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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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模板

 

长沙县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长沙县处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2工作机构

  2.3现场指挥部

  2.4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3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与上报

  3.1险情分级

  3.2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4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理

  4.1水上遇险报警

  4.2先期处理

  4.3分级响应

  4.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5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维护

  6.7 通信保障

  7 责任与奖惩

  8 附件

  8.1县水上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8.2格式文本

  

长沙县处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处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宜春市处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和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对处理水上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高效应急反应机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实行统一指挥,各方协调行动。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行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理,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建立高效应急机制,加强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县处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县水上应急指挥部,是全县处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的指挥机构,指导全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指示。

  

(2)统一组织、指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状态。

  (3)研究确定全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1.2总指挥:

县政府分管水上交通安全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交通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公安局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

县政府办公室、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水文站、县国土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有关负责人。

  2.1.3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⑴县政府办公室:

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交通局负责处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⑵县交通局:

编制、修订处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⑶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维护水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提供消防力量、装备、技术。

  ⑷县安监局:

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

  ⑸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负责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⑹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⑺县旅游局:

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⑻县民政局:

负责协调解决获救人员的安置和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

  ⑼县财政局:

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审核,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县财政负担处理水上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⑽县水利局、水管站:

负责水文监测和预报,提供相关水情信息。

  ⑾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的相关地质灾害即时信息。

  ⑿县气象局:

负责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以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2.2工作机构

  2.2.1水上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

  办公室主任:

县交通局分管局长兼任。

  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组成。

  2.2.2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⑴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⑵制定县级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县级水上搜救预算。

  ⑶具体负责县级处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运行和管理。

  ⑷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⑸承担本县水上搜救应急值班,负责全县水上搜救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县水上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成员由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领导组成。

现场指挥部设立水上搜救抢险组、水上交通警戒保卫组、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

  2.3.1水上搜救抢险组职责

  由交通部门、公安部门牵头,肇事船舶单位或船主积极配合。

  主要职责:

  ⑴迅速分析判断和掌握水上交通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

  ⑵组织技术人员迅速制定搜救和抢险方案并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⑶迅速开展水上搜救救助工作,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⑷负责现场搜救和抢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助进展情况。

  ⑸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扩大的有效防范措施。

  ⑹调集水上救援队伍与医疗救治队伍送遇难、遇险人员及伤员。

  ⑺根据需要调派事故现场水域附近的任何船舶和浮动设施参加救援行动。

  ⑻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船舶、船员证书和航行资料的搜集,绘制事故现场航道示意图,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⑼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2水上交通警戒保卫组

  由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调。

  主要职责:

  ⑴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及通航秩序,划定交通管制水域,疏散现场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

  ⑵负责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安全,禁止过往船舶进入交通管制水域,为抢险救助提供良好的环境。

  ⑶负责对肇事船、肇事船员或其它肇事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肇事船、肇事人员逃逸。

  ⑷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3综合协调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交通、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协调。

  主要职责:

  ⑴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协调各专业组工作。

  ⑵负责水上搜救抢险工作情况和事故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领导现场决策提供依据。

  ⑶及时预测事故的发展变化趋势,及时研究并提出对策。

  ⑷对在搜救抢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请求协助增援。

  ⑸掌握搜救抢险全过程的各方面情况,为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提供必要的依据。

  ⑹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4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医院负责实施,卫生部门协助指导。

  主要职责:

  ⑴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制定抢救方案,指导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低到最低程度。

  ⑵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疗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⑶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提出紧急处理措施,及时补充调整抢救方案,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及抢救情况,并做好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⑷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械和救护车辆。

  ⑸在抢救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请求救援。

  ⑹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5后勤保障组

  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由下列单位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3.5.1交通运输:

由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安排。

  主要职责:

  ⑴根据遇险船舶所载的人员及货物种类、合理调派船舶及车辆。

  ⑵根据现场抢险的实际,确保运送抢险所需物资器材的船舶和车辆数量。

  ⑶保障抢险救助所经过的道路、航道畅通和救援物资及时到达现场,保障遇险人员、伤员、物资安全到达目的地。

  ⑷必要情况下,依法对所经过的道路、航道实行交通管制。

  ⑸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5.2生产保障:

由肇事船舶业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

  主要职责:

  ⑴保障抢险救援所需的救援物资,设备及其它事项所需资金。

  ⑵保障善后工作(家属安抚、伤员治疗)所需资金。

  2.3.6善后处理组

  个体运输船舶由政府负责,企业、单位运输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卫生、保险等部门配合,县有关部门协调指导。

  主要职责:

  ⑴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

  ⑵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

  ⑶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⑷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4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包括消防救援力量、武警救援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援力量、其它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团、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3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与上报

  3.1险情分级

  险情分为四级:

  ⑴特大险情为(Ⅰ级),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的事件,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其它可能造成特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⑵重大险情为(Ⅱ级),包括造成10至30人死亡失踪的事件,或者危及10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其它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⑶较大险情为(Ⅲ级)包括造成3至10人死亡失踪的事件,或者危及3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⑷一般风险为(Ⅳ级)包括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事件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其它水上突发事件。

  3.2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在接到险情后,处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水上突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县水上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有关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理

  4.1水上遇险报警

  发生事件后,遇险人或目击人应立即向当地交通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遇险船舶同时向其单位报告。

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水上应急指挥部。

  4.1.1报警通信方式

  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值班电话:

4013133

  公安报警电话110;

  消防报警电话119。

  县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值班电话及乡(镇)应急值班电话当地政府应向社会公布。

  4.1.2报警内容

  报警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遇险人员数量及伤亡情况,已采取措施和救助请求及联系方式。

  4.2先期处理

  接到事件报告,立即通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及水上应急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向上级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直到应急反映已明确交给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为止。

  4.3分级响应

  对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由县应急指挥机构响应,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的,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响应。

  4.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必要时,调用就近船舶参与救援,各级政府依法在本辖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指挥机构对参与人员进行分工安排。

  4.5应急结束

  水上应急指挥部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区域均已搜寻;幸存者生存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应急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不存在;危害已彻底消除或控制,不可能再扩展或复发。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5.1.1伤员的处理

  县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5.1.2获救人员的处理

  县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

  5.1.3死亡人员的处理

  县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理;港澳台死亡人员,由县台办负责处理。

  5.2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5.3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公务人员、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5.4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5.4.1调查报告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并送市水上应急指挥部。

  5.4.2应急总结

  县政府会同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市应急指挥部作出报告。

  6应急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

  6.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按照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救生器材。

同时加强乡(镇)水上渡运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作用。

  6.2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

  6.3物资保障

  县发改委会同县交通局拟订实施水上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等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引进运用新技术新工具处理突发事件。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进行现场医疗救助和疾病防控工作,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交通局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组织调用运输企业和社会车辆、船舶参加紧急运输,对参加备用的车船、占用的码头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县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它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工作自备车运输保障工作,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6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6.7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及县应急指挥机构,应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7责任与奖惩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政府对水上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件

 

8.1县水上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8.2格式文本

长沙县交通局

关于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

字[]号

:

年月日时,在我县乡(镇),发生水上突发公共事件。

到当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

造成事件的原因是(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专此报告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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