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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概述doc

概述

一、法规内容

(一)行政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生效、2012年10月24日修改)

(二)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1.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07年8月1日施行)

2.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2007年4月19日)

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2007年4月9日)

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证监会、07年7月4日)

5.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2007年7月4日)

6.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证监会、2008年5月1日施行)

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证监会、2007年4月19日)

8.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证监会、2013年7月1日施行)

9.《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证监会、2007年4月20日)

10.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证监会2009年9月1日施行、2012年2月2日修改)

11.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证监会2010年2月5日、施行、2013年8月2日修改)

12.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证监会2011年5月1日)

1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证监会2012年9月1日)

(三)协会自律规则

1.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中期协、2008年4月30日)

2.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中期协、2013年9月3日施行)

(四)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5.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中金所 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

6.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中金所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

二、特点

1、杂乱

2、重复较多

三、关注核心考点

四、考点分类

1.主体

  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业协会

2.人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从业人员、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

3.业务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期货市场客户开户、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

4.法律

  刑法、最高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规定

四、主体规律

(一)证监会:

1、性质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结构证监会派出机构(各省证监局)

3、职能:

期货交易监督管理。

4、职权:

1)行政许可:

批准等。

(关注证监会和派出机构的批准)

2)报告

3)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停业整顿。

4)其他

现场检查、责令改正(限期整改)、风险处置措施。

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

通知组织出境、申请禁止处分财产

(二)期货交易所

1.性质:

自律

2.种类

  会员制: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公司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3.职责:

自律管理。

4.职权:

临时处置措施(限制入金等)

风险警示:

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

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

(三)期货业协会

1.性质:

自律组织、社团法人。

2.职责

1)调解

2)纪律处分

  要求按期改正、训诫、公开谴责、暂停撤销从业资格。

  责成机构批评教育

(四)保证金监控中心 

1.全称: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职责:

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管理保障基金

(五)其他

  银监会、商务部。

结构

∙期货交易主体——期货行业协会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人员——董监高

——期货从业人员

∙业务规则——基本业务规则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期货

∙法律责任——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期货交易主体

期货行业协会

一、性质

1、自律性组织,社会团体法人。

2、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二、机构

1、权力机构:

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2、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证监会备案。

3、执行机构:

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三、职责

纪律处分、期货从业资格。

期货交易所

一、是什么

(一)性质、设立、解散

1.性质

  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负责人:

证监会任免。

2、会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3、设立

  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4、期货交易所章程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5、交易规则: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6、变更

  证监会批准:

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报告:

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7、解散: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1)、

(2)项,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二)管理

1.会员制

1)权力机构

(1)会员大会:

全体会员组成。

(2)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会议

1.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2.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2)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3)理事会认为必要。

3.理事长主持。

  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执行机构

(1)理事会:

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每届任期3年。

(2)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人员

  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4)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5)会议

  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临时会议:

(1)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2)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3)总经理

(1)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当然理事。

(2)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公司制

1)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执行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可以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3)经理

  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担任。

4)监督机构: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职权:

检查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三)会员管理

1.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

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3.结算

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申请成为结算会员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做什么

1.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3)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4)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5)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未经证监会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2)发布市场信息;

(3)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4)查处违规行为。

2.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3.紧急措施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证监会: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4.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6.保证金

1)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2)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

3)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7.风险准备金

  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8.违约责任

  会员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9.临时处置措施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三)限制开仓;(四)提高保证金标准;(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注:

(四)(五)(六要报告证监会

10.紧急措施

  出现以下情形,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

(四)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三、监督管理

1.证监会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股份、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

2.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

3.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期货公司

一、是什么

(一)设立

1)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监会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证监会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3)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注:

删除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

4)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5)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6)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7)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注:

原为核准。

  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8)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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