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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发展

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文号:

京财税[2017]2453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被转发文件文号:

财税[2017]71号

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级次:

规范性文件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征收管理:

征管

法律救济: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公布日期:

2017-11-07

结束日期:

实施日期:

2017-01-01

时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京财税[2017]2453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7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财税[201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

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

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7年9月6日

附件1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序号

设备类别

设备名称

性能参数

应用领域

执行标准

(一)节能设备

1

电动机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电力拖动

GB18613-2012

2

永磁同步电动机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电力拖动

GB30253-2013

3

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电力拖动

GB30254-2013

4

空气调节设备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能效比达到能效等级1级指标基础上再提高10%的要求。

制冷(热)

GB21454-2008

5

冷水机组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制冷(热)

GB19577-2015,电机驱动压缩机冷水机组

GB29540-2013,溴化锂吸收式

6

房间空气调节器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制冷(热)

GB12021.3-2010,定频

GB21455-2013,变频

7

水(地)源热泵机组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制冷(热)

GB30721-2014

8

风机

通风机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通风

GB19761-2009

9

离心鼓风机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节能评价值水平。

鼓风

GB28381-2012

10

水泵

清水离心泵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节能评价值水平。

输送液体

GB19762-2007

11

石油化工离心泵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输送液体

GB32284-2015

12

压缩机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压缩空气

GB19153-2009

13

变频器

1kV及以下通用变频调速设备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及技术要求。

变频调速

GB/T30844.1-2014

GB/T21056-2007

14

1kV以上不超过35kV通用变频调速设备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及技术要求。

GB/T30843.1-2014

15

变压器

三相配电变压器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电力输配

GB20052-2013

16

电力变压器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电力输配

GB24790-2009

17

电焊机

电弧焊机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

电焊

GB28736-2012

18

锅炉

工业锅炉

1.能效等级达到TSGG000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中热效率指标的目标值要求;

2.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符合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电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符合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燃煤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应当大于10t/h(或7MW),天然气锅炉不限。

输出蒸汽、热水等介质提供热能

TSGG000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19

换热器

热交换器

能效等级达到TSGR0010《热交换器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中的目标值要求。

不同流体之间热量传递

TSGR0010《热交换器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20

LED照明

LED路灯、LED隧道灯/工矿灯

电压220V,频率50Hz,规格光通量3000lm/5400lm/9000lm/14000lm,功率因数不低于0.95,初始光效不低于130lm/W,显色指数不低于70,寿命不低于30000小时。

道路、隧道、工矿照明

21

LED管灯

电压220V,频率50Hz,规格T8/T5,600mm/1200mm,功率因数不低于0.9,显色指数不低于85,寿命不低于25000小时;色温为6500k/5000k/4000k时,初始光效不低于120lm/W;色温为3500k/3000k/2700k时,初始光效不低于110lm/W。

商用照明,单次订购量应在5000只以上

22

发电设备

汽轮机

1000MW级超超临界机组,28MPa/600℃/620℃/4.9kPa,一次再热+湿冷+汽泵:

热耗率≤7220kJ/kWh。

发电

1000MW级超超临界机组,31MPa/600℃/620℃/620℃/4.9kPa,二次再热+湿冷+汽泵:

热耗率≤7050kJ/kWh。

1000MW级超超临界机组,28MPa/600℃/620℃/11kPa,一次再热+空冷+汽泵:

热耗率≤7480kJ/kWh。

23

时效处理仪

频谱谐波时效仪

最大激振力80kN;循环选择频率,同时具备加速度延时保护功能;振动参数除激振力调节保证有两个最大振动加速度在30-70m/s2,参数选择由振动设备自动完成,以保证处理效果。

机械制造

24

通信用铅酸蓄电池

通信用耐高温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35℃工作环境温度,设计浮充寿命≥10年;

电池最高可承受工作环境温度:

75℃;

55℃工作环境温度,80%DOD循环寿命大于12次大循环,每次大循环包含11次80%DOD放电循环。

通信基站数据中心

YD/T2657-2013

(二)节水设备

25

洗涤设备

工业洗衣机

用水量≤18L/kg,洗净率>35%。

织物洗涤

QB/T2323-2004

26

冷却设备

空冷式换热器

耐压、气密性、运转试验符合NB/T47007-2010的要求。

发电、化工、冶金、机械制造

NB/T47007-2010

27

机械通风开式冷却塔

循环水量≤1000m3/h的中小型塔:

