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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工读须知

租屋安全事項須知

(一)

一年級的學弟妹們準備搬出學校宿舍了嗎?

賃居校外的同學們對現在的環境不滿意而想另覓理想處所嗎?

下列文章提供同學們於租屋前後應注意之事項,請多加參考,當然在安全及經濟原則下,校內宿舍也還是可以考慮的。

 

你選擇租屋處之最主要考量因素是什麼?

 

1.安全(含結構、潛在環境)

2.寧靜、適合讀書

3.方便

4.便宜

看房子秉持貨比三家不後悔,不要表現太急切

1.交通、購物方便性。

2.進出人員複雜性。

3.鄰近住家是否安寧,附近有無夜市、夜店、廟宇或公園?

4.租賃處是住宅區、商業區還是工業區?

5.位置會不會太偏僻,夜間是否有路燈?

6.網路、冷氣、水、電是否另行計費?

電費每度如何?

7.是否有防火巷或相關逃生避難設備(滅火器、逃生緩降梯等)。

8.防火巷內是否常違規停滿汽機車,導致消防車或救護車無法及時通行。

9.是否為違章建築。

10.是否為頂樓加蓋。

11.周圍是否雜草叢生、空屋率高否。

12.門禁設施,是否有鐵門?

鐵窗?

公寓是否設有門禁管制?

刷卡?

13.機車停放是否有專屬停車場?

有無裝設監視器系統?

14.附近有無違規營業之店面?

住宅區通常不可以開設店面(如小吃、卡拉OK等)

以免夜間影響安寧。

看清合約內容再簽字

1.租金多少?

何時繳納?

每月、每半年、每年繳?

租約期限有多長?

2.是否要押金?

金額多少?

何時搬遷?

3.水電費、大樓管理費、房屋稅等金額由誰繳納?

如何計算?

繳納方式為何?

4.房東提供哪些傢俱及設備,其使用現況如何,對於狀況不佳的設備,最好可以拍照存證,以免苦無證據。

5.確定房東有無其它要求或特殊限制,例如是否可炊膳?

養寵物?

帶異性入內或過夜等。

6.您是否可轉租他人?

或尋找室友分登房租?

7.一般合約都註明房客違約時須如何賠償,但絕少合約會註明房東如果違約(如不願修繕等如何處理?

8.不要急著簽約,匆忙簽下合約,又看到別的同學租到更好的想後悔,可能定金不保。

搬進去之前與房東共同檢查(清點)屋內財產

1.最好建立財產卡。

2.各有一份。

3.了解前次租屋者之狀況(考量是否換鎖)

訂立合約應注意事項:

務必要請房東出示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登記謄本,以確定房

東真實身分究竟是屋主或二房東;若是二房東,應請其出示與原房東所訂之

契約書,瞭解到底有無可轉租他人的規定。

遷入租屋後日常應注意事項

1.最好將房門換鎖。

2.與鄰居建立友好關係。

3.避免和陌生人共乘電梯。

4.深夜莫走暗巷。

5.告知家長、導師正確租屋地址及電話。

6.檢點行為勿添他人困擾,尤其深夜切勿喧嘩、音樂音量勿擾他人安寧。

7.與房東常保聯繫,並要求租屋品質。

8.注意租屋附近是否有可疑人物。

9.如與多位同學分租網路線,請注意網路線、延長線之安置,以免行走絆倒,尤於夜間更容易引起意外。

敦親睦鄰

1.深夜勿擾人安寧。

2.注意禮節,與房東保持良好關係,房東會主動關心您的安全。

檢查有無針孔-

1.尤其租女生之房子。

2.針孔攝影機通常裝設於不起眼之平常擺設內,或藏於裝潢夾板中,請多留意。

消防安全

1. 瞭解可用電負載量之設施,消防器材位置。

   

2. 冬天使用電熱器、夏天使用電扇過量,都是引起火災重要原因。

3. 請使用具超過負載即自動斷電功能之延長線,不要貪便宜而引起火災。

熱水裝置

1.重點在於是屬電熱水器或是瓦斯爐熱水器?

