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正视角下 异地高考政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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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正视角下异地高考政策分析

教育公正视角下“异地高考”政策分析

摘要:

教育公正不是简单的平均主义,而是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遵循着平等自由原则、效率原则和机会的差别原则。

在教育公正视角下,通过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高考政策方案进行文本分析,东部、中部及西部地区存在差异,这也是与我国教育资源分配和人口流动等因素息息相关。

现行的异地高考政策是与当前社会的发展是紧密联系,它的制定与实施首先满足社会流动对教育的需要,其次既维护了得利益群体的利益,又增加了新得利益群体的利益,最后打破了户籍的限制,增加了个体自由选择权利。

关键词:

教育公正;异地高考;教育政策

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也是教育制度伦理的核心原则。

教育能够显著改善个体的生存在状态和身份标签等,因而教育公正被认定是一种可以为不同背景的社会成员超越以往生产关系进行个体发展的社会制度的重要准则之一。

从不同学科的视角,对教育公正的认知也会不同,因此教育公正不能只指单一维度的公平与正义。

“异地高考”是社会流动过程中的一个产物,“异地高考”不论它是正常性的人口流动需要的一个教育政策,还是被异化成为“高考移民”者的投机机会,在教育公正的视角下,分析当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异地高考”方案的内容。

一、教育公正内涵及原则

教育公正是作为教育领域中公平的正义而被提出的。

教育公正不是一种单一型态,而是一种复合型态,不论是教育系统外部的公正还是内部的公正,都需要以制度及政策制定为表象。

由于公正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理解,自然对于教育公正阐释不同学者也不尽相同。

对于教育公正理解可以从教育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均等的方面分析,也可以从教育的起点、过程以及结果推断教育是否公正。

无论对教育公正从何种视角进行分析,可以明确的就是教育公正不能等于教育公平与教育平等。

较教育公平与教育平等而言,教育公正更具有复杂的关系。

在“异地高考”的政策分析的过程中,探究教育公正的内涵,有助于我们从另一个视角把握教育政策的实质指向与目标。

教育的目的是促进个体自由完善的发展,教育公正也是为了实现教育的目的,使受教育的个体得到应有的发展。

[1]教育公正不是一种单一型态,而是一种复合型态,它不仅是教育系统外部公正与内部公正的复合,而且也是历年层面与制度层义的复合。

[2]教育公正无法以规定式定义加以明确,但是可以肯定是教育公正是为了实现个体发展的目标至少应当体现两个层面的正义,即教育系统外部公正和教育系统内部公正。

教育公正是对社会矛盾的回应与化解,教育公正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平,在整个社会公正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作为促进教育公正的政策也成为国家的基本政策,“异地高考”的政策对促进我国教育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教育系统的外部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以能力为本位的社会分工机制中,社会公正的程度往往反映在相应制度或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因此,无论是社会公正还是教育系统的外部公正都与相应的制度或政策合理性与正当性密切相关。

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明确:

“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或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3]教育正义是在教育领域中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各群体的合作和利益分配方式。

教育系统的外部公正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是受到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环境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对教育公正政策的制定只能停留在入学机会的公正水平上。

教育系统内部公正是从微观层面讨论教育的公正性,以能力为本位的社会中,促进个体全面发展为目标,否则教育公正无法真正的实现,而教育资源则成为了一种社会福利进行分配。

(二)教育公正的原则

教育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配,而是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对政策的分析的先决条件就是对教育公正原则的理解。

1、平等自由原则

教育公正中平等自由原则是保证基本受教育权平等自由的原则,非基本的受教育权逐步平等化,遵循着机会平等的原则。

社会制度和政策应保障每个人享有基本的受教育;非基本受教育权逐步平等化是随着国际和政府对教育系统的投入的增加,非基本受教育权利的覆盖群体范围和内容逐步扩大,缩小不同群体在非基本受教育权利之间的差异性,使每个人在非基本受教育权领域享有平等机会。

