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见义勇为反方一辩陈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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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见义勇为反方一辩陈辞

大学生不应该主动见义勇为

大学生见义勇为的悲剧素材

1982年7月西安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二大队学生张华因跳入化粪池营救一位不慎落入池中的七旬老农而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

就在张华舍身救人的事迹广为传播张华本人也被授予烈士称号并成为全国大学生学习的榜样的时候一场围绕着张华的争论在全国大学生中掀起了轩然大波。

许多人在肯定张华同学精神价值的同时也认为其结果是“不合算”的一来国家在一个大学生身上所花的钱就这样白白付之东流是一种损失二来一个大学生的价值也应当在更能体现其才能的方面去实现。

这也是所谓的英雄“成本论”。

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悲剧也不仅此例1999年11月26日苏州一所大学文秘专业的舒俊在回家的车上汽车突然起火他脱险后为了抢救被困的人不顾一切将车上的人一个个救出但是他的双手和脸部被二度烧伤从此他工作难找爱的世界更是没有他。

2003年1月16日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街七一广场13号楼两名歹徒行窃后正准备逃跑时被25岁的大学生樊文彬拦住。

凶恶的歹徒竟然向樊文彬开了枪50多颗霰弹留在了他的身体里。

但是他由于交不起医疗费医院已对他停止治疗。

想起前几天看的新闻,东北新闻网2005-07报道,吉林一胡姓公民火海救人的行为已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他的事迹材料也早已上报到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而此时此刻,在吉林市河南街中段,一个瘦弱的小姑娘却在顶着烈日跪地乞讨,汗水和泪水打湿了她面前的白布:

“救救我爸爸吧,他叫胡茂东,在去年的中百商厦大火中奋勇背出11人,现在病重没钱治了……”此情此景,如何不让人心酸,如何不让人流泪。

从以上几个事例中我们看到了英雄的悲剧看到了社会的一些冷漠莫不为英雄的“得不偿失”而感到愤慨和痛惜。

也因此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价值的争议不少人在肯定见义勇为的精神价值的同时对其“得不偿失”的结果感到痛惜亦对见义勇为的现实意义表示质疑认为见义勇为是“鲁莽”的“不值得”。

有的人甚至认为见义勇为是一些人爱出风头爱管闲事甚至不惜将自己只有一次的宝贵生命作为赌注。

也有人认为见义勇为不值得提倡理由是英雄主义的做法无异于违背人性的“激进”行为。

见义勇为“得不偿失”甚至遭到社会的漠然相视这说明了社会对见义勇为的立法保障还不够完善的同时见义勇为者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和应得补偿的意识也不强。

我国对见义勇为的立法保障是有的但保障机制不完善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不强。

如上述事例中的舒俊因见义勇为双手致残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他就应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他并没有。

即使获取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由于双手致残带给他工作上的不便使他成了弱势群体的一分子社会理应给予优抚和就业保障但是也没有。

为因见义勇为而致残的人保障社会就业和一定的关照对此立法的保障是有所欠缺的。

在现实中由于没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受益人也往往无力提供补偿时单纯依靠《民法通则》也很难维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这些都说明了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是不够完善的而且保障机制也不完善。

见义勇为者出于传统的美德意识往往也不会主动去“索取”补偿法律观念又不强结果是流了血又默默流泪。

这也是很不合情理的反对的人认为对见义勇为进行嘉奖一是“弱化了见义智为”“鼓动”青少年的无谓牺牲二是跟见义勇为的道德精神本质相悖逆的。

如果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得的补偿和嘉奖这无异于贬低和否定见义勇为的价值最终的结果是见义勇为者反而成了真正的“受害者”这才是让青少年作“无谓的牺牲”。

这不是在强化了“见义智为”而是在弱化见义勇为令勇者却步从另一方面“鼓励”了那些瘪三、流氓、盗匪之流的胡作非为就见义勇为的精神本质而言它体现了“君子喻于义”的高尚道德品质

见义勇为行为者受到伤害,是否应给与相应的补救,答案是肯定的,将义勇为只是一个道德规范,但符合道德标准的行为不一定符合现行法律,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生命健康权一次又一次被漠视,这无疑是悲剧发生的根源,像这样的例子在我们生活当中难道还少吗?