2. 如果使用天然氣或是瓦斯爐,一定須裝置於室外陽台並通風良好處,注

意有的房東會陽台加蓋,致使通風不良,如此容易發生一氧化碳中毒!

切記!

切記!

遭竊報案要點

1.保持冷靜,不要驚慌。

2.收集相關證物,維持現場。

3.打110或派出所報案。

4.注意平日防盜、防狼。

 以上資料為教官平日訪視賃居校外同學所得,請現在或是未來將賃居校外同學們能詳加參考。

同學們如有校外租屋任何問題,請逕向學務處生活輔導暨校安中心反映(服務專線06-6534153)。

 

校外工讀須知

(一)

學生打工守則

   同學們於未來求職或課餘校外打工時經常會遇到一些問題,為保障您在就業場所之安全,以下是您不可不知的權益:

一、小心不實廣告陷阱多:

   有些求才廣告,或廠商雇主自發招募求才訊息,或有掩飾不實情形,應謹慎辯識,小心掉進就業陷阱;且宜徵得父母同意以避免招致受騙與剝削。

學生可多加利用就業服務中心所提供求職機會及就業諮詢。

二、性騷擾、色情誘惑應拒絕

   儘量結伴參加工讀,俾利相互照顧協助。

如果雇主或同事有令人不舒服的語言或身體接觸,

     或向您提出性要求及具有性意味之言行舉止作為報酬、考績、工資、分發等交換條件,如遇此不當行為不要覺得不好意思,立刻找父母商量,或向勞工局就業場所性騷擾防制專線(02-2960-3456轉6519)提出申訴或諮詢。

三、勞動權益有保障

同學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即可要求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休息休假等,至少應比照該法規定辦理,有些事業單位常以「公司規模小沒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為由卸責,並非正確的作法。

四、職場安全應知道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同學,依規定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之工作,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亦不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工作。

五、不簽訂不合理的勞動契約

 如有與雇主訂立書面契約時,應注意內容是否公平、合理,如有不明瞭之處,應請教師長或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再行簽約,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尤其從事推銷商品工作時,如何計薪?

是否需購買公司產品?

是否有違約條款?

應事先瞭解清楚,以免權利受損。

六、不得預扣工資為賠償用

 工作中如有涉及損害賠償的問題發生時,在賠償金額大小雙方尚有爭議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仍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此外,工資給付和提供勞務有直接相關,許多雇主常主張「曠工一天扣三天薪水」、「工作不滿 一星期不發薪水」等皆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七、不當扣押證件及保證金

如雇主要求繳交「工作保證金」、扣押身分證時,應謹慎處理,避免上當。

八、提高警覺

隨時與學校、家長保持聯繫,並告知工作場所地址及電話號碼。

有任何疑問,隨時使用行

政院勞委會─申訴專線:

0800-211-459或(02)8590-2866。

九、部分工時也要投保

勞工保險是一種基本保障,目前卻只有不到四成的學生打工有投勞保,大部分的學子進入職場,不知道工讀生也有投勞保的權利,等到發生職業災害後,任何給付拿不到時,才發現雇主違法!

職業災害常發生在雇主任意調動工作,直接指派其他工作項目,使得學生暴露在危險的工作環境下,缺乏完整的勞安職前訓練、又無法拒絕雇主的不當要求,學生為了吸取豐富的社會經驗換來的卻是一生無法彌補的傷痛!

十、上下班出車禍算職災 

很多人誤以為,在便利商店、加油站的工作應該很安全,其實職業災害的範圍並不限於職場中,上下班出車禍(違反法令規定者除外)也算是職業災害的一種,更遑論是執行勤務的快遞或是業務員,送Pizza的小弟整天騎車穿梭在都會叢林中,發生車禍意外的機率當然更高!

勞基法採無過失主義的精神,就是在工作中不論是自己犯錯所造成的意外,都算是職業災害!