在非基本受教育权利领域内,国家的在教育领域投入的资源始终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要,只能为个体提供平等进入机会。

“异地高考”体现就是非基本受教育权利的公正,由国家和政府通过政策的制定为个体提供选择非基本受教育权利领域的机会。

2、效率原则

个体差异的存在,使得效率与绝对平均无法统一,因而在教育公正原则中不能缺少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暗指一个最佳选择的内容,如果平等和效率双方都有其价值,在双方发生冲突矛盾时,应择其最优,所以在个体条件不同的情况下,教育公正的效率原则,要求我们选择优秀者或者付费者优先。

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教育公正不能被教育平均代替,教育发展也需要效率。

3、机会的差别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情景下,教育公正应体现有差别的原则,给最少的受惠者最大利益。

教育制度的社会有助于填平不同社会经济地位人群之间的沟壑。

在非基本受教育权利领域,通过制度和政策使得弱势社群得到特殊的补偿或者照顾。

因为在一个社会合作体系中,有利地位的社群对社会资源的应用和占有比例也多于弱势社群,所以对弱势社会应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样才是公正的。

二、“异地高考”政策内容

利用文本分析对“异地高考”政策文件的内容进行分析。

纵观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的异地高考政策,主要包括对学生家庭(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准入条件限制、对学生准入的条件限制以及报考录取的限制三个方面。

对学生家庭及其自身的限制主要规定了可以获得异地高考资格的群体,是属于基础性准入制度;而报考录取限制实质是表明符合准入条件的群体,能够享有的选择权利的内容。

(一)学生家庭(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准入条件

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高考方案分析,对学生家庭的准备入条件一般包括:

家庭住所、父母职业、父母社保、居住证(暂住证)以及户籍等5个方面。

如图1所示,各方案中对家庭的准入条件内容不同,权重也略有所不同,其中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包括租赁)以及社会保障的缴纳三个准入条件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异地高考政策制定时考虑的主要方面。

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①分析,家长准入条件还有如下特征。

1、合法稳定的职业与合法稳定的住所(包括租赁房屋)是家庭准入的最基本条件,东部、中部、西部存在差异较小,东部最低,西部最高。

如图2所示,在家庭准入条件中,全国三大地区将学生家长拥有合法稳定职业作为最基本的准入条件,而且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之间差异较小,且分别为54.55%、62.50%、63.64%。

这表明各地区将对家长是否有合法稳定职业产生一致认同并将它作为基本准入条件之一。

同时,全国三大地区也将家庭合法稳定住所(包括租赁房屋)纳入准入条件之一,且三大地东部相对较低,而西部相对较高。

2、家庭准入条件中家长社会保障缴纳和对暂住证(居住证)的要求中,东、西部地区相对较高,中部最低,呈现中部“塌陷状”。

如图2所示,家庭准入条件中对家长社保的缴纳和暂住证(居住证)的要求三大地区存在差异:

其一,东、西部地区更注重对家长社保的缴纳情况,东、西部比例一样,均为36.36%,而中部地区要求相对较低,仅为12.5%;其二,对家长要求持有暂住证(居住证)的情况,相对于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要求比例较高,为36.36%,而中部、西部地区比例分别为12.50%和18.18%。

东、西部部地区除了对家长社保是否缴纳和是否持有居住证(暂住证)进行了要求外,还对缴纳社保年限和居住证(暂住证)取得年限有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地区就要求社保缴纳不得少于6年(不含补缴);广东省要求家庭有合法稳定住所(包括租赁)并连续三年以上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同时家长社保缴纳累计三年以上;西部地区的云南和新疆均对家长的职业、社保缴纳以及合法稳定住所有年限要求。

