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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争创优质工程,提高企业的效益,维护企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项目及其所属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实行公司监督、工程项目自检的二级质量管理。

第四条各级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公司“严管理,创品牌,美环境,保安康,重诚信,促发展。

”的管理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和实施计划,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为顾客持续稳定地提供优良的工程产品。

实现工程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100%;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合格率100%,优良率85%的质量目标,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明确管理职责,按标准和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实施管理,对管理体系进行持续完善与改进,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企业的信誉度,创造优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良好的环境,关注员工的健康,推动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检验,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科技进步推动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项目经理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质量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向全项

目部员工传达满足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社会相关方要求的重要性;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最高领导责任。

(二八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资源的提供,配备适宜的人员、装置、设施、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等。

(三)、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负责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的重大决策。

第八条项目总工程师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质量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

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二八组织工程项目的质量策划,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并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资源配备,质量管理职能的履行和质量目标的落实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八按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八在工程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进行质量工作决策;负责工程项目质量

管理工作的对外联络。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

(一)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质量目标的实现全面负责。

(二)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负责本项目的质量

策划,组织编制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并组织对本项目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处置,组织和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三)项目经理部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建立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保证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的有效实施,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记录以验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项目经理部应结合项目工程施工和管理的实际,组织开展QC小组活

动,解决技术难题,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组织施工过程质量策划,确定项目质量目标,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和工程项目应加强对供方评价工作的管理,对工程、劳务供方和物资采购的供应商,应按规定进行评价,制定合格供方名单,选择符合要求的供方,并保存评价和选择过程的记录。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强化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建立劳务队伍的管理台帐,坚持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履约检查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严禁以包代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的有效控制。

各分包队伍也必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以及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施工,加强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向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对特殊过程的控制,应识别项目工程施工中的特殊过程,对特殊过程的设备能力和人员资格进行认可和鉴定,保证设备和人员满足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对特殊过程的施工进行监控,保存记录,以保持必要时的追溯;确保特殊过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资料和质量记录是反映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管理状况的重要证据,项目经理部必须抓好施工和管理的原始记录、施工日志、试验检测资料、工程自检评定资料以及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工程资料和质量记录的真实可靠、齐全和规范。

第四章质量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质量信息是质量管理和决策的依据,为了收集分析质量信息,达到改进质量管理的目的,各单位应增加相互间的沟通和交流,加强质量信息的管理,充分运用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通畅的质量信息渠道。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对本单位的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汇总和处理;并对所属项目的质量信息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质量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月报表;

(二)质量事故管理台帐(包括不合格品登记台帐)和质量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三)施工过程中业主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文件和奖励;

(四)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抽查情况评价和结论;

(五)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证书和质量鉴定证书;

(六)优质工程及质量管理活动获奖文件、证书;

(七)工程质量回访资料及业主、监理、使用单位的有关反馈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质量信息管理

(一)质量信息应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所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报表和管理台帐的数据信息要对应,不得弄虚作假;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汇总并按要求上报。

1.工程、质量月报表每月下旬按要求逐级上报;

2.质量事故专项报告和调查处理报告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上报,质量事故

管理台帐(包括不合格品登记台帐)每月底逐级上报;

3.施工过程中业主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文件和奖励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抽查情况评价及结论,项目拿到相关文件后同时报公司;

4.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按规定交公司档案室归档,交(竣)工验收证书和工程质量鉴定证书,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索取收集,并及时报公司;

5.业主、监理、使用单位的有关反馈意见和要求应及时妥善处理,有关记录应整理保存;质量回访报告于每年年底报公司;

第五章质量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公司每季度、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定期检查,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各工程项目应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和现场管理,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坚持现场监督管理,把好质量关,做好质检记录;质检工程师(质检员)对现场质量监督管理和质检记录负责。

施工操作人员必须严守工艺要求,严格按施工规范和规程操作;坚持按工序交接手续和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工序质量检验。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质量记录和工程内业资料,工程完工后,按要求编制好竣工资料,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和项目经理部组织自检,符合要求后方可向业