學生打工也是一股勞動力,應提供學生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使其於課業之餘也能吸收實務經驗,不應在勞動條件、及福利保障,歧視青少年的勞動力,應正視青少年打工問題。

校外工讀須知

(二)

找頭路小撇步

 

找頭路途逕

一、廣告:

    報紙、刊物及有線電視均有徵才廣告,提供工作機會。

二、公職考試:

    想在公務界服務者,多須通過國家考試,考試相關訊息可至考選部查詢。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目前整個台灣地區共設有7所就業服務中心(請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網站點選),三十三個就業服務站以及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皆有提供民眾免費的求職服務。

四、自我推薦 :

    將自己的履歷表主動寄到徵才單位,再配合電話追蹤,以展現積極的求職意念;另外也可將自己求職的消息廣為告知親朋好友,亦可收協助引介之效。

五、網路人力銀行:

   目前網路上之公、民營之多元化求才求職網站極為普遍,提供快速便捷求職管道。

六、人力仲介公司:

    公司蒐集或接受求職者登記,以人才資料庫方式提供企業擇選,並代企業甄選人才,免費為求職者服務。

 

履歷表撰寫

  履歷表是求職者與企業主接觸的溝通的第一個管道,如何在最少的時間內,利用簡短的履歷表完整的介紹自己,以吸引企業主的注意及興趣,進而爭取到面試機會,履歷表的撰寫方式與技巧,乃是非常重要不可輕忽的!

目前電腦使用普及,不妨自行設計製作符合個人特質的履歷表,如用手撰寫時應注意字跡端正,以利閱讀。

一般履歷表填寫項目可包括以下各點:

   一、個人基本資料: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男生另註明兵役狀況。

其中聯絡電話一定要填寫,並且以隨時可聯繫到的電話為主,避免因聯絡不到而錯失良機。

   二、教育程度:

    在填寫時應從最高學歷由近至遠依序填寫,並註明學校名稱、科系、學習年限等。

由本項可讓企業主瞭解求職者學習背景,有利判斷是否與應徵工作有關聯性。

   三、專長及證照 :

    註明所具備專長如外語、電腦……等,而與工作有關的能力可予以加強說明,通過考試所領到的證書及專業執照均應列出。

另外進修的課程亦可填列,讓企 業主對求職者有更進一步的瞭解。

   四、工作或社團經驗:

   將工作及參加社團的經歷與所擔任職務列出,可以讓企業主了解求職者的性向、領導能力等人格特質。

    五、希望待遇 :

  對市場行情有所瞭解者,可依自己能力及所應徵職務寫下希望待遇,不然可以較保守依公司規定方式填寫。

    六、自傳:

     內容包括出生地點、家庭狀況、求學經過及感想、服務經歷及心得、自我批評(個性、興趣、專 長、宗教信仰等)、將來之志願及抱負、其他自述。

 

面試服裝儀容

  很多面試者從見面第一印象,即可判斷求職者是否重視職場禮儀,所以千萬不要輕忽「服裝儀容」所展現出的個人特質。

雖因行業與職務的不同,在穿著打扮上多少會有些差異,但「整潔清潔、合時合宜」是面試穿著時基本的原則。

 

   一、女士整體造型:

       面試時女士最好穿著套裝,最重要的是衣著千萬不要穿著太過華麗或是過於 暴露,搭配不露腳趾、淨素的鞋子。

頭髮則應梳理整潔,上妝則以淡妝為宜。

   二、男士整體造型:

      男士們在穿著上則較為簡樸,大部分都以西服、挺整的襯衫為穿著重點,再搭配素雅的領帶。

髮型則是簡單利落,鞋子應注意擦拭光亮,並以款式簡單不過於花俏的鞋型作為整體造型的考量。

 

 面試考古題

  如果您能針對面試時常被問及的題目,事先認真思考準備,可避免臨場時的措手 不及,提供以下幾個題目讓求職的您參考:

            一、自我介紹。

  

            二、對您所要應徵的公司瞭解的程度。

            三、應徵本工作(職務)的原因。

            四、離開前一份工作的原由。

            五、工作上有關的專業問題。

            六、工作的經歷。

            七、錄用後希望的待遇。

 

 