中部地区由于人口流入压力较小,对家庭准入条件也相对宽松,如江西、安徽以及湖南对家庭是否有稳定居住以及家长的社保缴纳情况均无要求。

3、对户籍的要求,除了西部地区个别省份外,全国各地对户籍均没有要求。

西部地区个别省份对户籍的要求也处于异地高考政策实施的采用分步实施,不断调整对异地高考报名条件的要求,对户籍的限制也在逐步取消中,如甘肃省制定了从2013年至2015异地高考的不同实施方案,最终将取消户籍对异地高考的限制,先前云南省由于自身特殊情况,也限定了户籍的条件,但随后也做出了更改,并放宽对户籍绝对化的约束,改转向对报考学校类型的限制。

(二)学生准入条件

相对于家庭的准入条件而言,异地高考方案中,对学生准入条件要求比重更大如图3所示,突出了以学生为本,打破户籍限制的观念。

高中学籍及至少三年的连续学习经历是异地高考学生准入的基本条件。

如图4所示,各地区的异地高考方案对学生准入的普遍要求是“取得学籍”和“高中三年连续的学习经历”或者“高中阶段完整的学习经历”。

有些省份考虑到自身特殊性,提出了更长年限的学习经历的要求,如新疆地区,要求有小学、初中以及高中十二年完整的学习经历;而内蒙古地区则只要求有学籍和两年的学习经历。

(三)报考录取的限制

报考录取的学校类型隐含着异地高考生在满足准入条件后享受的权利,也是一种个体自由选择的表现。

如表1所示,各省份对异地高考生报考录取院校的类型不同,意味着异地高考政策在当地的开放程度不同,总体可分为两类:

全部开放型即同等录取,半开放型即非同等录取。

表1全国各地区异地高考开放程度表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全部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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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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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开放型

全部开放型是指异地高考生符合准入条件后,在流入地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享有与当地户籍考生的同等录取待遇。

当前,全国有26个省份在异地高考政策方案中明确了异地高考生与本地户籍学生享有同等录取的权利,如福建规定:

从2014年起,凡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在我省就地(所就学的高中阶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参加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2、半开放型

半开放型是相对于全部开放而言,这一类型的省份除了最基本的准入条件外,还对户籍或者所报考学校的类型和层次进行了限制。

异地高考生不能与户籍当地的考生享有同等录取,呈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对户籍的要求,要求将户籍迁入当地一定年限,如青海省。

另一种是对报考院校的类型进行了限制,如只能报考高职高专、第三类本科的录取或者当地高校,如云南省。

各省的政策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也有所不同,有些人口流出多且高等教育资源相对较少的省份,以低准入条件为基础制定异地高考政策,对异地高考政策的制定采取政策实施的唯一性方案,如河南省等。

相对于人口流入较多且高等教育资源丰富的地区则实施过渡性政策,多个方案按年限实施,逐步放开户籍的限制,以及将其他准入条件不足放开,着重于以学生为本的异地高考政策的实施。

三、教育公正视角下“异地高等”政策分析

异地高考具有复杂性,牵制并受制于社会环境中的其他因素,准入条件的设定以及分阶段实施成为了现实。

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异地高考政策中隐含的教育公正性,异地高考政策以及方案的制定都遵循着教育公正的原则。

(一)个体平等自由,异地高考政策满足社会流动对教育的需要

高考是为了选取精英进入更高层次的教育而展开的选拔性活动,其本身就是以个体能力为标准,为了让不同层级的人群都参与到高等教育的唯一资格,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同时,高考的选拔性,有助于社会下层的优秀人才流向社会上层,在不同层级内,保障了不同个体的自由流动。

以个体的需要、能力或绩效为标准,只要个体有能力则可以在不同层级之间自由流动,而不受到原初状态的限制,高考本身就体现了教育的公正性。

罗尔斯认为: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机制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4]异地高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起始点是在一个自由与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它为人口的自由流动而在受平等受教育权利的补充说明。

人口的流动体现就是人类为发展最本真的自由,然而在流动的过程中,对于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利的不平等,需要异地高考政策的弥补。

异地高考政策放宽了以户籍为准入条件的教育权利,增加了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平等受教育权利。