飘水率≤0.006%;

耗电比≤0.035kW/(m3/h);冷却能力≥95%。

空调制冷、冷冻、化工、发电

GB/T18870-2011

循环水量>1000m3/h的大型塔:

飘水率≤0.001%;

耗电比≤0.045kW/(m3/h);冷却能力≥95%。

28

滴灌设备

喷灌机

大型喷灌机:

水量分布均匀系数、同步性能应符合JB/T6280-2013的要求。

农业、园林灌溉

JB/T6280-2013

轻小型喷灌机:

喷洒均匀性、燃油消耗率、喷灌机效率、管路系统密封性应符合GB/T25406-2010的要求。

GB/T25406-2010

29

滴灌带(管)

流量一致性、流量和进水口压力之间关系、耐静水压、耐拉拔应符合GB/T17187-2009的要求

适用于棉花、蔬菜、果树等经济作物的滴灌

GB/T17187-2009

30

水处理及回用设备

反渗透淡化装置

水回收率≥75%,脱盐率≥95%。

含盐量低于10000mg/L的苦咸水淡化或农村分散地区的饮用水处理

GB/T19249-2003

31

中空纤维超滤水处理设备

截留率≥90%;

产水量≥额定产水量。

水处理净化

HY/T060-2002

CJ/T170-2002

32

水处理及回用设备

海水/苦咸水淡化反渗透膜元件

苦咸水淡化反渗透膜:

水通量≥4.5×10-2m3/(m2•h);

脱盐率≥99.0%。

海水、苦咸水淡化

HY/T107-2008

海水淡化反渗透膜:

水通量≥3.8×10-2m3/(m2•h);

脱盐率≥99.4%。

附件2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序号

设备类别

设备名称

性能参数

应用领域

1

水污染防治设备

膜生物反应器

膜通量≥10L/(m2•h);

出口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IV类标准。

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

2

污泥脱水机

滤饼含水率≤50%。

生活和工业污泥处理

3

超磁分离水体净化设备

出口水质:

悬浮物去除率≥90%;SS≤20mg/L;TP在0.05mg/L~0.5mg/L之间,TP去除率80%~90%;油≤5mg/L;藻类去除率80%~85%;非溶解态COD去除率>80%。

工业废水处理、重金属废水处理、黑臭水体处理(进口水质:

SS≤500mg/L;TP在1mg/L~4mg/L之间;油≤50mg/L)

4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出口水质:

COD≤30mg/L;氨氮≤5mg/L;TP≤0.3mg/L;SS≤5mg/L。

生活污水处理(进口水质:

COD≤450mg/L;氨氮≤50mg/L;TP≤4mg/L;SS≤200mg/L)

5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袋式除尘器

出口烟尘排放浓度≤10mg/Nm3;烟气排放达到林格曼一级;进出口压差≤1200Pa;出口温度≤120℃;漏风率≤2%;耐压强度≥5kPa。

燃煤发电行业除外的烟尘处理

6

电袋复合除尘器

出口烟尘排放浓度≤30mg/Nm3;烟气排放达到林格曼一级;进出口压差≤1000Pa;设备阻力<900Pa;漏风率<2%。

燃煤发电行业除外的烟尘处理

7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设备

脱硝效率>80%;系统氨逃逸质量浓度≤2.5mg/m3;

SO2转化率<1%。

燃煤发电行业除外的脱硝

8

VOCs吸附回收装置

净化率>90%。

喷涂、石油、化工、包装印刷、油气回收、涂布、制革等行业的VOCs治理

9

生物治理VOCs设备

生物降解净化效率>85%;

恶臭异味和VOCs排放浓度达到有关行业环保标准要求。

生活污水厂、石化或化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发酵堆肥行业、制药行业、饲料和肥料行业、食品加工行业、皮革加工行业等产生的有机废气、异味处理

10

VOCs燃烧装置

燃烧净化效率>95%;

VOCs排放浓度达到有关行业环保标准要求。

石油、化工、喷涂、电线电缆、制药等行业的VOCs治理

11

连续自动再生式柴油车黑烟净化过滤器

CO的起燃温度<195℃;HC的起燃温度<205℃;

