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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口的安全防范

铁路道口的安全防范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迅速增加,穿越铁路道口的机动车辆越来越多,机动车与火车相撞的事故不断发生,有的一次伤亡数十人,有的造成列车颠覆,中断行车,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国内外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为此,铁路道口的安全防范对铁路运输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道口设置的原则

1.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的数量,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

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极协助。

设置立交时所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2.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2km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在人口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1)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

(2)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

3.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由申请单位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铁路由铁路局进行审批,其他铁路由相当于铁路局级的各铁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内由铁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铺设道口和人行过道。

4.由于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设或加宽时,道路部门应承担道口移设或加宽的全部费用,并应提前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二、道口的分类及技术标准

1.道口的分类

(1)平交道口:

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m及以上,直接与道路(公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允许通过机动车辆(包括拖拉机)的道口。

平交道口按看守情况分为:

①有人看守道口;

②无人看守道口。

(2)人行过道:

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m以下(城市一般为0.4~1.2m),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3)平过道:

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2.道口的技术条件

道口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公路双方的现行技术标准。

平交道口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锐角应大于45°。

道口两侧应不少于30m的直线段和不少于16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一般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大于6%。

新建的铁路道口栏木宽度应与公路路面同宽。

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维修、管理。

具体分工如下:

(1)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2m以内的铺面部分;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2)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3)铁路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

(4)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道口和其他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

(1)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20m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

(2)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及城市市区可不设)。

(3)火车司机鸣笛标设在铁路上距道口500~1000m处(站内不设)。

(4)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钢轨5m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

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

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

(5)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瞭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6)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四、道口安全通行

1.对现有道口必须进行整顿:

(1)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2)在1km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准保留一处。

暂时或短时间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

(3)逐步取消站内道口。

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产权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

道口移设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承担,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部门承担。

整顿道口时,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需要。

2.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2m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

3.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

(1)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km/h,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15km/h,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10km/h,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

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2m);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护,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800m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色灯光)拦停列车;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

(2)凡遇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不能影响道日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4.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

(1)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2)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3)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

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的道口一样按上述规定通行。

5.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隙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6.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4m,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2m,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附近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挥动。

7.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照“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的规定徒步通过。

8.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

9.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10.在距道口20m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瞭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情况除外,不准停留车辆。

11.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他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线上穿越。

五、道口的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的正常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的发生,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等共同制订、颁发了《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一)发生道口事故的原因

铁路平交道口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铁路部门的原因,也有路外单位的原因;有人为的原因,也有设备的原因。

1.由于公路运输发展迅速,城市和工矿企业的增加和扩大,由此造成铁路道口数量增加,铁路道口的技术设备和管理与道口数量增加速度不能满足需要。

2.汽车及其他车辆的司机、行人,没有严格遵守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行驶规则。

个别司机及行人不听从道口工作人员的指挥,无视道口信号的显示,盲目图快,抢道超速运行等。

3.铁路沿线的村、镇居民在放牧牲畜,行人、人力车、拖拉机通过铁路沿线无人看守道口时,缺乏安全知识(如没有及时瞭望、抢道等)。

4道口工作人员(看守员)在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能尽职尽责,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工作岗位,没有按时起落栏木等。

(二)道口的安全防护

1.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及人行过道、平过道的交通安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口运输的安全畅通。

2.为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站(段)应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3.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铁路遭口管理暂行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4.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别是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5.对于违章、违反安全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驾驶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6.每年秋季应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安全活动。

在道口安全活动中,全国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纪律情况和车辆状态,同时深入、广泛地进行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力争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道口安全规定和交通纪律,确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习惯。

7.加强道口看守和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

(1)对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看守人员(道口安全员)负责看守。

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执行道路交通规则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由省级交通部门统一印制的“交通安全员”袖章或其他证件,使其在道口处有效履行指挥行人及车辆、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全畅通。

(2)铁路部门的道口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监督检查道口安全情况,疏导道口地段的交通,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发给其“交通安全检查员”袖章或其他证件。

(3)交通特别繁忙和易于肇事的有人看守道口,地方公安部门应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

(4)铁路公安部门可派人员协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

(5)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强化道口工作行车安全措施:

(1)当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坚持瞭望,严禁离岗。

车务道口人员必须在道口房内交接班。

(2)列车通过道口时,当班人员必须在道口房外指定地点(位置)立岗接车。

(3)列车未完全通过道口前,严禁开启栏木。

(4)当班人员必须坚持填写列车通过记录,以及电话通知记录。

(5)道口防护设备发生故障后,当班人员要设法及早通知有关人员修复。

(6)道口栏木任何时候都禁止半开半关状态。

(7)凡接通道口电话的车站,车站必须在每趟列车通过前通知道口员。

(8)道口员当班前必须保证4~6h的睡眠,严禁酒后当班。

(9)当道口遇有意外情况,应先防护,后处理。

(10)道口“标、桩、牌”及防护设备,必须随时保持完好状态,遇有损坏,必须在24h内修复。

六、道口肇事的处理

1.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铁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铁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

其具体实施办法,由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与铁路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若干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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