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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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价办法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治理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环境成效的评估。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指导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开展环境成效评估。

第四条环境成效评估按项目类型分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评估、一般整治项目评估和“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评估。

1、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评估:

农村环境整治“以奖促治”政策明确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

包括示范省连片整治项目和非示范省连片整治项目。

2、一般整治项目评估:

治理内容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明确的整治内容中的一类或多类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

包括专项治理项目评估和综合治理项目评估。

3、“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评估:

依照《关于印发<“问题村”环境治理应对机制与程序>的通知》(环办函〔2010〕44号)开展治理的项目环境成效评估。

第五条环境成效评估在项目验收一年后开展。

第六条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按照本办法建立完善环境成效评估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直接组织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问题村”环境治理等重点项目进行评估,其它项目可委托市(地)级环保局评估。

第七条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成立环境成效评估专家组。

评估专家组包括农村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及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五人。

第八条环境成效评估包括材料评估和现场评估。

评估专家组负责审核项目提供的材料、现场查验项目完成情况和环境成效,按照评估指标和相应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价、打分,并按规定要求撰写《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由评估组组长签字后,按程序报所在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第九条环境成效评估材料包括:

(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及批复意见;

(二)项目预算执行、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三)项目总结报告、验收报告;

(四)环境监测或监察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项目环境成效评估采用计分法,评估总分为100分。

项目环境成效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估分值分别为:

100≥优≥90、90>良≥70、70>中≥60、60>差≥0。

第十一条环境成效评估结果的基本要求是良。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对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优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估结果为中或差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对辖区内项目环境成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查汇总,形成本省(区、市)年度环境成效评估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实施农村环境“以奖促治”政策环境成效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将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将对核查结果较差的省(区、市)或评估结果较差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限期未能完成整改的,环境保护部将向财政部建议取消其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件:

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

环境成效评估报告

(参考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主管部门(单位)

项目类型: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一般整治项目□

“问题村”环境治理□

评估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环境保护部制

年月日

填报说明

一、本报告由评估专家组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说明

1、“项目名称”:

须与项目批复文件中的项目名称一致。

2、“项目所在地”:

按省、市、县、乡镇逐级填列。

3、“主管部门(单位)”:

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

4、“项目类型”:

在所属评估项目类型后的方框内划√。

5、“评估时间”:

起止时间为接受项目评估委托和提交环境成效评估报告的时间。

三、报告内容编写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所在地”等内容填写说明同封面编写说明。

2、项目所在地的主要产业结构是指种植业、养殖业、乡镇工矿企业、旅游业等的主要情况;项目类型同申报指南。

3、“项目解决的主要环境问题”:

在所属内容后的方框内划√。

4、“项目概况”:

对项目内容以及评估指标进行概括性描述,具体内容可参考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环境成效评分表

项目评估专家组依据项目环境成效评分表所列指标和评分说明逐项打分。

(三)评分说明

1、根据《项目环境成效评分表》对指标打分,表中所列各指标分值为超额完成任务时的最高分值,完全达不到指标要求的计零分,其它则根据指标达标情况适当打分。

2、专项治理类项目的环境治理评分参照评分标准表中相应项目设定的指标进行,其分值即环境整治效果栏里的总分值,各项指标的分值按比例进行调整。

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专项,其环境整治效果分值为60分,分项指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分值分别为3×(60÷10)=18分、3×(60÷10)=18分、4×(60÷10)=24分。

3、综合整治类项目如只涉及几项治理任务,则环境整治效果栏的总分按比例分配到这几项任务中去,其下级指标的分值按上述同样方法进行调整。

如综合整治项目只涉及饮用水源保护、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三项任务,则饮用水源保护、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指标分值均为:

10×[60/(10+10+10)]=20;此时饮用水源分项的下级指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水源地水质、水源地污染源治理指标为2×[20/(2+2+4+2)]=4分、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指标值为4×[20/(2+2+4+2)]=8分。

4、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必须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严格审查,属专项整治的参照专项整治评分方法,属综合整治的参照综合整治评分方法进行评分。

(四)评估结论

依据评估得分确定项目环境成效评估结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总结,提出评估意见,由评估组组长签字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评估组人员

填写参与项目评估的专家组所有成员的信息,并由各成员签字确认。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由市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的项目,省、市两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都必须对项目评估结论签署意见,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的项目,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四、环境成效评估报告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

五、环境成效评估报告一式二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留存。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所在地

(项目涉及个乡镇,共计个行政村)

人口(人)

户数(户)

