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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简答题

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服务于共同的经济基础;调整一定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

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

规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的总称;对在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的主体行为加以规。

(2)区别:

*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

社会整体调整机制,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利益,承担的是社会责任。

民法:

自我调节机制,以个体为本位,维护个体利益,意志自由。

*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是强制性规;民法是任意性规。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都借助于公权力。

经济法:

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行政法:

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

(2)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平等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活动,是纵向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部组织。

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调整方式不同:

经济法着眼于经济体制,行为人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行政法着眼于行政体制,行为人负行政责任。

3、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表见代理的定义和成立条件:

定义:

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成立条件:

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见。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企业解散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务,偿还债务依法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

(1)清算人:

投资人自行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需满足:

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天书面通知债务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30天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其60天,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及清偿债务的财产围:

顺序:

企业财产——投资人个人财产——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

围: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6、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及权利和责任:

条件*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告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权利和责任:

合伙人同等权利同等责任。

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力与义务:

权利

(1)合伙人平等的享有合伙企业事物执行权;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其执行合伙企业事物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3)知情权与监督权(4)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食物执行权

义务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报告义务

(2)竞争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交易禁止:

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其损害行为禁止

8、退伙的原因:

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

自愿退伙包括:

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情况即当然退伙情况包括: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

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情况包括: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是由

9、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性

*合伙人人数限制:

2~50;*合伙人构成限制:

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名称限制:

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出资方式限制: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10、股东会的召开:

股东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

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有权召开临时会议的有: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11、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

*首次股东会应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12、特别事项决议的法定规则:

(2/3特别议事规则):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的形式的决议。

1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

(5)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其他。

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

14、股份的设立方式与设立程序

设立方式:

包括发起方式和募集方式

设立程序:

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申请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核准——募集股份——缴租股款、验资并出具证明——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15、股份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贷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得过失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6、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因重大失误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有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17、合同有效的条件:

*当事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形势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18、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的履行规则:

*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人不能确定的用以下方法: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再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旅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19、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代位权制度:

因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券。

撤销权制度: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不能做保证人的情形: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围提供保证。

2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法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公用企业等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进行超经济强制交易或地区封锁的行为

(3)经营者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4)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

(5)欺骗性交易行为

(6)商业贿赂行为

(7)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广告

(8)侵犯商业秘密

(9)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定价)

(10)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11)商业诽谤行为

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9)监督批评权

23、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义务

*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出具货据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保证商品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

*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

24、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责任:

(一)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在质量:

*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有的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的除外,产品在上使用性能上有瑕疵,应为不合格产品。

*符合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标志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说明;需要让消费者事先知道的,应在外包装上标明,或预先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有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解释说明。

*特殊产品,依照国家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义务*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已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责任:

*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议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

*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有关产品标志的义务

义务*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销售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假、掺杂

*销售的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已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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