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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保证合同法人

 

商业保理业务

保证合同

(适用于法人)

合同编号:

x号

 

保证人:

xx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

xx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xx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xx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咨询。

 

商业保理合同

保证合同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7年11月日在【】签订。

 

保证人(甲方):

xx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

通讯地址:

x

联系电话:

x

债权人(乙方):

xx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

通讯地址:

x

联系电话:

x

鉴于:

1、浙江xx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本合同乙方所签订的《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编号:

x号,以下简称“主合同”);

2、为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甲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金额和期限

1、担保本金数额:

(小写)105,000,000.00元,(大写)壹亿零伍佰万元整(如大小写的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2、币种:

人民币;

3、利率:

6.91%/年;

4、期限:

共12个月。

第二条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的保证担保的主债务系指债务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到期回购或提前回购时应承担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

2、甲方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利息及乙方到期未获买方偿付且应由债务人回购或提前回购的回购价款、复利、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保证期间

1、本合同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发生因主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而引致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债务展期、还款日宽限等情形的,自相应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日、主债务展期届满日、还款宽限期届满日起二年)。

2、债务人提前偿还部分回购价款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内向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见索即付

甲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乙方向甲方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与主债权金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甲方应当在收到之日按照债务催收通知文件的要求立即履行清偿责任。

第六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身名义进行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活动或参与诉讼,并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甲方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代偿能力,不论甲方或债务人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不因该等理由而失效或受影响。

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未违背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甲方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乙方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下列事件:

(1)与甲方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甲方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

(4)其它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保证能力的情况。

6、甲方在与乙方或其它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保证能力的违约事件。

(二)甲方保证如下:

1、甲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有关款项。

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甲方的追偿和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甲方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乙方的债务。

2、如果债务人与甲方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法规或事实上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要求债务人就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设立反担保。

3、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甲方如进行重大资产处置,保证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如乙方要求追加或更换保证人,甲方保证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4、甲方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任何其它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主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它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如进行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的改变,保证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保证,乙方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和变更凡不涉及加重债务人债务和延长债务期限的,均不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无需征得甲方同意,乙方给予债务人的任何时间宽容或其它容忍,或延缓执行对债务人的任何行动或调整等,均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负之保证责任。

7、甲方同意债务人就主合同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回购价款。

8.甲方承认:

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在本合同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甲方重复作出。

(三)甲方违反上列「声明」及「保证」事项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回购价款、债务人拒绝履行回购义务的,甲方应无条件地向乙方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2、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3、甲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乙方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3)对甲方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4.、甲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作为被告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4)为非关联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住所、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变更。

5、在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或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的,甲方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和利率承担保证责任。

除以上情形外,乙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当债务人有任何违反主合同的行为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发生,乙方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全体保证人要求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全额的连带保证责任。

2、当债务人有任何违反主合同的行为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发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收到下列单据和文件之日起5日内履行全额的保证偿付责任,甲方不得基于本合同和主合同提出任何抗辩理由:

(1)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计算说明书;

(2)实现债权费用的支付凭证;

(3)列明债权种类、金额、到期日或计息期间以及债务人所欠到期债务的书面索款通知。

3、无论债务人或其它第三人是否就主债务向乙方提供了任何形式的其它担保,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直接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就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向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全体保证人共同或分别求偿全额的债权,保证人均放弃依据任何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先行行使该其它担保权利的抗辩权利。

在乙方对保证人先行求偿并在保证债权全部实现后,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它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4、在本合同项下,甲方须全额支付其应当支付的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反索偿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或条件。

5、乙方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乙方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凡不涉及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6、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行为,或其它行为、情形的出现而导致其担保能力不足或乙方有理由相信其保证能力不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主合同及本合同,并自该行为、情形、理由出现之时有权要求债务人、甲方共同或单独清偿全部债务。

除非债务人或甲方能够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九条保证的连续性

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或其它权利义务承受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受甲方或债务人(包括甲方或债务人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的影响。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如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3、乙方毋需征得甲方同意(但需书面通知甲方),有权转让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如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性,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性均不受任何影响;本合同各当事人届时应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有关条款。

3、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以主合同的有关约定为准,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惯例进行解释或办理。

第十二条法律的适用、争议的解决和放弃豁免

1、法律的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在30日内协商无效时,各方一致同意向争议发生时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本合同有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它条款须继续履行。

3、甲方对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

甲方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行为或财产享有任何豁免权为理由对乙方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所有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

电传、传真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包括平邮及挂号与速递等)七天后,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送达对方。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4)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在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当日为有效送达。

3、甲方、乙方确认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即为其有效的送达地址和通讯方式,双方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等书面文件及发生争议时所涉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评估报告等)在送达到上述地址后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上述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

相关诉讼、仲裁文书按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因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变更方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相对方,否则按上述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未及时通知变更情况的一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

1、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该词语在主合同中的含义相同。

3、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加盖公司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后生效。

4、本合同项下经双方签署的附件格式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6、本合同在债务人履行完毕其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或甲方完全代其履行完毕其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终止。

7、本合同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8、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同各方各执壹份,贰份备用,各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国租xx号《商业保理业务之保证合同》签署页】: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完全理解并一致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签章作实。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债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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