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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零售电力零售合同模板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2017年

广东连网科技电力销售有限公司与电力用户

电力交易合同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是以广东省电力交易最新的《广东电力销售公司与电力用户交易合同(试行样本)》(以下简称《样本》)为基础编制。

二、合同三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样本》进行适当调整。

三、合同仅适用于与年度、月度协商合约交易有关的问题。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合同内容相应修改。

目录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 双方陈述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第五章 电能计量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第九章合同解除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十四章 其他

 

广东连网科技电力销售有限公司与电力用户

电力交易合同

广东连网科技电力销售有限公司与电力用户电力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甲方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手机:

办公电话:

通讯地址:

(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广东连网科技电力销售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广东广州市,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具备售电资格。

(交易中心售电企业编号:

SD),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手机:

办公电话:

通讯地址:

鉴于:

(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千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

(参与直购电的用电户号和地址见附件一)

(2)乙方在广东省广州市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并具有国家相关法规及文件所规定的售电设施、场所和专业能力。

甲、乙双方通过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经营企业的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合约交易电量:

是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计划参与市场交易电量。

其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月度合约电量和年度合约电量;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合约电量和集中竞价合约电量。

1.1.2双边协商合约电量:

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在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要求并经电力交易机构认定的前提下,以“双边协商”的方式与发电企业交易的合约电量。

1.1.3集中竞价合约电量:

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与发电企业交易的合约电量。

1.1.4交割电量:

是指广东省交易中心依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为本合同出具的结算凭据中的抄表电量,即为本合同结算电量。

其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月度交割电量和年度交割电量;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交易交割电量和集中竞价交易交割电量。

1.1.5偏差电量:

是指电力用户实际交割电量与合约交易电量之差。

1.1.6中标电量:

是指电力用户自行或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集中竞价所竞得的交易电量。

1.1.7计量点:

指在电网经营企业与甲方签署《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计量电力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或是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所签署《购售电合同》中所约定的计量电力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8直购电费:

是指按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度电差价或固定费率计算得出的电费。

1.1.9偏差电量考核金额:

依据广东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偏差电量考核的金额。

1.1.10结算月:

是指电力用户已使用电能的按公历计算的自然月。

1.1.11电网经营企业:

指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或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在广东省内获得输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

1.1.12紧急情况:

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电力监管机构确认。

1.1.13工作日:

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4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

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双方陈述

2.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2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根据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3.1.2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3.1.3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电网经营企业的关口计量数据。

3.1.4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甲方的其他权利。

3.2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

3.2.2向乙方或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4按电力相关规定和与电网经营企业签署的《供用电合同》,按时缴纳电力交易电量相关费用。

3.2.5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提前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本企业无法履行的电力交易电量,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处理好相关事宜。

3.2.7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甲方其他义务。

3.3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获得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3.2获得甲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信息。

3.3.3按相关规定收取电力交易电量相关费用。

3.3.4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乙方的其他权利。

3.4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做好需求侧管理及用能服务,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3向甲方和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4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乙方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4.1本合同双方同意,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甲方愿意向乙方购电______万千瓦时。

并同意乙方任意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或其它交易模式进行采购电量。

各月份合约电量(单位:

万千瓦时)如下: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4.2电力用户需符合广东电力市场购电主体条件,如签订合同时电力用户未完成购电主体审批手续,未可顺利参与“月度竞争交易”或其它交易模式,则双方同意本合同交易周期开始时间为可交易当月1日,结束时间不变

4.3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现行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下降元/千瓦时(含税)的价格进行4.1条款约定电量的电力交易,此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联动。

双方不同意建立价差浮动机制,浮动原则如下:

不浮动。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则按新规定执行。

4.3甲、乙双方同意按4.3条款进行电力交易,其中双边协商电量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联动。

双方同意建立煤电价差浮动机制,浮动原则如下:

A、以月度平均环渤海动力煤(5500大卡/千克)价格指数(BSPI)作为联动变量,且每月电费结算按本方案约定机制调整后的价格结算。

B、以522元/吨作为煤电价差联动机制的基数。

C、本方案约定双边协商价格的上限为(下降)元/千瓦时(含税)。

D、方案中约定的煤电联动从合同签约生效时间开始,至合同约定执行电量交易完毕或到有效时间内为止。

计算公式为:

△=

“△”为煤电联动调整价差,单位为分/千瓦时。

“X”为煤耗基准值,由机组自行确认。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则按新规定执行

4.4甲方最终购电价格计算:

4.4.1适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组成。

电力大用户购电的容量电价保持不变,电量电价计算公式:

P1=Pa-C(公式1)

其中,Pa:

甲方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C为4.2中的价差。

4.4.2适用单一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其购电价格计算公式同上述公式1。

4.4.3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价差C相应调整公式1中不同时段的电量电价Pa,其中价差C不跟随现行峰、平、谷比价关系调整。

4.4.4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则按新规定执行。

4.5甲方同意将上述交易周期内的部分电量委托乙方以集中竞价方式购买。

该部分电量的采购目标标的(以下简称标的)为:

按在现行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下降条款4.2中约定的价差作为月度集中竞价的保底交易价格。

