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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文件范本简本

 

XX项目询价文件

采购编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询价邀请函……………………………………………………………….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

第三章合同格式………………………………………………………………...19

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21

第五章报价文件格式…………………………………………………………...22

 

 

第一章询价邀请函

采购编号:

1.采购条件

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旗下星汇广场项目因涉及,现对该项目进行询价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采购人:

项目名称:

采购内容:

资金来源:

采购预算(报价上限):

质量要求:

计划工期:

施工地点: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公司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具备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

4.询价文件的获取

4.1凡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请于年月日至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北京时间,下同)到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4.2询价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

4.3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

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③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等(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5.报价文件的递交

5.1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为年月日午时分,递交地点为。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询价时间及地点

询价时间:

年月日午时分。

询价地点: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价公告同时在招标与采购网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采购人:

联系人: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采购人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资金来源

自筹

采购预算(报价上限)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采购内容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质量要求

合格

供应商资质条件

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

□不接受□接受

踏勘现场

□不组织□组织

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

年月日午时分(北京时间,下同)

报价有效期

日历天(从报价截止之日算起)

投标保证金

该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

只接受从报价人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交纳,未按时按额汇到指定账户的视为废标。

汇入时在“备注栏”注明:

“项目投标保证金”字样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年月日时前到达以下账号(以到帐为准):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报价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份。

递交报价文件地点

是否退价报价文件

■否□是

询价时间和地点

询价时间:

年月日午时分

询价地点:

评审办法

一、说明

1.适用范围与资金来源

1.1.本询价文件仅适用于《前附表》中所叙述的询价采购项目。

1.2.凡超出《前附表》所列采购预算的报价文件均不予接受。

1.3.采购人已获得上述资金,并计划将一部分或全部费用用于支付本次询价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合格款项。

1.4.本询价文件有关条款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2.采购人

2.1.“采购人”亦称“用户方”或“买方”系指《前附表》列明的、获得资金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3.采购代理机构

3.1.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质、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并且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询价的。

4.合格的供应商

4.1.“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4.2.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符合询价文件《询价邀请函》中的资格要求(准入条件)的制造商、代理商或经销商均为合格的供应商。

除《询价邀请函》及本文件另有规定,外国供应商不得参与我国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的报价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报价活动的除外。

4.3.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例及询价文件的规定。

4.4.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报价。

5.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5.1.“货物”系指供应商按询价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供应商必须按询价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准时提供货物及其他材料并负责所供货物、材料的包装、运输及保险。

(2)供应商须提供能证明货物合格性和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文件。

5.2.“工程”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5.3.“服务”系指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技术、咨询、物业管理、金融保险、印刷、汽车维修等项目。

5.4.供应商提供所有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

5.5.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

5.6.进口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

进口的货物须是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的现货。

5.7.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报价费用

6.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询价有关的费用。

不论询价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询价文件说明

7.询价文件构成

7.1.询价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询价以及询价程序和相应的合同条款参考范本。

询价文件由下述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章询价邀请函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合同格式(参考范本)

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五章报价文件格式

7.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询价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格式、条款、技术规格和其它资料。

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提交的资料没有对询价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其报价被拒绝,该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7.3.供应商购买了询价文件后,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一个工作日前未提出正式书面质疑的,视为完全接受本询价文件的所有要约条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之后对询价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8.询价文件的澄清

8.1.询价文件的澄清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询价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供应商提出的各种问题。

8.2.供应商对询价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并在其必要时将不标明问题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询价文件的每一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供应商在收到上述答复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该答复作为询价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9.询价文件的修改

9.1.询价文件的修改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询价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

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报价文件投递截止时间之前的任何时候对询价文件进行修改。

由于询价文件的修改可适当延长报价文件投递截止时间。

9.3.询价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询价文件收受人,该修改书将构成询价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10.询价公告时间及采购方式的更改

10.1.询价公告时间根据询价项目及采购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但自询价文件发售之日起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止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10.2.询价公告发布后,参加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参加报价且对询价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重新组织询价,或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其它采购方式实施。

三、报价文件的编写

11.报价的语言

11.1.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询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对于任何非中文的资料,都应提供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报价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12.报价文件的组成

12.1.报价文件应包括《报价文件格式》中的所有内容。

上述文件及表格为供应商必须提交的文件,各供应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但不得擅自减少有关内容。

13.报价

13.1.报价应详细填写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单价和总价等。

13.2.详细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货物项目报价:

包括所有设备费、备品备件费、商检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技术支持费、软件升级费、税费以及质量保证期内的售后服务费等费用在内的采购人指定地点全包价。

(2)工程项目报价:

包括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税金、配合费、预留金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3)服务项目报价:

包括完成本项目的人力成本、设备成本、利润、税金等费在内的全部费用。

13.3.供应商按上述要求填写报价只是为便于对报价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签订合同的权力。

13.4.如果供应商报价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将视为无效报价,可从其他合格供应商中选择。

13.5.如《报价汇总表》无特殊规定,价格以人民币填报。

13.6.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

13.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

13.8.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开标后不得更改。

若无其它规定,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14.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满足《询价邀请函》中列出的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报价文件的一部分:

(1)在货物采购中,如果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已制造的,供应商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提供该种货物的正式授权(经营、代理或其他有效证书)或能提供该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需要提供上述文件的具体货物在《询价邀请函》中进行约定;

(2)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供应商应有能力履行询价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履行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其它技术服务等义务。

14.2.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15.证明货物、工程及服务合格性的文件

15.1.供应商应根据《前附表》中列出的对货物、工程、服务的资格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询价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报价文件的一部分。

15.2.证明货物、工程和服务与询价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提供货物清单、货物样本资料(图片)等。

(2)说明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已经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5.3.供应商在阐述上述第15.22时应注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时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

品牌不符不作为无效报价的理由。

15.4.询价小组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做无效报价处理。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元整。

根据文规定,投标保证金只能由本公司的基本账户(投标人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通过转账方式转至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在转账单中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不得从分公司、办事处、其他机构以及个人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

投标人交纳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必须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前一天到账(年月日午时前)。

未按本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16.2.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给成交人。

未成交的供应商,其投标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公布七个工作日后,如无质疑或投诉,在其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3)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4)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询价文件中未说明,或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5)经专家评审认为有围标、串标嫌疑,经查实的。

16.4.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宣布本次询价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报价文件两处以上(含两处)错、漏一致或雷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报价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3)不同投标人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4)不同投标人的报价文件中投标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7.报价有效期

17.1.报价有效期是指询价文件所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期后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就本项目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及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修改,并且以投标保证金进行担保。

从截止之日起,报价有效期为60日历日。

17.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报价文件。

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报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报价文件的样式和签署

18.1.供应商应准备一份报价文件正本和《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报价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报价文件中。

报价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报价文件签字人签字才有效。

18.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报价文件概不接受。

18.5.报价文件应该加盖骑缝章。

四、报价文件的递交

19.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在密封袋上标明供应商名称、询价编号、询价项目名称,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9.2.每一密封件封口上应注明“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19.3.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报价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等风险不负责任。

19.4.报价文件未密封及加写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0.递交报价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截止时间

20.1.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邀请函》中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之前接收报价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通过修改询价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原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1.报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供应商在递交报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报价文件,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1.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1.3.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报价文件做任何修改。

21.4.从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期至供应商承诺的的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6.6条的规定被没收。

22.迟交的报价文件

22.1.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报价文件。

五、评审

23.询价仪式

23.1.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邀请函》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询价仪式。

供应商应派代表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采购人派代表或监督员监督评审全过程。

23.3.询价仪式开始时,由监督员检查询价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4.询价小组

24.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询价项目的特点组建询价小组。

其成员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共三名专家组成。

24.2.采购代理机构就询价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询价小组成员参加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25.报价文件的资格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

25.1.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包括是否按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询价文件的资质要求等;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包括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有效、是否满足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等。

只有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报价文件才能进行后续的比较与评价,否则将会被拒绝。

(询价小组决定报价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报价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外部证据)。

25.2.报价文件中《报价汇总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汇总表》为准;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报价将被拒绝。

25.3.对于报价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询价小组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5.4.询价小组要审查每份报价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询价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文件应该是与询价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

25.5.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报价。

如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而做无效报价处理:

1)报价文件未密封的或者未按要求盖公章的(包括骑缝章);

2)供应商未按第16.1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报价文件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4)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5)未按询价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6)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7)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的预算总价的;

8)不符合关键技术要求的(即项目要求中作出专门标识并说明为关键款项的技术条款);

9)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10)报价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6.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评审、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报价文件被拒绝。

26.报价文件的澄清

26.1.在评审期间,询价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有责任按照采购人的通知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所作的答复均应补充以书面形式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作为报价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26.2.询价小组将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询价文件的资质要求和其他实质性要求,并对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比较。

27.评审方法及成交原则

27.1.询价小组将按照本须知规定,只对确定为符合询价文件的资质要求且实质上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7.2.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其成交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

其操作程序为:

询价小组将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按照其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

28.询价废除的情况

28.1.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询价废除处理:

1)对询价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作废标处理后将重新组织询价,或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其它采购方式实施。

29.评审注意事项

29.1.评审是询价工作的重要环节,评审工作在询价小组内独立进行。

询价小组将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29.2.除询价小组主动要求询标外,从开标后至授予《成交通知书》期间,任何供应商均不得就与其报价有关的任何问题与采购代理机构及询价小组联系。

如果供应商希望递交其他资料给采购人和询价小组以提醒采购人和询价小组注意,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9.3.除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

在询价工作结束后,询价小组成员和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29.4.询价后,报价文件概不退还。

30.拒绝所有报价文件的权力

30.1.询价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资料都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报价资料。

31.成交结果公示

31.1.评审结束后在XX政府采购网、XX招标与采购网和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同时发布成交结果公示。

31.2.评审结束后,供应商若对本项目有任何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评标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函(须列明质疑事项、理由及事实根据,并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招标文件的规定,于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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