自以为是见义勇为,任何后果都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的看法,是一种以道德代替法律的非理性观点。

长此以往,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对于一些没有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即便严重的侵犯了法益也不能够以犯罪论处,只要是“见义勇为”,就可以超越法律规定而不承担法律后果的看法,甚至滥用正当防卫的权利,只会造成以暴制暴等严重后果并导致私刑与报复行为的出现,反而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良好的道德秩序和公民守法环境很难形成,法治社会更是空中楼阁,无源之水。

因此我们大学生在见义勇为之前应该时刻记住,生命权高于一切权利,生命健康权高于一切权利,生命健康权是一切权利产生的前提,因为没有人,一切都是空谈。

无原则的顺应,其结果会导致一种迎合,造就假借见义勇为的现象而去触碰法律底线。

国不作为,就忽悠民有所作为,美其名曰------见义勇为,现在不是什么见义勇为,问题在你见了钱是不是要捡起来,放进口袋。

前不久出现的见义勇为的大学生死了几个,船家就是在一边等这捞尸体,就是不就人,先在的人只看钱。

应该要但首先你得弄清事情的黑与白再看事情的严重性总之量力而行吧

让一个手无寸铁的大学生去见义勇为,岂不是让一个没有枪的士兵去挨子弹吗?

更何况现在社会,出来作案的有几个不是团伙?

有几个会不拿武器?

有几个在你反抗时不会捅你?

你的见义勇为起不到作用,反而会惹来祸患,甚至送掉自己的性命。

分明就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

补充:

你希望的是见义勇为,大快人心。

然而不是见义勇为,死而后已。

你希望的是见义勇为,而为者毫发无伤。

而不是见义勇为,而为者一命呜呼。

作为一个大学生,大多数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见义勇为,而恰恰是一时冲动。

“自我保护”不是“自私”

中山大学中文系教授黄伟宗:

作为一个从事教育工作几十年的老师。

见义勇为的精神应该提倡,但是我们也应尊重客观规律。

按照人的自然生理规律,处于学生时期本来就是弱者,他们不像成年人那样有自立的能力,还没踏入社会,因此对于他们来说,首先要思考的生命命题不是救人,而是“自救”。

近几年大学生由于贸然救人产生更大悲剧的事例我们都听得很多。

对大学生强调“自我保护”的意识绝不意味着“自私”,这是尊重客观规律。

依我看来,还不如多提倡点“团结友爱”,这样就把互相救护的精神包含进去,更两全其美。

“见义勇为”的前提是自我保护,要讲究策略。

大学生不适合进行“搏斗型”的见义勇为,而应该通过唤起周围人的警觉来实施。

去年,该校校外的马路上有人抢劫,几名学生发现后并没有盲目地与歹徒拼抢,而是在歹徒身后高呼“抓贼”,引起了途人的关注,最终齐心协力制服了歹徒,这就是一种很好的见义勇为方式。

家长朱女士(52岁):

我认为“见义勇为”的精神还是应该提倡的,但是每个人都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学生。

对孩子,我们更应教会他们怎样冷静处理紧急情况的知识,让他们明白“见义智为”比“见义勇为”更可取。

例如看到歹徒行凶场面,打个电话的效果可能就比上去帮忙好得多。

学生年纪小,不知道自己能力深浅,一味勇敢很容易变“蛮干”,而且早期教育对孩子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

担心优良传统会不会丧,

我只能给你说```民警说过,我们根本不要求未成年人与犯人纠缠`所以我们不能贸然的建议用为,那不是我们做的,我们本来就需要保护

对方辩友说过见义勇为是一个高尚品格,我想反问一下,这样的高尚人格对你的亲人是不是太残忍了呢?

好心人不一定做好事,别认为你扶他起来就是做好事,把眼光放远一点,做好事要惠及四方,不要只考虑那些对社会无贡献的个人。

1.如今坑爹老人越来越多,此类事件频频发生,让好心人寒了心。

2.在如今这个物价飞涨,经济泡沫严重的时代,被诬陷的我们拿什么去给老人们买单。

3.就算是当场让大家作证,进了医院老人反咬一口。

证人难寻

一是南京彭宇案,以及后来又发生的几起类似案件重庆的万鑫案、南京彭宇案、郑州李凯强案,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道德风气起到了一种负面作用。

二是当前社会风气确实存在着正气不彰的歪风。

“好人没好报”、“坏人横行”,投机者得利、助人者“流血又流泪”。

大学生救人英勇献身,却遭到无良捞尸者“挟尸要价”……一个个极不健康的现实标本,让人与人之间充满隔阂和漠视。

三是“济危扶困”和见义勇为成为稀缺品,相对应的表象是道德的沦落,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公民契约理性力量薄弱导致的社会信任纽带断裂

+1已赞过见义勇为牺牲是否值得的辩论赛

见义勇为之我见治安靠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更不是“自治”!

