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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1、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提高企业的效益,维护企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项目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项目及其所属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施工实行公司监督、工程项目自检的二级质量管理。第四条 各级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公司 “严管理, 创品牌,美环境,保安康, 重诚信,促发展。”的管理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和实施计划,牢固树立“质量第 一”的观念,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

2、努力实现质量 目标的要求,为顾客持续稳定地提供优良的工程产品。实现工程一次性交工验 收合格率 100;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合格率 100,优良率 85的质量目标, 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明确管理职 责,按标准和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实施管理, 对管理体系进行持续完善与改进, 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企业的信誉度, 创造优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良好的环境, 关注员工的健康,推动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 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检验,开发应用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3、,以科技进步推动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走质量 效益型发展道路。第二章 质量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七条 项目经理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质量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 向全项目部员工传达满足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社会相关方要求的重要性;对本项 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最高领导责任。(二八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资源的提供,配备适宜的人员、装置、 设施、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等。(三) 、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四) 、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负责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的重大决策。第八条 项目总工程师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

4、的质量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 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二八 组织工程项目的质量策划, 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 并对工 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资源配备,质量管理职能的履行和质量目标的落实等进行监 督检查。(三八 按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四八 在工程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进行质量工作决策; 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对外联络。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 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的建立、有效运行和质量目标的实现全面负责。(二) 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策划,组织编制本项

5、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组织对本项目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处置,组织和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 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三)项目经理部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建立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对施工 全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保证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的有效实施,并 提供相应的质量记录以验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四)项目经理部应结合项目工程施工和管理的实际, 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解决技术难题,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第三章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组织施工过程质量策划, 确定项目质量目标, 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管理

6、责任,规范质量管 理行为。第十一条 公司和工程项目应加强对供方评价工作的管理,对工程、劳务 供方和物资采购的供应商,应按规定进行评价,制定合格供方名单,选择符合 要求的供方,并保存评价和选择过程的记录。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强化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建立劳务队伍的管理 台帐,坚持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履约检查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 严禁以包代管;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的有效控制。各分包队伍也必 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 准、施工规范以及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施工,加强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向顾客 提供满

7、意的产品。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对特殊过程的控制,应识别项目工程施工 中的特殊过程,对特殊过程的设备能力和人员资格进行认可和鉴定,保证设备 和人员满足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对特殊过程的施工进行监控,保存记录,以 保持必要时的追溯;确保特殊过程的施工质量。第十五条 工程资料和质量记录是反映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管理状况的重 要证据,项目经理部必须抓好施工和管理的原始记录、施工日志、试验检测资 料、工程自检评定资料以及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工程资料和质量 记录的真实可靠、齐全和规范。第四章质量信息管理第十六条 质量信息是质量管理和决策的依据,为了收集分析质量信息, 达到改进质量管理的目的,

8、各单位应增加相互间的沟通和交流,加强质量信息 的管理,充分运用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通畅的质量信息渠道。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按要求 对本单位的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汇总和处理;并对所属项目的质量信息 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第十八条 质量信息的主要内容(一) 工程、质量月报表;(二) 质量事故管理台帐(包括不合格品登记台帐)和质量事故报告,事 故调查处理报告;(三) 施工过程中业主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文件和奖励;(四) 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抽查情况评价和结论;(五) 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证书和质量鉴定证书;(六) 优质工程及质量管理活动获奖文件、证书;(七)

9、工程质量回访资料及业主、 监理、使用单位的有关反馈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质量信息管理(一) 质量信息应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二)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所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有关报表和管理台帐的数据信息要对应,不得弄虚作假;要及时进行整理、分 析、汇总并按要求上报。1工程、质量月报表每月下旬按要求逐级上报;2质量事故专项报告和调查处理报告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上报, 质量事故管理台帐(包括不合格品登记台帐)每月底逐级上报;3施工过程中业主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文件和奖励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质 量抽查情况评价及结论,项目拿到相关文件后同时报公司;4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按规定交公司

10、档案室归档, 交(竣) 工验收证书和 工程质量鉴定证书,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索取收集,并及时报公司;5业主、 监理、使用单位的有关反馈意见和要求应及时妥善处理, 有关记 录应整理保存;质量回访报告于每年年底报公司;第五章 质量检查制度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 公司每季度、 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定期检查,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 各工程项目应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和现场管理,现场施工管理 人员应坚守岗位,坚持现场监督管理,把好质量关,做好质检记录;质检工程 师(质检员)对现场质量监督管理和质检记录负责

11、。施工操作人员必须严守工 艺要求,严格按施工规范和规程操作;坚持按工序交接手续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进行工序质量检验。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质量记录和工 程内业资料,工程完工后,按要求编制好竣工资料,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工程 项目,必须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和项目经理部组织自检,符合要求后方可向业主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对特大型和质量创优工程项目,应报请公司有关主管部 门参加工程验收。第六章 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 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 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12、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第二十四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事故 按以下分类和划分等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 20 万元以下。(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 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 在 20万元至 300 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 个等级:(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

