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复习笔记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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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复习笔记1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复习笔记

第一章

1.法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及其体系。

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

表示权利、公平、正义法律:

表示规范、规则

法:

自然法、制定法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是习惯。

2.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规范;

※法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

※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为其主要内容;

※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法具有切实的可诉性

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法作为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只是对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调整。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的特征。

法作为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器。

法的国家强制性表现了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来源的重要标志。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

3.法律规范:

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则是构成法的整体的基本要素,是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一个法律规范所必须具有的构成要素:

假定、处理、制裁

4.法律规范的各类

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按法律规范的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5.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职能和任务,是法的本质和特征的一种反映。

法的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

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第2节法律渊源

6.法律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

7.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代会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代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宪法内容:

规定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

8.法律的一般分类:

◎国内法与国际法(法律制定和适用范围为标准)

◎公法与私法(立法角度)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法律的制定方式为标准)

◎一般法与特别法(以法律适用范围为标准)

◎实体法与程序法(以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

国内法与国际法区别在:

一是创制主体不同,二是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不同,三是强制力不同

国内法的强制力来自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监狱、法庭,其制裁方式表现为罚款、刑罚

9.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

法律事实按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

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10.法律行为:

是指依当事人意志而作出的,能产生法律后果或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法律行为:

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根据实施合法行为的主体不同,将合法行为分为公民的合法行为、法人的合法行为、国家的合法行为

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

11.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什么特征: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定为前提

◎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就带有国有强制力的保护

没有法律规定不能形成法律关系

12.法律关系具有三个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种:

公民(自然人)、各种机构组织、国家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公民的行为能力按年龄划分为三类:

18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已10岁不到18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的变化。

法律效力:

是指法律和以法律为根据而产生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具有的约束力或强制力。

法律的效力分为:

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生效时间、法律终止生效、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以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旅行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刑法大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律解释:

是指为了更好地理解立法、意图,由一定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法律的意旨、内容、意义所作的阐述和说明。

法律解释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法律条文、法律概念及其他法律性规范文件。

解释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法律解释根据不同性质,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应用法律解释、常识性解释、学术性解释

法律解释根据主体和效力不同,分为法定解释、学理解释

14.法定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15.法律解释的方法:

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大解释

16.法律适用: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具体人或者组织,用来解释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

17.法律适用的特征

◎法律适用具有特殊的主体

◎法律适用具有专业性

◎法律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适用具有程序性

◎法律适用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文书

法律适用的主体: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经过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及机构

法律适用根据主体不同分为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仲裁和调解

18.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合法、准确、及时

19、法律适用的形式:

执法、仲裁、司法

执法的主要特征:

执法主体的确定性;执法的单向性;执法的行政强制性;执法的合法性

执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特定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一定的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或称行政执法。

仲裁:

是基于争议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将争议交由第三方居中裁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和制度。

仲裁的特征:

仲裁的自愿性;仲裁的民间性;仲裁的效率性。

司法: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作为一种国家职能

司法的主要特点:

司法由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具有独立性和被动性;司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司法具有终极的性质。

20.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前法服从后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适用变通规定

法律法规不一致时的适用。

21.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超越权限的;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二章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

1.立法:

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2.立法的特征:

立法作为一种国家机关的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一、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立法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而进行的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法律无效;

三、立法既包括创造性的制定法律,也包括对已有法律进行补充、解释、修改甚至废止的活动。

3.立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立法过程中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4.立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遵循宪法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立法民主的原则;平等原则;立法符合国情的原则;法定权限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惩罚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5.立法体制:

是指立法机关的设置、立法权限的划分及立法权的行使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国家立法权。

6.立法程序:

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的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步骤和方法。

立法程序是立法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保障

7.全国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包括: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审查和讨论)、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法律案: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予以审议、讨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议案。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

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案,一般由国务院提出

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要实行三审制

8劳动保障等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是: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通过、公布与备案、解释

第三章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部门法:

是指由同一类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

立法体系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为基础分类形成的

划分部门法的基本标准:

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

2.我国主要部门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环境与资源法、军事法

3.劳动法:

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劳动关系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5.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合同珠一种社会关系。

6.劳动法的主要特征:

“公法”现“私法”兼容的法律;

劳动者保护与劳动关系调整统一的法律;

实体法与程序法兼有的法律。

规定主体具体利益的法律为实体法,规定主体权利得以实现所需程序或手续的法律为程序法。

7.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

劳动条件的基准化

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

劳动执法的规范化

8.劳动法律体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宪法的规定;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地方性劳动法规;劳动规章;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其他规范性文件。

