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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消费购物法律常识

 

常见消费购物法律常识

1.使用购物券买东西,出现质量问题怎样办理退货?

答: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及第24条的规定,无论使用现金还是赠券购买的商品,经营者都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由此可见,使用购物券购买的东西,出现质量问题照样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

2.在展销会上买到劣质商品,可以要求举办者赔偿吗?

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据此,无论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均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害的义务。

由此可见,在展销会上买到劣质商品的消费者,在展销会结束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

展销会举办者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出售劣质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3.网上购物付款后却没有收到货,应该找店家还是找网站赔偿?

答:

消费者在网上下单购物并预先支付了货款,商家应该遵守其承诺的发货时间,及时发货。

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买家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但卖家没有按约定交付货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买家可以要求卖家返还货款并承担给其造成的损失。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4.在超市购物被人打伤,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还需要赔偿吗?

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48条第2款规定: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消费者在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顾客在商场内滑倒,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吗?

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顾客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应该属于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6.在商场摔伤入院,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误工费吗?

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人身伤害,可以依法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此外,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及第48条的规定,商场、旅店、超市等服务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商场、旅店、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就构成侵权。

可见,消费者在商场摔伤住院,商场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场经营者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也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自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误工费。

7.打折商品不开发票合法吗?

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由此可见,经营者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

对于商家来说,不管消费者是按正价销售进行购买,还是消费打折处理的商品,只要有消费行为发生,出售方都应依法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否则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

8.用购物卡买东西,超市可以不给发票吗?

答:

目前,许多超市推行购物卡、代金券,很多单位购买购物卡作为发给员工的福利或馈赠客户的礼品,因此,商家对使用购物卡、代金券消费的消费者不开发票已经成了其惯常行为。

对此,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索要发票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因为发票既可以用作报销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纠纷的证据,同时更是保障国家税收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商家出售购物卡都给了购买人发票。

既然购物卡不是实名卡,而且又没有身份证明,如果超市认为其已经开具发票,应该向消费者出具相关的证据,否则单凭一面之词拒绝向消费者开发票是于法无据的。

9.要发票就不打折合法吗?

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了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商场的法定义务。

开发票与是否打折没有关系,要发票就不打折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10.没有发票消费者怎样要求赔偿?

答: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由于发票丢失或者未向经营者索要过发票,在其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就比较困难。

一些经营者也往往以没有购物凭据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

消费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首先应当注意寻找有无其他凭证可以证明购物这一事实。

比如,寻找购物的收据或电脑打印的小票,这些也能起到证明作用,还可以寻找证人。

(2)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退货、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并不需要购买发票,只需有产品残骸并足以证明该产品是生产者所生产即可,消费者就可以索赔了。

(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这件商品没有发票,在正常使用该商品的情况下,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后又无任何结果,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因此,消费者可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要求赔偿,如果生产厂家拒绝的话,可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11.顾客的物品在超市免费寄存时被调包,超市是否承担责任?

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顾客在超市存包应属于保管合同。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超市存包一般都是无偿保管。

如果顾客的物品在超市寄存时被调包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保管不善所致的,超市要负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因存包丢失而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现象很多。

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消费者常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所存物品的价值,往往很难有效索赔。

因此建议消费者在存包时尽量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包内,如果包内有贵重物品,可以先向保管人员说明。

否则如因所存物品遗失而与经营者打官司,可能会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12.商店出售假货后,消费者可否要求其加倍赔偿?

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由此可见,商店出售的商品以假充真,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除返回货款外的三倍赔偿。

13.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商家所谓的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就指定的商品达到一定的消费总额时,才能获得赠与的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义务的,而不是无偿的。

因此当赠品有质量问题的,商家应当承担退换或者赔偿的责任。

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

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合格、合乎等级、合乎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

事实上,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中,因此,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约束。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2条更加明确的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所以,商家用于促销的奖品或者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14.保修期内退换手机还要交纳“换壳费”吗?

答:

我国《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3条明确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如因手机出现特定的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

这里所说的“免费”,应该理解为不得要消费者承担外壳等正常磨损的费用。

如果商家认为磨损是消费者不正当使用或者人为破坏造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否则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换壳费”。

15.消费者没有认真验货,买回后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吗?

答:

根据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5条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也就是说,销售者负有验货义务,应该对售出的商品进行开箱检验,调试商品功能,检查配件是否齐全。

由此可见,消费者没有认真验货,买回商品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是可以要求退换的。

16.促销、打折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不予退货吗?

答:

“促销、打折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不予退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其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必须依法退货。

经营者对消费者从其处购买的商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这是基本的道理。

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售出商品的质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无条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即便是打折商品也不能例外。

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8条更是明确规定了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货设置障碍。

17.商店规定“偷一罚十”合法吗?

答: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由此可见,商店规定“偷一罚十”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其内容无效。

如果商店据此对某些消费者进行处罚,则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18.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搭售的产品吗?

答:

所谓搭售,也就是经营者将自己的销售情况不好的商品和销售情况好的商品放在一起销售,消费者要买畅销商品就必须将滞销商品一块儿买去的销售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据此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到哪里购买东西或接受服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因此,商家搭售商品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违法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商家搭售的自己无购买意图的商品。

19.试穿过的衣服就必须买吗?

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由此可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试穿过的衣服就必须买,这就是强制交易。

所谓强制交易,是指交易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对方与自己达成交易的行为。

对于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商品由于包装昂贵、烦琐或者打开后难以还原,因此销售者在销售这些商品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不能打开包装,一旦打开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就必须购买。

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消费者打开包装后又无故不买,就会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因此,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此种情况下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购买的行为不违法。

20.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受骗,有权要求广告经营者赔偿吗?

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广告的经营者因播放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失,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必要的时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对广告经营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迫使广告经营者承担起审查其做广告的商品的质量及商品生产者的信誉的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消费者因广告的误导而上当受骗,有力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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