13、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 30 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 10 人以上, 29 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不满 1000 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 1 人以上, 9 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 300万元以上,不满 500 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第二十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 简要情况向公司及有关单位、部门报告。然后

14、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不得拖延 报告、隐瞒不报或谎报(书面报告见附表) 。(一)质量问题:估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 万元的质量问题,问题发生项 目应在 3 天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项目的报告后应 立即对质量问题进一步了解核实, 7 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二)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项目应在 2 天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项目的报告对质量问题进一步了解核实, 5 天内向公司 提交书面报告。(三)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项目必须在 2 小时内速报公司,并在 12 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公司接到项目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质量事故 进一步了解核实, 2 天

15、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 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必要时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二十七条 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项目部应按照不合格 品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有关记录和书面材料在项目保 存备查,并按要求报公司备案。第二十八条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10万元的质量问题,公司工程管理部 门负责组织对质量问题的调查,调查报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复后,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对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

16、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重大质量事故除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 定组织调查处理外,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内部的调查;调查报告经公司领导 批复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 不放过;员工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 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三十一条 质量事故调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 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查清原因、明确责任;质量事故的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调查工作结束应形成事故调查 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 发生事

17、故的地点、工程名称、具体部位。(二) 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三) 事故损失程度。(四) 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及事故责任界定(明确主要责任、次要责 任、领导责任) 。(五) 确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处理方案。(六) 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纠正和防范措施。(七) 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二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 长期限),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按规定上报, 根据调查结果对质量事故责任 人进行处理。调查过程的相关原始资料(包括当事人或证人的调查记录、事故 损失的计算资料、有关影像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备查。第七章 质量奖励制度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

18、积极参与创建优质工程活动,争创名 牌工程。第三十四条 符合优质工程申报范围(规模、投资、类型)的工程项目, 工程开工时就应明确创优目标,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按照优质工程的要求,精 心组织、精心施工,开展QC小组活动(广西优质工程申报条件规定申报项目在 施工中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 QC成果要获优秀奖)和科研活动,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及时收集各种质量记录 (包括有关的照片和录像资料) ,为优 质工程的申报做好充分准备。第三十五条 已交(竣)工验收工程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 工程质量回访,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修复和改进; 符合优质工程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公司工程

19、科负责组织,根据规定要求收集、 整理、编制申报材料,审核后上报。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荣获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部及参与创优和优质工程申 报工作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按施工项目经理部 50%,公司相关领导和工程管理部门各 25%的比例分配) :(一) 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奖励金额为 150000300000元;(二) 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 、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奖励金额为100000 150000 元;(三)荣获部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 3000050000元;(三) 荣获省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 1000030000元;(四) 荣获市(厅)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 10005000 元;(五

20、) 同一工程项目荣获多项奖的,按最高等级获奖金额给予奖励;(六) 对于不是优质工程的主申报单位,只是作为参建单位受表彰的,按 对应等级优质工程奖励金额的 50给予奖励。第三十七条 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达标要求为:(一) 不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一般质量事故;(二) 考核期内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不超过施工总产值的0.5 %。;第三十八条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对项目人员进行奖励:项目经理 10000 元、总工 8000 元、各主管项目领导 5000 元、分项主管 3000 元,其他人员 1000 元。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质量工作由工程项目部按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进行 考核和奖罚,报公司备案。第

21、八章 罚 则第四十条 质量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正职行政领导 和分管质量工作的副职领导各处以扣发 5000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各处以扣发 2000元的工资或绩效工资; 对工程管理部门处以扣发 10000元的工资或绩效工 资。(一) 发生三级以上 ( 含三级 ) 一般质量事故;(二) 本单位年度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施工总产值的0.5 %。第四十一条 缺陷责任期满的工程项目在考核期内,单个工程项目发生的 维修费用超过质保金的 15,或多个工程项目发生的维修费用总额超过总质保 金的 10的, 将对项目交工验收年度任职的公司主管质量工作的领导、工程管 理部门正副职分别扣发工

22、资或绩效工资 1500 元, 1000 元。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处以 1000 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520对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者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根据事故的调查结果所界 定的责任, 将罚款分解到具体责任人; 事故其他责任者每个按扣发额最高的主 要直接责任者的 5 50予以扣发工资和绩效工资。发生质量事故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或拖延报告、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对有 关责任人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 2000 元。第四十四条 对于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除经济处罚外,将根据具体情 节给予以下处罚:(一) 1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给予通报批评;(二) 10万元 20万元的质量问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级(职)处罚;(三) 20 万元 100 万元的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级 (职)处罚, 延期一年参加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四) 100 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处罚或解除劳动 合同。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各工程项目, 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公司备案。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 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本项目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德保至天等二级公路血 6标项目部二 0 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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