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济法专》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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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济法专》复习题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

《经济法(专科)》复习题

1、名词解释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2.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授服务时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都享有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是城市合作金融组织,是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市信用社承担责任,城市信用 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城市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

 

4.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5.消费者:

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或者接受服务的的人个。

(P344)

a、狭义的是指购买、使用各种消费用品包括服务的个人或居民户。

 b、广义的是指购买、使用各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6.卡特尔:

卡特尔又称为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经济阶段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间所达成的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协议。

其主要特征有:

(P277)

      6. 卡特尔在任何市场中企业都有协调它们的生产和定价行为的动机通过限制市场产出和抬高市场价格来增加共同的利润和个体的利润。

公开协调定价和产出行为的企业联盟被称为卡特尔。

 

7.保障措施:

经济法中的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商品数量增加,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采取的进品限制措施。

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

《1994年GATT》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二、选择题

1、最早使用“经济法”一词的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C)。

A.德萨米B.蒲鲁东C.摩莱里D.莱特

2、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A)。

A.超额累进税率B.比例税率

C.全额累进税率D.定额税率

3、目前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管理体制是(ABCD)。

A.国家统一所有B.政府分级管理

C.政府分级代表D.企业自主经营

4、下列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表述,正确的是(ABCD)。

A.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C.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

D.中国人民银行不仅独立于财政部,而且在制定、执行货币政策方面独立

于国务院

5、下列关于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AB)。

A.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B.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国准许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

C.国家对所有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统一实行配额管理,而对所有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统一实行许可证管理

D.我国采取保障措施的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三、简答题

1、简述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参考答案一:

(1)是政企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商业银行是专门办理信用业务的金融企业,它必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制度。

(2)是存贷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商业银行是向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和申请贷款的企业。

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存款,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即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贷款方式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

(3)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与各商业银行来说,存在着知道、协调、监督和检查的关系。

区别: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国家机关,是我国政府的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是一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银行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

(参考答案二:

简述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关系

 中央银行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

中央银行是金融机构的清算中心,即为各商业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政策性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关系相对松散。

中央银行一般不直接管理政策性银行,而是侧重于对商业银行的管理。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主要业务有:

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证券\黄金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或政府的相关决策进行投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目前有三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一般来说,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其放贷支持的主要是商业性银行在初始阶段不愿意进入或涉及不到的领域。

  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等“瓶颈”行业和国家需要优先扶持领域,包括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这些领域的贷款量占其总量的91%。

  进出口银行则致力于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

  农发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农村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专司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业务等。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定义应包括以下要点:

  第一,商业银行是一个信用授受的中介机构;

  第二,商业银行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企业;

  第三,商业银行是唯一能提供“银行货币”(活期存款)的金融组织。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

  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和非国有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商业:

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行,建行

  非国有商业银行:

招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资本来源不同。

政策性银行多由政府出资建立,业务上由政府相应部门领导。

商业银行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业务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②资金来源不同。

政策性银行一般不接受存款,也不从民间借款。

而商业银行以存款作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

③经营目的不同。

政策性银行是为了支持某些部门的发展而专门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与相应的产业部门关系密切。

而商业银行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业务范围广泛。

2、简述反垄断法上的垄断豁免(即适用除外)。

(参考答案一:

垄断豁免(即适用除外)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垄断免于适用反垄断法一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情形。

由于反垄断法无法简单地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垄断和其它种种原因,如特定的的行业经济发展的特点、国家利益需要等,使其成为反垄断法的适用过程中的例外。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实质是使某些特定的垄断免于适用反垄断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合法存在。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形既可以规定在反垄断中,也可以规定在其他法律中,适用除外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特定行业中经营者的特定行为

二、特定组织和人员及其实施的行为

三、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四、基于法律允许而对知识产权加以行使的行为

 

(参考答案二: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必然应合乎反垄断法的总体价值取向,即反垄断法的特有的法价值——竞争、竞争的必然内容——有效竞争。

但适用除外制度仍然存在独有的价值目标,这些价值目标同样适用于政策性垄断领域。

  

(一)社会公益价值

  适用除外制度建立的理由在于合法垄断的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其价值目标首推社会公益。

(二)效率与公平价值

  经济法是兼具经济性和社会性的法,所以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并在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它还需要兼顾国际社会的利益。

[4]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构成,它同样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经济法的一般价值;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除了具有社会公益价值之外,价值链的中心环节应当是效率与公平,当代各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主要是依据这一价值来进行立法设计的。

(三)伦理道德价值

  从社会规范的意义上来讲,法律与道德伦理是人类社会两类基本的社会规范;从法的价值层面上来说,伦理道德是衡量法的“良”、“恶”的价值标准。

道德与法的关系可以从上述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作全面的把握。

 三、政策性垄断之合理界定与适用除外的科学构建

  

(一)政策性垄断的范围界定

  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重要领域,政策性垄断不同于自然垄断。

所谓政策性垄断,是指国家基于社会经济总体和长远利益及政治、国防、外贸和其它国计民生等方面的政策性考虑,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特定主体和特定行为的垄断予以法律规制的例外许可,或法律规定予以鼓励和扶助,或实行国家垄断。