制度化的东西看上去很冷,很不合人情,但确是最持久的,最有效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如果每个人都用自己的标准、喜恶去“执法”、“维护正义”的话,这个城市就真的变成弱肉强食的狩猎场了。

应该相信,可以看到,在我们生活的城市里,总的来说秩序是好的,否则我们如何能正常地生活。

至于媒体曝光甚至我们亲身所见的罪恶,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总不能因此而对制度失去信任,失去希望。

发达如美国的国家,一样无法解决暴力,消除罪恶。

可见,罪恶依然是人的本性使然。

我们所应该探讨的,是如何更好的完善制度,修补漏洞,积极地从制度,从根本上去减少罪恶。

而这个本身就应该是个系统工程,因为我们都知道,造成罪恶产生的根源在于差异。

教育的差异,贫富的差异,社会地位的差异,还有生存的差异。

某教授说:

“一个公平的社会,应该是让强者有所忌惮,让弱者不会诉求无门的社会。

”如何达到这个目标?

靠的依然是制度的规范。

我钦佩见义勇为,但前提应该是保护自身的安全。

这不是自私,而是合乎自然的人的本性所在。

所谓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对于罪恶,我们作为普通的市民,应该在力所能及和保护自身的基础上配合警方打击罪恶,但是,我们没有执法的权力,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我们执法的权力,所以,我们也没有相应的义务。

也许,某人可能会说我是“乌龟”,有人批评我自私,只顾自己,有人更会提出理论说正因为人人都“漠视”罪恶,那么罪恶才会如此猖獗!

但是,我依然会坚持我的观点,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正如香港的电视宣传片里面说的:

“用我们的眼、用我们的耳朵、用我们的手去配合警方打击罪恶”。

过去我们总倡导见义勇为,但其实这是对普通公民的一种不应有的高要求。

如果我们罪恶是靠手无寸铁的市民去见义勇为来维护的话,警察干啥去了?

见义勇为应该是一种风气,是一种美好的道德要求,提倡无可非议。

但前提依然是,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你见义勇为,你道德高尚,我不见义勇为,也只不过是我本人的选择而已。

毕竟,从道德的角度上,我们都是个体,对其他的社会个体并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上,见义勇为就像是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所产生损害后果,受益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但现实就是,许多见义勇为的人流血又流泪,那个受益人往往第一时间就溜了,法律上、制度上也没有相应的保障,那么,你凭什么让我见义勇为?

万一我光荣了还算凑合,万一光荣不了拉下半条人命,我家里上有老的下有小的咋办?

换个位置,你辛苦十几年几十年拉扯大的儿子就这么光荣了,你感觉会如何?

还是那句话,和谐的社会应该靠的是不断完善的制度,而不是个人英雄主义式的见义勇为。

因为,我们都是现实的,有没有想过,我自己见义勇为牺牲了,自己的家人、孩子、父母,谁来负责?

陈及时、方招、何东旭三位长江大学大一学生为救落水少年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他们牺牲的精神是宝贵的,是永恒的,我为他们自豪,向他们致敬。

但同时我又想到了另一个问题:

见义勇为也不应该莽撞。

两名少年落水,现场的人员都很着急,徐彬成同学很快就游到了最前面,先救起了一个距离他较远的男孩,而另一名落水少年仍在危险之中。

情急之下,站在沙堆上的姜梦淋和其他十多名同学,赶紧手拉手,一个拉一个,接成人链下水帮忙。

由于宝塔湾水情复杂,深入江中的一个巨大陡坎,让原本不结实的人链顷刻间断裂,失去了同学的牵引,不少同学都落入江中,其中六名同学获救,陈及时、方招、何东旭三位长江大学大一学生溺水身亡。

