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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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
合同范本之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
第八条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已取得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放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密钥盘和初始密码,并根据该经纪机构已取得存量房网上操作证书人员数发放存量房网上操作密钥盘和初始密码。
三区五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密钥盘、网上操作密钥盘及初始密码,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转三区五市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
第九条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及网上操作密钥盘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30日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书面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续期。
经审核合格的,密钥盘有效期续期一年。
第十条已取得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已取得存量房网上操作证书的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7日内持下列材料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变更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经纪业务的,应当核实委托人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查验。
经查验无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经纪合同,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备案存量房经纪合同和发布房源信息。
存在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办理存量房经纪合同网上备案:
(一)委托人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权利人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利人的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的;
(三)房地产存在限制权利状况的;
(四)房地产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买卖或租赁的情形。
第十二条存量房经纪合同备案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存量房经纪合同的,由房地产纪经机构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更新网上备案信息。
存量房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后60日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撮合达成交易的,存量房经纪合同备案信息和发布的房源
【篇二:
2015存量房合同备案申请表】
襄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
(经纪机构版)
【篇三:
六安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操作规程】
六安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房【2015】55号)、住建厅(建房【2015】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规程:
一、入网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在申报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时,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入网申请书到六安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预售办)办理入网申请手续(原备案系统密钥继续有效)。
二、入网认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入网申请书中的内容,如实填写本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基本信息,并持入网认证资料到预售办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三、建立新建商品房网上销售楼盘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之前,应当严格按照楼层、幢号、房号、面积等,建立新建商品房销售楼盘表。
四、网上信息(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发布、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存量房源时,要及时在住宅信息网上发布网上楼盘信息(存量房信息),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新建商品房项目基本概况(以相关部门许可的内容为准)。
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化率
等;
2、房地产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用、物管、社区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间)数等情况;
4、本次销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可售房源幢数、套(间)数、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经物价部门备案的);
5、本次销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间)房屋的房号、面积、单价、房屋性质等);
6、开始销售日期;
、销售方式和销售人员情况。
委托中介机构销售的,应当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8、存量房的自然状况及所在楼盘;
9、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工商部门备案的);
五、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根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具体条款,双方达成一致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不受时间限制(包括节假日)登陆备案系统并实施输入相关信息,打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各自设定密码,可凭双方密码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重新打印合同,确认无误后同时提交到备案环节;
六、合同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在打印网上备案确认单后15日内持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以及网上备案确认单到
预售办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合同和网上备案确认单作为今后办理产权登记、公积金贷款和金融部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有效凭证;
七、进一步规范备案合同管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可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
1、因备案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交易双方解除合同的;
2、因买受人出国留学或定居的(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
3、因买受人工作调动到外地的(需提交外地单位工作证明);
4、因买受人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的(需提交金融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
5、因买受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急需医疗资金的(需提交救治医院的诊断证明);
6、在同一项目换购商品房的(需提交换购商品房买卖合同);
7、因房屋质量原因需解除合同的(需提交质量监督部门的相关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
1、直系亲属、配偶之间变更买受人的;
2、夫妻因解除婚姻关系,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的;
3、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商品房、存量房,其中部分买受人解除买卖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撤销、变更合同备案的,可由相关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变更合同备案。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注销、变更手续:
1.预售商品房自该楼竣工交付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
2.现售商品房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十二个月的;
3.司法或行政限制的;
4.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房屋销售人员管理。
预售办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的销售人员进行培训。
九、网签系统的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网签系统的相关程序操作。
十、诚信承诺。
实行网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销售过程中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及时予以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违规行为、整改和处罚结果予以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