间施工单位要及时检查整修;接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把关,必要时要参与整修(运营接管单位参与检查整修提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开通24小时运营单位必须接管,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

    第55条车站电气集中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十五、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第56条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

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

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

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行车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十六、加强施工中的防洪工作和道口安全

    第57条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

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

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58条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十七、严格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59条各铁路局要加强对施工的考核工作,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和施工天窗的兑现率、施工天窗的利用率进行考核。

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

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次数之比。

设备管理部门考核利用率。

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

    各铁路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严格按月考核。

对超过“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处罚。

    第60条在营业线施工中,各铁路局要建立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

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发生责任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铁道部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招投标时进行扣分。

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61条铁路局安监室每月10日前将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行车重大、大、险性、一般事故,一般、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

铁道部建设司根据安监司的事故统计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招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评标重要的评审条件。

    第62条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

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铁路局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要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编制依据及目的

⑴*****标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

⑵国家及相关部委颁布的法律、法规和铁道部颁布的现行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⑶施工调查资料。

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施工规范》、《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桥涵施工技术安全规则》、《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既有线施工安全技术细则》等既有线施工规定。

既有铁路施工,安全生产是施工生产的第一大任务,根据本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项目部严格按照既有线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加强对工人的教育培训和劳动保护措施,项目部在本工程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实现以下安全生产目标:

无因工重伤及以上事故;

无铁路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

3  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3.1  一般防护措施

(1)严格按照XX路局批准的封锁计划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坚决杜绝无计划进行既有线施工。

严格按与各设备管理单位签定的安全协议和划定的界限施工,严禁私自扩大施工范围。

每次封锁计划由安全总监和现场生产副经理共同把关,发布施工命令,组织进行施工,没有安全总监和现场生产副经理下发施工命令,任何人不得在既有线中施工。

(2)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南铁办发〔2008〕2号)进行既有线施工。

施工前,利用晚上时间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既有线施工安全学习和安全教育,并做好相应记录,对学习者进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既有线施工。

让安全意识灌输到每一个操作人员的思想中。

(3)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必备的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横越线路时,必须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越、钻车或穿越两车间隙,严禁在道心或枕木头上行走,严禁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

(5)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铁道部现行的《既有线施工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线路维修规则》和有关既有线上施工安全的规定。

(6)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定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及时协调施工与运营的关系,解决行车与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7)根据安全协议,会同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经常监视线路、通讯、信号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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