在混乱中,另一名落水少年也获救。

我想,最先提出手拉手形成人链救人的大学生救人的想法的主观意图是无可非议的,是见义勇为之举。

但是出主意的人是否想到了这种人链的连接点是不可靠的,在激流中、在深水中是非常容易断裂的。

如果断裂,不仅救不了落水少年,反而给原本就不会水的同学带来生命危险。

事实正是这样,在陡坡下,在深水中,人链断开,众多同学落水,将原本是抢救落水少年的一场战役,变成了抢救参与救人的同学的战场。

我在上大学时也经历过一个抢救落水同学的场面,当时的场面也很壮烈。

那是一个下午,没有课,同学们忙里偷闲,跑到黑龙江中游泳,另一个班级的两名女同学也在江中游泳。

突然间,听到我们班的一名同学大喊,有人落水了。

原来是那两名女同学一名遇险,另一名施救,两个人缠到一起,在江面上一起一浮,已经快沉下去了。

听到喊声,几名在江中游泳的同学奋力游了过去。

由于距离较远,一半时赶不上。

一个同学很聪明,先是上岸,快步跑到距溺水女同学最近的地方下水,奋力游过去,将两名女同学托出水面,这时候,其他同学也已经赶到,共同将两名溺水的女同学救上岸。

同样是救人,后面的事例就显示出见义勇为的人的机智勇敢,临危不乱,成功对遇难者施救。

而前者就显得有些莽撞,不仅没能救人,反而淹死三名同学。

我个人认为,遇到重大的灾难,遇到百姓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遇到不法事件正在发生,任何有良知的人都应该见义勇为,这是不容质疑的。

但是,见义勇为也需要机智、勇敢、冷静,临危不乱。

要快速在最短时间想出最好、最佳的方案,用最实际,最接近现实的方法和方式去施援手,去施救,直至救援活动或制止暴力行为最终成功,哪怕献出自己的宝贵的生命。

在救援中要避免莽撞,避免盲动,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牺牲。

反方辩词

不值得...这个道理人人都知道...如果换成是你...那我问你...

你真的会为了一个老人而死亡吗?

我敢斩钉截铁地说:

“你一定不会!

”大学生有自己光明的前途

或许以后国家会因为这个大学生而更上一层楼呐

就算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那这位大学生还有他的亲人,他的朋友,他的幸福

为了一个老人,让自己的母亲掉眼泪,那且不是大逆不道!

再说,给老人丢一个救生圈...或及时通知110

让熟练的工作人员来救老人不是更妙吗?

这样老人不就得救了麽?

大学生的生命不也保住了么

以我愚见:

首先要有能力了才去见义勇为.什么意思?

就是不要看到什么不平事、危险事就冲上去,先想一想我有这拿下它的能力吗?

大学生,绝对是要有脑子的人,天之骄子,社会、家庭培养一个不易啊!

再说这也是“以人为本”的初衷。

不要轻易去涉险。

见义勇为还有很多其它方法,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绝对要见义勇为!

这是做人的原则,特别是做个“好人”!

以往为了宣扬集体主义的需要,到处都会听到见义勇为的事迹。

时至今日,见义勇为的精神当然也丢不得,不过现在我们更加的关注生命,没有什么比生命更为重要的了。

所以见义勇为不存在对不对的问题,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时,时刻记住生命第一的原则,在保证这样的原则下应当发挥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

另外,就是,国家并不提倡青少年中小学生见义勇为的行为,毕竟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冲动的行为首先耦们要知道啥叫‘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成语,从字面上说就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

我们所说的见义勇为是指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到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为了维护正义,不顾个人安危,英勇奋斗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见义勇为有以下几种:

(1)制止犯罪。

(2)抵抗犯罪。

(3)抓获犯罪。

(4)抢险救灾。

(5)救死扶伤。

如果有那个能力就帮助,实在不行,就如楼上所说,打110~```找能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我个人感觉是不值得的,别打……

因为在那样紧急的环境下,第一,设备不足,并不是有充分的把握去救上来,总不能赔了夫人又折兵,是不理智的;第二,舍己救人,不是说生命的价值是看数量和质量,总要看社会贡献,被救者的社会贡献不敢说,救人者已经进入名牌大学,可以说是前途无量;第三,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也不是说不值得,这毕竟是一种精神,值得嘉奖,但是个人认为并不值得效仿,这也可以算作一种变相的人才流失吧……

1.舍己不一定能救人2救人不一定要舍己

3被救者的生命可贵,救人者的就不可贵么

4救人者的离去对他们家庭造成的影响,每个人对亲人对朋友的那份责任

5肯定这种精神,但不提倡,希望大家在救人时多一些理性,说不值得是因为要唤醒大家的理性

见义勇为不如见义智为

谁都是一条命.,谁都不想死.救人是对的.但要视能力而为.