面积(亩)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年)

主要产业结构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完成时间

实施年限

项目实际到帐

金额

万元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

资金

     万元

其他财政拨款

万元

政府配套资金

(省、市、县、乡镇)

万元

自筹资金

(村、队、农户)

万元

项目解决的主要环境问题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项目概况

说明:

主要对项目目标、主要内容、考核指标进行概括性描述,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

项目环境成效评分表

指标名称

要求

得分

任务完成情况

(30分)

1.环境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5分)

达到了项目申请预定的目标

2.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10分)

≥95%

3.资金投入产出比(5分)

东部3:

1,中部1:

1,西部0.5:

1

环境整治

效果

(60分)

饮用水源保护

(10分)

4.饮用水卫生合格率(%)(2分)

≥100%

5.水源地水质(2分)

满足水源地水质要求

6.饮用水源安全保障(4分)

划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得到有效保护

7.水源地污染源治理(2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得到治理

生活垃圾收集处理

(10分)

8.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3分)

100%

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3分)

≥70%

10.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管理(4分)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后续管理、运行费用落实

生活污水处理

(10分)

11.生活污水处理率(%)(5分)

≥60%

12.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管理(5分)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后续管理、运行费用落实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0分)

13.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5分)

≥70%

14.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管理(5分)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后续管理、运行费用落实

种植业面源污染控制

(10分)

15.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4分)

≥50%,并逐年提升

16.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2分)

≥90%

17.农药平均施用量(公斤/公顷)(2分)

<3

18.化肥平均施用量(折纯)(公斤/公顷)(2分)

<250

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10分)

19.污染源治理(5分)

水、土环境污染得到治理或明显缓解

20.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管理(5分)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后续管理、运行费用落实

环境质量状况

(10分)

21.水环境质量(5分)

满足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区域水体环境得到改善,消除河流、沟塘的黑臭、堵塞等问题。

22.大气环境质量(5分)

满足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的改善。

环境成效评估得分合计

评估结论(给出环境成效情况总体意见,重点说明项目主要环境指标完成情况、专项环境问题的解决程度、社会效益和资金效益等,并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

评估组组长(签字):

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说明)

三、评估组人员

姓名

专业

职称

单位

签字

四、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公章)

年月日

五、省、市、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公章)

年月日

附:

指标解释

1、环境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

对照立项时确定的目标,核查项目整治目标是否达到。

数据或资料来源:

项目统计或提供,所在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2、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指标解释:

指村民对环境整治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采取对项目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总人口的10%。

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问卷发放总数×100%。

数据或资料来源:

抽样调查,对项目区域内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

3、村务公开、“一事一议”执行情况

指标解释:

村务是否公开,是否做到“一事一议”。

数据或资料来源:

项目区域内村委会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会议记录等。

4、资金投入产出比

指标解释:

资金投入产出比=带动资金总量(其他财政拨款+政府配套资金(省、市、县、乡镇)+自筹资金(村、队、农户))/投入资金量(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投入)。

数据或资料来源:

项目统计或提供,所在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5、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

项目域内,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户数占区域内总户数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其饮用水水质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项目区域内总户数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

数据或资料来源:

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6、水源地水质

指标解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

资料来源:

县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7、饮用水源安全保障

指标解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得到有效保护。

数据或资料来源:

证明材料,现场检查。

8、水源地污染源治理

指标解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源保护区内影响水源地水质的工业、生活等污染源是否得到有效治理。

资料来源:

证明材料,现场检查。

9、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指标解释:

项目区域内已经定点存放清运的垃圾数量占运垃圾总量的比例。

主要指:

有固定的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桶(箱、池);定期清运并送乡镇或区县垃圾处理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有卫生责任制度,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河道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

查阅垃圾处理厂的证明材料、垃圾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日常保洁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1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

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化利用,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项目区域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项目区域内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资料来源:

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11、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指标解释:

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

资料来源:

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证明材料,现场检查。

12、生活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

项目所在区域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

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

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或处于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数据或资料来源:

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13、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项目区域内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与产生总量的比例。

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计算公式: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量/产生总量×100%。

资料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14、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指标解释:

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

其中,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两倍统计,总种植(养殖)面积不变。

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资料来源: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1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项目区域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和废弃。

资料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16、农药平均施用量

指标解释:

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与播种总面积之比。

资料来源:

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17、化肥平均施用量

指标解释:

项目域区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播种总面积之比。

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

资料来源:

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18、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项目域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要达到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资料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9、大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大气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资料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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