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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讲义第四章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考点1】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⒈概览

⒉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⒊进口货物

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⒋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⑴加工业务的界定—看清原料及主要材料来源

⑵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⒌提供应税服务

⒍“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⑴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⑵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⑶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视同销售货物

⒈代销业务

⑴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⑵销售代销货物

⒉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⒊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的特殊处置

⑴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⑵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⑶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情形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⒈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3】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

⒈区分

⑴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例如,销售家用空调并负责安装;卡拉OK厅提供卡拉OK服务,同时销售烟、酒、鲜花)。

⑵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还包括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为兼营行为(例如,建材商店既单独销售建材,又单独提供装饰劳务;宾馆提供住宿服务,又开设了对外营业的独立核算的小超市)。

⒉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⑴一般处理:

从主业,交一种税

①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

②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一并缴纳营业税。

⑵特殊规定:

分别交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例如,销售自产的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⒊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分别交税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⒋其他形式的兼营

⑴营改增纳税人兼营营业税项目

营改增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⑵兼营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项目:

分别核算分别交,未分别核算从高交

①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⑶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考点4】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⒈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⒉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⒊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⒋电信单位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⒌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⒍水泥预制构件等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而非“在建筑现场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⒎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⒏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⒐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⒑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考点5】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⒉根据营改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境内”

⒈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⒉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⒊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中国境内。

⒋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⑴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⑵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⒈基本划分标准

⒉特殊界定标准

⑴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

⑵“其他个人”

①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⑶选择认定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⒊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⒋征税办法及发票使用

⑴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⑵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⑶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扣缴义务人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考点6】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二)征收率

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

3%。

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⑴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⑵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⑶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⑷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⑸自来水

⑹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⑴寄售商品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⑵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考点7】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采用“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一)“当期”—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

⒈传统增值税业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⑵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⑶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⑷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⑸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贷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贷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⑹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⑺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⑻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⒉营改增业务

⑴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⑵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⑶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销售额的确定

⒈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⑴价外费用

①包括的内容: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②不包括内容:

a.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b.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c.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⑵是否含增值税的判断

①商业企业零售价为含税价;

②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是含税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③价外费用一般为含增值税收入;

④需要并人销售额一并纳税的包装物押金为含增值税收入;

⑤销售自产货物并提出建筑业劳务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为含增值税金额。

⒉核定销售额

⑴需要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①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无销售额的;

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③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

④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

⑤营改增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的;

⑥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

⑵核定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时,按以下顺序进行: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⑶组成计税价格

①所涉货物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所涉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⒊特殊的货物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⑴商业折扣

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者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和备注栏分别注明)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⑵以旧换新

①一般货物: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

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⑶还本销售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⑷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⑸直销

①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⑹包装物押金

①一般情况(包括啤酒、黄酒)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企业规定的期限)的,不并入销售额。

②啤酒、黄酒以外其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当期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⑺销售退回或折让

①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考点8】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凭票直接抵扣和凭票计算抵扣(2014年重大调整)

⒈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税收缴款凭证。

⒉凭票直接抵扣

⑴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⑵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⑶接受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⑷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⒊计算抵扣—农产品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14年重大调整)

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⒋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⒌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⒍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用于可以抵扣用途的,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⒏根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⑵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⑶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⑷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⒐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在抵扣,

(三)关于运费

⒈交通运输业已经营改增,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票直接抵扣。

⒉“支付”的运费(不论购货过程中发生,还是销货过程中发生)应考虑抵扣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运费×11%),“收取”的运费(一般发生于销货过程中)应当考虑依法计算销项税额。

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支出

⑴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⑵因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导致相应运费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业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运费;

③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关的运费。

(四)扣减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⒈应当扣减进项税额的情形

1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改变用途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前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进货退出或折让

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⒉需要扣减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⑴直接计算

⑵还原计算(按原抵扣额转出)

(五)是否存在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考点9】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规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扣税法”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方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⒈进口非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

⒉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

【考点10】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旧货(★)

【考点11】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⑵避孕药品和用具。

⑶古旧图书

⑷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⑸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⑹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⑺其他个人(一般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⒉营改增业务的免税规定

⑴个人转让著作权。

⑵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⑶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⑷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⑸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

⒊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⒋起征点

⑴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⑵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按“金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⑶传统增值税业务起征点的幅度

①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③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⑷营改增业务起征点的幅度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考点12】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⒈固定业户

⑴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⑵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向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⒉非固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⒊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考点1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⒈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⒉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⒊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⒋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考点1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⒈基本联次

⑴发票联;

⑵抵扣联;

⑶记账联。

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⑴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⑵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⑶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⒊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⑴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发票;

⑵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⑶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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