救了别人牺牲了自己,政治和舆论有很好的效果.

但是自己父母呢?

他们要承受多沉重的打击呢?

保护好自己其实是一种责任,对家庭对亲人的责任.

救人是必须的,但要建立在保护好自己的基础上

见义勇为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尤其在当今社会更是非常需要此种精神。

但近年来屡屡出现的蓄意报复见义勇为者的案例却让人们对见义勇为充满了忧虑,很多时候人们有那份心,但却没有勇气伸出自己的手。

人都是一个感情动物,就算不为自己考虑,也不得不为自己身边的人考虑。

其实,我们社会缺少的并不是见义勇为的意识,而是见义勇为的环境。

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腿部被碾压。

昨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为自己受伤负25%的责任。

(广州日报2012年08月02日)

危急关头救人,却要因为“妨碍交通安全”而被追究事故责任,这是很多人都想不通的一个问题。

也正是因为想不通,所以才引发了一场广泛的热议与讨论。

但热议与讨论的结果,依然是李舒舒要为自己受伤承担25%的责任。

 诚如市民质疑的那样,冒着生命危险救人,若成功了,会有受益家属和社会感谢,可能被追究一点责任不算什么;但若救人不成功,不但没有家属感谢,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否公平呢?

对于此说,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儒认为,“每一名见义勇为者,都要为自己受伤负一定责任。

”陈勇儒说,这种说法并不是不讲人情味,假如每一名市民都不计后果地进行见义勇为,可能会从另一方面鼓励莽撞行为,导致更大的损失。

很显然,市民的质疑是从伦理道义上来讲的,律师的观点是从理性分析角度而提出的,交警的责任认定则是按照有关法规条例来进行的。

表面上看这三者之间并无矛盾,但仔细推敲却令人顿生冷意。

联想起佛山“小悦悦”事件,当我们站在道德的制高点而批评那些“见义不为”时,我们可曾想到他们为何“见义不为”?

他们究竟在担心些什么?

当我们一味抱怨这个社会如何冷漠、良知如何泯灭之时,又何曾理解那些“做了好事反被追责”者内心的酸楚?

设若人人在面临危急时刻都要经过大肆思索才能做出最佳选择的话,那么这种所谓的“理性”又会将人性的善良引向何方?

而当见义勇为与某些法规条例发生冲突时,首先值得肯定的应当是对生命的敬畏而非那些僵硬的条条框框。

——公民见义勇为,却还要背上一副为自己行为担责的枷锁,那么以后谁还愿意去做好事?

谁还敢去见义勇为?

我们或者我们的孩子遇到了困难、受到了伤害,又该向谁求助或者求救?

在江苏省句容市古村,江伟华的名字几乎无人不知。

每当父亲江志根在路上遇到熟人,总会被问起:

“‘见义勇为’办下来了吗?

”这位为救他人不幸溺水身亡的12岁少年,虽已离开人世12年,但在父亲江志根心里,儿子一天也没有离开过。

12年来,江志根只做了一件事情:

不断上访讨说法,为儿子“正名”。

(8月15日《中国青年报》)

这位父亲上访的唯一要求,不为钱,只为一个“证书”,为一个肯定,为给孩子一个“好名声”。

这本来就是孩子该拥有的东西,求之却是那么地艰难!

