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洋湖壹号项目一期消防合同3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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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洋湖壹号项目一期消防合同312

合同编号:

XHS-YH-01Q--

长沙兴和顺置业有限公司

和顺·洋湖壹号项目

一期消防(含二期地下室)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长沙兴和顺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地点:

长沙兴和顺置业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4年4月日

和顺·洋湖壹号项目一期消防(含二期地下室)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长沙兴和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和顺·洋湖壹号项目一期消防(含二期地下室)工程

工程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洋湖湿地公园

工程内容:

和顺·洋湖壹号项目一期消防(含二期地下室)工程施工

第二条工程承发包范围

和顺洋湖壹号工程承发包范围

一期消防招标范围:

本工程一期共计8幢及所有地下室消防工程(住宅1-3#楼,办公1#楼,商业1~4#楼,所有地下室。

其中商业1#楼已由甲方自行施工完成,乙方负责完成接入系统进行调试、检测及验收)框剪结构,总建筑面积约为90000平方米(其中地上约7万平方米,地下约2万平方米)。

备注说明

一、消火栓系统

1、设计图纸以及招标文件中消火栓系统的全部,包括但不局限于:

消火栓管道、消火栓系统阀门与过滤器等配件、消火栓箱体、压力表、消火栓泵(不包括水泵基础)、水泵接合器;2、电施图纸中消火栓泵控制柜的安装(包括柜体基础)、消火栓泵控制柜至水泵电机段电源线路的敷设(不包括控制柜电源进线)、消火栓泵系统的电气调试;3、消火栓管道的穿墙穿楼板套管的预埋、喷淋管道与套管之间的封堵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主体工程施工期间的过剪力墙、楼板预埋由总包完成)

 

二、喷淋系统

 

1、设计图纸以及招标文件中喷淋系统的全部,包括但不局限于:

喷淋管道、喷淋系统阀门与过滤器等配件、喷头、湿式报警阀系统、水流指示器、压力表、喷淋泵(不包括水泵基础)、水泵接合器;2、电施图纸中喷淋泵控制柜的安装(包括柜体基础)、喷淋泵控制柜至水泵电机段电源线路的敷设(不包括控制柜电源进线)、喷淋泵系统的电气调试;

3、喷淋管道的穿墙穿楼板套管的预埋、喷淋管道与套管之间的封堵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主体工程施工期间的过剪力墙、楼板预埋由总包完成)

 

三、消防电系统

商业一层不设置喷淋,一层以上预留喷淋管接口

1、设计图纸以及招标文件中消防电气系统的全部,包括但不局限于:

系统图上的所有消防线路设备,消防系统的接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所有线路、控制器、探测器及设备等消防报警项目,报警机房内所有报警联动主机设备、静电地板、消防主线路由桥架;

2、消防穿线套管的预埋不包括在此招标范围内;

 

四、防排烟系统

 

1、设计图纸以及招标文件中的所有防排烟系统的安装,包括但不局限于:

排烟风机、送风风机、防排烟管道、阀门、风口、支架、电控箱的安装(不包括电控箱电源进线)、电控箱至防排烟风机电机段线路的敷设等

2、风管穿墙或楼板的预留洞不在此招标范围内;

 

五、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1、设计图纸以及招标文件中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灯具的安装,包括但不局限于:

疏散口指示灯、疏散指示标识、应急双头灯等设备(不包括电源线的敷设)

 

六、防火门与防火卷帘系统

 

1、设计图纸以及招标文件中的所有防火门与防火卷帘的安装、防火卷帘控制箱的安装(不包括控制箱电源进线)、控制箱至卷帘电机段线路的敷设;2、防火卷帘双轨之间的收口不包括在此招标范围内;

 

注明:

负责完成并承担消防所有检测(包括消检、电检、材料送检等)及验收直至合格为止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未单独报价,在合同总价中包含此项费用)。