   面試的目的,即是讓徵才單位能更進一步認識求職者,以便知道彼此是否可以共事,因此在回答問題時應針對問題, 誠懇據實回應。

並可針對應徵工作的內容適時的發問,讓企業感受到求職者的積極心。

 

租屋糾紛案例釋疑

定金問題

問題:

當時房東在學校的BBS上面PO文表示房子有包含第四台,當時去看房子的時候也跟房東確認過,房東說有含第四台,但是現在載要搬進去住之前又跟房東確認一次,房東卻又說房子沒有第四台,但是這和他當時說的和BBS寫的不一樣,也已經付了4000元訂金,如果是這樣,我能否拿回訂金?

回覆:

將BBS站的招租廣告列印出來,作為與事實不符之證明,或是可以舉證當時房東表示有4台的承諾。

即可於支付定金後,就合約細則無法協商至雙方合議,依民法249條第4款要求返還定金。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

今天有去看到一個房子,有付了五千元的訂金,也有簽了一張收據,可是回家與家人討論之後家人不同意,於半個小時內就致電給房東,房東表示訂金不能退,可是…這樣真的是對的嗎?

收據是用手寫的,上面也沒有註明說不租錢就不能退回。

回覆:

依照民法249條,因無法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也就是說您付定金後,是您私人原因造成無法履約時,不得要求返還定金。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

當初跟仲介商接洽了第一間房子,有跟他簽訂定金6000元的合約,可是房東反悔不租了,所以訂金6000元還在仲介手上,接下來仲介又幫我們找了第二間房子,說要把第一間的訂金轉成第二間的訂金,然後我們有跟他口頭訂下第二間房子,可是沒有簽署任何契約,那現在如果第二間房子我們不租了,訂金能多多少少拿回來嗎。

回覆:

您可參酌民法第249條,不論收訂金或簽契約均不以書面為必要,若您因個人因素反悔,而無法歸責於房東或他方,訂金是無法取回的。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

當初跟仲介商接洽了第一間房子,有跟他簽訂定金6000元的合約,可是房東反悔不租了,所以訂金6000元還在仲介手上,接下來仲介又幫我們找了第二間房子,說要把第一間的訂金轉成第二間的訂金,然後我們有跟他口頭訂下第二間房子,可是沒有簽署任何契約,那現在如果第二間房子我們不租了,訂金能多多少少拿回來嗎。

回覆:

您可參酌民法第249條,不論收訂金或簽契約均不以書面為必要,若您因個人因素反悔,而無法歸責於房東或他方,訂金是無法取回的。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

我付了一個月訂金3000,後來又看到更喜歡的房子,但是契約內容中,只寫從9月1日起,並無寫終止日,和各項約定,但有寫上姓名和電話,但我實際拜訪是9月6號,跟房東說要9月15號才要入住,請問我可以退回訂金嗎?

回覆:

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說,當房客(付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來承租房子時,是不可請求房東償還定金的。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簽約問題

問題:

請問簽約若是房東沒空,所以仲介代簽可以嗎?

會不會不安全,而且仲介要我簽約當天帶身份證影本和正本還有一個印章過去,不過我以前租房子都是不需要這些,所以有點怪怪的,而且從頭到尾都是和仲介接觸的,也沒有房東的電話,所以有點担心,因為己繳了議定金,而且就快要簽約了,請問有誰能幫我解答一下呢?

回覆:

建議您也請仲介提出代理房東簽約之證明,如房屋權狀、身份證、代理授權書等,使契約之簽定更有保障。

至於身份證正、影本僅為雙方驗證用,您可詢問仲介是否需要留底之用意,您自己再行斟酌是否要交付予仲介或房東。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

最近簽租賃契約,房東要求正反面身份證影本,說是為了提供給警察,警察戶口調查時可以證明我們是租在那裡的。

請問這合理嗎?

