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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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模版

xxx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x

 

 

尊敬的客户: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签署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并特别关注黑体字部分,了解您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疑问请咨询债权人。

保证人:

(1)全称:

xx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址):

x

邮政编码:

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2)全称: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3)姓名: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住所(地址):

(4)姓名: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住所(地址):

 

债权人(全称):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

住所(地址):

x

邮政编码:

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

经办人:

x

电话:

x

传真:

鉴于: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签订的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人承诺与声明

1.1保证人为依法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保证人为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不存在其他由于保证人原因可能导致保证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1.3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保证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1.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与额度

2.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元整。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债权人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x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单项业务产生的债权,该债权的发生期间自x年月日起至x年月日止。

(2)债权人自x年月日起至x年月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上述业务具体包括:

(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

□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

□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

√其他业务:

商票保贴、银行承兑汇票

(3)在本合同签订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尚未受偿本金

币种

2.2因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的计算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3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且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保证人予以认可。

2.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办理本合同约定的业务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2.5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2.6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等。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业务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六条保证责任的承担

6.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债权人未受清偿;

(2)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5)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6.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6.3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4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保证人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6.5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6.6因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保证人应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7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开立在债权人或xx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7.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7.2接受并积极配合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7.3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7.4监督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将其获知的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债权人。

7.5保证人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在未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实施: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

(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7.6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等;

(5)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6)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事项。

7.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法律责任

8.1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8.1.1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和危及担保安全的情形:

(1)未履行或未满足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与声明;

(2)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的义务或任何法定义务;

(3)保证人的清偿能力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及法律规定或者债权人认为危及担保安全的其他情形。

8.1.2发生本合同第8.1.1条所述情形的,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救济措施:

(1)对保证人的违约行为,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债权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2)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3)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4)其他救济措施:

/

8.2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

9.1本合同项下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式送达对方,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其不利后果由未通知一方承担。

9.2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书面材料的送达方式:

(1)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于拒收日视为送达);

(2)采用邮寄或快递方式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未签收、拒绝签收或通讯地址变更未通知的,自材料寄出之日起满7日视为送达;

(3)采用传真方式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收到传真之日视为送达;

(4)在公开媒体发布公告的,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9.3债权人或xx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xx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

9.4债权人未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相关权利。

9.5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可不再送达保证人。

9.6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7日,自债权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9.7其他约定:

/

第十条附则

10.1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同意以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1)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进行仲裁。

10.2合同效力

10.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2本合同一式肆份,保证人(各)壹份,债权人贰份,债务人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署页)

保证人陈述:

债权人已依法向保证人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保证人要求对本合同各条款进行了释明。

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签字):

保证人(签字):

 

债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债务人声明:

已收到上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全部条款无异议。

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收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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