9.我国劳动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

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骨干法:

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劳动规章作为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形式。

10.社会保险法:

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对社会保险项目、调整范围与对象、各项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待遇标准、发放方法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明确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基金运营及监督检查等具体事项。

11.社会保险关系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监督人

保险人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主体。

保险人的主要职责:

基金收缴、基金管理、社会保险待遇给付、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

12.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特性:

广泛的社会性、社会的互济性、严格的强制性、待遇的差别性、部分的救济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13.社会的互济性:

遵循“大数法则”“危险分散法则”

14.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

实行一体化和社会化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

15.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

年龄条件、工龄条件、缴费年限

工伤保险鲜明特征: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监督管理包括三个方面:

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

16.社会保险法的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

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

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1951年,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第一总社会保险法规

1986年,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

1999年1月,颁布了新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使用“失业”一词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

1.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对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产生直接或间接法律后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行为

行政行为是产生直接或间接法律后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共同要件: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

行政行为的权限必须合法;

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

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

3.行政执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它是国有机关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是实现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活动。

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分为权利性和义务性两类

4.行政执法的效力:

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5.行政执法的主体包括:

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6.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7.行政许可的基本特征:

行政许可属于管理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属于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属于对管理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颁发许可证照和批准文件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可分为授益性和负担性行政行为

8.行政许可的设定:

是指特定的国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通过一定的形式,创设和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

9.行政许可的受理:

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后,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以供进一步审核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步骤:

初步处理、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审查、决定的作出

10.行政检查:

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义务等情况所进行的调查了解行为。

行政检查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依法进行,包括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和执法内容合法。

行政检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是保证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推行政务,管理劳动保障事务的一种有效手段;

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行政检查是正确作出劳动保障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

是检验劳动保障立法的可行性并为完善劳动保障立法提供充分资料和依据的一种重要形式。

11.行政检查的种类:

一般检查和特定检查;全面检查和专门检查;主动检查和被动检查;依职权检查、授权检查和委托检查;经常检查、临时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联合检查和单项检查。

12.行政检查的程序:

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一定权限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13.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14.行政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15.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含义:

是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的费基和费率,定期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

16.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基本制度: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

基本养老:

公司20%个人8%

基本医疗:

公司6%个人2%

失业保险:

公司2%个人1%

工伤生育:

公司1%

17.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机关依其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18、行政处罚的设定:

是对何种行为可以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法律确认。

行政处罚共有7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学理上的行政处罚分类:

精神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19.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权利保护原则、一事不再罚与重罚吸收轻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得和解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原则。

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

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

20.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对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或者相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行政强制具有以下特征: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实现义务的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中,一般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1.劳动保障监察:

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2.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强制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全面性。

3.劳动保障监察的作用:

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重要保证;

是规范和治理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4.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距今有200年的历史

5.1844年,监察员成为国家公务员

6.1993年8月,我国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

7.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劳动法》

8.2004年11月,我国政府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9.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合法原则:

指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主体、适用法律及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公正原则:

主要体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立法上的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当事人权利主要表现在:

陈述权;申辩权;提起行政复议权;提出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权

提起行政复议权;提出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权统称为救济权

10.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包括: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职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1.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权利:

调查和检查权;询问权;书面调查权;查阅复制资料权;当场处理权;当场行政处罚;委托审计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12.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义务:

禁止监察员在其所监察的企业享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保守商业秘密;保护申诉者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察公务时,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实施监察时,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向被检查或调查者出示证件;

要求监察员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依法回避

13.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分要和权限划分。

14.劳动保障监察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是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地域范围,这个地域范围是根据各级行政区域确定的。

15.劳动保障监察级别管辖:

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是一种纵向划分。

它主要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空间范围。

16.劳动保障监察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违法行为行使管理权。

17.劳动保障监察移送管辖:

是指本无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受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管辖。

18.日常巡视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主动性和经常性。

19.劳动保障监察实施中的基本制度:

回避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罚缴分离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2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监察,主要方式:

日常巡视检查、对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接受举报投诉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检查。

2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依法查处的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撤销立案;案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文书的送达

22.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以及实行这些方式、步骤的有关权限、时限的法律法范。

23.案件处理程序:

当场处理程序、一般报批处理程序

第六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法制监督

1.行政执法监督: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实施行政监督的机关以及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个人和组织)对国家行政相关、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公务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2.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

专注实施行政监督机关;

政府行政机关;

公民个人和各类组织。

3.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三类:

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

4.对行政主体监督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区别是什么:

从监督主体上看,对行政主体()政府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实施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实施行政监督的机关及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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