主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对特大型和质量创优工程项目,应报请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参加工程验收。

第六章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一)道路工程:

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二)结构工程:

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十四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以下分类和划分等级: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三)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人身伤亡或者

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第二十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公司及有关单位、部门报告。

然后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不得拖延报告、隐瞒不报或谎报(书面报告见附表)。

(一)质量问题:

估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质量问题,问题发生项目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项目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质量问题进一步了解核实,7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二)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项目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项目的报告对质量问题进一步了解核实,5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三)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项目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公司,并在12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公司接到项目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质量事故进一步了解核实,2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二十七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项目部应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有关记录和书面材料在项目保存备查,并按要求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10万元的质量问题,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质量问题的调查,调查报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复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由公

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重大质量事故除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外,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内部的调查;调查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复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员工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三十一条质量事故调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清原因、明确责任;质量事故的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调查工作结束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发生事故的地点、工程名称、具体部位。

(二)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

(三)事故损失程度。

(四)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及事故责任界定(明确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领导责任)。

(五)确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处理方案。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纠正和防范措施。

(七)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期限),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按规定上报,根据调查结果对质量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调查过程的相关原始资料(包括当事人或证人的调查记录、事故损失的计算资料、有关影像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七章质量奖励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积极参与创建优质工程活动,争创名牌工程。

第三十四条符合优质工程申报范围(规模、投资、类型)的工程项目,工程开工时就应明确创优目标,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按照优质工程的要求,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开展QC小组活动(广西优质工程申报条件规定申报项目在施工中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QC成果要获优秀奖)和科研活动,应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及时收集各种质量记录(包括有关的照片和录像资料),为优质工程的申报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十五条已交(竣)工验收工程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工程质量回访,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修复和改进;符合优质工程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公司工程科负责组织,根据规定要求收集、整理、编制申报材料,审核后上报。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荣获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部及参与创优和优质工程申报工作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按施工项目经理部50%,公司相关领导和工程管

理部门各25%的比例分配):

(一)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奖励金额为150000〜300000元;

(二)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奖励金额为

100000〜150000元;

(三)荣获部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30000〜50000元;

(三)荣获省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10000〜30000元;

(四)荣获市(厅)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1000〜5000元;

(五)同一工程项目荣获多项奖的,按最高等级获奖金额给予奖励;

(六)对于不是优质工程的主申报单位,只是作为参建单位受表彰的,按对应等级优质工程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达标要求为:

(一)不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二)考核期内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不超过施工总产值的

0.5%。

第三十八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对项目人员进行奖励:

项目经理10000元、总工8000元、各主管项目领导5000元、分项主管3000元,其他人员1000元。

第三十九条工程项目质量工作由工程项目部按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和奖罚,报公司备案。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条质量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正职行政领导和分管质量工作的副职领导各处以扣发5000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各处以扣发2000元的工资或绩效工资;对工程管理部门处以扣发10000元的工资或绩效工资。

(一)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二)本单位年度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施工总产值的

0.5%。

第四十一条缺陷责任期满的工程项目在考核期内,单个工程项目发生的维修费用超过质保金的15%,或多个工程项目发生的维修费用总额超过总质保金的10%的,将对项目交工验收年度任职的公司主管质量工作的领导、工程管理部门正副职分别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1500元,1000元。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

20%对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者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根据事故的调查结果所界定的责任,将罚款分解到具体责任人;事故其他责任者每个按扣发额最高的主要直接责任者的5〜50%予以扣发工资和绩效工资。

发生质量事故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或拖延报告、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对有关责任人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2000元。

第四十四条对于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除经济处罚外,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1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二)10万元〜20万元的质量问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级(职)处罚;

(三)20万元〜100万元的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级(职)处罚,延期一年参加技术职务资格评定;

(四)1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工程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项目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德保至天等二级公路血6标项目部

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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