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协议签署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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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协议签署版

江苏XX有限公司

合资合同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XX控股有限公司同意在中国江苏省XX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资各方

第一条合资各方为:

中方: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弘元投资”),系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号为X,主要经营场所为X,执行事务合伙人为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X。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智聚成投资”),系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号为X,主要经营场所为X,执行事务合伙人为X。

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申扬投资”),系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号为X,主要经营场所为X,执行事务合伙人为X。

外方:

XX,加拿大,护照号码为X,联系地址为X。

XX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公司”),系一家按照香港法例在香港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号为X,主要经营场所为X。

第三章成立合资公司

第二条合资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江苏省XX市合资设立“江苏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英文名称为:

JIANGSUXNEWMATERIALSCO.,LTD.。

第三条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

江苏省XX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华山路109号。

第四条合资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并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经营项目:

无。

一般经营项目:

镍粉、铜粉、银粉等金属粉末,锡粉、锡膏、锡条、锡丝等电子焊接材料产品,太阳能光伏材料及其原辅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10000万元。

第九条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4,500万元人民币。

合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2.05

31.82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70.75

28.24

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

11.11

XX

547.2

12.16

XX控股有限公司

750

16.67

合计

4,500.00

100.00

合资各方均以货币出资。

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十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缴纳。

缴付期限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完毕。

第十一条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资他方同意,并经原合同审批机关批准。

合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合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合资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一、中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2.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3.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4.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物质、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5.建设期间,协助办理物资、机械设备进口的报关手续;

6.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能源的供应,交通、通讯等设施配备;

7.协助合资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8.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等手续;

9.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二、外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2.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原材物料等有关事宜

3.协助提供合资公司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协助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董事会

第十三条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撤换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

广弘元投资委派1人,众智聚成投资与申扬投资共同委派3人,XX及新辉公司共同委派1人。

董事长由申扬投资委派,副董事长由XX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

  对下列其他事宜,可采取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多数或二分之一多数董事通过决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四、制定合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记录应归档案。

第八章监事

第十七条合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全体股东共同委派,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由广弘元投资推荐;副总经理2人,由申扬投资推荐1人、众智聚成投资推荐1人;财务总监1人,由广弘元投资推荐。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请,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部门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奖励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税务、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应按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提取储蓄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年度决算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并将查账报告送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其中一方认为需要另行聘请其他的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

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十二章外汇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合资公司应分别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

第三十一条本合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资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本合资公司的外籍和港澳台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在依法缴纳税款后,有权汇出国外。

乙方分得的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汇出国外。

第十三章合资期限

第三十三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三十年,自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经营期满六个月前向本合同审批机关申请延长。

如需提前终止,经董事一致同意,报本合同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章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由合资公司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

清偿债务、损失以及支付清算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资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五章保险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合资公司决定。

第十六章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六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经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由于合资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

如合资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条规定依期出资,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出资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

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一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各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正机构出具。

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十九章适用法律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凡应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章文字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二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六条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合资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中所列合资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资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有关条款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本合同于2016年1月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江苏省XX市签署。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XX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签署页)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XX(签字):

 

XX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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