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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2021年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

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二级涉煤公司及矿井必须建立矿井主要灾害

预防___机构,对矿井灾害预防进行全面监督、分级管理。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

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经矿设计、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

程师___批准,报所属二级涉煤公司批复。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___实施。

第四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井财务、供应计划。

第二章矿井顶板事故预防

第五条各矿井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

规程》及有关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采、掘(包括开拓)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

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

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作业。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

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

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

与___、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

护材料。

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第十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___地进行顶板动态(范本)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

严禁空顶作业,

严禁超作业循环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要加强巷道贯通、巷道交叉口、长距离独头巷道等薄弱环节的顶板管理。

遇地质构造变化、掘

进巷道贯通要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

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第十四条各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矿井瓦斯事故预防

第十五条各矿应按规定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所属二级公司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___批复后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条每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审阅、

签字。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

积聚。

遇地质构造导致的瓦斯异常,应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排放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分级进行。

第十九条矿井要制定瓦斯超限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井下各处瓦斯

或二氧化碳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正确选择通风设施的位置,按标准构筑通风设施,确保通风设施稳定、可靠。

严格按照矿井配风计划进行配风,确保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消除无风、微风区域,防止瓦斯集聚、超限。

第二十一条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

闭并挂上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120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第二十三条加强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治理。

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区域防突为主、局部防突补充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健全防突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一)采掘抽衔接正常。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

采掘衔接中长期规划。

充分考虑瓦斯抽采因素,做到“四量”平衡;坚决执行“以风定产”和“以抽定产”;严格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二)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和抽采进尺要作为年度安全目标考核指

标;

(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基本建设矿井

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

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瓦斯地质技术体系和区域突出性预测方法、

指标体系;预抽防突钻孔等必须全部、均匀的覆盖整个采掘区域的突出煤层;积极开展保护层开采和区域预抽。

第四章矿井水灾事故预防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建立健全水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治理等规章制度,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管理人员和防治

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二十六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并上报所属二级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物探。

加强可疑区、构造区和采动影响区的物探工作。

第二十八条矿井必须收集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资料。

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十九条带压开采矿井要建立地下水动态(范本)监测系统,实时对地

下水进行动态(范本)监测。

第三十条带压开采的矿井必须完成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采用

物探、钻探方法,对构造陷落柱的导水性进行探查,并采取防治水措施。

下组煤开采前,必须对上部采空区积水进行疏放。

第三十一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等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二级涉煤公司、煤矿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

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安全程度评估。

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矿井必须坚持以“一定、二查、三专、四探、五保障”

为核心防治水工作体系,切实制定和落实好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真正实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模式,并严格执行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

(一)必须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和审批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年度计划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二)必须对地表河流沟谷的裂缝、塌陷情况进行调查治理,对井

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三)采掘活动区域必须采取地面三维地震、瞬变电磁法等物探手段,查明构造、老空区及其积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水害情况,

划分出相对安全区、过渡区、危险区,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四)必须实行防治水工作的“三专”管理(专业防治水管理机构、

专业技术管理、专业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保证对水害进行有效探测,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五)所有开拓、掘进都必须实行井下超前物探加钻探的综合探测,

并严格执行“探掘分离”;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并消除水害隐患。

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六)探放水施工必须按照经总工程师审批的探放水设计进行。

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并进行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七)采掘活动区域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通过专门的水文地

质补充勘探,编制水文地质报告,进行带压开采可行性论证,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水安全开采方案。

否则,严禁在承压区进行采掘活

动。

(八)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人。

水害威胁解除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九)矿井排水系统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十)严禁“超层越界”和在防隔水煤(岩)柱中从事采掘活动。

第三十四条地面防治水:

(一)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

渠、疏通水路。

(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三)受滑坡威胁的地段,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四)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五)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六)报废的井筒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封填。

(七)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

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河道沟通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八)严格执行暴雨停产撤人制度。

第三十五条矿井探放水必须做到:

矿井探放水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一)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

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2021年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

(一)为规范事故和___信息报告与处理,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和___,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调度和地面设施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和___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反应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事故和___信息处置: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和___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煤矿值班领导汇报,___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由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四)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或___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现场情况和原因初判等。

(五)事故和___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效果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六)发生事故和___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和谎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

(七)事故和___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第___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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