通常各国法律予以适用除外的政策性垄断主要包括:

  1.对某些同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的适用除外

2.对特定组织和人员的豁免

  ⑴工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劳工。

根据各国惯例,这些组织在实现自己合法目的的同时,如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美国1935年的《国家劳工关系法》规定了上述内容。

其实早在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就明确规定,人类的劳动不是商品,所以工会组织的活动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随后的立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工会组织为促进其成员的合法利益所从事的活动,即使损害商业竞争也免受反垄断法追究。

如高工资地区的工会组织可以组织其成员抵制来自低工资地区的商品,从而保护本地区工人的利益,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否会损害商业竞争。

于是,美国1932年颁布的《诺里斯——拉瓜迪亚法》规定劳工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

日本于1947年颁布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维护公平交易法》第24条关于行业协会的行为,同样豁免适用反垄断法。

  ⑵自由职业者。

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律师、医生、会计师、教师等自由职业者免受反垄断法约束,这是因为这些组织成员的工作具有崇高的社会性质,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它们之间的竞争不符合该职业的道德要求,只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3.对某些特定行为的豁免

  很多国家对某些卡特尔行为予以豁免,最为典型的是德国的1957年颁布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该法在第2条至第8条规定了9种可以得到批准的卡特尔:

条件卡特尔、回扣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专门卡特尔、出口卡特尔、进口卡特尔、特别卡特尔、特定部门的卡特尔。

德国对卡特尔行为的禁止与豁免规定,体现了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特色:

既强调竞争,又兼顾某些经济领域允许限制竞争的必要性;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保持国家的宏观管理和经济干预,充分反映了反垄断法基本性格的二重性。

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和维护公平交易法》第24条第2款(再销售价格维持契约)、第3款(萧条卡特尔)、第4款(合理化卡特尔),也是特定商业行为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典型。

[13]除此之外,日本《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协同组合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14]

4.知识产权豁免

  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一种无形财产权,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种权利的行使当然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与责任追究。

在美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都属于法律保护的独占性权利,具有“私人垄断”的性质,且是法律允许的合法的私人垄断,因此它们被列入反托拉斯法的适用除外。

可以说,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都具有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正如美国法官在1990年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的:

“专利权和反托拉斯法的目标乍看起来似乎是完全不同的。

然而两者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因为两者的目标都在于鼓励创新、勤勉和竞争”。

所以,1995年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颁行的《知识产权特许垄断准则》认为: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促进竞争,增进消费者福祉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

文件还设立了一个安全区,只要在这个安全区内,执行部门将不对由于知识产权特许协议所形成的贸易限制采取法律行动。

[17]但如果所有人行使的权利超出一定范围,则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美国司法部又列举了9项专利许可中的“不合理”附加限制,认为它们属于“本身违法”性质。

[18]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一方面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另一方面又为促进竞争所必须,因而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促使企业投资进行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所以,欧盟的立法者们力图用法律来调和这两方面的矛盾。

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利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利用法律禁止滥用这种权利。

在长期的实践中,欧盟竞争法发展确立了关于运用知识产权的三大基本原则——“存在权与所有权相区别”原则、“权利耗尽”原则和“同源”原则。

[19]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和维护公平交易法》第23条(专利权的行使)意在调和保护知识产权与推行竞争政策之间的矛盾。

该条规定,(行使无形财产权的行为)不适用于被认为是行使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或商标法规定的权利的行为。

日本法学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意味着在这一特殊领域允许垄断,如何防止滥用这种权利是问题的关键。

日本在解决这一矛盾时,主要是在专利法中加以限制,[20]反垄断法中只作了一般规定。

因为“通过适用禁止垄断法来缓和这种矛盾是不合适的。

对付这种矛盾的方法,只能是有效地运用所谓强制的许可制度。

”[21]

  5.国家垄断

  国家垄断是政策性垄断的一种表现形式,指国家基于社会经济总体和长远利益及政治、国防和其他国计民生等方面的政策性考虑,不仅允许垄断和限制竞争,而且还规定由国家直接投资经营,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非国家资本的进入。

所以又叫“国家直接垄断”,具体表现为“国家专营、专卖”或“国有企业的垄断”。

[22]这种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也大量存在,这就是所谓“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在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垄断尤其普遍。

然而,国家垄断范围也应有所控制,通常限于重要的国防工业、需要保密的高科技行业和产品、需要禁止或限制在社会上流通的产品以及其他同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行业和产品等,如烟草、食盐和铸币,这些行业或产品可实行国家垄断或国家特许专营、专卖。

而且还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加以调整,例如有些行业和产品原来需要实行国家垄断,行业和产品的生产发展壮大了,则可以适当放开,允许非国家资本进入,引入一定的竞争,国家可不必再行垄断,甚至可以退出该领域,不与民争利,放手让民间经营、自由竞争。

[23]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垄断不能混同于行政性垄断。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修改与政策性垄断的发展趋势

