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监理细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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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设工程咨询监理部
编号:
JKJL(P)-008
工程
砌
体
工
程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人:
批准人:
批准时间: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设工程咨询监理部
监理项目部
目录
1.专业工程概况与特点
2.监理工作依据和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3.监理工作流程
4.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5.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6.监理旁站内容、方法和要求
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专业工程概况与特点
本工程主体结构的墙体为非承重填充墙,厚度100~150mm,外墙处砌体主要采用粘土多孔砖,局部补砌采用烧结普通砖,内墙采用砼小型空心砌块。
砌筑砂浆采用采用M5.0混合砂浆。
内外墙两种砌体交接处设构造柱连接,构造柱砼强度等级采用C20。
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内墙时,墙底部在一般位置采用C20砼灌实第一皮小砌块的孔洞,在卫生间处采用C20现浇砼坎台,高度为200mm。
本工程主要参与单位如下: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设工程咨询监理部
2监理工作依据和质量验收的一般规定
2.1执行标准、法规
2.2质量验收的一般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分部和地基基础分部中砌体子分部工程质量监理。
根据统一验收标准,对本子分部的分项工程应按楼层或伸缩缝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
3监理工作流程
3.1砌体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流程:
审查开工条件
砂浆用水泥、黄砂、石膏等验收和复验
施工单位弹平面位置线
监理复核
不合格
合格
构造柱混凝土浇筑旁站监理
砂浆质量跟踪控制,砌体拉结筋数量,位置检查,砌筑规范性检查
监理工程师过程检查
进场砌体验收和复验
施工单位基层清理、浇水、找平
砌体砌筑施工
对构造柱钢筋、拉结筋进行隐蔽验收
砌体分项质量验收
包括砌体预制构件、预埋件安装质量验收
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和评估
3.2监理进度控制工作流程如下:
确定工程总工期目标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
申报否
监理工程师审核
可
实施过程分阶段提交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申报否
监理工程师审核
责成施工单位采取措施
可
实施
否
监理工程师对实际值与计划值的比较
可
按计划执行
3.3监理投资控制工作流程如下: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报月支付申请
监理工程师复核
确认计量部位
确认计量项目合格
确定工程量
总监审核
不同意
同意
总监签署月支付证书
业主审定
业主签字支付
施工单位
4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砌体工程所用材料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材料。
4.2砖砌体工程
(1)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
(2)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主控项目)
轴线位移偏移允许偏差:
10mm;
层高垂直度允许偏差:
5mm;全高(>10m)垂直度允许偏差:
20mm。
(3)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
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4)砖砌体的一般尺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基础顶面和楼面标高允许偏差:
±15mm;
混水墙、柱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
8mm;清水墙柱为5mm;
门窗洞口高、宽允许偏差:
±5mm;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允许偏差:
20mm;
混水墙水平灰缝平整度允许偏差:
10mm;清水墙为7mm;
清水墙游丁走缝允许偏差:
20mm。
4.3填充墙砌体工程
(1)填充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
(2)填充墙砌体的灰缝厚度和宽度应为8~12mm。
(空心砖和轻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块),对蒸压加气砼砌块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分别宜为15mm和20mm。
(3)填充墙砌体的一般尺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轴线位移偏移允许偏差:
10mm;
垂直度(H≤3m)允许偏差:
5mm;当H>3m时,10mm
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
8mm;
门窗洞口高、宽允许偏差:
±5mm;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允许偏差:
20mm。
4.4砌体工程中构造柱
(1)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中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50d,且其水平或垂直弯折段的长度不宜小于20d和150mm;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55d。
(2)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内的钢筋,应居中置于灰缝中。
水平灰缝厚度应大于钢筋的直径4mm以上。
砌体外露面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3)构造柱位置及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主控项目)
柱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
10mm;
柱层间错位允许偏差:
8mm;
柱层高垂直度允许偏差:
10mm;全高(>10m)垂直度允许偏差:
20mm。
5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5.1监理质量控制工作方法
(1)旁站监督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如构造柱混凝土浇筑等,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监督。
(2)见证
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3)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部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验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重要的分项工程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结构受业主委托,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验的活动。
(4)巡视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5)指令文件
监理工程师适用监理合同赋于指令控制权对施工提出书面的指示和要求。
(6)支付控制手段
质量监理以计量支付控制权为保障手段。
(7)监理通知
监理工程师利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对任何事项发出指示,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和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①口头通知:
对一般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事项,口头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或执行,必要时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形式予以确认。
②监理工作联系单:
有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提醒施工单位注意的事项,用监理工作联系单形式。
③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等各种检查时发出的问题,用监理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后再报监理工程师复查。
④工程暂停令:
对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监理工程师预见到会发生重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令(一般情况下宜事先与业主沟通)。
5.2监理质量控制措施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是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工程质量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阶段的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实际上是监理组织参加施工的各施工单位按合同标准进行建设,并对形成质量的诸因素进行检测、核验,对差异提出调整,纠正措施的监督管理过程,这是监理的一项重要职责。
根据施工阶段工程实体质量形成过程的时间阶段划分,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5.2.1事前控制
(1)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及施工人员素质
审查承担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与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后进场施工。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要求施工单位在砌体结构工程施工项目开工前报送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
监理工程师应着重审查:
主要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安全有效;施工程序是否合理;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砌体材料、砌体排列要求、构造柱的设置部位和要求、管线插座布线等是否明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经监理审查批准后,应严格执行。
(3)对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永久性设备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采购主要施工材料、设备、构配件前提供的样品和有关订货厂家等资料进行审核,在确认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后书面通报业主,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材料、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复核出厂合格证、有关设备的技术参数资料,并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复试。
①水泥进场时应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对其品种、级别、出厂编号包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复验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水泥的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确定。
复验报告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②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害杂质。
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得超过5%。
③配置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
④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⑤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
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⑥砖进场时应对其产品合格证进行检查,并应按规定进行抽检复验。
复验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的同一强度等级或同一品种的烧结普通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
复验报告中砖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⑦小型砌块进场时应对其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进行检查,并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和规格的1万块小砌块至少抽检一组进行复验。
其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蒸压加气砼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产品龄期应超过28d。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掷和倾倒。
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应防止雨淋。
填充墙砌体砌筑前,应提前2d浇水湿润。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
⑧进入施工现场的小砌块在厂内的养护龄期不得少于28天,并必须持有同一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等级、强度等级、密度等级、批量和生产日期)以及上海市建材办颁发的《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证》。
小砌块标识、包装等应符合沪建材办(1999)03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