消防设备均应为国家消防认证产品,对于产品质量均应提供长沙市消防检查合格的证明。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月日(具体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201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在一期土建主体施工完成及外架拆除后30天内完成室内消防工程,并按项目联合验收节点提前一个月完成消防验收(含春节等所有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合同价格

1.合同金额:

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形式。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对总价进行可调整的条款外,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工程承包总价固定不变。

2、计价原则

2.1合同总价格不调整:

A、工程量差:

即承包方投标书“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与招标范围内工程量之差。

若发生,合同总价格不调整。

本合同项下仅防火门工程量可据实结算。

B、项目重项、漏项:

即承包方投标书“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项目与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相比有重计和漏计的项目。

若发生,合同总价格不调整。

C、不可预见费:

即因恶劣气候、地形地质差异、治安环境恶劣、自购材料的供应等任何因素引起的费用增加,合同总价不调整。

2.2合同总价调整:

设计变更:

特指合同签订后的设计变更,即经业主同意、由设计单位发出的对施工图纸的修改。

设计变更按成本价的原则处理,调整应该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具体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十二条第4款竣工结算)。

任何本工程出现的设计变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如果出现拒绝执行,甲方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执行,其价款从承包方的合同总价中双倍扣除。

3.计价范围

3.1乙方在工程施工及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保证、维修等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包括在固定总价中,合同签订后不作任何调整。

3.2本合同价应包括乙方完成本标范围内全部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乙方所发生的人工、机械、工器具、材料(主材、消耗性材料)及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施工措施费,以及乙方进行正常施工必须发生和应考虑的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所有不可预见费、政府规定乙方应交纳的各种费用等一切费用。

3.3本工程的材料均由乙方采购,但必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采购和投入使用。

3.4由乙方供货的部分主材及主要附材,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选择合格的材料商。

具体见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规定。

3.5施工配合费按合同总价的1%计取并支付给土建总承包方,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6负责完成消防所有调试、检测(包括消检、电检、材料送检等)及验收直至合格为止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上费用未单独报价,在合同总价中包含此项费用。

4.计价方式

参照执行湖南省现行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投标预算经甲方审定后调整为人民币元,调整投标预算作为合同附件,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条质量标准

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并保证一次性合格验收通过。

第六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甲方委托的职权:

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的进度、质量、安全与协调。

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款支付、工程工期顺延、设计变更。

监理的工作包括:

(1)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参与图纸会审,编写会审纪要并发给所有参与会议单位;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监督检查实施;

(4)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制度及质保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5)抽查、复核、控制标高;

(6)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及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施工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核查施工过程中的各个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并验收工程签证内容;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料质保书等进行核定;对施工过程中需用的材料,提出抽查及复验意见,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检查,防止不合格的材料等用于本工程;

●监督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及试件的常规试验(如砂石料含泥量、水泥的安定性、试件制作等);

●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力或发现较大的施工质量问题,有权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直至要求停工整改(发布停工令需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阶段、各部位、各环节、各分步分项工程的检验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检查验收报告;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付款规定,对已完成部分的施工质量和数量核实后,审核并签发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凭证,确保甲方支付的每一笔工程款项都具有公正合理性;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及分进度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检查签收施工单位填报的周、季、月等报表,对因施工单位组织不力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及时分析原因,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按原进度计划施工;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及时组织施工单位修正原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并按修正后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

●督促检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及安全防护措施;

●参加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

●处理工程中出现的全部质量问题。

●按本合同中相关规定对承包单位的处罚。

2.甲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部

职权:

全权负责协调工程现场的质量、进度、工程款支付事宜。

3.乙方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3.1乙方项目经理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乙方项目经理易人,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2本工程乙方驻工地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

_,技术负责人:

__,施工员:

__,安全员:

_,预算员:

__,材料员:

_,质检员:

__等。

4.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人/次。

项目经理应保证22天/月在现场,否则不达标月份处以合同总价1%的罚款,并不得更换,更换一次罚款5000元。

5.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乙方支付违约金100元/人/天;同时,乙方应尽快用经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5.1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5.2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者;

5.3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5.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对于不符合项目要求而强行上岗的人员,将处以1000元/人/次并外加200元/人/天的复合处罚,对于该人员完成的工作,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全部返工。

在没有必须的工程管理人员交底清楚的情况下,所有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否则该施工项目监理与甲方不予验收。

6.甲方工作

6.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A、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B、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抄送给监理,由监理发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准确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如乙方拒绝签收上述文件,则甲方有权下达停工令,工期不予顺延。

C、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如果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

6.2本工程实行监理制,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

6.3如果甲方代表更换人选,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付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6.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7天内由甲方组织。

6.5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按实际情况另做商定。

6.6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

7.乙方工作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按合同的要求按期优质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保证交叉作业顺利,并自行主动与相关联的施工单位配合,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完成;如影响相关联的单位工期,工期经甲方及监理确定后从乙方总工期中扣除,并承担相关损失。

甲供材料及交叉作业的关联单位的配合费用乙方应综合考虑计入报价。

7.2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乙方详细制定严密、切实可行、保证甲方不受损失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7.3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保管和保护工作。

如保护不善发生损坏,由乙方限期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甲方或项目法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4乙方人员不得居住施工现场,由甲方提供场地,乙方自行搭建临设。

7.5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清洁,保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合同文件的要求,乙方施工垃圾不得在工地随地丢弃,若发现,对乙方处以200元/每点罚款。

7.6施工用总水源、总电源由甲方提供,并统一规划布置,乙方负责其自用水、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及其费用。

乙方按有关规定缴给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或总包单位。

乙方人员食宿自理。

7.7经证实,发现乙方施工人员偷盗、打架、赌博、破坏其他单位的设备设施等行为,由甲方和监理对破坏方共同确认损失,由乙方赔偿损失,同时对乙方处以该损失10倍的罚款。

影响工期的,需赔偿工期损失。

7.8经证实,发现乙方施工人员在现场打架、赌博等违法行为,除移交公安部门外,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

7.9乙方在现场施工期间,乙方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到位,否则每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7.10乙方应完成工程验收及消防验收手续,提前作好工程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如自检记录等等。

7.1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7.12乙方应在开工前7日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的合格证,年审证等。

7.13消防工程完工30天内完成消防验收,若因非甲方原因导致不能验收,逾期按2000元/天罚款。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时间: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及工程实际情况,按消防报警与安防安装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在开工前七天提交甲方代表,进度计划应详细编制工程的各项进度控制点和工程各分项之间的交叉作业安排。

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乙方计划实施工程的秩序(包括施工、检验和试运行等各个阶段);

(2)施工文件编制包含的所有主要事件与活动;

(3)预先施工期限以及招标人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提交、批准和同意的期限;

(4)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5)不论甲方代表何时要求,乙方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为实施工程乙方计划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供其参考。

在未通知招标人代表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的更改。

2.工期延误

2.1承发包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

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一周八小时内的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2.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其它责任(如下列原因是乙方造成的,则工期不能顺延)。

1.甲方在开工前三天不能按合同约定条件交出施工场地,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的。

2.甲方分包工程比甲、乙双方以及分包工程承建商约定的合理工期滞后。

3.一次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图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总价3%以上者。

4.按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乙方在投标施工总工期中综合包干考虑)。

5.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

6.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并盖章,乙方保留原件作为延期凭证。

逾期办理或者不办理视为无延误发生。

第八条工程质量与验收(具体见合同该规定)

1.适用规范

本工程验收规范使用:

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50116-98)

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

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50242-2002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94)

本工程使用上述规范,但不仅限于该规范。

2.主材及施工要求:

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且须经业主、监理认可方能使用,必须保证质量合格、价格优惠,并能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钢管选用:

镀锌钢管高压区须采用国标镀锌钢管,低压区可采用非国标镀锌钢管(非国标镀锌钢管与国标镀锌钢管管壁偏差须控制在5%以内),厚度按照国家关于电管的公称内外径核定,见五金手册镀锌焊接钢管说明。

以上品牌不得使用冒牌及贴牌产品,若发现,则处以原价10倍罚款。

3.由乙方供货的部分主材及主要附材,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选择合格的材料商并提供相关资料至甲方项目经理部。

3.1消防立管中心线距离柱、梁、墙、楼板的最小距离和最大距离:

管径(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最小距离(mm)

40

40

50

60

70

80

100

125

150

200

最大距离(mm)

60

60

75

90

105

120

150

190

230

300

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隐蔽工程或中间工序,在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编制隐蔽工程

中间工序质量检验计划,报甲方和监理公司审批后执行。

4.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工序,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公司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或监理公司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后重新验收。

未经过监理或甲方签字验收,直接进入后一步工序的,每次对乙方处以500元罚款。

4.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完48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4冬季施工乙方必须按要求采取保暖养护措施。

5.验收和重新检验

5.1乙方应执行三级验收制度,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24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公司参加验收。

通知包括验收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5.2甲方代表或监理公司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2天。

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或监理公司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5.3无论甲方代表或监理公司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6.工程量的审核确认

6.1乙方向甲方提交已完并经甲方、监理公司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统计报表及工程款结算报告,经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作为工程进度款结算的依据。

6.2甲方在审核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6.3甲方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入核实确认范围。

7.安全施工

7.1安全文明施工达到长沙市优良标准。

7.2施工过程中,雨、污排水井,化粪池井必须用木板覆盖或遮拦,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经甲方或监理通知拒不执行的,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200元作为违约处罚金。

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3其他详见附件《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8.工程配合

8.1乙方应积极配合其它工程的施工、预埋工作,以保证本项目的整体施工质量与进度。

8.2如果乙方不能积极配合,则由甲方自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作,并从乙方工程款中双倍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作为违约金。

8.3合同价款内的包干内容包括:

临建搬迁(因施工场地小及甲方销售的需要等引起)、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场内施工及生活用临时水电线路拉接、场外租地及交通费、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含周转材料等)、其他保证合同工期措施费、各类机械设备进出场的场外往返运输费用(包括一次安拆及基础费用等)、管道孔的填补及防水、成品保护、工地保安、安全挡板、停水停电措施、施工场地清理及施工垃圾外运(含倾倒、堆放、处理等)、基坑及场地降排水、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施工工地环卫费、防洪防风措施、维持交通增加、上市政道路行使增加费、其他施工技术措施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8.4乙方需严格遵守发包方的工程管理规则,并严格执行发包方关于消防工程的计划节点控制目标,满足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消防验收合格时间节点要求。

9.工程量确认

乙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二十日前提交该月完成的工程量产值报表一式二份,报甲方项目部门。

第九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本合同使用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付款方式为转账支票。

2.乙方收到甲方中标通知书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格式见附件三),保证依法履约,待全部工程竣工、甲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退还。

3.甲方每月20日前按乙方上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70%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4.工程办理完竣工结算且审计完成后,甲方向乙方付款至本工程结算价的95%,预留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二年保修期满后60天内结清(无息)。

付款时,承包方须完成消防报审手续,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5.乙方每月15日前编制“月度工程款结算报告”;工程办理完竣工结算且审计完成后,编制“工程款竣工结算报告”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接到乙方“工程款结算报告”(含月度)以及《工程款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并经审核批准后支付当前工程款项,余款在30天内办理支付。

每次付款时,乙方应提供长沙市岳麓区地方税务局开具的税务发票。

第十条材料设备供应

乙方采购材料的约定:

本工程所有材料均为乙方自购。

但合同有规定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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