(三)区别适用除外(政策性垄断)与我国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与政策性垄断等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主要区别在于:

其一,二者的目的不同。

行政垄断的目的在于为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谋求利益,而适用除外的制度安排追求的是社会公益、公平效率、伦理道德价值;其二,二者的最终结果不同。

行政垄断的结果是导致统一市场的条块分割,破坏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适用除外制度实施的结果必然是建立健康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把握住这两点,就不难将两者区别开来。

 

3、简述不当价格的经济法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显失公平的认定作了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则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些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合同显失公平问题的规定。

不正当价格的经济规制主要为:

一、相互串通、串通操作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但依降价处理以下商品例外:

(1)降价销售鲜活商品

(2)降价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依法降价销售季节性商品(4)因清尝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的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4、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极佳答案一:

是指经济法所要保护、促进、指导、限制、禁止的社会经济关系。

受到国家性质、经济基础及法律结构的制约,包拮:

(1)、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

是指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和财产责任的承担者(包括:

经济组织和个人);法律地位:

是指市场主体参加市场活动时在法律上所产享有的主体资格;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经济关系:

一是确认市场主体在参加市场活动时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如:

企业公司地位的关系;二是确认市场主体在参加内部管理活动时所产生的关系。

如:

确认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调整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

是市场运行的状态和情况的综合(正常、不正常)

(3)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

1计划调控关系;2投资调控关系;3财政税收调控关系;4金融调控关系;5其他宏观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关系如:

劳动法

(5)涉外经济关系

(极佳答案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由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关系。

 

(补充:

一、国家在调节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三、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四、国家作为国有资产者的所有者,在国家资产管理过程中形的社会经济关系。

五、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第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5、简述经济性垄断的概念和主要表现形式。

 

(极佳答案一:

经济性垄断或称经济垄断是经济学中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为了获得垄断利润而滥用其拥有的经济力优势或市场支配地位(包括联合优势)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济性垄断的表现是排除和限制竞争。

经济性垄断的表现明显地具有排斥、限制或阻碍了市场竞争,压制或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权利的特性,而透这种表现,正是经济学中垄断的普遍特性。

经济性垄断的表现

1.协议限制竞争行为。

当前比较常见的经济性垄断主要是经营者以合同、协议、协同行为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划分市场或联合抵制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低价倾销、搭售、岐视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补充:

经济性垄断是指经营者凭借市场力量限制、阻碍乃至消除竞争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如下特征:

一、经济性垄断的主体只能是市场主体即商品服务的经营者。

从事商品服务经营以外的主体,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属于经济性垄断。

二、经济性垄断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

经营者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而实施垄断并限制相关市场市场的竞争是为了能在竞争中胜出,并获取高额利润的重要手段。

三、经营者实施垄断的基础是市场力量。

经营者拥有强大的市场力量就能有效影响乃至操纵和控制相关市场的产量、销售、价格等使自己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较为突出的地位或获得某种优势,从而能够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达到自己的目的。

市场力量可以是经营者本身具有的,也可以是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通过一定形式的联合而具有的。

如果不是依靠市场力量,而是依靠市场以外的力量如行政权,则不属于经济性垄断。

6、简述中央银行的基本货币政策工具。

(极佳答案一:

 

(极佳答案二:

1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法定存款准备率、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称“三大法宝”。

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包括存款准备率、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

存款准备率是说商业银行根据吸收的存款数量要放到中央银行一部分现金作为保证金,避免发生支付风险;贴现率是说企业拿着手中的未到期票据可到商业银行兑换现金,同时支付一定的利息,这个比率就是贴现率。

公开市场操作就是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常见的就是买卖国债,通过这三种工具达到调控流通中货币量的作用。

1)变动法定准备金率:

如果央行认为需要增加货币供给就可以降低法定准备金率,理论上说变动法定准备金率是央行调整货币供给的最简单的方法,但很少使用。

上述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常常配合使用。

2)再贴现率政策:

央行最早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变动给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放款利率来调节货币供应量,用这种方法来控制银行准备金效果非常有限。

3)公开市场业务:

最重要也是最常用的工具,是指央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政府证券以控制货币供给和利率的政策行为。

2选择性政策工具(selectivepolicyinstrument)中央银行对某些特殊领域的信用活动加以调节和影响的一系列措施。

主要有:

消费信用控制、证券市场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优惠利率、预缴进口保证金等

(补充1:

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

一、常规性货政策工具其包括

(1)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2)再贴现政策(3)公开市场业务。

二、特殊货币政策工具其包括

(1)先择性货币政策

(2)直接信用调控工具。

三、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其主要包括

(1)窗口指导

(2)道义劝告。

我国的中央银行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六种:

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业务和其它货币政策。

其中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

再贷款主要以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

 

(补充2:

简述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及其功能。

 

答:

货币政策指政策通过中央银行变动货币供给量,影响利率和国民收入的政策措施。

货币政策的工具有公开市场业务、改变贴现率、改变法定准备率以及道义上的劝告等措施。

这些货币政策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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