黑烟颗粒PM的去除效果>90%(在所有的工况下);

黑烟颗粒的再生:

开始再生温度为200℃,全部烧完为500℃,所需时间≤10min。

柴油车尾气处理

12

土壤污染防治设备

污染土壤检测修复一体机

掘进速度≥9m/h;最大掘进深度20m;取样量≥7×10-3m3/h;

注药量≥90L/min;注药半径≥1m。

污染土壤修复

13

固体废物处置设备

餐厨垃圾自动分选制浆机

处理对象:

餐厨垃圾或分类的厨余垃圾;可实现有机物与其他杂物如轻质塑料、织物和金属等的有效分离,实现接收垃圾中有机质的浆化处理;处理后有机物损失<3%;杂物去除率≥95%;处理量≥10t/h。

餐厨垃圾处理

14

废金属破碎分选机

主机功率:

450kW~7500kW;处理能力30t/h~420t/h;送料宽度达1500mm~3000mm;磁力分选率≥97%;有色金属涡流分选或有色光选分辨率≥98%;危险废物回收率≥95%。

金属废物处理

15

电子废物、报废汽车破碎分选机

处理对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可实现铁、有色金属、塑料和其他杂质的有效分离,危险废物的安全回收;铁、有色金属回收率及纯净度≥95%,塑料回收率及纯净度≥90%;制冷剂、废油等危险废物回收率≥95%;报废汽车处理能力≥10t/h;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能力≥1000kg/h。

电子垃圾、报废汽车处理

16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处理设备

废旧动力蓄电池在物理环节的模组分离装备自动化拆解效率≥2kg/min;单体单机分离装备自动化拆解效率≥3kg/min;在湿法冶炼条件下,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98%;在火法冶炼条件下,镍、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97%。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处理

17

危险废弃物焚烧炉

处理量≥20t/d;焚烧温度:

一般危险废物≥1100℃,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1200℃,医疗废物≥850℃;烟气停留时间>2s;残渣热灼减率≤5%。

医疗、工业领域危险废物处理

18

机械炉排炉

处理量≥200t/d;焚烧温度≥850℃;烟气停留时间≥2s;残渣热灼减率≤5%。

生活垃圾处理

19

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

烟气排放连续检测仪

可测量以下一种或几种参数:

SO2、NOX、CO、Hg、HCl、HF、H2S、颗粒物、流速;颗粒物零点漂移±2%,量程漂移±2%;气态污染物响应时间≤200s,零点漂移±2.5%,量程漂移±2.5%,线性误差≤±5%;流速测量范围0~30m/s,流速测量精度±12%;温度示值偏差≤±3℃。

污染源废气监测(火电厂超低排放),垃圾焚烧电厂废气在线监测

20

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

检测下限:

0.1mg/L;重复性:

1.0%F.S;线性误差:

1.0%F.S;取样流量:

10L/min~20L/min;环境温度:

-20℃~45℃。

烟气脱硝氨逃逸检测

21

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

可测量以下一种或几种气态有机污染物成分:

甲烷/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或其他特征有机污染物;

最低检测限:

(1)C2~C5:

1,3-丁二烯或者丁烯≤0.15ppb,其他≤0.5ppb;

(2)C6~C12:

苯≤0.05ppb,其他≤0.5ppb;

重现性:

(1)C2~C5:

<10%4ppb(1,3-丁二烯或者丁烯);

(2)C6~C12:

<10%4ppb(苯)

有机废气排放监测、厂界及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测

22

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

可测量以下一种或几种参数:

汞、铬、镉、铅和砷;

六价铬水质监测设备:

精密度≤5%,准确度±5%,准确度±5%,零点漂移±5%,量程漂移±5%;

汞、镉、铅、砷水质监测设备:

示值误差±5%,精密度≤5%,零点漂移±5%,量程漂移±10%。

污染源废止监测

23

噪声与振动控制

阵列式消声器

吸声体平均吸声系数≥0.9;

基准长度消声器的全压损失系数ξ≤0.7。

通风空调系统管道、机房进出风口、空气动力性设备等的消声降噪

24

阻尼弹簧浮置板隔振器

隔振效果≥18dB;阻尼比≥0.08;轨面动态下沉量≤4mm。

高铁及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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