若已提供身份證影本,在上面也寫了僅供套房租賃身份證明用。

而且在租約上還要蓋章,沒帶印章,蓋手印。

這是我第三次租屋,但第一次遇到要提供身份證影本及在契約上蓋手印(前二個都只是簽名)

回覆:

法律並無任何相關強制規定,房客或房東一定要提供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或留底,至於警察查戶口,應只需驗證戶口名薄。

提供證件與否以及是否蓋手印端看您與房東協商之結果。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

我最近找了一間房子屋主委託自己的朋友(也是仲介業者)全權幫他處理,那如果簽訂合約的時候我該注意什麼,是直接跟他朋友簽約嗎?

還是可以對方檢附什麼委託的證件之類的?

另外我有需要付仲介的費用嗎?

回覆:

1.建議您先問清楚房東的朋友(仲介業)是否需收費,因坊間的仲介費收法不一,這裡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2.詢問清楚仲介僅為居間人或簽約也需與其訂立。

若僅是居間介紹人很單純的只有收費問題;若仲介也為簽約人,則需請仲介提出屋主委託書及身份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另需注意,因契約簽立人為仲介,萬一日後契約發生問題只能找仲介負責,而無法找房東負責。

祝您順利解決問題。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

請問哪條法律規定租屋要給身分證影本,房東要拿去幹麻?

那房客是否也可要求房東給身分證影本

回覆:

目前並無法條規範房東與房客需驗證及留底雙方身份證影本,但為確保雙方身份得確有房東或房客要求需提供身份證以避免日後有糾紛或興訟無法聯絡彼此。

若擔心資料外流可與房東協商以驗證方式查看彼此證件但不留底。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

我們跟房東簽約是一年,房東可以一次把租金收完嗎?

因為快要簽約了所以想請幫忙,所以想請幫忙房東要求我們於六月先付一半,九月再付完剩下的,而房子是從六月開始簽

回覆:

1.民法第439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務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2.簽約時是否有約定1次付清如沒有就依習慣。

3.一般房租習慣是按月支付所以你可依法要求按月支付。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

與房東簽約,但沒有簽名,契約有效嗎?

擔心進出安全,跟房東解約,租金及押金拿的回來嗎?

回覆: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更何況你連租押金都已給付,所以就算沒簽名該約依然是成立的。

現在你想提前解約只能依照契約內所訂定之違約條款處理囉!

通常是會被扣1~2個月的租金的。

好言跟房東商量吧!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租金問題

問題:

原租約至本月底到期,房東於今天才來電告知,若要續租則租金欲漲價25%,請問房東醬的做法合理嗎?

若不接受房東的條件,可向房東要求多久的時間尋屋呢?

回覆:

根據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及第二項『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之』,依上述法條,不知您的漲幅額度是否超過,但一般來說除非租金真的超出平均行情一倍以上,否則不太可能超出此法規定立之數額。

契約屆滿後,租約即期消滅,承租人理應遷出並返還租賃物予出租人,故您於法無據得要求延緩時間,僅能依情與房東協商延緩。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押金問題

問題:

我是今年六月底跟房東簽約的但是合約上寫今年八月一號才開始繳房租我已經先繳了兩個月的押金但是後來因為某些原因所以決定不租那一間請問押金拿的回來嘛?

可以全數拿回嘛?

回覆:

即使您未入住,但契約仍需履行,故請您先查閱契約內容,是否有提前違約條款,也就是註明『若不欲履行契約,則賠款_個月租金』之條款,若有請您遵照合約行使,若沒有註明即表示不得提前解約,也就您必需與房東協商賠償事宜。

建議您,儘快與房東商量賠償事宜,以免拖延至契約起始日,便難以與房東溝通,押金索回事宜。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

我有押金兩個月在房東那,再我五月底般出去的時候,房東只給我一個月的押金,另外一個月就用水電扣,等到6月中的時候我打電話給房東,說水電費已經出來了,麻煩扣除後剩餘的金額給我,可是房東卻說了一堆要整修房間或是雜七雜八沒有錢的事情,而又說7-1號來拿,等到7月初我又打電話過去,這次房東也是一樣的藉口,要到9-1號才能拿說什麼那時候就會有一張支票進來(房東每天再家又不是什麼生意人哪來的支票),所以我研判她可能不給我剩餘的錢,想請問一下,那這種情形下我該怎麼討回呢?

