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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请假如何扣工资

篇一:

关于劳动法请假如何扣工资

第一条:

病假按日工资减半算,事假不发工资

第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是不扣工资的,

加点工资---1.5倍。

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一般每日不应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的加班总时不应超多36小时。

加点工资按照原工资的1.5倍计发。

休息日加班工资---2倍。

企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2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但企业也可以另行安排员工补休替代加班工资。

节日工资---3倍。

企业安排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第三条: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

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有争议,可以申请当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仲裁无果可以起诉

篇二:

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2.病假工资的系数:

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2.全月病假,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基本工资×30%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应扣工资基数+1000×30%当月所得工资=1000-应扣病假工资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规定: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3)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52条规定:

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

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员工休假分3大类

1.有薪假,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2.有相关规定的有薪假,如产假,病假,工伤假等3.无薪假,即事假病假

病假的定义:

在劳动法规定称作医疗假。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假制度。

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注意:

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

病假的待遇:

病假在六月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的,本人工资的70%,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6-8年,支付本人工资的90%。

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

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1-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

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是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应有明确规定的。

新劳动法规定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篇三:

请假工资如何计算

请假工资如何计算

国家劳动保障部1月10号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

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上述规定,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后的月工作日为20.83天,未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因此,日工资、小时工资都应当以21.75天来折算。

这是因为节假日虽然不是制度工作日,劳动者也领取工资,依然是计薪日。

而在计算日平均工资时,应该用月薪除以计薪日,而不是除以制度工作

日20.83天。

解读《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标题】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0317【实施日期】20000317【主题词】劳动工资工时通知【发文号】劳社部发〔2000〕8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

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解读:

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

"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

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1月2月3月4月5月

工作日22天18天21天21天21天

休息日8天8天10天8天9天

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

清明1天劳动节1天

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总计

20天23天21天21天20天20天23天

251天(08年2月份为29天)工作日

9天8天10天8天8天10天8天104天计薪日

(250+11)/12=21.75天

端午1天

中秋1天国庆3天11天

平均

250/12=20.83天

三、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

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

"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

供了有力的依据。

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

"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

现。

首先要明确的是:

20.83天为月均工作天数,是衡量加班的基准,但是20.83天不直接参与工资核算,因为每个月的实际应出勤天数(工作天数)和20.83天是有差异的,(2008年每月的工作日我的帖子

已经列出)

假如某员工月薪为800元,一月份实出勤26天(每天8小时),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

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为:

一月份应出勤天数22天,该员工实际出勤26天,元旦休息,所以

该员工加班天数为26天-22天=4天=32小时(符合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加班工资为:

(800元/21.75天)*4天*1.5=220.67元(加班工资按照平时加班150%计算,这里假

设为:

都是平常加班,没有周末(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全部按照150%计算,方便解释。

则该员工总工资为:

800+220.67=1020.67元

如果加班发生在11天以内的应按300%计算

加班工资为:

(800元/21.75天)*x天*加班费倍率=y元

则该员工总工资为:

800+y

扣减法计算工资的弊端:

应发工资

每月计薪日=工

800/21.75*工作日休息日休假日

天数作+休假

实际计薪日

1月

845.98

31

22

23

8元旦1天

2月

735.63

28

17

20

8春节3天

3月

772.41

31

21

21

10

4月

809.20

30

21

22

8清明1天

5月

809.20

31

21

22

9劳动节1天

6月

772.41

30

20

21

9端午1天

7月

845.98

31

23

23

8

8月

772.41

31

21

21

10

9月

809.20

30

21

22

8中秋1天

10月

845.98

31

20

23

8国庆3天

11月

735.63

30

20

20

10

12月

845.98

31

23

23

8

总计

9600.00365

250

261

10411

平均

800.00

20.83

21.75

1、概念。

"扣减法":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月)-应发日工资×未出勤天数;"累

加法":

实发工资=应发日工资×出勤天数;显然,"扣减法"的计算方法中需要直接引用"应发工资"工资这个数据,而一般来说"应发工资"这个数额是固定的(比如800/月),实际上由于每月工作天数不同而"应发工资"额也是不同的,但是日均工资=800/21.75是个固定的数据,如果用扣减法计算工资则产生出勤天数与计薪天数不符的矛盾,导致工资数据不严谨。

2、举例。

月工资=800,日工资=800/21.75=36.78,如果在3月份和和7月份某员工请事假一个月,用扣减法计算则会出现问题800-36.78*21=27.62;

800-36.78*23=-45.94。

同样是请一个月事假应该不发工资,可见扣减法计算的结果是不利于执行的。

3、运用"扣减法"的前提是将月工资(800元)按照每月的实际计薪日进行折算,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这个必要。

而"累加法"的原则是上一天班发一天工资,利于薪酬核算实际操作。

4、二月份以28天计算,方便解释。

篇四:

2016年劳动法请病假工资怎么算

2016年劳动法请病假工资怎么算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病假工资怎么计算一、医疗期期间有多长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病假工资怎么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

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21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资为36.78元,其80%为29.42元即病假工资每日不得低于29.42元。

病假工资和事假工资有哪些计算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一)病假工资怎么计算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根据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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