辞职、撂荒,不停奔走,从“风光”到“可怜”……12年的上访之路,洒落一地辛酸。

关于未成年人勇救落水儿童是否算做“见义勇为”,向来争议不断。

当地否认其“见义勇为”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害怕“鼓励”的负面作用,除了教条和心灵的麻木冷血,也恰恰证明,我们的生命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安全防范措施等严重缺乏。

见义勇为遭诬陷,伤的是社会良心 

7月初,广州军区某测绘大队下士小刘完成测绘任务后,骑自行车返回宿营地途中,看到一位老大爷晕倒在路边,急忙拨通120急救电话,与医护人员一起将老大爷送到医院,使老大爷转危为安。

不料,老大爷的亲属赶来后,硬说小刘是肇事者,不但要求他赔偿医药费,还扬言到部队告他。

小刘担心激化矛盾,影响军民关系,只好从银行卡中取出3000多元付了医药费。

(解放军报2011年09月29日)近些年,仗义救人反遭诬陷的案例太多了,实在让人寒心。

一片好心,见义勇为,不但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反而给自己带来许多的麻烦,几乎要把“送殡的埋到坟里”。

人们感叹“道德滑坡”,“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其实,“日下”的只是一小部分人,“不古”的也是个别案例,“滑坡”的也只是一个侧面,因此才具有新闻价值,引起媒体关注。

“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有社会基础,仍是社会的“大道”。

但“一片肉弄得满锅腥”的现象也的确不少见,不得不让人反思。

老人及亲属作为被救的一方,应该深表感谢,才能激扬社会正气。

但现实中,常有人不问青红皂白,就对救人者恩将仇报,加以陷害和勒索。

说白了,是财迷心窍,受“利益”驱动,置社会道德于不顾。

正如一首诗中写的那样: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

”卑鄙怎么了?

卑鄙可以大获其利。

高尚又怎么样?

高尚只能受人勒索和伤害。

是什么这样颠倒是非,无非就是人们膨胀的贪欲。

正是这贪欲,啃食人们的道德良心,毒化着社会风气。

做件好事这样艰难,冒着风险,真是好人难当。

人们常常抱怨道德滑坡,扶得起老人,扶不起道德。

在利益面前,道德的确常常显得软弱无力。

没有办法时,只能向法律寻求支援。

其实,法律作为武器的确很重要,但道德的杠杆作用也不能小觑。

虽然它有时表现得很柔软,但常常是人类天性的体现,让人感到人间的温暖。

如果人们发自内心的见义勇为常常付出沉重代价,就会变成人们的心灵之痛,最后变成社会之痛。

让那些义士们望而却步,见死不敢救,从而加重社会的苦难。

可见,见义勇为者遭诬陷伤的是社会良心,这样的伤害,实在承受不起。

英雄因见义勇为而流血,现在却要流泪了!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因勇追持枪抢劫的歹徒受伤,手臂中有170颗铁砂的小伙关平于日前进行了首次手术,并顺利取出了25颗铁砂,但手术后他因无力支付高额的医药费,不得不放弃了治疗,提前出院。

昨日,记者再次采访了关平、其家人及村民,所见所闻,发人深省。

处境令人忧,关平获得了“见义勇为勇士”称号,谈到自己没有治愈的伤势,没有着落的医药费,这位曾5次见义勇为和歹徒搏斗的勇士居然声音哽咽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关平的家境并不好,以前家里全靠父母打零工维持生计,这几年,亲戚朋友凑钱帮他买了辆车跑运输,这份“工作”一下子成了全家人唯一的希望。

但这次见义勇为的经历却让他手臂受伤,并且面临以后不能开车的困境。

虽然关平已经做了一次手术,但由于手臂内仍存有大量的铁砂,因此恢复情况并不好,整个手臂根本抬不起来,也用不上力。

“我现在连块豆腐都切不了。

”但事实上,让关平备受折磨的不是他伤处的疼痛,而是因为这次见义勇为,让自己本已贫困的家庭陷入更深的困境。

一辩,谢谢主持人:

大家好!

首先我向大家开门见山、开宗明义地摆出我方的观点。

今天我方观点是学生不应该主动见义勇为,而我方倡导的观点是比较理智的“见义智为”。

自古以来时代的话题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然而时代的话题要有时代的意义,时至今日,作为学生的我们,见义勇为早已不是一种方法、一种标准。

而是应该作为一种价值观存在于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时代。

曾几何时,“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这些耳熟能详的褒义词汇,影响了几代人的价值观,建造了几代人的精神丰碑。

它考量着人性的伟大与渺小,划拨开美德与缺德的道德界限。

在这种泾渭分明的评判模式面前,见义勇为被打造成一副须仰视才能见到的崇高形象,而冷血麻木则成了见义不为者渺小的代名词。

鲁迅说过:

“无谋之勇,非真勇也。

”在我们的社会里,应当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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