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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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

1、污染物排放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

4、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

5、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

1、现场监察前,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产污种类、产污环节、产污浓度、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并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等;

2、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实施现场监察时,对企业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交接班记录、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制作《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一)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二)。

根据工作需要,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监察人员注明原因。

4、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四),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5、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

6、资料归档。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结束后,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3)、试生产批复文件;

4)、项目(含深度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文件;

5)、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报告及批复;

6)、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资料;

7)、排污申报表;

8)、排污费缴纳单据复印件;

9)、《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10)、《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

11)、《调查询问笔录》;

12)、其它现场监察相关资料。

第八条重点污染源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其档案管理情况列入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

第九条《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作为核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和核定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实行半报和年报制度。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落实情况,实行逐级检查考核制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附件二:

《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

附件三:

《调查询问笔录》

附件四: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附件一:

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记录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

检查单位:

参加单位:

检查人员:

参加人员:

被检查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发现:

检查要求

法定代表人:

检查人员:

电话:

被检查人:

邮编:

记录人:

机构代码:

检查人员证件号:

(注:

本记录共页,不够用可续页)

附件二:

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

年月日

检查单位

检查人

被检单位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类别

□国控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省控重点污染源□市控重点污染源

法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认定

□运行正常□运行不正常

□国控重点污染源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者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的;

□国控重点污染源未建直报系统的;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污水处理设施擅自停运的;

□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者曝气、污泥处理等重要设施和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的;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

□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的;

□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的;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的(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超越管线排放污水);

□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及其它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的;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原始监测记录保存不足1年的;

□违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治理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仍在继续排污的;

□其它违法排放COD行为的。

认定

□运行正常□运行不正常

□国控重点污染源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者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的;

□国控重点污染源未建直报系统的;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脱硫设施擅自停运的;

□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吸收剂)的;

□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的;

□SO2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20%的;

□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的,即抽查一定时段的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时,无数据和有效小时均值超标的小时数占抽查时段小时数比例大于20%的;

□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足1年的;

□治理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仍在继续排污的;

□其它违法排放SO2行为的。

双方签字(或盖章)

检查人:

被检查人:

备注

记录人:

填表说明:

1、被检单位名称应与工商部门注册名称相同;

2、被检单位通信地址应按所在市、县(市、区)、乡(镇)、村的顺序填写,不得省略;

3、在填写被检单位所属类别、设施运行认定和运行情况时,只需在“□”内打“√”即可,不得涂改;

4、检查人不得少于两人、被检查人至少1人签字;

5、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它情况时,应在备注栏中进一步说明;

6、《山西省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一式两份,检查单位和被检单位各存档一份。

 

附件三:

____环境保护局

调查询问笔录

日期________时间(起讫至分)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法人代码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

参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是________环境监察____(总、支、大)队执法人员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姓名),执法证号分别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亮证)。

今天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听清楚了吗?

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页如不够用,可续页。

调查询问笔录完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交由被询问人在每页笔录最末一行下方顶行签名)

被询问人签名:

时间:

询问人签名:

时间:

附件四:

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环限改字[2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条第____款(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条第____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或个人)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月日

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污染源监测是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和掌握区域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其监测结果和资料是执行环保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工业污染源监测包括排污监测、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效果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纠纷仲裁监测等。

  第四条 工业污染源监测按统一技术规范,采取以工业部门监测、排污企业的申报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领导所辖区域内的工业污染源监测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是对所辖区域内工业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和监测技术管理的机构,行使环保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监测结果是执法、监督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应设置具体负责工业污染源监测和监测业务管理工作的科室或岗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有分管该项工作的科室,直辖市和省辖市环境监测站设置工业污染源监督监测室,县(区)或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设置工业污染源监督监测组(或岗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性监测,掌握所辖区域内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和动态数据库,负责对各部门、企业环境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 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是对本部门工业污染源实施监测和监测业务管理的机构,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利。

负责对本系统内各有关单位的排污和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掌握本系统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参加本系统重大污染事故调查;负责对本系统内各有关单位监测站(化验室)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会同环保部门监测站组织对本系统监测站(化验室)的业务考核,为本部门所属单位执行环保法规、标准,加强环境管理和生产管理服务。

  第九条 各企业所设置的环境监测站(化验室)负责对本单位的排污和处理设施运转进行定期检测,掌握本单位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

为本单位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和标准,执行排污申报制度和加强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 为加强工业污染源监测和监测管理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管理规定》组织建立工业污染源监测网络。

网络的任务是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开展各项监测、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等活动,统一技术要求,提高监测水平,保证监测质量,以便更好的贯彻执行各项环保法规、标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是所辖区域工业污染源监测网络的业务牵头单位。

  第十一条 工业部门监测站经本地区环境监测网考核合格后,在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安排下,其监测结果可以做为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对污染物排放口、处理设施的污染排放进行定期检测,并纳入生产管理体系。

监测项目、点位、频次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所属环境监测站根据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类别和排放标准确定。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或委托经其考核合格并经环保部门认可的有关单位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锅炉、窑炉的除尘效率和烟尘排放情况实行年检;工业废水监测频次每年应不少于2—4次;其他环境要素(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等)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年检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企业发放或更换“排污许可证”时,对其所申报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的核查监测合格,否则,不予发放或更换。

  对污染物排放设

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

施的核查必须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根据有关监测技术规范所规定的采样点、采样周期、采样频率进行一定时间的连续监测。

  污染处理设施的核查主要是检查该设施的运转率和处理效果。

  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老污染源治理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向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申请:

“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或处理设施的验收监测,其结果作为正式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当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肇事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监测,写出监测报告。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人员到有关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或监督性监测时,必须随身携带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被检查(或监测)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环境监测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监测工作条件。

  监测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或监测)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 进入保密单位进行检查(或监测)人员,应预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时,保密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监测工作条件。

监测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和各部门、行业监测站应按《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工业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工业污染源监测的采样、分析、监测数据的填报按环境监测统一分析方法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工业污染源监测所需经费按省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之外的监测按《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排污单位每月10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报告上月排污和处理设施的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每月20日前将上月排污单位监测结果和监督性监测结果汇总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应及时对排污单位采取调控措施和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所属环境监测站。

  第二十三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境监测站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重点污染源排污监测数据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省以下环境监测站按上一级环境监测站要求的时间上报监测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工业污染源”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由于能源、资源的转换,在生产过程中引起废水、废气、废渣、废热和放射性物质的排放,从而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或是以产生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给周围环境带来危害,能产生这些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的单元。

“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在所辖范围内,按类型、排污量、毒性危害程度、所处地理位置、大型骨干企业、特异污染物等因素,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综合分析筛选出来,一般将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等标污染负荷总量与区域等标污染负荷总量之比分成65%、75%、85%三档,依据环境管理的要求确定所要求的档次。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整顿好排污口,所有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和测定流量的条件。

在厂内或厂围墙外不超过十米处设置采样和流量计阴井,按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备计量装置,并设立永久性标志。

锅炉、窑炉的烟囱和工艺废气的排气筒均需按规定设置采样孔。

所需经费可在排污收费用于污染治理的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矿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场(厂)。

其他有关事业单位、医院、宾馆、饭店等排污单位都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如雪生活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3日 作者:

佚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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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五、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六、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七、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

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

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五、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六、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七、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八、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九、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

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十一、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二、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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