這樣的情形可以用存證信函嗎?

還是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要回的?

當時後房東給我一半的押金另外一半用扣除的,沒有錄音也沒有錄影

回覆:

若房東為無故扣您的押金未返還,請您直接寄發存證信函告知,請其返還,否則循法律途徑索回。

但提醒您要循法律途徑,頗為曠日費時,您可先至當地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再寄發存證信函。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

我的租約是在七月九號到期,那在七月一日時找到房子告知房東說如果超過九號是否可以以天數算房租.-.-而房東說:

契約上面有一條是:

如欲退租要在前一個月告知房東!

所以我現在要多付到月底的房租這樣合理嗎?

我實在不懂:

今天我不是提早退租為何我又要多付?

?

再來:

我一找到房子就馬上告知房東這樣不對嗎?

在一個月以前我還沒找到房子我又要如何告知房東說:

我下個月要退租

回覆:

依民法第450條第一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也就是您與房東的合約應於七月九日消滅,房東在租期消滅後,不得無故扣除押金。

建議您先與房東協商,若雙方無法協商可先發存證信函予房東,告知民法之規定及不得無故扣押金,再至當地嫏鎮市公所聲請調解。

提醒您因租約到期,雙方租賃關係即消滅,若您還要繼續承租幾天或一個月,均需與房東商量續住條件。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

上任房東退房時壓金一直不還,打電話給她也用各種理由拖延時間,或是不接電話,已經快一年了,糟的是,我的合約已經不知去向有任何方法可以要回嗎?

回覆:

建議您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前房東,請其返還押金。

契約得證明雙方關係,若無契約,屆時房東又矢口否認您與他之間的租賃關係,則您需負責舉證雙方關係及房東未返還押金之情事。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解約問題

問題:

本人和房東簽訂房租契約為始於11月1日,並且同意提前在11月1日入住,但本人在提前入住期間(即10月底期間),因個人因素只住了一天便向房東要求解約.但契約條文中註明:

"契約期間乙方若擬簽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及保證金償還"及"租金應於每個月3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一個月份",而本人已預付一個月租金及押金,請問本人可否拿回一個月的租金?

再者房東本人,有口頭承諾會退一個月租金給我,但至今仍未有消息。

回覆:

請您先看一下契約中提前解約的罰則,若是如您所陳述的"契約期間乙方若擬簽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及保證金償還",即使您只有承租一天,也必須依著契約走,賠償契約中所定的違約金。

建議您可以再與房東聯繫協商,既然他口頭有答應您退還一個月的租金,那應該是還有商量的空間!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

在租約未到期的情況下,房東可否在房客無任何違反租約條例下,以任何理由(ex.想賣房子,整修房子,...)要求房客限期搬走?

租約本是在文具店買現成的,裡面只有提到房客在違反租約條例下,房東可隨時收回房屋。

回覆:

房東不得無故終止租約,房客可主張承租至租約期滿為止。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

目前租的房子因為太潮濕了,木製的家具都發霉了,而且我發覺我的天花板上面有一片黑黑的地方過了一陣子後,家中突然多了很多的小蟲子,都聚集在天花板上,而且有愈來愈多的感覺,我可以依照這些問題跟房東提早解違嗎?

回覆:

請您針對上述情形拍照存證,並請房東到場查看,詢問有無改善之可能,若房東明確表示「無法改善」,請您依民法424條要求解約。

From:

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

在95年7/13和房東簽好1年合約,但因為還未滿一年,因為現在變一個人住,要付9千多的房租,負擔不起,所以想換房子,有去問房東能否退押金,但房東說未滿一年,無法退押金,但只要再4個月就滿一年,因為有去找到便宜的房子,想說要搬家,但如果押金拿不回來還滿心痛的,因為押金是9千元,所以想問一下能否退押金呢?

回覆:

麻煩您先查閱租賃契約,有無違約賠償條款。

有違約條款則需遵循契約賠償;無違約條款則需履行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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