异地高考政策在保障人口自由流动的自由性质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凸显了高考——选拔性考试的参与机会公平。

在大部分的省份中对于参与考试的类型和结果并未进行特殊的约定,也就说在个体符合准入条件后,进入异地高考政策覆盖领域,则在同等成绩的基础上,可以平等、自由的选择对应的高等教育内容和学校类型。

(二)效率原则,异地高考政策多维度准入条件设置

正义中总是包含着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体,它们之间的矛盾在,往往公平要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即一部分人群获取资源的增加,则会造成另外一部分人获取的资源则减少。

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和地区不均衡性,导致有些群体为了获取更好的教育资源,进行一些教育投机活动,最为典型的就是“高考移民”。

教育正义原则中的效率原则体现在异地高考政策中对家庭准入条件、学生个体准入条件以及报考学校类型等方面的设定,这些准入条件的设定,一是为了防止为获取通过投机方式获取优质高等资源的现象出现,异地高考政策中对学生学籍和学习经历的限制就是最好的体现。

通过对学生准入条件的限制,防止短期内个体涌入优质教育地区,造成当地教育效率的降低。

二是,对家庭准入条件的限制,稳定、健康与当地匹配的家庭准入条件,既可以保障学生个体在当地的学习生活的适应性和个体的发展,又可以通过相应准入条件的约束,使得相应配套条件与教育政策相符,避免流入人口对当地人口社会资源及社会服务的无偿占有,降低了当地人群的效用。

异地高考政策中的效率原则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为了保持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又增加了新得利益群体的利益。

限制条件的设定可以将一部分投机者阻挡在非正常利益获取之外,最大范围内的保护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

条件的设定有助于选择异地高考参与者的群体,对群体的选择是实然是考虑个体是否适应或者能够融入流入地的教育与社会生活中,无法保证正常的生活,即使有再优质与充足的教育资源,个体也无法正常的发展。

准入条件的设定是为了增加异地高考政策的效率,而不至于使得政策的执行与实施处于一个低效率的人人平等状态。

(三)机会的差别原则,异地高考政策增加个体自由选择权

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的与生俱来的差异性,带来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性”,人口的流动改变了固化的出生背景,让个体可以自由的选择他们发展的场域。

异地高考政策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为他们在流动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教育机会,打破了户籍制度对受教育权利的限制,更多是侧重于对个体学习经历等维度的考量,由于教育政策总是与其他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密切联系,所以在异地高考的准入条件中,加入对其他社会因素维度的要求,如社会保障的缴纳、合法稳定的职业及住所的限制,这些限制条件是为了使与流入地的城市生活水平相匹配人群,打破因户籍带来的教育限制,让他们可以自由的选择受教育地,当然这些限制条件的设定是为避免非正常流入人口非理性流动。

异地高考政策中对学生报考院校的类型全国超86%的省份并未作出限制,促进了不同地区学生自由选择发展的区域,虽仍有四个省份并未完全开放异地高考的考生对报考学校的自由选择权利,但是这是与当地特殊教育情况以及社会发展需要相关联的,有些地区不适合一次性放开异地高考政策,易造成不稳定以及城市,这样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并不能因此否定异地高考政策给学生个体发展带来的自由选择权利。

不同个体在选择不同地区进行高考时,就暗含着他们对自己受教育权利的自由选择和改变因户籍而带来的差异,这样的差异通过允许人口流动的方式进行补偿。

个体的健康与自由的发展,其实是教育内部公正最大的体现。

注释:

①本研究对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划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的划分标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1个);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8个);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1个)。

由于西藏暂未出台异地高考政策,所以本文在讨论在西部省份异地高考政策中未包括西藏。

参考文献:

[1]冯建军.教育学视野中的教育公正[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7

(2):

90-94.

[2]苏君阳.论教育公正的本质[J].复旦教育论坛,2004,2(5):

33-36.

[3][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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