此交易约定价差与甲方现行有效的目录销售电价联动但不改变;同时,该交易约定价差与2017年每月集中竞价的结算交易价差联动,具体计算如下:

当月度集中竞价的结算价差(绝对值)大于保底交易价差(绝对值)时,甲、乙双方按  比例分成超出部分直购电费;当月度集中竞价的结算价差(绝对值)小于保底交易价差(绝对值),乙方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直购电费;若月度集中竞价的结算价差(绝对值)等于保底交易价差(绝对值),甲方直接获得保底交易价差的直购电费,乙方不分成直购电费。

各月份集中竞价合约电量(单位:

万千瓦时):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备注:

各月份集中竞价合约电量以参与月度集中竞价的当月甲方实际申报电量为准。

4.6甲方在每月15日前通过连网科技集团电力销售管理平台或以纸质方式向乙方报送和确认次月的用电量计划电量,以及在交易系统结算当月实际用电量。

(该上报时间随电力部门规定集中竞价时间而调整)。

4.7月度交割电量为甲方月度实际用电量,以广东省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凭据为准,当月合约交易电量(当月双边协商合约电量、当月集中竞价中标电量之和)与当月实际交割电量产生偏差时,依据广东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需进行偏差电量的考核。

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全部偏差电量考核电费。

(若只需承担甲方部分偏差,则修改为:

本合同约定,因乙方原因产生偏差电量,由乙方承担全部偏差电量考核电费,因甲方原因产生偏差电量,乙方承担甲方±%以内的偏差电量考核电费。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分别在电力用户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以及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5.2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甲方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5.3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6.1计算公式使用变量定义:

Q双边协商:

是指条款4.1约定电量中用于月度双边协商的电量。

Q月度竞价申报:

是指甲乙双方确认的参与月度集中竞价时的申报电量。

Q月度中标:

是指通过月度集中竞价成交的电量。

Q实际:

是指甲方每月实际用电量。

Q偏差:

甲方月度实际用电量与月度交易电量之差,即Q偏差=Q实际-(Q双边协商+Q月度中标)。

C约定:

是指条款4.2中甲乙双方确认的价差。

C月度竞价:

是指中标用户的最终结算价差。

s%:

是指条款4.4中约定的甲方收益比例。

P%:

是指偏差电量百分比,P%=Q偏差/(Q双边协商+Q月度中标)。

6.2当Q实际≥Q双边协商+Q月度中标时:

甲方月度双边协商电费=Q双边协商×C约定

甲方月度集中竞价电费=Q月度中标×C约定+Q月度中标×(C月度竞价-C约定)×s%

注:

当C月度竞价-C约定<0时,甲方月度集中竞价电费=Q月度中标×C约定

6.3当Q双边协商≤Q实际

甲方月度双边协商电费=Q双边协商×C约定

甲方月度集中竞价电费=(Q实际-Q双边协商)×C约定+(Q实际-Q双边协商)×(C月度竞价-C约定)×s%

注:

当C月度竞价-C约定<0时,甲方月度集中竞价电费=(Q实际-Q双边协商)×C约定

6.4当Q实际

甲方月度双边协商电费=Q实际×C约定

甲方月度集中竞价电费=0

6.5甲、乙双方同意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的最新规定执行直购电费结算,即甲方按《供用电合同》及本合同相关约定与电网经营企业结算直购电费,乙方按《2017年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及本合同相关约定与电网经营企业结算直购电费。

6.6月度合约电量考核处置

6.6.1根据条款4.7由应缴纳考核金额的单位按时缴纳考核金额。

6.6.2当|P%|≤||时,甲方偏差考核费用=0

6.6.3当|P%|>||时,偏差考核金额计算如下:

P%>0时,产生正偏差考核费用,

甲方偏差考核费用=[Q偏差-(Q双边协商+Q月度中标)×%]×C月度竞价

P%<0时,产生负偏差考核费用,

甲方偏差考核费用=|[Q偏差+(Q双边协商+Q月度中标)×%]|×2×C月度竞价

6.6.2当月度偏差考核金额低于当期月度交割直购电费时,甲、乙双方在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扣减考核金额的前提下不需另外缴纳考核金。

6.6.3当月度偏差考核金额等于当期月度交割直购电费时,甲、乙双方在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扣减考核金额的前提下不需另外缴纳考核金,也不发生直购电费结算。

6.6.4当月度偏差电量考核金额大于当期月度交割直购电费时,根据上述条款确定缴纳度偏差电量考核金额的单位在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扣减考核金的前提下需向电网经营企业缴纳考核金不足部分。

第七章 合同变更

7.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7.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8.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8.2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

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3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二十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合同解除

9.1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得到纠正;

(2)甲方持续三十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三十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交易;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2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

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交易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0.5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六十日,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

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百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广州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3.2本合同有效期:

自2017年1月1日起2017年12月31日止。

第十四章 其他

14.1保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对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3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

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

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4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5甲方与电网经营企业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省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协调。

14.6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五章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一、用户计量点信息

企业代码

用户名称

户号

用电地址

计量点表计资产编号

备注

 

 

 

 

 

(此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乙方:

广东连网科技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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